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參與《民航法》修訂律師張起淮:國航不可用“精神類疾病”推脫責任 應保護病患者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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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郭婧婷 北京報道

近日,微博用戶李亞玲在其個人微博上曝光,稱乘坐國航頭等艙時,遇到一位自稱監督員的牛姓女子,該女子斥責旅客在飛機滑行階段玩手機行為,拍攝相關旅客照片,並填寫投訴表要求機組人員簽字,飛機落地後該女子報警,致幾位乘客下機後接受調查7小時。該微博一經發布,迅速引起廣泛熱議。

事情發酵近3天后,15日,國航發佈通報正式對此事迴應,將事件定義為因“有旅客使用手機另一名旅客制止”而產生的糾紛。經核實,糾紛一方旅客為國航一名因身體原因休養的員工,此次是個人因私出行,並非國航監督員。

此前,國航官方微博曾在微博評論區發佈消息稱,從未設“監督員”,之後該條評論被刪除。

民航法專家張起淮律師在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國航應第一時間迴應社會關切,具體包括四方面內容:第一,要查明當天的客觀事實,向公眾說明當事人身份。第二,要分清是非。第三,處罰決定。第四,依照法律,如何維護航空安全。

國航正式迴應前,國航兩位相關負責人先後與李亞玲進行了電話溝通,隨後,李亞玲將溝通內容在微博公佈,其中包括牛某疾病情況及家庭情況。

國航宣傳部負責人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牛某“因為患有精神疾病,很久都不工作了”。稍晚,國航便對外表達,不認可李亞玲公開牛某個人信息的做法。

記者查詢相關法條,根據《精神衛生法》第四條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精神障礙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單位、病歷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

在與國航兩輪交涉後,李亞玲發佈交涉結果,將國航方面態度總結為四點:1.這是普通乘客之間的糾紛,已經由公安部門處理了,事情就到此結束;2.中國國際航空在這次事件中基本盡職盡責;3.對我在內的當事公務艙乘客無賠償,已真誠為我們受到不愉快體驗道歉;4.目前無法制止包括牛某在內的精神病患者繼續登機。”

根據李亞玲微博披露情況,牛某可以享受國航員工福利免費乘坐國航班機,並且就在7月8日,也曾發生過“大鬧頭等艙”的情況,國航的解釋“他們無法判斷牛某的精神狀態,也無權拒絕其上飛機”。

那麼,患有精神類疾病是否可以乘坐交通工具?

根據《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規定,傳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況可能危及自身或影響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運人不予承運。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三十三條 烈性傳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狀況危及他人安全的旅客,站、車可以不予運送;已購車票按旅客退票的有關規定。

對於精神病患者是否可以乘坐飛機問題,張起淮律師在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首先,精神病患者不能上飛機,但前提要確診他是精神病。其次,間歇性精神病在發病期間不能上飛機。第三,如果是為了就醫或者其他特殊情況,在有人陪護的情況下可以上飛機。最終能否上飛機還應該由航空公司來把握和掌控,包括制定標準。

張起淮坦言,在不借助醫學儀器進行鑑定的情況下,如果旅客不主動告知健康狀況,售票人員、安檢人員以及機組人員很難獲悉相關情況,僅能從言談舉止觀察。若乘客乘坐時不遵守客艙秩序,言談舉止異樣,機組成員可以對其勸阻、約束。“勸阻和約束無效後,可以採取上手銬、繩子捆綁等措施,待飛機著陸後交給警察,若是疾病問題轉交醫院。”張起淮認為。

“滑行階段制止其他乘客玩手機,找機組人員投訴,落地後報警,整個過程是依照程序,出發點是為了航空安全。”張起淮告訴記者。

在張起淮看來,國航對外告知牛某患有精神類疾病的做法是錯誤的,李亞玲在社交媒體上發佈牛某個人疾病和家庭情況是帶有侵權性質的做法。“這起事件中,李亞玲可以選擇去牛某單位投訴,可以向警察報案,甚至可以到法院去起訴她,在網絡上公開的做法是不提倡的。”

另有媒體和微博用戶曝出,牛某曾在地鐵和公交上出現類似衝突,還曾因在機場不配合民警調查被行政拘留5日。精神疾病患者出現違法行為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記者查詢裁判文書網,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顯示,2013年,在處理牛某和其客艙部同事糾紛中,牛某拒不配合民警調查工作,強行離開接待室並衝至機場公安分局辦證大廳,多次大聲辱罵該民警,並向其面部吐口水,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公安分局對其作出《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牛某拘留5日處罰。牛某不服處罰決定,此後提起上訴,法院維持原判。

上述案件牛某訴訟代理律師劉鬆鴻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在牛某起訴首都機場公安分局行政訴訟一案中,如果她有精神病,根據法律規定,必須由監護人以其名義提起訴訟,並且公安機關不能對精神病人行政拘留,正因為在該案中牛某沒有監護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為訴訟,而且行政拘留沒有撤銷,所以生效判決能夠證明牛某“沒有精神病”。

劉鬆鴻認為,從法律角度講,沒有證據證明別人有精神病,如果對外宣傳別人有精神病屬於侵犯別人名譽權。

張起淮建議,第一,我國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佔比例越來越大,尤其是抑鬱症,對於這類群體,我們應該給予同情和保護,加以救助。第二,對該群體的的隱私一定要予以保護。第三,發現他們有不當的行為要予以保護型的制止。第四,若涉及到航空安全,相關主體應快速準確識別,加以勸阻和約束。

《人民日報》近日發表評論稱,國航迴應了糾紛,但一句“個人因私出行”卻有避重就輕之嫌。彰顯人文關懷不等於不作為,維護企業形象更不是“護犢子”,聽得進批評,才能飛得更穩。

(編輯:郝成 校對:張國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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