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可能是2019年最“坑”的領導幹部酒駕案:市人大主任、公安局長、妻子、女兒、女婿(紀檢幹部)統統被嚴懲!

這可能是2019年最“坑”的領導幹部酒駕案:市人大主任、公安局長、妻子、女兒、女婿(紀檢幹部)統統被嚴懲!

近日,根據群眾舉報,伊春市紀委監委嚴肅查處了伊春森工集團原黨群工作部部長、工會副主席殷廣慧,鐵力市人大原黨組書記、主任王君華,鐵力市公安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張慶忠阻礙、干預公安機關執法等問題,現將查處情況通報如下:

2019年6月10日晚,殷廣慧酒後駕車被鐵力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交警發現。殷廣慧拒不配合執法,拒絕出示證件和接受酒精檢測。經多次勸告無效後,執法交警採取強制措施將殷廣慧帶至派出所。

期間,殷廣慧打電話給在鐵力市人大擔任主任的妻子王君華告知自己的情況。王君華先後給鐵力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大隊長劉某打電話詢問情況,給鐵力市公安局局長張慶忠打電話,請託張慶忠出面幫忙處理。

在殷廣慧被公安幹警帶往派出所的途中,其在鐵力市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工作的女兒殷憲超和在鐵力林業局紀委工作的女婿鄒欣健趕到現場,阻礙、干擾幹警執法。

隨後,張慶忠趕到派出所,在沒有對殷廣慧進行酒精檢測的情況下,礙於王君華的情面,對交警大隊和派出所下達了對殷廣慧“暫緩處理”的指令,讓殷廣慧離開派出所等候處理。2019年6月17日,鐵力市公安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殷廣慧行政拘留十日處罰。

2019年6月27日,伊春市紀委監委經調查核實,作出如下處理:

殷廣慧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酒後駕駛機動車、不配合交警進行酒精檢測、妨礙公務,受到留黨察看二年和政務撤職處分(由正處級降至正科級非領導職務);

王君華身為鐵力市人大主任,因違反工作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影響干預公安機關執法活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撤銷鐵力市人大黨組書記職務)和撤職處分(由正處級降至副處級非領導職務),並建議鐵力市人大依照法定程序免去其人大主任職務,被責令辭去鐵力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伊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張慶忠身為鐵力市公安局局長,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濫用職權,對辦案民警下達暫緩處理殷廣慧違法行為的指令,受到留黨察看一年和政務撤職處分(由副處級降至副科級非領導職務),並建議鐵力市人大依照法定程序免去其鐵力市公安局局長職務。

殷憲超身為黨員幹部,因妨害公務,被鐵力市紀委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處分影響期二年),鐵力市衛生健康局給予其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鄒欣健身為紀檢監察幹部,在其妻子殷憲超妨害公務時,沒有及時制止,並進行錄像拍照,干擾執法活動,被鐵力局公司紀委給予黨內警告處分,並被調離紀檢幹部隊伍。

2019年6月25日,鐵力市公安局對殷憲超涉嫌妨害公務犯罪問題移送鐵力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中共伊春市紀委

2019年6月29日

延伸閱讀:

對於黨員幹部而言,酒後駕車不僅要接受法律法規的行政處罰、刑事處罰,還要受到嚴厲的黨紀政紀處分,這是堅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做到紀在法前、紀嚴於法,實現紀法分開的必然之舉。

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將“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含發生一定後果)”歸入第十五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之中,具體可引用第174條“有其他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之規定,給予行為人相應的黨紀處分。

2016年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將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界定為違法行為,適用紀法銜接條款。需要注意的是,對因醉酒駕車被免予刑事處罰的黨員幹部,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也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政紀處分適用方面,如果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是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已被判處刑罰的,政紀處分可以適用《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給予行政開除處分;如果被給予行政處罰,可以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十六項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進行處分。

這可能是2019年最“坑”的領導幹部酒駕案:市人大主任、公安局長、妻子、女兒、女婿(紀檢幹部)統統被嚴懲!如何量紀?

1.酒後駕駛量紀輕重標準

如果因酒後駕駛違法行為依法被處暫扣駕駛證並處罰款的,黨紀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或政紀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因酒後駕駛違法行為依法被處行政拘留並處罰款的,黨紀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政紀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

2.駕駛公車與私車,量紀上是否應有區別?

從本質上說,酒後駕駛公車與酒後駕駛私車,對公共安全產生潛在的威脅是一樣的,所不同的是,酒後駕駛公車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業形象都會產生負面影響,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酒後駕駛公車處分可以較酒後駕駛私車處分相對重一些。

3.酒後駕車地點不同,量紀是否應有所區別?

無論是在道路上酒後駕車,還是在單位、廣場、地下停車場等場所酒後駕車,都是一種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對公共安全都會產生潛在的威脅。應當指出,如果在人員密集的地方酒後駕車處分,相對人員較少的地方酒後駕車處分要重一些,因為前者對公眾潛在的威脅要更大一些。

來源 | 幹部閱讀

這可能是2019年最“坑”的領導幹部酒駕案:市人大主任、公安局長、妻子、女兒、女婿(紀檢幹部)統統被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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