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獅飛達服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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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

公告

石獅飛達服裝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817318694396):

原告張懷林與被告石獅市飛達服裝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案已審理終結。因無法通過其他方式向你單位送達民事判決書,現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1422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石獅飛達服裝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張懷林貨款811562.15元,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還款之日止計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915元,由石獅飛達服裝有限公司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Ο一九年八月五日

承辦法官:蔡國勝 書記員:陳玲玲

聯繫電話:0595-88617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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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

公告

石獅飛達服裝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817318694396):

原告張懷林與被告石獅市飛達服裝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案已審理終結。因無法通過其他方式向你單位送達民事判決書,現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1422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石獅飛達服裝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張懷林貨款811562.15元,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還款之日止計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915元,由石獅飛達服裝有限公司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Ο一九年八月五日

承辦法官:蔡國勝 書記員:陳玲玲

聯繫電話:0595-88617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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