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單車的出現
方便了許多需要通勤的上班族
上下班高峰期
經常出現“一車難求”的局面
但為此付出6000元的“騎行費”
這個代價有點大
"共享單車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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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先生與女友陳女士因下班時在地鐵口與沈女士爭搶共享單車發生糾紛,沈女士的男友王先生更為了幫女友出氣,用酒瓶砸傷付先生。究竟是何原因為一輛共享單車大打出手?咱繼續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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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付先生起訴稱,某日,在地鐵郭公莊c口,掃碼支付了兩輛共享單車等女朋友陳女士下班,沈女士因爭搶付先生已經支付費用的單車一事與付先生髮生爭執,並在衝突過程中踹了共享單車一腳,共享單車倒在付先生身上,剛好陳女士從地鐵出來看到這一幕,隨之陳女士和沈女士發生肢體衝突,付先生髮現無法勸阻兩人之後,拽著陳女士走,沈女士拉著兩人不讓走,還打電話找來自己的男朋友王先生幫忙。
付先生與陳女士離開的路上,被沈女士尾隨,大約走到六圈路上一家超市時,付先生被趕來的王先生用啤酒瓶砸中後腦,當場倒地失去知覺,造成了右側脖頸及後側脖頸16釐米的傷口,並且造成了付先生精神和經濟的巨大損害。
故付先生起訴王先生及沈女士要求賠償醫療費用5000元,後續治療費12000元,交通費用200元,誤工費3000元,營養費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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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先生與女友陳女士因下班時在地鐵口與沈女士爭搶共享單車發生糾紛,沈女士的男友王先生更為了幫女友出氣,用酒瓶砸傷付先生。究竟是何原因為一輛共享單車大打出手?咱繼續往下看。
案情簡介
付先生起訴稱,某日,在地鐵郭公莊c口,掃碼支付了兩輛共享單車等女朋友陳女士下班,沈女士因爭搶付先生已經支付費用的單車一事與付先生髮生爭執,並在衝突過程中踹了共享單車一腳,共享單車倒在付先生身上,剛好陳女士從地鐵出來看到這一幕,隨之陳女士和沈女士發生肢體衝突,付先生髮現無法勸阻兩人之後,拽著陳女士走,沈女士拉著兩人不讓走,還打電話找來自己的男朋友王先生幫忙。
付先生與陳女士離開的路上,被沈女士尾隨,大約走到六圈路上一家超市時,付先生被趕來的王先生用啤酒瓶砸中後腦,當場倒地失去知覺,造成了右側脖頸及後側脖頸16釐米的傷口,並且造成了付先生精神和經濟的巨大損害。
故付先生起訴王先生及沈女士要求賠償醫療費用5000元,後續治療費12000元,交通費用200元,誤工費3000元,營養費350元。
沈女士和王先生辯稱,當天因爭搶單車,先是付先生與沈女士發生爭執,隨後是陳女士和沈女士發生爭執,陳女士動手在先,兩人發生肢體衝突,沈女士給王先生打了電話,並且要求付先生和陳女士把話說清楚再走,誰知陳女士動手撕扯之後就和付先生一起走了,沈女士只好跟著兩人,直到王先生趕來,動手砸傷了付先生。對於已發生的醫療費用同意賠償,但對於其他費用不同意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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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先生與女友陳女士因下班時在地鐵口與沈女士爭搶共享單車發生糾紛,沈女士的男友王先生更為了幫女友出氣,用酒瓶砸傷付先生。究竟是何原因為一輛共享單車大打出手?咱繼續往下看。
案情簡介
付先生起訴稱,某日,在地鐵郭公莊c口,掃碼支付了兩輛共享單車等女朋友陳女士下班,沈女士因爭搶付先生已經支付費用的單車一事與付先生髮生爭執,並在衝突過程中踹了共享單車一腳,共享單車倒在付先生身上,剛好陳女士從地鐵出來看到這一幕,隨之陳女士和沈女士發生肢體衝突,付先生髮現無法勸阻兩人之後,拽著陳女士走,沈女士拉著兩人不讓走,還打電話找來自己的男朋友王先生幫忙。
付先生與陳女士離開的路上,被沈女士尾隨,大約走到六圈路上一家超市時,付先生被趕來的王先生用啤酒瓶砸中後腦,當場倒地失去知覺,造成了右側脖頸及後側脖頸16釐米的傷口,並且造成了付先生精神和經濟的巨大損害。
故付先生起訴王先生及沈女士要求賠償醫療費用5000元,後續治療費12000元,交通費用200元,誤工費3000元,營養費350元。
沈女士和王先生辯稱,當天因爭搶單車,先是付先生與沈女士發生爭執,隨後是陳女士和沈女士發生爭執,陳女士動手在先,兩人發生肢體衝突,沈女士給王先生打了電話,並且要求付先生和陳女士把話說清楚再走,誰知陳女士動手撕扯之後就和付先生一起走了,沈女士只好跟著兩人,直到王先生趕來,動手砸傷了付先生。對於已發生的醫療費用同意賠償,但對於其他費用不同意賠償。
最後,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握手言和,達成了一致的調解方案,由沈女士和王先生賠償付先生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營養費總計6000元。
法官答疑
1.誰先動手或是誰先罵人,會加重或者減輕賠償責任嗎?
根據法律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本案中,沈女士與付先生髮生口角在先,王先生又手持酒瓶砸傷了付先生,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如果付先生對自身受傷有過錯,可以減輕沈女士和王先生的責任,換言之,可按照比例來分擔沈女士和王先生的賠償責任。
2.雙方互毆後都有損傷,能不能折抵賠償?
如果雙方動手互毆後,身體或者財物因對方動手造成損傷,可以向對方主張權利,情況分為以下兩種:第一,雙方關於受損的數額及給付時間能夠協商一致,可以簽署調解協議或由法院出具調解書;第二,雙方關於受損數額或給付時間不能達成一致,一方訴至法院,另一方可以就自身受損提出反訴或者另案起訴。本案中,沈女士和王先生如果因此次事件遭受損害,可以在本案中提出反訴或者另行起訴付先生要求賠償。
3.賠償後,又因為此次事件發生新的治療費用,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就同一次事故受傷進行治療,發生的新的治療費用,當事人可以以相應的治療票據等證據繼續向侵權方主張權利,侵權方如提出質疑,可就醫療必要性進行鑑定。本案中,雙方達成一致的調解方案為沈女士和王先生將開庭之日之前發生的醫療費等相關費用結清,付先生如果接下來就此次受傷繼續進行治療,仍可以繼續向沈女士和王先生主張權利。
法官提示
1.生活工作節奏日漸加快,可以理解為了上下班爭分奪秒的心情,然而為了搶共享單車發生糾紛,甚至動手傷人,已經完全違背了節省時間的初衷,接下來涉及的賠償及訴訟,只會浪費雙方的時間。
2.如發生損害,應及時固定證據,保障自身權益,可以採取報警、保留醫療票據、爭取證人、要求單位出具證明等多種方式。
3.如進入訴訟程序,仍可以與對方進行調解,能夠免除訴累,防止雙方之間的矛盾擴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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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為此付出6000元的“騎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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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先生與女友陳女士因下班時在地鐵口與沈女士爭搶共享單車發生糾紛,沈女士的男友王先生更為了幫女友出氣,用酒瓶砸傷付先生。究竟是何原因為一輛共享單車大打出手?咱繼續往下看。
案情簡介
付先生起訴稱,某日,在地鐵郭公莊c口,掃碼支付了兩輛共享單車等女朋友陳女士下班,沈女士因爭搶付先生已經支付費用的單車一事與付先生髮生爭執,並在衝突過程中踹了共享單車一腳,共享單車倒在付先生身上,剛好陳女士從地鐵出來看到這一幕,隨之陳女士和沈女士發生肢體衝突,付先生髮現無法勸阻兩人之後,拽著陳女士走,沈女士拉著兩人不讓走,還打電話找來自己的男朋友王先生幫忙。
付先生與陳女士離開的路上,被沈女士尾隨,大約走到六圈路上一家超市時,付先生被趕來的王先生用啤酒瓶砸中後腦,當場倒地失去知覺,造成了右側脖頸及後側脖頸16釐米的傷口,並且造成了付先生精神和經濟的巨大損害。
故付先生起訴王先生及沈女士要求賠償醫療費用5000元,後續治療費12000元,交通費用200元,誤工費3000元,營養費350元。
沈女士和王先生辯稱,當天因爭搶單車,先是付先生與沈女士發生爭執,隨後是陳女士和沈女士發生爭執,陳女士動手在先,兩人發生肢體衝突,沈女士給王先生打了電話,並且要求付先生和陳女士把話說清楚再走,誰知陳女士動手撕扯之後就和付先生一起走了,沈女士只好跟著兩人,直到王先生趕來,動手砸傷了付先生。對於已發生的醫療費用同意賠償,但對於其他費用不同意賠償。
最後,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握手言和,達成了一致的調解方案,由沈女士和王先生賠償付先生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營養費總計6000元。
法官答疑
1.誰先動手或是誰先罵人,會加重或者減輕賠償責任嗎?
根據法律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本案中,沈女士與付先生髮生口角在先,王先生又手持酒瓶砸傷了付先生,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如果付先生對自身受傷有過錯,可以減輕沈女士和王先生的責任,換言之,可按照比例來分擔沈女士和王先生的賠償責任。
2.雙方互毆後都有損傷,能不能折抵賠償?
如果雙方動手互毆後,身體或者財物因對方動手造成損傷,可以向對方主張權利,情況分為以下兩種:第一,雙方關於受損的數額及給付時間能夠協商一致,可以簽署調解協議或由法院出具調解書;第二,雙方關於受損數額或給付時間不能達成一致,一方訴至法院,另一方可以就自身受損提出反訴或者另案起訴。本案中,沈女士和王先生如果因此次事件遭受損害,可以在本案中提出反訴或者另行起訴付先生要求賠償。
3.賠償後,又因為此次事件發生新的治療費用,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就同一次事故受傷進行治療,發生的新的治療費用,當事人可以以相應的治療票據等證據繼續向侵權方主張權利,侵權方如提出質疑,可就醫療必要性進行鑑定。本案中,雙方達成一致的調解方案為沈女士和王先生將開庭之日之前發生的醫療費等相關費用結清,付先生如果接下來就此次受傷繼續進行治療,仍可以繼續向沈女士和王先生主張權利。
法官提示
1.生活工作節奏日漸加快,可以理解為了上下班爭分奪秒的心情,然而為了搶共享單車發生糾紛,甚至動手傷人,已經完全違背了節省時間的初衷,接下來涉及的賠償及訴訟,只會浪費雙方的時間。
2.如發生損害,應及時固定證據,保障自身權益,可以採取報警、保留醫療票據、爭取證人、要求單位出具證明等多種方式。
3.如進入訴訟程序,仍可以與對方進行調解,能夠免除訴累,防止雙方之間的矛盾擴大化。
與人為善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遇到問題時
戾氣少一點、和氣多一點
很多糾紛就可以避免
很多矛盾就可以化解
文明、和諧、友善
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
讓我們攜手
努力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為社會和諧穩定貢獻力量
供稿:花鄉法庭 高原、辛明明
編輯:劉澤
為了不錯過豐臺法院的最新圖文消息
快來給我們設置“星標”吧
很簡單,設置星標只需3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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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為此付出6000元的“騎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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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先生與女友陳女士因下班時在地鐵口與沈女士爭搶共享單車發生糾紛,沈女士的男友王先生更為了幫女友出氣,用酒瓶砸傷付先生。究竟是何原因為一輛共享單車大打出手?咱繼續往下看。
案情簡介
付先生起訴稱,某日,在地鐵郭公莊c口,掃碼支付了兩輛共享單車等女朋友陳女士下班,沈女士因爭搶付先生已經支付費用的單車一事與付先生髮生爭執,並在衝突過程中踹了共享單車一腳,共享單車倒在付先生身上,剛好陳女士從地鐵出來看到這一幕,隨之陳女士和沈女士發生肢體衝突,付先生髮現無法勸阻兩人之後,拽著陳女士走,沈女士拉著兩人不讓走,還打電話找來自己的男朋友王先生幫忙。
付先生與陳女士離開的路上,被沈女士尾隨,大約走到六圈路上一家超市時,付先生被趕來的王先生用啤酒瓶砸中後腦,當場倒地失去知覺,造成了右側脖頸及後側脖頸16釐米的傷口,並且造成了付先生精神和經濟的巨大損害。
故付先生起訴王先生及沈女士要求賠償醫療費用5000元,後續治療費12000元,交通費用200元,誤工費3000元,營養費350元。
沈女士和王先生辯稱,當天因爭搶單車,先是付先生與沈女士發生爭執,隨後是陳女士和沈女士發生爭執,陳女士動手在先,兩人發生肢體衝突,沈女士給王先生打了電話,並且要求付先生和陳女士把話說清楚再走,誰知陳女士動手撕扯之後就和付先生一起走了,沈女士只好跟著兩人,直到王先生趕來,動手砸傷了付先生。對於已發生的醫療費用同意賠償,但對於其他費用不同意賠償。
最後,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握手言和,達成了一致的調解方案,由沈女士和王先生賠償付先生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營養費總計6000元。
法官答疑
1.誰先動手或是誰先罵人,會加重或者減輕賠償責任嗎?
根據法律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本案中,沈女士與付先生髮生口角在先,王先生又手持酒瓶砸傷了付先生,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如果付先生對自身受傷有過錯,可以減輕沈女士和王先生的責任,換言之,可按照比例來分擔沈女士和王先生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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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雙方動手互毆後,身體或者財物因對方動手造成損傷,可以向對方主張權利,情況分為以下兩種:第一,雙方關於受損的數額及給付時間能夠協商一致,可以簽署調解協議或由法院出具調解書;第二,雙方關於受損數額或給付時間不能達成一致,一方訴至法院,另一方可以就自身受損提出反訴或者另案起訴。本案中,沈女士和王先生如果因此次事件遭受損害,可以在本案中提出反訴或者另行起訴付先生要求賠償。
3.賠償後,又因為此次事件發生新的治療費用,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就同一次事故受傷進行治療,發生的新的治療費用,當事人可以以相應的治療票據等證據繼續向侵權方主張權利,侵權方如提出質疑,可就醫療必要性進行鑑定。本案中,雙方達成一致的調解方案為沈女士和王先生將開庭之日之前發生的醫療費等相關費用結清,付先生如果接下來就此次受傷繼續進行治療,仍可以繼續向沈女士和王先生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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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工作節奏日漸加快,可以理解為了上下班爭分奪秒的心情,然而為了搶共享單車發生糾紛,甚至動手傷人,已經完全違背了節省時間的初衷,接下來涉及的賠償及訴訟,只會浪費雙方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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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進入訴訟程序,仍可以與對方進行調解,能夠免除訴累,防止雙方之間的矛盾擴大化。
與人為善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遇到問題時
戾氣少一點、和氣多一點
很多糾紛就可以避免
很多矛盾就可以化解
文明、和諧、友善
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
讓我們攜手
努力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為社會和諧穩定貢獻力量
供稿:花鄉法庭 高原、辛明明
編輯:劉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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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了許多需要通勤的上班族
上下班高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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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為此付出6000元的“騎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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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先生與女友陳女士因下班時在地鐵口與沈女士爭搶共享單車發生糾紛,沈女士的男友王先生更為了幫女友出氣,用酒瓶砸傷付先生。究竟是何原因為一輛共享單車大打出手?咱繼續往下看。
案情簡介
付先生起訴稱,某日,在地鐵郭公莊c口,掃碼支付了兩輛共享單車等女朋友陳女士下班,沈女士因爭搶付先生已經支付費用的單車一事與付先生髮生爭執,並在衝突過程中踹了共享單車一腳,共享單車倒在付先生身上,剛好陳女士從地鐵出來看到這一幕,隨之陳女士和沈女士發生肢體衝突,付先生髮現無法勸阻兩人之後,拽著陳女士走,沈女士拉著兩人不讓走,還打電話找來自己的男朋友王先生幫忙。
付先生與陳女士離開的路上,被沈女士尾隨,大約走到六圈路上一家超市時,付先生被趕來的王先生用啤酒瓶砸中後腦,當場倒地失去知覺,造成了右側脖頸及後側脖頸16釐米的傷口,並且造成了付先生精神和經濟的巨大損害。
故付先生起訴王先生及沈女士要求賠償醫療費用5000元,後續治療費12000元,交通費用200元,誤工費3000元,營養費350元。
沈女士和王先生辯稱,當天因爭搶單車,先是付先生與沈女士發生爭執,隨後是陳女士和沈女士發生爭執,陳女士動手在先,兩人發生肢體衝突,沈女士給王先生打了電話,並且要求付先生和陳女士把話說清楚再走,誰知陳女士動手撕扯之後就和付先生一起走了,沈女士只好跟著兩人,直到王先生趕來,動手砸傷了付先生。對於已發生的醫療費用同意賠償,但對於其他費用不同意賠償。
最後,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握手言和,達成了一致的調解方案,由沈女士和王先生賠償付先生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營養費總計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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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誰先動手或是誰先罵人,會加重或者減輕賠償責任嗎?
根據法律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本案中,沈女士與付先生髮生口角在先,王先生又手持酒瓶砸傷了付先生,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如果付先生對自身受傷有過錯,可以減輕沈女士和王先生的責任,換言之,可按照比例來分擔沈女士和王先生的賠償責任。
2.雙方互毆後都有損傷,能不能折抵賠償?
如果雙方動手互毆後,身體或者財物因對方動手造成損傷,可以向對方主張權利,情況分為以下兩種:第一,雙方關於受損的數額及給付時間能夠協商一致,可以簽署調解協議或由法院出具調解書;第二,雙方關於受損數額或給付時間不能達成一致,一方訴至法院,另一方可以就自身受損提出反訴或者另案起訴。本案中,沈女士和王先生如果因此次事件遭受損害,可以在本案中提出反訴或者另行起訴付先生要求賠償。
3.賠償後,又因為此次事件發生新的治療費用,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就同一次事故受傷進行治療,發生的新的治療費用,當事人可以以相應的治療票據等證據繼續向侵權方主張權利,侵權方如提出質疑,可就醫療必要性進行鑑定。本案中,雙方達成一致的調解方案為沈女士和王先生將開庭之日之前發生的醫療費等相關費用結清,付先生如果接下來就此次受傷繼續進行治療,仍可以繼續向沈女士和王先生主張權利。
法官提示
1.生活工作節奏日漸加快,可以理解為了上下班爭分奪秒的心情,然而為了搶共享單車發生糾紛,甚至動手傷人,已經完全違背了節省時間的初衷,接下來涉及的賠償及訴訟,只會浪費雙方的時間。
2.如發生損害,應及時固定證據,保障自身權益,可以採取報警、保留醫療票據、爭取證人、要求單位出具證明等多種方式。
3.如進入訴訟程序,仍可以與對方進行調解,能夠免除訴累,防止雙方之間的矛盾擴大化。
與人為善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遇到問題時
戾氣少一點、和氣多一點
很多糾紛就可以避免
很多矛盾就可以化解
文明、和諧、友善
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
讓我們攜手
努力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為社會和諧穩定貢獻力量
供稿:花鄉法庭 高原、辛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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