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癱瘓在床,還有3歲的小兒,浙江一女子離婚後再嫁,前提是帶著前夫'

""丈夫癱瘓在床,還有3歲的小兒,浙江一女子離婚後再嫁,前提是帶著前夫

“今天,我們使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餘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因為餘某某癱瘓在床,所以由他的代理人陳某某出庭應訴。”在開化縣人民法院華埠人民法庭,有一個 “客廳式”的家事審判庭,每天家事法官都會在這裡為當地群眾開庭審理、調解各類家事糾紛案件。近期一起不同以往的“特殊庭審”正在這裡上演。

見過太多的離婚案件,曾經的恩愛夫妻一旦站在了審判庭裡,或因為財產分割或涉及子女撫養等等問題,往往會變得劍拔弩張、爭鋒相對,可是這起離婚案件卻像一縷陽光照亮了整個審判庭。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餘某某已經結婚20年了,可以說經歷了無數的風風雨雨,那是什麼原因讓這對患難夫妻的婚姻走到了盡頭?被告餘某某現在還癱瘓在床,這個時候離婚法院會支持李某某的訴求嗎?

丈夫車禍致癱 堅強農婦撐起養家重任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餘某某都是開化縣華埠鎮人,1999年2月23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2010年8月30日生育一子餘小某。夫妻二人感情和睦,兒子活潑可愛,本該是幸福的一家三口,卻被一場車禍撞的支離破碎。

2013年11月24日,被告餘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顱腦損傷,構成智力一級殘疾,遺留四肢癱,從此只能躺在床上被人照顧。癱瘓的丈夫、年僅3歲的兒子......整個養家的重擔都落到了李某某的肩上。

為了讓這個家能夠繼續走下去,此後的6年,李某某一邊照顧丈夫、兒子,一邊還要打工賺錢,重擔壓的這個看上去瘦弱的女子透不過氣來。所幸,當地村委會在得知李某某家的情況後給予了一定幫助。但是,常貧難顧,漸漸地是否能夠“帶夫改嫁”的念頭一次又一次縈繞在李某某的腦海中。

為了生計 她帶著丈夫改嫁他人

帶著前夫改嫁,哪個男人能接受?誰會有如此大的包容心接納這樣的家庭呢?

就在這個時候,夫妻兩人曾經的朋友張某某出現了。作為兩人的朋友,張某某看到李某某照顧丈夫兒子非常艱辛,所以平時只要得空就會前去幫忙。看到李某某如此悉心照料丈夫,內心深受感動,他覺得李某某就是自己要找的人。

可是,不論是道德還是情感都不允許李某某與張某某在一起。看出了李某某的顧慮,張某某承諾李某某,如果她願意離婚跟自己結婚,自己願意一起照顧癱瘓的餘某某還有他們的兒子餘小某,將來即便兩人生育了子女,屬於餘某某的財產也只會交給餘小某來繼承。

2019年4月13日,李某某找來當地村委會幹部作為見證,與張某某一起簽訂了一份《扶養承諾書》,承諾共同照顧餘某某以及兒子餘小某。

與此同時,由於餘某某的父母已故,沒有法定監護人來為其辦理離婚手續,所以當地的村書記陳某某同意擔任被告餘某某的監護人,與原告辦理離婚手續。於是,就出現了開頭的一幕。

兜兜轉轉 她終於獲得新的生活

經過庭審,華埠法庭認為原、被告當初是自願結婚,婚姻基礎較好,婚後生育一子。但由於交通事故導致被告餘某某受傷癱瘓、智力一級殘疾,至今未有好轉,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6年來,原告照顧家庭、看護被告及年幼的兒子,生活壓力大,而被告長期無法與原告進行正常交流,亦無法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責任,故對原告迫切需要幫手共同承擔生活重擔,應當給予理解。且案外人張某某與原告已經簽訂了撫養協議,雙方結為夫妻後,將在被告家中共同生活,共同照顧被告以及撫養餘小某直至成年,不違反法律規定,符合公序良俗原則。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准予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餘某某離婚,婚生兒子餘某跟隨原告李某某生活,同時夫妻共同財產由原被告共同所有,被告餘某某的財產由當地村民委員會負責監管。

通訊員 | 劉歡

( 作者:記者 郭婧 編輯:王海峰 陳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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