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警方成立專案組調查“插座中的針孔攝像頭”市場上300元就能買到

鄭州警方成立專案組調查“插座中的針孔攝像頭”市場上300元就能買到

鄭州科技市場內賣的針孔攝像頭

鄭州警方成立專案組調查“插座中的針孔攝像頭”市場上300元就能買到

鄭州科技市場內賣的微型攝像頭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田育臣文圖

6月19日,大河報·大河客戶端報道了“一對情侶入住鄭州一家酒店,房間插座中藏著針孔攝像頭”的新聞,引起社會廣泛關注。19日,記者走訪發現,無論是網絡電商平臺,還是通訊市場,市民均可很輕鬆地買到微型、隱蔽的監控攝像頭。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禁止非法生產、銷售以及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為何微型甚至針孔攝像頭隨處可買?法律專家表示,我國法律法規缺少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精準定義分類,導致概念模糊,才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他建議,微型攝像頭應採取專供生產與流通的模式,嚴禁非法買賣。

鄭州警方成立專案組調查“插座中的針孔攝像頭”

6月19日,黃森(化名)告訴記者,目前,他已與涉事的玉泰酒店簽訂了協議,雙方均不能對外再說“攝像頭”一事。而酒店方是否給了黃森補償,黃森一直關注的隱私權等問題是如何解決的?黃森說“不便透露太多”。19日,黃森離開鄭州,已返回了老家。

據瞭解,此前,黃森曾要求酒店寫一份承諾書,若針孔攝像頭拍下內容洩露到網上,酒店應對此負責,並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若不寫承諾書,酒店也應支付其一定的責任賠償金。但截至6月17日,酒店方一直不願兌現。如今是否兌現,雙方受訪時均不願多說。

針孔攝像頭到底是誰裝的?19日,記者從鄭州市公安局有關部門獲悉,針對玉泰酒店房間插座中發現了2個針孔攝像頭問題,鄭州市警方已成立專案組,全力調查此事。但目前仍沒有新的進展。

鄭州市場上300元就能買到針孔攝像頭

6月19日,記者走訪鄭州科技市場發現,微型攝像頭、針孔攝像頭等易於偷拍的裝置在市場內十分常見。記者在多個店鋪見到了微型攝像頭。其中,在該市場4樓一家店鋪前,記者以市民的身份,提出購買一個家用的微型攝像頭。除了出示幾款雞蛋大小的微型監控器之外,店老闆還給記者拿來兩款袖珍攝像頭,其中一個3釐米長、2釐米寬、不到1釐米厚,另一個是針孔攝像頭。

該店老闆介紹,針孔攝像頭一個320元,不僅可充電使用,也可以直接接入電線,連通電源。該攝像頭通過一個接收器接收信號,手機上只需下載一款APP,即可在手機上實時查看監控。而錄製的視頻保存的時間,主要看內存卡的大小。

隨後,記者登錄多個網絡電商平臺發現,不少網店也銷售類似的微型監控設備,價格在80元至400元不等。其中,在天貓的一家商鋪中,一款微型攝像頭直徑只有30毫米,體積比乒乓球還小。該商家宣傳語稱,不論多遠,只需打開手機監控APP,可實時觀看並保存錄像。而該款攝像頭的月銷量高達3766件。

對於微型攝像頭,鄭州科技市場一家店老闆介紹,隨著社會發展,大家越來越青睞這種微型攝像頭,體積小,不顯眼,使用起來也十分方便。

[說法]

法律上對“竊聽、竊拍器材”未有十分明確的標準

“如今,微型攝像頭已不是專用設備了,尤其是廣泛應用於國防、航空、傳媒、刑偵、醫學、科研等領域,更在人們日常生活中的防盜、尋人尋物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它也引發了洩露企事業單位機密和個人隱私等現象。”對於該現象,鄭州大學社會學教授張明鎖如是說。

記者瞭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微型攝像頭是否屬於竊聽竊拍專用器材?為何它在日常生活中到處可見?

河南大周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博士王軍權認為,嚴格意義上來說,體積較小的微型攝像頭也屬於竊聽竊拍專用器材的範疇。他說,近年來,賓館、試衣間等較為隱祕的場所,頻繁出現偷拍、偷錄等侵犯他人隱私的現象,甚至有人以此進行敲詐、勒索,更可能形成一條產業鏈。其主要原因在於,我國法律的不健全。他認為,按照要求,日常民用的監控、攝像裝置,無論是小區、道路上的監控,還是行政執法需要的記錄儀,設備均需堅持“明示”原則,“既然正常使用需明示,作為生產、銷售這些設備的企業,也無需生產、銷售體積過於小的監控設備。”

王軍權說,針對《刑法》的相關規定,到底哪些屬於這類器材,什麼樣的程度才構成“情節嚴重”,我國法律並沒有給出十分明確的標準和界限,這加大了實踐中的執法難度,這才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建議]

微型攝像頭應定點生產,嚴禁非法買賣

王軍權建議,我國應從法律法規層面,對竊聽、竊照器材進行區分定義。比如,在市場上流通的監控攝像頭,不能小於多大尺寸。對於微型、隱蔽攝像頭,應像槍支彈藥一樣,須定點生產,嚴禁非法買賣,實行管控制度,而微型、隱蔽攝像頭只能在特殊行業專供、流通。

對於“鄭州玉泰酒店出現針孔攝像頭”一事,王軍權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即使攝像頭的安裝、使用與酒店無關,但酒店未發現房間裝有攝像頭,屬疏於管理,沒有對住客的人身安全、人格權利盡到保護義務,酒店存在一定過錯,對於住客隱私洩露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他認為,我國的立法部門應儘快完善法律法規,對無法確保住宿房間安全的酒店經營者或房東,依法追責。只有做到全民聯防,才能打擊這種以竊聽、竊拍來謀取不法利益的行為發生。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