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官員可以娶很多老婆,但唯獨一個地方的女子不能娶,如果娶了,很有可能官位不保

歷史上我國長期實行“一夫一妻多妾”制,男人娶了妻子後,只要自己有意願,條件允許,是可以再娶幾房小妾的。這是封建社會裡男人的“婚姻自由”。在這種“自由”的定義裡,男人在合法合規的範圍內是可以娶任何地方的女人當老婆的。但是隨著男人身份地位的提高,比如做了官以後,娶誰做老婆,娶哪個地方的女人做老婆卻是有諸多限制的。

明朝官員可以娶很多老婆,但唯獨一個地方的女子不能娶,如果娶了,很有可能官位不保

明朝的朱元璋對這一限制明確的最為徹底。朱元璋在位時期,頒佈了一些了嚴酷的律法,其中一項就是關於官員娶老婆的。《大明律》戶律婚姻門第十款這樣規定:

凡府州縣親民官,任內娶部民婦女為妻、妾者,杖八十。若監臨官,娶為事人妻妾及女為妻、妾者,杖一百。

這個法律條款明確了兩層意思。一是地方官是不能和任職地方女子結婚;二是作為監臨官的上級官員不能娶下級官員、以及有公事往來的人員的妻妾、家人。

明朝官員可以娶很多老婆,但唯獨一個地方的女子不能娶,如果娶了,很有可能官位不保

其實,這些規定並不是限制官員的婚姻自由,而是有一個明確的目的,那就是反腐。早在起義之初,朱元璋就對貪官汙吏深痛惡絕;當上皇帝后,又制定了一系列反腐敗措施,嚴懲了一批貪官,並在全國範圍內大張旗鼓地開展反腐運動。《大明律》中關於官員婚姻的規定也是在這個背景下作出的。

明朝官員可以娶很多老婆,但唯獨一個地方的女子不能娶,如果娶了,很有可能官位不保

在朱元璋的觀念裡,地方官如果了娶了任職所在地的女子做老婆,不僅貪腐犯罪更加犯罪,而且還容易滋生家族式貪腐的現象。這種認識不無道理。嚴禁官員娶當地的女人做老婆將重心放在預防上,這樣的確可以減少家族貪汙受賄的機會。

明朝官員可以娶很多老婆,但唯獨一個地方的女子不能娶,如果娶了,很有可能官位不保

這樣的法律不止在明朝,早在唐朝也有類似的規定。但相對而言,明朝的處罰要嚴厲的多。在明代,地方官一旦違反上述規定,無論官員自身,還是被娶的女子,都要捱上八十大板,並且彩禮還要上繳國家。當然,這也就直接影響了官員的仕途。也有部分官員因為違反了這項規定,而丟掉官職的。

明朝官員可以娶很多老婆,但唯獨一個地方的女子不能娶,如果娶了,很有可能官位不保

朱元璋本著預防的目的,從減少官員貪腐機會入手,對官員的“婚姻自由”加以必要的限制,對於澄清明朝前期的吏治起了一定的作用,這是非常值得借鑑的。不過到了後期,此項規定已經名存實亡,官員士大夫不僅不遵守,反而藉助規定大肆攻擊、傾軋其他官員,具有約束性質的法律最終淪為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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