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產審判 | 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的專利司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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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課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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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產審判 | 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的專利司法保護

“共享經濟”或“分享經濟”的概念來源於上世紀七十年代的美國,英文為“Sharing Economy”。在專業研究領域,存在“共享經濟”與“分享經濟”等不同說法,我國的政府文件也採用了不同的提法。總體而言,如果將協同消費作為考察起點,那麼分享經濟則是協同消費2.0版,共享經濟是協同消費3.0版。

共享經濟在我國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近年來,在以“轉變發展方式、優化經濟結構、轉換增長動力”為關鍵的高質量發展轉型過程中,共享經濟作為一匹黑馬,成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建設創新型國家戰略的重要內容。共享經濟是經營模式創新最活躍的領域之一,產生了豐富多彩的新產品、新模式。在短時間內形成了較大的市場份額,產生了明顯的示範帶動效應,並已滲透到交通出行、住宿餐飲、文化創意、教育培訓、醫療診斷、製造服務等生活和生產領域,呈現進一步向細分領域深入發展的勢頭,創新引領全球共享經濟發展。

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對企業運營發展的重要作用更加凸顯。對共享經濟模式下的平臺企業而言,專利保護有著特別的意義。一方面,作為專有性和排他性最強的專利,相比其他知識產權,投入成本多,科技含量高,是企業創新能力的直接體現,也是企業投融資的重要手段,屬於企業的重要無形資產。另一方面,相比傳統紅海企業,共享經濟模式下的平臺企業著眼於藍海市場,通過搭建平臺,連接供需,來賺取分享盈餘。注重創新,通過提出新的技術方案解決資源共享互惠痛點。專利則是平臺企業打破時空限制、解決供需癥結的技術方案的最佳保護方式之一,其既是企業開闢市場的先鋒,也是防止追隨者複製、抗擊侵權的穩固防線。因此,專利保護是平臺企業開辦運營成功的關鍵。

案例一:

“街電”與“來電”的“共享充電寶”專利侵權糾紛

“共享充電寶”案是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的典型專利糾紛。涉案雙方“街電”與“來電”是充電寶領域的直接競爭對手,僅在專利侵權領域,就有24宗訴訟。“來電”還成功對其另一競爭對手“雲充吧”的專利侵權獲得勝訴。這些都充分體現了在知識經濟時代,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重視專利佈局和專利維權。在新興業態的市場競爭環境,如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更加註重技術較量。而且,隨著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司法判賠金額不斷提高,促使權利人更加積極地發起專利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上述案件有兩點值得注意:

一是關於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確定,尤其是主題名稱的限定作用。司法實踐中,在專利民事侵權程序中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時,如果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對某術語的含義作出過限縮解釋並被採信,法院可以依據說明書內容、專利權人的解釋等合理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如果無效請求人在專利確權程序中對某術語的含義作出過具體解釋並被行政機關採信,法院在該無效請求人被訴侵權的案件中確定權利要求保護範圍時,也應當結合專利文本予以考慮。

二是關於停止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司法實踐中,責令停止侵害是制止侵權行為繼續實施的民事責任。如果無證據表明侵權行為已經停止的,一般應當判決停止侵害。但是,如果停止有關行為會造成當事人之間的重大利益失衡,或者有悖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實際上無法執行,可以根據雙方是否存在市場競爭關係、權利人是否怠於維權、涉案專利是否屬於標準必要專利等具體情況進行利益衡量,不判決立即停止行為,或不判決停止行為。眾所周知,共享經濟模式下的平臺企業運營方式一般類似“街電”“來電”在全國範圍內快速鋪開,其分享者分佈廣泛。因此,在判令責任承擔上,法院會考慮公共利益。

為此,建議企業:第一,平臺企業在融資、產品和服務領域競爭外,往往還藉助專利訴訟,給競爭對手製造麻煩,拖慢對方發展速度。因此,企業在啟動項目時,提前做好專利檢索和查新工作,勿要項目已經上馬,甚至已經盈利,卻因侵犯他人專利,導致前期工作白費。第二,可以通過自身研發,亦可以通過與他人合作,取得授權,掃清項目發展的專利障礙。,專利撰寫十分重要,在專利申請時勿為省錢聘請不正規專利代理所,防止因小失大。建議對於項目核心專利,聘請優秀專利代理人,高價值技術方案值得高質量保護。第四,對於共享經濟模式下的平臺企業而言,為迅速佔領市場,往往開拓渠道快速,前期融資投入巨大;但如果對於已經鋪開的項目在訴訟中敗訴,需要停止侵權時,可以申請法院給足退市時間,減少損失;甚至在退市時間內重啟談判,達成合作,實現共贏。

案例二:

摩拜單車系列專利侵權糾紛

在廣東深圳呤雲公司(以下簡稱“呤雲公司”)訴北京摩拜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審理中,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於判決前宣告呤雲公司據以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的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因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了呤雲公司的起訴。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司法機關既要依法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利,也要避免因專利權的不穩定給當事人及社會公眾造成影響,以保障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本案中,涉案專利的全部權利要求已經被宣告無效,即已處於不穩定狀態,故應裁定駁回呤雲公司的起訴。當然,如果有新的證據表明涉案專利的相關權利要求被依法維持有效,專利權人可以根據新的證據另行提起侵權訴訟。

為此,建議企業:學會利用專利訴訟、專利無效、專利行政處理三者協同維權。首先,在應對專利民事侵權訴訟時,可以兩條腿走路,一方面積極應對民事訴訟,做好抗辯工作;另一方面,可以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提起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無效其相關專利。其次,在新業態經濟下,共享經濟平臺企業與傳統企業不同,不再有階段分明的導入期、成長期和成熟期這樣的傳統產品週期。在投融資比較發達的環境下,新興的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例如摩拜公司、OFO、春雨醫生、好大夫、知乎等,往往在一至兩年,便能直接從導入期跨越到成熟期。在產品週期被壓縮如此迅速的條件下,早佈局,早管理專利,尤其是核心專利,更是企業健康平穩發展的重要保障。勿因沒有提前做好專利檢索和佈局,而讓發展果實被瓜分,甚至曇花一現。最後,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專利申請大多數與互聯網相關,但是仍有部分線下產品有專利申請。因此,也要熟悉傳統專利侵權認定規則和抗辯事由,勿顧此失彼。

案例三:

“奇虎”與“江民”的GUI專利侵權糾紛

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是依法保護外觀設計專利權的需要,也是進行侵權判斷的前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對於GUI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同樣應遵循上述規則。美團、大眾點評、知乎等典型共享經濟下平臺企業,皆是將互聯網作為其主要運營平臺和媒介,而在互聯網軟件的研發過程中,GUI的工作量約佔整個軟件研發工作量的60%。因此,對上述涉GUI案例深入研究對平臺企業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至關重要。

為此,建議企業:一是審慎看待GUI專利申請,勿要為申請專利而申請專利。GUI專利侵權審理仍適用現有的外觀設計侵權規則。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確定需要同時考慮產品與設計兩要素。關於GUI專利間接侵權認定,當前互聯網市場,基本是平臺企業提供軟件,用戶自己下載使用。因此,按照當前司法規則,GUI的路子難以走通。二是企業在GUI上的創新有很多保護方式,要重視專利,但不能迷信專利。對於GUI,《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提供更好的保護。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中,要打組合拳,立體保護。三是即使要申請GUI專利,也要注意“先申請,後公開”。專利獲得授權的前提之一就是新穎性,但自己公開亦會影響新穎性,防止自己公開自己專利,導致後續無法獲得授權,或被當作無效的證據。對於平臺企業申請較多的軟件專利,需要特別注意技術方案的保密,在做內測版本的同時,做好保密措施,嚴控測試人員,簽好保密協議。

案例四:

“搜狗”訴“百度”輸入法專利侵權案

2015年,北京搜狗科技公司、北京搜狗信息公司(以下簡稱“搜狗”)、廣東深圳世紀光速公司等基於其所擁有的輸入法領域專利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起了專利侵權之訴,指控北京百度網訊科技公司(以下簡稱“百度”)旗下的“百度輸入法”產品侵犯了其17項專利權,訴訟總標的額高達2.6億元。由於該系列案件引起行業和公眾的廣泛關注,被媒體冠之以“中國互聯網專利第一案”。2018年4月4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6件“搜狗”訴“百度”系列專利侵權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該系列案件的重要啟示在於:一是作為普通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企業在符合條件時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平臺企業對於從其他主體獲得的專利授權,可以主動提起訴訟。或者在授權其他主體時,注意授權內容和進行提示,讓被許可企業在發現侵權時及時維權。二是共享經濟模式的平臺企業所處互聯網行業,發展迅速,部分項目發展期短。因此,對訴訟的效率要求較高,但在專利訴訟審理期限較長的規律下,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申請先行判決。這樣既可以節約資源,又可以緩解舉證負擔。三是對於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訴訟,企業要學會使用舉證規則,盡到初步舉證責任,讓被訴侵權人承擔不侵權的舉證責任。或者在面臨起訴時,知悉舉證規則,主動證明被訴產品不同於涉案專利之處,避免承擔該舉證未舉證的侵權責任。

綜上所述,一方面,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的專利保護問題有自身特殊性。例如其主要載體是互聯網,因此,平臺企業需要結合自身發展規律和特徵,深度借鑑上文中談及的數起典型共享經濟平臺企業間的專利案例對症下藥。另一方面,需要注意平臺企業的專利問題仍在專利問題大框架內,其底色仍是專利。因此,要回歸專利保護本身,熟悉專利訴訟常規問題的既定司法裁判觀點,夯實基礎,參考本文提供的指引,做好企業的專利保護工作。此外,做好專利保護,功夫要下在保護外。即在專利申請階段就應做好專利檢索查新工作,靈活運用專利佈局,未雨綢繆,讓專利發揮重要無形資產作用,真正成為平臺企業開闢市場的先鋒、抗擊侵權的穩固防線。

結語

近年來,共享經濟在中國迅猛發展、方興未艾,得益於技術的支撐、良好的市場環境和旺盛的供給需求,今後的發展更需要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優質的營商環境,也離不開知識產權的保駕護航。技術創新和商業創新是共享經濟和共享平臺企業健康發展的關鍵,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也是政府和企業的共同課題。

司法是保護權利、維護秩序、解決糾紛的最後一道程序。但是,並非最重要的程序。更為重要的是通過司法程序和裁判的權威性、終局性、穩定性,堅守市場規則,建立糾紛解決預期,維護競爭秩序。本課題是以知識產權司法為視角,對共享經濟主體中主角—共享平臺企業面臨的創新成果保護、競爭秩序維護問題進行初步研究。課題組認為,立法滯後性問題不可避免,完全寄希望於立法和政策的改進往往是遠水不解近渴。因此,課題組希望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發現不同領域的突出或特殊問題,分析不同領域的實際和突出需求,給出保護手段的合理化建議。經研究發現,共享平臺企業在創新保護手段多樣化、高效化方面具有迫切需求,對現有的商標、著作權、專利、競爭等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執法和司法過程中,在確保現行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的同時,在法定權限內儘可能研究和考慮共享經濟的特點、共享平臺企業的合理需求及可能出現的新的競爭規則和商業道德。同時,提供公平、公正、公開的司法程序保障,以滿足共享經濟的特殊需求,也應當是司法機關面臨的問題和挑戰。

對共享平臺企業而言,面臨日新月異的技術進步和層出不窮的商業模式更新,創新是生存和發展的唯一出路,保護創新成果是重要保障。除了避免抄襲侵權和惡性競爭外,企業要迅速建立符合實際需要的知識產權工作機制,充分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是專業性、基礎性工作。從商標、專利、著作權等方面,提早佈局,佔得先機。

(課題組成員:宋魚水、楊靜、陳棟、宋鵬、胡婧、趙書博、邱明東、王曹翼、王彥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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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課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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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經濟”或“分享經濟”的概念來源於上世紀七十年代的美國,英文為“Sharing Economy”。在專業研究領域,存在“共享經濟”與“分享經濟”等不同說法,我國的政府文件也採用了不同的提法。總體而言,如果將協同消費作為考察起點,那麼分享經濟則是協同消費2.0版,共享經濟是協同消費3.0版。

共享經濟在我國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近年來,在以“轉變發展方式、優化經濟結構、轉換增長動力”為關鍵的高質量發展轉型過程中,共享經濟作為一匹黑馬,成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建設創新型國家戰略的重要內容。共享經濟是經營模式創新最活躍的領域之一,產生了豐富多彩的新產品、新模式。在短時間內形成了較大的市場份額,產生了明顯的示範帶動效應,並已滲透到交通出行、住宿餐飲、文化創意、教育培訓、醫療診斷、製造服務等生活和生產領域,呈現進一步向細分領域深入發展的勢頭,創新引領全球共享經濟發展。

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對企業運營發展的重要作用更加凸顯。對共享經濟模式下的平臺企業而言,專利保護有著特別的意義。一方面,作為專有性和排他性最強的專利,相比其他知識產權,投入成本多,科技含量高,是企業創新能力的直接體現,也是企業投融資的重要手段,屬於企業的重要無形資產。另一方面,相比傳統紅海企業,共享經濟模式下的平臺企業著眼於藍海市場,通過搭建平臺,連接供需,來賺取分享盈餘。注重創新,通過提出新的技術方案解決資源共享互惠痛點。專利則是平臺企業打破時空限制、解決供需癥結的技術方案的最佳保護方式之一,其既是企業開闢市場的先鋒,也是防止追隨者複製、抗擊侵權的穩固防線。因此,專利保護是平臺企業開辦運營成功的關鍵。

案例一:

“街電”與“來電”的“共享充電寶”專利侵權糾紛

“共享充電寶”案是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的典型專利糾紛。涉案雙方“街電”與“來電”是充電寶領域的直接競爭對手,僅在專利侵權領域,就有24宗訴訟。“來電”還成功對其另一競爭對手“雲充吧”的專利侵權獲得勝訴。這些都充分體現了在知識經濟時代,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重視專利佈局和專利維權。在新興業態的市場競爭環境,如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更加註重技術較量。而且,隨著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司法判賠金額不斷提高,促使權利人更加積極地發起專利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上述案件有兩點值得注意:

一是關於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確定,尤其是主題名稱的限定作用。司法實踐中,在專利民事侵權程序中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時,如果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對某術語的含義作出過限縮解釋並被採信,法院可以依據說明書內容、專利權人的解釋等合理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如果無效請求人在專利確權程序中對某術語的含義作出過具體解釋並被行政機關採信,法院在該無效請求人被訴侵權的案件中確定權利要求保護範圍時,也應當結合專利文本予以考慮。

二是關於停止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司法實踐中,責令停止侵害是制止侵權行為繼續實施的民事責任。如果無證據表明侵權行為已經停止的,一般應當判決停止侵害。但是,如果停止有關行為會造成當事人之間的重大利益失衡,或者有悖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實際上無法執行,可以根據雙方是否存在市場競爭關係、權利人是否怠於維權、涉案專利是否屬於標準必要專利等具體情況進行利益衡量,不判決立即停止行為,或不判決停止行為。眾所周知,共享經濟模式下的平臺企業運營方式一般類似“街電”“來電”在全國範圍內快速鋪開,其分享者分佈廣泛。因此,在判令責任承擔上,法院會考慮公共利益。

為此,建議企業:第一,平臺企業在融資、產品和服務領域競爭外,往往還藉助專利訴訟,給競爭對手製造麻煩,拖慢對方發展速度。因此,企業在啟動項目時,提前做好專利檢索和查新工作,勿要項目已經上馬,甚至已經盈利,卻因侵犯他人專利,導致前期工作白費。第二,可以通過自身研發,亦可以通過與他人合作,取得授權,掃清項目發展的專利障礙。,專利撰寫十分重要,在專利申請時勿為省錢聘請不正規專利代理所,防止因小失大。建議對於項目核心專利,聘請優秀專利代理人,高價值技術方案值得高質量保護。第四,對於共享經濟模式下的平臺企業而言,為迅速佔領市場,往往開拓渠道快速,前期融資投入巨大;但如果對於已經鋪開的項目在訴訟中敗訴,需要停止侵權時,可以申請法院給足退市時間,減少損失;甚至在退市時間內重啟談判,達成合作,實現共贏。

案例二:

摩拜單車系列專利侵權糾紛

在廣東深圳呤雲公司(以下簡稱“呤雲公司”)訴北京摩拜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審理中,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於判決前宣告呤雲公司據以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的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因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了呤雲公司的起訴。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司法機關既要依法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利,也要避免因專利權的不穩定給當事人及社會公眾造成影響,以保障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本案中,涉案專利的全部權利要求已經被宣告無效,即已處於不穩定狀態,故應裁定駁回呤雲公司的起訴。當然,如果有新的證據表明涉案專利的相關權利要求被依法維持有效,專利權人可以根據新的證據另行提起侵權訴訟。

為此,建議企業:學會利用專利訴訟、專利無效、專利行政處理三者協同維權。首先,在應對專利民事侵權訴訟時,可以兩條腿走路,一方面積極應對民事訴訟,做好抗辯工作;另一方面,可以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提起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無效其相關專利。其次,在新業態經濟下,共享經濟平臺企業與傳統企業不同,不再有階段分明的導入期、成長期和成熟期這樣的傳統產品週期。在投融資比較發達的環境下,新興的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例如摩拜公司、OFO、春雨醫生、好大夫、知乎等,往往在一至兩年,便能直接從導入期跨越到成熟期。在產品週期被壓縮如此迅速的條件下,早佈局,早管理專利,尤其是核心專利,更是企業健康平穩發展的重要保障。勿因沒有提前做好專利檢索和佈局,而讓發展果實被瓜分,甚至曇花一現。最後,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專利申請大多數與互聯網相關,但是仍有部分線下產品有專利申請。因此,也要熟悉傳統專利侵權認定規則和抗辯事由,勿顧此失彼。

案例三:

“奇虎”與“江民”的GUI專利侵權糾紛

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是依法保護外觀設計專利權的需要,也是進行侵權判斷的前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對於GUI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同樣應遵循上述規則。美團、大眾點評、知乎等典型共享經濟下平臺企業,皆是將互聯網作為其主要運營平臺和媒介,而在互聯網軟件的研發過程中,GUI的工作量約佔整個軟件研發工作量的60%。因此,對上述涉GUI案例深入研究對平臺企業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至關重要。

為此,建議企業:一是審慎看待GUI專利申請,勿要為申請專利而申請專利。GUI專利侵權審理仍適用現有的外觀設計侵權規則。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確定需要同時考慮產品與設計兩要素。關於GUI專利間接侵權認定,當前互聯網市場,基本是平臺企業提供軟件,用戶自己下載使用。因此,按照當前司法規則,GUI的路子難以走通。二是企業在GUI上的創新有很多保護方式,要重視專利,但不能迷信專利。對於GUI,《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提供更好的保護。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中,要打組合拳,立體保護。三是即使要申請GUI專利,也要注意“先申請,後公開”。專利獲得授權的前提之一就是新穎性,但自己公開亦會影響新穎性,防止自己公開自己專利,導致後續無法獲得授權,或被當作無效的證據。對於平臺企業申請較多的軟件專利,需要特別注意技術方案的保密,在做內測版本的同時,做好保密措施,嚴控測試人員,簽好保密協議。

案例四:

“搜狗”訴“百度”輸入法專利侵權案

2015年,北京搜狗科技公司、北京搜狗信息公司(以下簡稱“搜狗”)、廣東深圳世紀光速公司等基於其所擁有的輸入法領域專利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起了專利侵權之訴,指控北京百度網訊科技公司(以下簡稱“百度”)旗下的“百度輸入法”產品侵犯了其17項專利權,訴訟總標的額高達2.6億元。由於該系列案件引起行業和公眾的廣泛關注,被媒體冠之以“中國互聯網專利第一案”。2018年4月4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6件“搜狗”訴“百度”系列專利侵權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該系列案件的重要啟示在於:一是作為普通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企業在符合條件時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平臺企業對於從其他主體獲得的專利授權,可以主動提起訴訟。或者在授權其他主體時,注意授權內容和進行提示,讓被許可企業在發現侵權時及時維權。二是共享經濟模式的平臺企業所處互聯網行業,發展迅速,部分項目發展期短。因此,對訴訟的效率要求較高,但在專利訴訟審理期限較長的規律下,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申請先行判決。這樣既可以節約資源,又可以緩解舉證負擔。三是對於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訴訟,企業要學會使用舉證規則,盡到初步舉證責任,讓被訴侵權人承擔不侵權的舉證責任。或者在面臨起訴時,知悉舉證規則,主動證明被訴產品不同於涉案專利之處,避免承擔該舉證未舉證的侵權責任。

綜上所述,一方面,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的專利保護問題有自身特殊性。例如其主要載體是互聯網,因此,平臺企業需要結合自身發展規律和特徵,深度借鑑上文中談及的數起典型共享經濟平臺企業間的專利案例對症下藥。另一方面,需要注意平臺企業的專利問題仍在專利問題大框架內,其底色仍是專利。因此,要回歸專利保護本身,熟悉專利訴訟常規問題的既定司法裁判觀點,夯實基礎,參考本文提供的指引,做好企業的專利保護工作。此外,做好專利保護,功夫要下在保護外。即在專利申請階段就應做好專利檢索查新工作,靈活運用專利佈局,未雨綢繆,讓專利發揮重要無形資產作用,真正成為平臺企業開闢市場的先鋒、抗擊侵權的穩固防線。

結語

近年來,共享經濟在中國迅猛發展、方興未艾,得益於技術的支撐、良好的市場環境和旺盛的供給需求,今後的發展更需要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優質的營商環境,也離不開知識產權的保駕護航。技術創新和商業創新是共享經濟和共享平臺企業健康發展的關鍵,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也是政府和企業的共同課題。

司法是保護權利、維護秩序、解決糾紛的最後一道程序。但是,並非最重要的程序。更為重要的是通過司法程序和裁判的權威性、終局性、穩定性,堅守市場規則,建立糾紛解決預期,維護競爭秩序。本課題是以知識產權司法為視角,對共享經濟主體中主角—共享平臺企業面臨的創新成果保護、競爭秩序維護問題進行初步研究。課題組認為,立法滯後性問題不可避免,完全寄希望於立法和政策的改進往往是遠水不解近渴。因此,課題組希望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發現不同領域的突出或特殊問題,分析不同領域的實際和突出需求,給出保護手段的合理化建議。經研究發現,共享平臺企業在創新保護手段多樣化、高效化方面具有迫切需求,對現有的商標、著作權、專利、競爭等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執法和司法過程中,在確保現行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的同時,在法定權限內儘可能研究和考慮共享經濟的特點、共享平臺企業的合理需求及可能出現的新的競爭規則和商業道德。同時,提供公平、公正、公開的司法程序保障,以滿足共享經濟的特殊需求,也應當是司法機關面臨的問題和挑戰。

對共享平臺企業而言,面臨日新月異的技術進步和層出不窮的商業模式更新,創新是生存和發展的唯一出路,保護創新成果是重要保障。除了避免抄襲侵權和惡性競爭外,企業要迅速建立符合實際需要的知識產權工作機制,充分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是專業性、基礎性工作。從商標、專利、著作權等方面,提早佈局,佔得先機。

(課題組成員:宋魚水、楊靜、陳棟、宋鵬、胡婧、趙書博、邱明東、王曹翼、王彥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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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課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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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經濟”或“分享經濟”的概念來源於上世紀七十年代的美國,英文為“Sharing Economy”。在專業研究領域,存在“共享經濟”與“分享經濟”等不同說法,我國的政府文件也採用了不同的提法。總體而言,如果將協同消費作為考察起點,那麼分享經濟則是協同消費2.0版,共享經濟是協同消費3.0版。

共享經濟在我國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近年來,在以“轉變發展方式、優化經濟結構、轉換增長動力”為關鍵的高質量發展轉型過程中,共享經濟作為一匹黑馬,成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建設創新型國家戰略的重要內容。共享經濟是經營模式創新最活躍的領域之一,產生了豐富多彩的新產品、新模式。在短時間內形成了較大的市場份額,產生了明顯的示範帶動效應,並已滲透到交通出行、住宿餐飲、文化創意、教育培訓、醫療診斷、製造服務等生活和生產領域,呈現進一步向細分領域深入發展的勢頭,創新引領全球共享經濟發展。

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對企業運營發展的重要作用更加凸顯。對共享經濟模式下的平臺企業而言,專利保護有著特別的意義。一方面,作為專有性和排他性最強的專利,相比其他知識產權,投入成本多,科技含量高,是企業創新能力的直接體現,也是企業投融資的重要手段,屬於企業的重要無形資產。另一方面,相比傳統紅海企業,共享經濟模式下的平臺企業著眼於藍海市場,通過搭建平臺,連接供需,來賺取分享盈餘。注重創新,通過提出新的技術方案解決資源共享互惠痛點。專利則是平臺企業打破時空限制、解決供需癥結的技術方案的最佳保護方式之一,其既是企業開闢市場的先鋒,也是防止追隨者複製、抗擊侵權的穩固防線。因此,專利保護是平臺企業開辦運營成功的關鍵。

案例一:

“街電”與“來電”的“共享充電寶”專利侵權糾紛

“共享充電寶”案是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的典型專利糾紛。涉案雙方“街電”與“來電”是充電寶領域的直接競爭對手,僅在專利侵權領域,就有24宗訴訟。“來電”還成功對其另一競爭對手“雲充吧”的專利侵權獲得勝訴。這些都充分體現了在知識經濟時代,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重視專利佈局和專利維權。在新興業態的市場競爭環境,如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更加註重技術較量。而且,隨著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司法判賠金額不斷提高,促使權利人更加積極地發起專利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上述案件有兩點值得注意:

一是關於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確定,尤其是主題名稱的限定作用。司法實踐中,在專利民事侵權程序中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時,如果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對某術語的含義作出過限縮解釋並被採信,法院可以依據說明書內容、專利權人的解釋等合理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如果無效請求人在專利確權程序中對某術語的含義作出過具體解釋並被行政機關採信,法院在該無效請求人被訴侵權的案件中確定權利要求保護範圍時,也應當結合專利文本予以考慮。

二是關於停止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司法實踐中,責令停止侵害是制止侵權行為繼續實施的民事責任。如果無證據表明侵權行為已經停止的,一般應當判決停止侵害。但是,如果停止有關行為會造成當事人之間的重大利益失衡,或者有悖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實際上無法執行,可以根據雙方是否存在市場競爭關係、權利人是否怠於維權、涉案專利是否屬於標準必要專利等具體情況進行利益衡量,不判決立即停止行為,或不判決停止行為。眾所周知,共享經濟模式下的平臺企業運營方式一般類似“街電”“來電”在全國範圍內快速鋪開,其分享者分佈廣泛。因此,在判令責任承擔上,法院會考慮公共利益。

為此,建議企業:第一,平臺企業在融資、產品和服務領域競爭外,往往還藉助專利訴訟,給競爭對手製造麻煩,拖慢對方發展速度。因此,企業在啟動項目時,提前做好專利檢索和查新工作,勿要項目已經上馬,甚至已經盈利,卻因侵犯他人專利,導致前期工作白費。第二,可以通過自身研發,亦可以通過與他人合作,取得授權,掃清項目發展的專利障礙。,專利撰寫十分重要,在專利申請時勿為省錢聘請不正規專利代理所,防止因小失大。建議對於項目核心專利,聘請優秀專利代理人,高價值技術方案值得高質量保護。第四,對於共享經濟模式下的平臺企業而言,為迅速佔領市場,往往開拓渠道快速,前期融資投入巨大;但如果對於已經鋪開的項目在訴訟中敗訴,需要停止侵權時,可以申請法院給足退市時間,減少損失;甚至在退市時間內重啟談判,達成合作,實現共贏。

案例二:

摩拜單車系列專利侵權糾紛

在廣東深圳呤雲公司(以下簡稱“呤雲公司”)訴北京摩拜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審理中,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於判決前宣告呤雲公司據以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的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因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了呤雲公司的起訴。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司法機關既要依法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利,也要避免因專利權的不穩定給當事人及社會公眾造成影響,以保障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本案中,涉案專利的全部權利要求已經被宣告無效,即已處於不穩定狀態,故應裁定駁回呤雲公司的起訴。當然,如果有新的證據表明涉案專利的相關權利要求被依法維持有效,專利權人可以根據新的證據另行提起侵權訴訟。

為此,建議企業:學會利用專利訴訟、專利無效、專利行政處理三者協同維權。首先,在應對專利民事侵權訴訟時,可以兩條腿走路,一方面積極應對民事訴訟,做好抗辯工作;另一方面,可以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提起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無效其相關專利。其次,在新業態經濟下,共享經濟平臺企業與傳統企業不同,不再有階段分明的導入期、成長期和成熟期這樣的傳統產品週期。在投融資比較發達的環境下,新興的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例如摩拜公司、OFO、春雨醫生、好大夫、知乎等,往往在一至兩年,便能直接從導入期跨越到成熟期。在產品週期被壓縮如此迅速的條件下,早佈局,早管理專利,尤其是核心專利,更是企業健康平穩發展的重要保障。勿因沒有提前做好專利檢索和佈局,而讓發展果實被瓜分,甚至曇花一現。最後,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專利申請大多數與互聯網相關,但是仍有部分線下產品有專利申請。因此,也要熟悉傳統專利侵權認定規則和抗辯事由,勿顧此失彼。

案例三:

“奇虎”與“江民”的GUI專利侵權糾紛

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是依法保護外觀設計專利權的需要,也是進行侵權判斷的前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對於GUI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同樣應遵循上述規則。美團、大眾點評、知乎等典型共享經濟下平臺企業,皆是將互聯網作為其主要運營平臺和媒介,而在互聯網軟件的研發過程中,GUI的工作量約佔整個軟件研發工作量的60%。因此,對上述涉GUI案例深入研究對平臺企業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至關重要。

為此,建議企業:一是審慎看待GUI專利申請,勿要為申請專利而申請專利。GUI專利侵權審理仍適用現有的外觀設計侵權規則。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確定需要同時考慮產品與設計兩要素。關於GUI專利間接侵權認定,當前互聯網市場,基本是平臺企業提供軟件,用戶自己下載使用。因此,按照當前司法規則,GUI的路子難以走通。二是企業在GUI上的創新有很多保護方式,要重視專利,但不能迷信專利。對於GUI,《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提供更好的保護。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中,要打組合拳,立體保護。三是即使要申請GUI專利,也要注意“先申請,後公開”。專利獲得授權的前提之一就是新穎性,但自己公開亦會影響新穎性,防止自己公開自己專利,導致後續無法獲得授權,或被當作無效的證據。對於平臺企業申請較多的軟件專利,需要特別注意技術方案的保密,在做內測版本的同時,做好保密措施,嚴控測試人員,簽好保密協議。

案例四:

“搜狗”訴“百度”輸入法專利侵權案

2015年,北京搜狗科技公司、北京搜狗信息公司(以下簡稱“搜狗”)、廣東深圳世紀光速公司等基於其所擁有的輸入法領域專利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起了專利侵權之訴,指控北京百度網訊科技公司(以下簡稱“百度”)旗下的“百度輸入法”產品侵犯了其17項專利權,訴訟總標的額高達2.6億元。由於該系列案件引起行業和公眾的廣泛關注,被媒體冠之以“中國互聯網專利第一案”。2018年4月4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6件“搜狗”訴“百度”系列專利侵權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該系列案件的重要啟示在於:一是作為普通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企業在符合條件時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平臺企業對於從其他主體獲得的專利授權,可以主動提起訴訟。或者在授權其他主體時,注意授權內容和進行提示,讓被許可企業在發現侵權時及時維權。二是共享經濟模式的平臺企業所處互聯網行業,發展迅速,部分項目發展期短。因此,對訴訟的效率要求較高,但在專利訴訟審理期限較長的規律下,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申請先行判決。這樣既可以節約資源,又可以緩解舉證負擔。三是對於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訴訟,企業要學會使用舉證規則,盡到初步舉證責任,讓被訴侵權人承擔不侵權的舉證責任。或者在面臨起訴時,知悉舉證規則,主動證明被訴產品不同於涉案專利之處,避免承擔該舉證未舉證的侵權責任。

綜上所述,一方面,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的專利保護問題有自身特殊性。例如其主要載體是互聯網,因此,平臺企業需要結合自身發展規律和特徵,深度借鑑上文中談及的數起典型共享經濟平臺企業間的專利案例對症下藥。另一方面,需要注意平臺企業的專利問題仍在專利問題大框架內,其底色仍是專利。因此,要回歸專利保護本身,熟悉專利訴訟常規問題的既定司法裁判觀點,夯實基礎,參考本文提供的指引,做好企業的專利保護工作。此外,做好專利保護,功夫要下在保護外。即在專利申請階段就應做好專利檢索查新工作,靈活運用專利佈局,未雨綢繆,讓專利發揮重要無形資產作用,真正成為平臺企業開闢市場的先鋒、抗擊侵權的穩固防線。

結語

近年來,共享經濟在中國迅猛發展、方興未艾,得益於技術的支撐、良好的市場環境和旺盛的供給需求,今後的發展更需要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優質的營商環境,也離不開知識產權的保駕護航。技術創新和商業創新是共享經濟和共享平臺企業健康發展的關鍵,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也是政府和企業的共同課題。

司法是保護權利、維護秩序、解決糾紛的最後一道程序。但是,並非最重要的程序。更為重要的是通過司法程序和裁判的權威性、終局性、穩定性,堅守市場規則,建立糾紛解決預期,維護競爭秩序。本課題是以知識產權司法為視角,對共享經濟主體中主角—共享平臺企業面臨的創新成果保護、競爭秩序維護問題進行初步研究。課題組認為,立法滯後性問題不可避免,完全寄希望於立法和政策的改進往往是遠水不解近渴。因此,課題組希望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發現不同領域的突出或特殊問題,分析不同領域的實際和突出需求,給出保護手段的合理化建議。經研究發現,共享平臺企業在創新保護手段多樣化、高效化方面具有迫切需求,對現有的商標、著作權、專利、競爭等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執法和司法過程中,在確保現行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的同時,在法定權限內儘可能研究和考慮共享經濟的特點、共享平臺企業的合理需求及可能出現的新的競爭規則和商業道德。同時,提供公平、公正、公開的司法程序保障,以滿足共享經濟的特殊需求,也應當是司法機關面臨的問題和挑戰。

對共享平臺企業而言,面臨日新月異的技術進步和層出不窮的商業模式更新,創新是生存和發展的唯一出路,保護創新成果是重要保障。除了避免抄襲侵權和惡性競爭外,企業要迅速建立符合實際需要的知識產權工作機制,充分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是專業性、基礎性工作。從商標、專利、著作權等方面,提早佈局,佔得先機。

(課題組成員:宋魚水、楊靜、陳棟、宋鵬、胡婧、趙書博、邱明東、王曹翼、王彥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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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課題組

知產審判 | 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的專利司法保護

“共享經濟”或“分享經濟”的概念來源於上世紀七十年代的美國,英文為“Sharing Economy”。在專業研究領域,存在“共享經濟”與“分享經濟”等不同說法,我國的政府文件也採用了不同的提法。總體而言,如果將協同消費作為考察起點,那麼分享經濟則是協同消費2.0版,共享經濟是協同消費3.0版。

共享經濟在我國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近年來,在以“轉變發展方式、優化經濟結構、轉換增長動力”為關鍵的高質量發展轉型過程中,共享經濟作為一匹黑馬,成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建設創新型國家戰略的重要內容。共享經濟是經營模式創新最活躍的領域之一,產生了豐富多彩的新產品、新模式。在短時間內形成了較大的市場份額,產生了明顯的示範帶動效應,並已滲透到交通出行、住宿餐飲、文化創意、教育培訓、醫療診斷、製造服務等生活和生產領域,呈現進一步向細分領域深入發展的勢頭,創新引領全球共享經濟發展。

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對企業運營發展的重要作用更加凸顯。對共享經濟模式下的平臺企業而言,專利保護有著特別的意義。一方面,作為專有性和排他性最強的專利,相比其他知識產權,投入成本多,科技含量高,是企業創新能力的直接體現,也是企業投融資的重要手段,屬於企業的重要無形資產。另一方面,相比傳統紅海企業,共享經濟模式下的平臺企業著眼於藍海市場,通過搭建平臺,連接供需,來賺取分享盈餘。注重創新,通過提出新的技術方案解決資源共享互惠痛點。專利則是平臺企業打破時空限制、解決供需癥結的技術方案的最佳保護方式之一,其既是企業開闢市場的先鋒,也是防止追隨者複製、抗擊侵權的穩固防線。因此,專利保護是平臺企業開辦運營成功的關鍵。

案例一:

“街電”與“來電”的“共享充電寶”專利侵權糾紛

“共享充電寶”案是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的典型專利糾紛。涉案雙方“街電”與“來電”是充電寶領域的直接競爭對手,僅在專利侵權領域,就有24宗訴訟。“來電”還成功對其另一競爭對手“雲充吧”的專利侵權獲得勝訴。這些都充分體現了在知識經濟時代,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重視專利佈局和專利維權。在新興業態的市場競爭環境,如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更加註重技術較量。而且,隨著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司法判賠金額不斷提高,促使權利人更加積極地發起專利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上述案件有兩點值得注意:

一是關於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確定,尤其是主題名稱的限定作用。司法實踐中,在專利民事侵權程序中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時,如果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對某術語的含義作出過限縮解釋並被採信,法院可以依據說明書內容、專利權人的解釋等合理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如果無效請求人在專利確權程序中對某術語的含義作出過具體解釋並被行政機關採信,法院在該無效請求人被訴侵權的案件中確定權利要求保護範圍時,也應當結合專利文本予以考慮。

二是關於停止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司法實踐中,責令停止侵害是制止侵權行為繼續實施的民事責任。如果無證據表明侵權行為已經停止的,一般應當判決停止侵害。但是,如果停止有關行為會造成當事人之間的重大利益失衡,或者有悖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實際上無法執行,可以根據雙方是否存在市場競爭關係、權利人是否怠於維權、涉案專利是否屬於標準必要專利等具體情況進行利益衡量,不判決立即停止行為,或不判決停止行為。眾所周知,共享經濟模式下的平臺企業運營方式一般類似“街電”“來電”在全國範圍內快速鋪開,其分享者分佈廣泛。因此,在判令責任承擔上,法院會考慮公共利益。

為此,建議企業:第一,平臺企業在融資、產品和服務領域競爭外,往往還藉助專利訴訟,給競爭對手製造麻煩,拖慢對方發展速度。因此,企業在啟動項目時,提前做好專利檢索和查新工作,勿要項目已經上馬,甚至已經盈利,卻因侵犯他人專利,導致前期工作白費。第二,可以通過自身研發,亦可以通過與他人合作,取得授權,掃清項目發展的專利障礙。,專利撰寫十分重要,在專利申請時勿為省錢聘請不正規專利代理所,防止因小失大。建議對於項目核心專利,聘請優秀專利代理人,高價值技術方案值得高質量保護。第四,對於共享經濟模式下的平臺企業而言,為迅速佔領市場,往往開拓渠道快速,前期融資投入巨大;但如果對於已經鋪開的項目在訴訟中敗訴,需要停止侵權時,可以申請法院給足退市時間,減少損失;甚至在退市時間內重啟談判,達成合作,實現共贏。

案例二:

摩拜單車系列專利侵權糾紛

在廣東深圳呤雲公司(以下簡稱“呤雲公司”)訴北京摩拜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審理中,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於判決前宣告呤雲公司據以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的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因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了呤雲公司的起訴。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司法機關既要依法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利,也要避免因專利權的不穩定給當事人及社會公眾造成影響,以保障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本案中,涉案專利的全部權利要求已經被宣告無效,即已處於不穩定狀態,故應裁定駁回呤雲公司的起訴。當然,如果有新的證據表明涉案專利的相關權利要求被依法維持有效,專利權人可以根據新的證據另行提起侵權訴訟。

為此,建議企業:學會利用專利訴訟、專利無效、專利行政處理三者協同維權。首先,在應對專利民事侵權訴訟時,可以兩條腿走路,一方面積極應對民事訴訟,做好抗辯工作;另一方面,可以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提起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無效其相關專利。其次,在新業態經濟下,共享經濟平臺企業與傳統企業不同,不再有階段分明的導入期、成長期和成熟期這樣的傳統產品週期。在投融資比較發達的環境下,新興的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例如摩拜公司、OFO、春雨醫生、好大夫、知乎等,往往在一至兩年,便能直接從導入期跨越到成熟期。在產品週期被壓縮如此迅速的條件下,早佈局,早管理專利,尤其是核心專利,更是企業健康平穩發展的重要保障。勿因沒有提前做好專利檢索和佈局,而讓發展果實被瓜分,甚至曇花一現。最後,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專利申請大多數與互聯網相關,但是仍有部分線下產品有專利申請。因此,也要熟悉傳統專利侵權認定規則和抗辯事由,勿顧此失彼。

案例三:

“奇虎”與“江民”的GUI專利侵權糾紛

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是依法保護外觀設計專利權的需要,也是進行侵權判斷的前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對於GUI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同樣應遵循上述規則。美團、大眾點評、知乎等典型共享經濟下平臺企業,皆是將互聯網作為其主要運營平臺和媒介,而在互聯網軟件的研發過程中,GUI的工作量約佔整個軟件研發工作量的60%。因此,對上述涉GUI案例深入研究對平臺企業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至關重要。

為此,建議企業:一是審慎看待GUI專利申請,勿要為申請專利而申請專利。GUI專利侵權審理仍適用現有的外觀設計侵權規則。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確定需要同時考慮產品與設計兩要素。關於GUI專利間接侵權認定,當前互聯網市場,基本是平臺企業提供軟件,用戶自己下載使用。因此,按照當前司法規則,GUI的路子難以走通。二是企業在GUI上的創新有很多保護方式,要重視專利,但不能迷信專利。對於GUI,《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提供更好的保護。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中,要打組合拳,立體保護。三是即使要申請GUI專利,也要注意“先申請,後公開”。專利獲得授權的前提之一就是新穎性,但自己公開亦會影響新穎性,防止自己公開自己專利,導致後續無法獲得授權,或被當作無效的證據。對於平臺企業申請較多的軟件專利,需要特別注意技術方案的保密,在做內測版本的同時,做好保密措施,嚴控測試人員,簽好保密協議。

案例四:

“搜狗”訴“百度”輸入法專利侵權案

2015年,北京搜狗科技公司、北京搜狗信息公司(以下簡稱“搜狗”)、廣東深圳世紀光速公司等基於其所擁有的輸入法領域專利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起了專利侵權之訴,指控北京百度網訊科技公司(以下簡稱“百度”)旗下的“百度輸入法”產品侵犯了其17項專利權,訴訟總標的額高達2.6億元。由於該系列案件引起行業和公眾的廣泛關注,被媒體冠之以“中國互聯網專利第一案”。2018年4月4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6件“搜狗”訴“百度”系列專利侵權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該系列案件的重要啟示在於:一是作為普通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企業在符合條件時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平臺企業對於從其他主體獲得的專利授權,可以主動提起訴訟。或者在授權其他主體時,注意授權內容和進行提示,讓被許可企業在發現侵權時及時維權。二是共享經濟模式的平臺企業所處互聯網行業,發展迅速,部分項目發展期短。因此,對訴訟的效率要求較高,但在專利訴訟審理期限較長的規律下,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申請先行判決。這樣既可以節約資源,又可以緩解舉證負擔。三是對於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訴訟,企業要學會使用舉證規則,盡到初步舉證責任,讓被訴侵權人承擔不侵權的舉證責任。或者在面臨起訴時,知悉舉證規則,主動證明被訴產品不同於涉案專利之處,避免承擔該舉證未舉證的侵權責任。

綜上所述,一方面,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的專利保護問題有自身特殊性。例如其主要載體是互聯網,因此,平臺企業需要結合自身發展規律和特徵,深度借鑑上文中談及的數起典型共享經濟平臺企業間的專利案例對症下藥。另一方面,需要注意平臺企業的專利問題仍在專利問題大框架內,其底色仍是專利。因此,要回歸專利保護本身,熟悉專利訴訟常規問題的既定司法裁判觀點,夯實基礎,參考本文提供的指引,做好企業的專利保護工作。此外,做好專利保護,功夫要下在保護外。即在專利申請階段就應做好專利檢索查新工作,靈活運用專利佈局,未雨綢繆,讓專利發揮重要無形資產作用,真正成為平臺企業開闢市場的先鋒、抗擊侵權的穩固防線。

結語

近年來,共享經濟在中國迅猛發展、方興未艾,得益於技術的支撐、良好的市場環境和旺盛的供給需求,今後的發展更需要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優質的營商環境,也離不開知識產權的保駕護航。技術創新和商業創新是共享經濟和共享平臺企業健康發展的關鍵,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也是政府和企業的共同課題。

司法是保護權利、維護秩序、解決糾紛的最後一道程序。但是,並非最重要的程序。更為重要的是通過司法程序和裁判的權威性、終局性、穩定性,堅守市場規則,建立糾紛解決預期,維護競爭秩序。本課題是以知識產權司法為視角,對共享經濟主體中主角—共享平臺企業面臨的創新成果保護、競爭秩序維護問題進行初步研究。課題組認為,立法滯後性問題不可避免,完全寄希望於立法和政策的改進往往是遠水不解近渴。因此,課題組希望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發現不同領域的突出或特殊問題,分析不同領域的實際和突出需求,給出保護手段的合理化建議。經研究發現,共享平臺企業在創新保護手段多樣化、高效化方面具有迫切需求,對現有的商標、著作權、專利、競爭等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執法和司法過程中,在確保現行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的同時,在法定權限內儘可能研究和考慮共享經濟的特點、共享平臺企業的合理需求及可能出現的新的競爭規則和商業道德。同時,提供公平、公正、公開的司法程序保障,以滿足共享經濟的特殊需求,也應當是司法機關面臨的問題和挑戰。

對共享平臺企業而言,面臨日新月異的技術進步和層出不窮的商業模式更新,創新是生存和發展的唯一出路,保護創新成果是重要保障。除了避免抄襲侵權和惡性競爭外,企業要迅速建立符合實際需要的知識產權工作機制,充分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是專業性、基礎性工作。從商標、專利、著作權等方面,提早佈局,佔得先機。

(課題組成員:宋魚水、楊靜、陳棟、宋鵬、胡婧、趙書博、邱明東、王曹翼、王彥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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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課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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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經濟”或“分享經濟”的概念來源於上世紀七十年代的美國,英文為“Sharing Economy”。在專業研究領域,存在“共享經濟”與“分享經濟”等不同說法,我國的政府文件也採用了不同的提法。總體而言,如果將協同消費作為考察起點,那麼分享經濟則是協同消費2.0版,共享經濟是協同消費3.0版。

共享經濟在我國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近年來,在以“轉變發展方式、優化經濟結構、轉換增長動力”為關鍵的高質量發展轉型過程中,共享經濟作為一匹黑馬,成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建設創新型國家戰略的重要內容。共享經濟是經營模式創新最活躍的領域之一,產生了豐富多彩的新產品、新模式。在短時間內形成了較大的市場份額,產生了明顯的示範帶動效應,並已滲透到交通出行、住宿餐飲、文化創意、教育培訓、醫療診斷、製造服務等生活和生產領域,呈現進一步向細分領域深入發展的勢頭,創新引領全球共享經濟發展。

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對企業運營發展的重要作用更加凸顯。對共享經濟模式下的平臺企業而言,專利保護有著特別的意義。一方面,作為專有性和排他性最強的專利,相比其他知識產權,投入成本多,科技含量高,是企業創新能力的直接體現,也是企業投融資的重要手段,屬於企業的重要無形資產。另一方面,相比傳統紅海企業,共享經濟模式下的平臺企業著眼於藍海市場,通過搭建平臺,連接供需,來賺取分享盈餘。注重創新,通過提出新的技術方案解決資源共享互惠痛點。專利則是平臺企業打破時空限制、解決供需癥結的技術方案的最佳保護方式之一,其既是企業開闢市場的先鋒,也是防止追隨者複製、抗擊侵權的穩固防線。因此,專利保護是平臺企業開辦運營成功的關鍵。

案例一:

“街電”與“來電”的“共享充電寶”專利侵權糾紛

“共享充電寶”案是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的典型專利糾紛。涉案雙方“街電”與“來電”是充電寶領域的直接競爭對手,僅在專利侵權領域,就有24宗訴訟。“來電”還成功對其另一競爭對手“雲充吧”的專利侵權獲得勝訴。這些都充分體現了在知識經濟時代,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重視專利佈局和專利維權。在新興業態的市場競爭環境,如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更加註重技術較量。而且,隨著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司法判賠金額不斷提高,促使權利人更加積極地發起專利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上述案件有兩點值得注意:

一是關於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確定,尤其是主題名稱的限定作用。司法實踐中,在專利民事侵權程序中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時,如果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對某術語的含義作出過限縮解釋並被採信,法院可以依據說明書內容、專利權人的解釋等合理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如果無效請求人在專利確權程序中對某術語的含義作出過具體解釋並被行政機關採信,法院在該無效請求人被訴侵權的案件中確定權利要求保護範圍時,也應當結合專利文本予以考慮。

二是關於停止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司法實踐中,責令停止侵害是制止侵權行為繼續實施的民事責任。如果無證據表明侵權行為已經停止的,一般應當判決停止侵害。但是,如果停止有關行為會造成當事人之間的重大利益失衡,或者有悖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實際上無法執行,可以根據雙方是否存在市場競爭關係、權利人是否怠於維權、涉案專利是否屬於標準必要專利等具體情況進行利益衡量,不判決立即停止行為,或不判決停止行為。眾所周知,共享經濟模式下的平臺企業運營方式一般類似“街電”“來電”在全國範圍內快速鋪開,其分享者分佈廣泛。因此,在判令責任承擔上,法院會考慮公共利益。

為此,建議企業:第一,平臺企業在融資、產品和服務領域競爭外,往往還藉助專利訴訟,給競爭對手製造麻煩,拖慢對方發展速度。因此,企業在啟動項目時,提前做好專利檢索和查新工作,勿要項目已經上馬,甚至已經盈利,卻因侵犯他人專利,導致前期工作白費。第二,可以通過自身研發,亦可以通過與他人合作,取得授權,掃清項目發展的專利障礙。,專利撰寫十分重要,在專利申請時勿為省錢聘請不正規專利代理所,防止因小失大。建議對於項目核心專利,聘請優秀專利代理人,高價值技術方案值得高質量保護。第四,對於共享經濟模式下的平臺企業而言,為迅速佔領市場,往往開拓渠道快速,前期融資投入巨大;但如果對於已經鋪開的項目在訴訟中敗訴,需要停止侵權時,可以申請法院給足退市時間,減少損失;甚至在退市時間內重啟談判,達成合作,實現共贏。

案例二:

摩拜單車系列專利侵權糾紛

在廣東深圳呤雲公司(以下簡稱“呤雲公司”)訴北京摩拜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審理中,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於判決前宣告呤雲公司據以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的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因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了呤雲公司的起訴。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司法機關既要依法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利,也要避免因專利權的不穩定給當事人及社會公眾造成影響,以保障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本案中,涉案專利的全部權利要求已經被宣告無效,即已處於不穩定狀態,故應裁定駁回呤雲公司的起訴。當然,如果有新的證據表明涉案專利的相關權利要求被依法維持有效,專利權人可以根據新的證據另行提起侵權訴訟。

為此,建議企業:學會利用專利訴訟、專利無效、專利行政處理三者協同維權。首先,在應對專利民事侵權訴訟時,可以兩條腿走路,一方面積極應對民事訴訟,做好抗辯工作;另一方面,可以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提起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無效其相關專利。其次,在新業態經濟下,共享經濟平臺企業與傳統企業不同,不再有階段分明的導入期、成長期和成熟期這樣的傳統產品週期。在投融資比較發達的環境下,新興的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例如摩拜公司、OFO、春雨醫生、好大夫、知乎等,往往在一至兩年,便能直接從導入期跨越到成熟期。在產品週期被壓縮如此迅速的條件下,早佈局,早管理專利,尤其是核心專利,更是企業健康平穩發展的重要保障。勿因沒有提前做好專利檢索和佈局,而讓發展果實被瓜分,甚至曇花一現。最後,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專利申請大多數與互聯網相關,但是仍有部分線下產品有專利申請。因此,也要熟悉傳統專利侵權認定規則和抗辯事由,勿顧此失彼。

案例三:

“奇虎”與“江民”的GUI專利侵權糾紛

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是依法保護外觀設計專利權的需要,也是進行侵權判斷的前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對於GUI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同樣應遵循上述規則。美團、大眾點評、知乎等典型共享經濟下平臺企業,皆是將互聯網作為其主要運營平臺和媒介,而在互聯網軟件的研發過程中,GUI的工作量約佔整個軟件研發工作量的60%。因此,對上述涉GUI案例深入研究對平臺企業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至關重要。

為此,建議企業:一是審慎看待GUI專利申請,勿要為申請專利而申請專利。GUI專利侵權審理仍適用現有的外觀設計侵權規則。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確定需要同時考慮產品與設計兩要素。關於GUI專利間接侵權認定,當前互聯網市場,基本是平臺企業提供軟件,用戶自己下載使用。因此,按照當前司法規則,GUI的路子難以走通。二是企業在GUI上的創新有很多保護方式,要重視專利,但不能迷信專利。對於GUI,《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提供更好的保護。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中,要打組合拳,立體保護。三是即使要申請GUI專利,也要注意“先申請,後公開”。專利獲得授權的前提之一就是新穎性,但自己公開亦會影響新穎性,防止自己公開自己專利,導致後續無法獲得授權,或被當作無效的證據。對於平臺企業申請較多的軟件專利,需要特別注意技術方案的保密,在做內測版本的同時,做好保密措施,嚴控測試人員,簽好保密協議。

案例四:

“搜狗”訴“百度”輸入法專利侵權案

2015年,北京搜狗科技公司、北京搜狗信息公司(以下簡稱“搜狗”)、廣東深圳世紀光速公司等基於其所擁有的輸入法領域專利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起了專利侵權之訴,指控北京百度網訊科技公司(以下簡稱“百度”)旗下的“百度輸入法”產品侵犯了其17項專利權,訴訟總標的額高達2.6億元。由於該系列案件引起行業和公眾的廣泛關注,被媒體冠之以“中國互聯網專利第一案”。2018年4月4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6件“搜狗”訴“百度”系列專利侵權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該系列案件的重要啟示在於:一是作為普通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企業在符合條件時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平臺企業對於從其他主體獲得的專利授權,可以主動提起訴訟。或者在授權其他主體時,注意授權內容和進行提示,讓被許可企業在發現侵權時及時維權。二是共享經濟模式的平臺企業所處互聯網行業,發展迅速,部分項目發展期短。因此,對訴訟的效率要求較高,但在專利訴訟審理期限較長的規律下,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申請先行判決。這樣既可以節約資源,又可以緩解舉證負擔。三是對於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訴訟,企業要學會使用舉證規則,盡到初步舉證責任,讓被訴侵權人承擔不侵權的舉證責任。或者在面臨起訴時,知悉舉證規則,主動證明被訴產品不同於涉案專利之處,避免承擔該舉證未舉證的侵權責任。

綜上所述,一方面,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的專利保護問題有自身特殊性。例如其主要載體是互聯網,因此,平臺企業需要結合自身發展規律和特徵,深度借鑑上文中談及的數起典型共享經濟平臺企業間的專利案例對症下藥。另一方面,需要注意平臺企業的專利問題仍在專利問題大框架內,其底色仍是專利。因此,要回歸專利保護本身,熟悉專利訴訟常規問題的既定司法裁判觀點,夯實基礎,參考本文提供的指引,做好企業的專利保護工作。此外,做好專利保護,功夫要下在保護外。即在專利申請階段就應做好專利檢索查新工作,靈活運用專利佈局,未雨綢繆,讓專利發揮重要無形資產作用,真正成為平臺企業開闢市場的先鋒、抗擊侵權的穩固防線。

結語

近年來,共享經濟在中國迅猛發展、方興未艾,得益於技術的支撐、良好的市場環境和旺盛的供給需求,今後的發展更需要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優質的營商環境,也離不開知識產權的保駕護航。技術創新和商業創新是共享經濟和共享平臺企業健康發展的關鍵,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也是政府和企業的共同課題。

司法是保護權利、維護秩序、解決糾紛的最後一道程序。但是,並非最重要的程序。更為重要的是通過司法程序和裁判的權威性、終局性、穩定性,堅守市場規則,建立糾紛解決預期,維護競爭秩序。本課題是以知識產權司法為視角,對共享經濟主體中主角—共享平臺企業面臨的創新成果保護、競爭秩序維護問題進行初步研究。課題組認為,立法滯後性問題不可避免,完全寄希望於立法和政策的改進往往是遠水不解近渴。因此,課題組希望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發現不同領域的突出或特殊問題,分析不同領域的實際和突出需求,給出保護手段的合理化建議。經研究發現,共享平臺企業在創新保護手段多樣化、高效化方面具有迫切需求,對現有的商標、著作權、專利、競爭等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執法和司法過程中,在確保現行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的同時,在法定權限內儘可能研究和考慮共享經濟的特點、共享平臺企業的合理需求及可能出現的新的競爭規則和商業道德。同時,提供公平、公正、公開的司法程序保障,以滿足共享經濟的特殊需求,也應當是司法機關面臨的問題和挑戰。

對共享平臺企業而言,面臨日新月異的技術進步和層出不窮的商業模式更新,創新是生存和發展的唯一出路,保護創新成果是重要保障。除了避免抄襲侵權和惡性競爭外,企業要迅速建立符合實際需要的知識產權工作機制,充分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是專業性、基礎性工作。從商標、專利、著作權等方面,提早佈局,佔得先機。

(課題組成員:宋魚水、楊靜、陳棟、宋鵬、胡婧、趙書博、邱明東、王曹翼、王彥傑)

本期封面及目錄

知產審判 | 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的專利司法保護知產審判 | 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的專利司法保護知產審判 | 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的專利司法保護知產審判 | 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的專利司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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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孫敏

"知產審判 | 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的專利司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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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課題組

知產審判 | 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的專利司法保護

“共享經濟”或“分享經濟”的概念來源於上世紀七十年代的美國,英文為“Sharing Economy”。在專業研究領域,存在“共享經濟”與“分享經濟”等不同說法,我國的政府文件也採用了不同的提法。總體而言,如果將協同消費作為考察起點,那麼分享經濟則是協同消費2.0版,共享經濟是協同消費3.0版。

共享經濟在我國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近年來,在以“轉變發展方式、優化經濟結構、轉換增長動力”為關鍵的高質量發展轉型過程中,共享經濟作為一匹黑馬,成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建設創新型國家戰略的重要內容。共享經濟是經營模式創新最活躍的領域之一,產生了豐富多彩的新產品、新模式。在短時間內形成了較大的市場份額,產生了明顯的示範帶動效應,並已滲透到交通出行、住宿餐飲、文化創意、教育培訓、醫療診斷、製造服務等生活和生產領域,呈現進一步向細分領域深入發展的勢頭,創新引領全球共享經濟發展。

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對企業運營發展的重要作用更加凸顯。對共享經濟模式下的平臺企業而言,專利保護有著特別的意義。一方面,作為專有性和排他性最強的專利,相比其他知識產權,投入成本多,科技含量高,是企業創新能力的直接體現,也是企業投融資的重要手段,屬於企業的重要無形資產。另一方面,相比傳統紅海企業,共享經濟模式下的平臺企業著眼於藍海市場,通過搭建平臺,連接供需,來賺取分享盈餘。注重創新,通過提出新的技術方案解決資源共享互惠痛點。專利則是平臺企業打破時空限制、解決供需癥結的技術方案的最佳保護方式之一,其既是企業開闢市場的先鋒,也是防止追隨者複製、抗擊侵權的穩固防線。因此,專利保護是平臺企業開辦運營成功的關鍵。

案例一:

“街電”與“來電”的“共享充電寶”專利侵權糾紛

“共享充電寶”案是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的典型專利糾紛。涉案雙方“街電”與“來電”是充電寶領域的直接競爭對手,僅在專利侵權領域,就有24宗訴訟。“來電”還成功對其另一競爭對手“雲充吧”的專利侵權獲得勝訴。這些都充分體現了在知識經濟時代,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重視專利佈局和專利維權。在新興業態的市場競爭環境,如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更加註重技術較量。而且,隨著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司法判賠金額不斷提高,促使權利人更加積極地發起專利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上述案件有兩點值得注意:

一是關於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確定,尤其是主題名稱的限定作用。司法實踐中,在專利民事侵權程序中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時,如果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對某術語的含義作出過限縮解釋並被採信,法院可以依據說明書內容、專利權人的解釋等合理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如果無效請求人在專利確權程序中對某術語的含義作出過具體解釋並被行政機關採信,法院在該無效請求人被訴侵權的案件中確定權利要求保護範圍時,也應當結合專利文本予以考慮。

二是關於停止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司法實踐中,責令停止侵害是制止侵權行為繼續實施的民事責任。如果無證據表明侵權行為已經停止的,一般應當判決停止侵害。但是,如果停止有關行為會造成當事人之間的重大利益失衡,或者有悖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實際上無法執行,可以根據雙方是否存在市場競爭關係、權利人是否怠於維權、涉案專利是否屬於標準必要專利等具體情況進行利益衡量,不判決立即停止行為,或不判決停止行為。眾所周知,共享經濟模式下的平臺企業運營方式一般類似“街電”“來電”在全國範圍內快速鋪開,其分享者分佈廣泛。因此,在判令責任承擔上,法院會考慮公共利益。

為此,建議企業:第一,平臺企業在融資、產品和服務領域競爭外,往往還藉助專利訴訟,給競爭對手製造麻煩,拖慢對方發展速度。因此,企業在啟動項目時,提前做好專利檢索和查新工作,勿要項目已經上馬,甚至已經盈利,卻因侵犯他人專利,導致前期工作白費。第二,可以通過自身研發,亦可以通過與他人合作,取得授權,掃清項目發展的專利障礙。,專利撰寫十分重要,在專利申請時勿為省錢聘請不正規專利代理所,防止因小失大。建議對於項目核心專利,聘請優秀專利代理人,高價值技術方案值得高質量保護。第四,對於共享經濟模式下的平臺企業而言,為迅速佔領市場,往往開拓渠道快速,前期融資投入巨大;但如果對於已經鋪開的項目在訴訟中敗訴,需要停止侵權時,可以申請法院給足退市時間,減少損失;甚至在退市時間內重啟談判,達成合作,實現共贏。

案例二:

摩拜單車系列專利侵權糾紛

在廣東深圳呤雲公司(以下簡稱“呤雲公司”)訴北京摩拜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審理中,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於判決前宣告呤雲公司據以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的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因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了呤雲公司的起訴。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司法機關既要依法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利,也要避免因專利權的不穩定給當事人及社會公眾造成影響,以保障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本案中,涉案專利的全部權利要求已經被宣告無效,即已處於不穩定狀態,故應裁定駁回呤雲公司的起訴。當然,如果有新的證據表明涉案專利的相關權利要求被依法維持有效,專利權人可以根據新的證據另行提起侵權訴訟。

為此,建議企業:學會利用專利訴訟、專利無效、專利行政處理三者協同維權。首先,在應對專利民事侵權訴訟時,可以兩條腿走路,一方面積極應對民事訴訟,做好抗辯工作;另一方面,可以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提起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無效其相關專利。其次,在新業態經濟下,共享經濟平臺企業與傳統企業不同,不再有階段分明的導入期、成長期和成熟期這樣的傳統產品週期。在投融資比較發達的環境下,新興的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例如摩拜公司、OFO、春雨醫生、好大夫、知乎等,往往在一至兩年,便能直接從導入期跨越到成熟期。在產品週期被壓縮如此迅速的條件下,早佈局,早管理專利,尤其是核心專利,更是企業健康平穩發展的重要保障。勿因沒有提前做好專利檢索和佈局,而讓發展果實被瓜分,甚至曇花一現。最後,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專利申請大多數與互聯網相關,但是仍有部分線下產品有專利申請。因此,也要熟悉傳統專利侵權認定規則和抗辯事由,勿顧此失彼。

案例三:

“奇虎”與“江民”的GUI專利侵權糾紛

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是依法保護外觀設計專利權的需要,也是進行侵權判斷的前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對於GUI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同樣應遵循上述規則。美團、大眾點評、知乎等典型共享經濟下平臺企業,皆是將互聯網作為其主要運營平臺和媒介,而在互聯網軟件的研發過程中,GUI的工作量約佔整個軟件研發工作量的60%。因此,對上述涉GUI案例深入研究對平臺企業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至關重要。

為此,建議企業:一是審慎看待GUI專利申請,勿要為申請專利而申請專利。GUI專利侵權審理仍適用現有的外觀設計侵權規則。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確定需要同時考慮產品與設計兩要素。關於GUI專利間接侵權認定,當前互聯網市場,基本是平臺企業提供軟件,用戶自己下載使用。因此,按照當前司法規則,GUI的路子難以走通。二是企業在GUI上的創新有很多保護方式,要重視專利,但不能迷信專利。對於GUI,《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提供更好的保護。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中,要打組合拳,立體保護。三是即使要申請GUI專利,也要注意“先申請,後公開”。專利獲得授權的前提之一就是新穎性,但自己公開亦會影響新穎性,防止自己公開自己專利,導致後續無法獲得授權,或被當作無效的證據。對於平臺企業申請較多的軟件專利,需要特別注意技術方案的保密,在做內測版本的同時,做好保密措施,嚴控測試人員,簽好保密協議。

案例四:

“搜狗”訴“百度”輸入法專利侵權案

2015年,北京搜狗科技公司、北京搜狗信息公司(以下簡稱“搜狗”)、廣東深圳世紀光速公司等基於其所擁有的輸入法領域專利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起了專利侵權之訴,指控北京百度網訊科技公司(以下簡稱“百度”)旗下的“百度輸入法”產品侵犯了其17項專利權,訴訟總標的額高達2.6億元。由於該系列案件引起行業和公眾的廣泛關注,被媒體冠之以“中國互聯網專利第一案”。2018年4月4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6件“搜狗”訴“百度”系列專利侵權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該系列案件的重要啟示在於:一是作為普通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企業在符合條件時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平臺企業對於從其他主體獲得的專利授權,可以主動提起訴訟。或者在授權其他主體時,注意授權內容和進行提示,讓被許可企業在發現侵權時及時維權。二是共享經濟模式的平臺企業所處互聯網行業,發展迅速,部分項目發展期短。因此,對訴訟的效率要求較高,但在專利訴訟審理期限較長的規律下,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申請先行判決。這樣既可以節約資源,又可以緩解舉證負擔。三是對於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訴訟,企業要學會使用舉證規則,盡到初步舉證責任,讓被訴侵權人承擔不侵權的舉證責任。或者在面臨起訴時,知悉舉證規則,主動證明被訴產品不同於涉案專利之處,避免承擔該舉證未舉證的侵權責任。

綜上所述,一方面,共享經濟模式下平臺企業的專利保護問題有自身特殊性。例如其主要載體是互聯網,因此,平臺企業需要結合自身發展規律和特徵,深度借鑑上文中談及的數起典型共享經濟平臺企業間的專利案例對症下藥。另一方面,需要注意平臺企業的專利問題仍在專利問題大框架內,其底色仍是專利。因此,要回歸專利保護本身,熟悉專利訴訟常規問題的既定司法裁判觀點,夯實基礎,參考本文提供的指引,做好企業的專利保護工作。此外,做好專利保護,功夫要下在保護外。即在專利申請階段就應做好專利檢索查新工作,靈活運用專利佈局,未雨綢繆,讓專利發揮重要無形資產作用,真正成為平臺企業開闢市場的先鋒、抗擊侵權的穩固防線。

結語

近年來,共享經濟在中國迅猛發展、方興未艾,得益於技術的支撐、良好的市場環境和旺盛的供給需求,今後的發展更需要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優質的營商環境,也離不開知識產權的保駕護航。技術創新和商業創新是共享經濟和共享平臺企業健康發展的關鍵,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也是政府和企業的共同課題。

司法是保護權利、維護秩序、解決糾紛的最後一道程序。但是,並非最重要的程序。更為重要的是通過司法程序和裁判的權威性、終局性、穩定性,堅守市場規則,建立糾紛解決預期,維護競爭秩序。本課題是以知識產權司法為視角,對共享經濟主體中主角—共享平臺企業面臨的創新成果保護、競爭秩序維護問題進行初步研究。課題組認為,立法滯後性問題不可避免,完全寄希望於立法和政策的改進往往是遠水不解近渴。因此,課題組希望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發現不同領域的突出或特殊問題,分析不同領域的實際和突出需求,給出保護手段的合理化建議。經研究發現,共享平臺企業在創新保護手段多樣化、高效化方面具有迫切需求,對現有的商標、著作權、專利、競爭等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執法和司法過程中,在確保現行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的同時,在法定權限內儘可能研究和考慮共享經濟的特點、共享平臺企業的合理需求及可能出現的新的競爭規則和商業道德。同時,提供公平、公正、公開的司法程序保障,以滿足共享經濟的特殊需求,也應當是司法機關面臨的問題和挑戰。

對共享平臺企業而言,面臨日新月異的技術進步和層出不窮的商業模式更新,創新是生存和發展的唯一出路,保護創新成果是重要保障。除了避免抄襲侵權和惡性競爭外,企業要迅速建立符合實際需要的知識產權工作機制,充分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是專業性、基礎性工作。從商標、專利、著作權等方面,提早佈局,佔得先機。

(課題組成員:宋魚水、楊靜、陳棟、宋鵬、胡婧、趙書博、邱明東、王曹翼、王彥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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