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濱:“負面清單”織細織密“監督網”

政治 法制 時政 廉潔安康 2017-05-16

為落實從嚴管黨治吏要求,貫徹區委“三項機制”,加強對領導幹部的日常監督,漢濱區出臺實施辦法,以清單形式開出領導幹部提醒、函詢和誡勉的“負面清單”,進一步織細織密領導幹部日常“監督網”。

開出負面清單,明確適用範圍。辦法明確提醒、函詢和誡勉的適用範圍,切實體現落小落細、抓早抓嚴、防微杜漸。提醒突出苗頭性問題,明確在黨內集中教育活動、領導班子換屆、民主生活會、年度考核、綜合研判、巡視巡查、改進作風等工作中,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5個方面的負面清單,要及時進行提醒。函詢突出信訪舉報,明確有信訪舉報或在幹部日常監督、經濟責任審計、專項檢查、巡視巡察等途徑反映存在問題的6個方面的負面清單,在調查核實的同時進行函詢。誡勉針對輕微違紀行為,明確在遵守黨的政治、組織紀律、執行民主集中制、廉潔自律規定不夠嚴格,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活動等雖不構成違紀或雖構成違紀,但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免予處分13個方面的負面清單,應當進行誡勉。

細化操作規範,嚴密工作程序。需要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由幹部監督股提出意見,報部領導批准後實施,其中需要進行誡勉的,還需經部務會議研究,報區委批准後實施。提醒和誡勉一般由部領導作為談話人,也可以根據對象的具體情況指定其他有關領導作為談話人。書面提醒對象必須填寫提醒函回執單,對有關問題需要說明的,可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回覆;函詢對象在收到通知書10個工作日內必須作出書面回覆,並對其回覆材料進行認真審核;進行談話誡勉的,誡勉對象在談話後10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檢查,通知書及檢查材料抄送所在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有關材料由幹部監督股整理歸檔,其中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有關材料存入個人檔案。每季度對領導幹部的提醒、函詢和誡勉情況進行梳理,分析傾向性問題,提出建議意見,向區委專題進行報告。

注重成果運用,突出監督實效。對經函詢或調查瞭解,函詢對象確實存在問題或存在其他問題的,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對領導幹部的誡勉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受到誡勉的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6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誡勉期滿後,對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延長誡勉期、調整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發現有領導幹部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迴避問題,或者追查反映問題人員、打擊報復的,根據情節輕重,對其予以組織處理;構成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部門依紀依法處理。有關工作人員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內容失密、洩密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目前,共進行提醒談話26人,書面函詢2人,均收到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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