租房後發現屋裡曾有人突發疾病死亡 海口一房客要求房東退押金

租房 法律 社會 海南法制時報 2017-05-07

本報記者莊曉珊

交了租房押金準備入住前,卻發現房屋內曾有人突發疾病死亡。近日,發生在海口市民樑女士身上的事情讓她心裡很不是滋味。樑女士找到房東要求退押金,但是對方卻稱,根據已經簽訂的合同規定不退還押金。

簽了合同

才知房內曾有人死亡

據樑女士介紹,她在租房前已付押金3000元並與房東簽下合同,正準備入住前兩天,知道了該房屋內曾有人因突發疾病死亡,得知消息後梁女士不想租房並希望房東能退回押金。

“誰能想到房子裡曾經發生這種事,找個房租不容易,我也不想惹麻煩。”樑女士告訴記者,“房子看好後,我交了3000元押金,沒想到知道了這樣的事情,雖說生老病死很正常,但是一個人住在那想起來還是非常不舒服,心裡有點害怕。”

據樑女士介紹,租房時跟房東簽了合同,合同中確實說明了,若是反悔退房的話,押金不退。但是,樑女士認為,房東應該事先將情況告知她,她不知情而租了這房子,房東應該退還押金。“本來我已經打算入住了,但是始終是過不了心理那一關,現在我只希望房東能將押金退還。”樑女士說。

律師:承租人可提前向出租人瞭解情況

針對此事,海南績豪律師事務所律師符績豪告訴記者,依照《合同法》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是否退還押金與合同是否存在可撤銷情形有關。承租人如果有證據證明有重大誤解(重大誤解:行為人因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或出租人有欺詐行為,可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撤銷合同,收回押金。

符績豪介紹,法律沒有規定出租人有告知出租房屋曾存在居住人死亡的義務,如果承租人向出租人瞭解有關情況,出租人有告知義務。但在本事件中,承租人並未向出租人瞭解有關情況。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在此事件中,出租人有權不退還承租人押金。對此,符績豪建議,承租人可以在雙方願意的情況下,通過協商解決。

對此,符績豪建議,承租人在租房時若是自身有特殊要求的,應在簽訂合同之前,多方面通過出租人、居委會、周圍鄰居等了解房屋情況,以免發生糾紛。

5月4日下午,樑女士告訴記者,她已經與房東協商解決,房東同意退還一半押金1500元,“說實話,害怕是我個人的心理原因,不能怪房東,吃一塹長一智,以後租房前應該把自己的需求說清楚,以免發生糾紛。”樑女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