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訴祥源文化、趙薇索賠案二審開庭 雙方均拒絕調解

據證券時報消息 5月28日,備受關注的全國首例投資者訴祥源文化(原:萬家文化,證券代碼:600576)、趙薇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二審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這次庭審雙方共有6位律師到場,庭審從上午9點持續到11點結束,由於趙薇、投資者兩方不同意調解,二審將擇期宣判。”據投資者代理人、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介紹。

2018年4月17日,祥源文化發佈公告稱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查明:在控股權轉讓過程中,龍薇傳媒通過萬家文化(現祥源文化)在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決定對萬家文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60萬元罰款,對龍薇傳媒、趙薇等相關責任人一併處罰。

在處罰決定公佈後,全國各地陸續有投資者以證券虛假陳述為由,起訴祥源文化、龍薇傳媒、趙薇等被告。

根據最新訴訟公告,截至到2019年5月18日,祥源文化共計收到544起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含已撤訴案件55起),訴訟金額共計5766.22萬元。其中,506起案件已開庭審理,48起已收到一審判決書,其他尚未開庭或判決。

據厲健介紹,其代理的全國首例投資者訴祥源文化、趙薇索賠案在2018年1月起訴到杭州中院,2018年9月19日一審開庭,2019年1月17日收到一審勝訴判決。

杭州中院認定:祥源文化的信息披露問題對投資者和市場預期產生了嚴重誤導,其違法行為構成“虛假陳述”,原告損失與虛假陳述行為存在因果關係,根據侵權責任法原理和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精神,認定趙薇屬於“其他作出虛假陳述的自然人”,系適格被告。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第十三條之規定,原告可以選擇請求祥源文化和趙薇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判決:祥源文化支付原告王女士賠償款、利息合計54535.83元,趙薇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祥源文化、趙薇不服判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5月28日安排二審開庭。祥源文化、趙薇的上訴請求都是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投資者的全部訴訟請求,雙方在二審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厲健介紹說,二審法庭歸納爭議焦點為5個方面,即祥源文化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是否屬於《證券法》、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的重大事件;投資者的投資損失與虛假陳述之間是否存著因果關係;案涉股票是否存在“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導致的損失;投資者是否應承擔本案虛假陳述揭露日之前股價下跌產生的投資差額損失;趙薇是否系適格被告及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

厲健告訴記者,在法庭辯論階段,雙方圍繞五大爭議焦點展開激烈辯論,由於趙薇、投資者兩方不同意調解,法庭不再當庭組織調解,將擇期作出判決。

編輯 彭啟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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