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撈費和河道清理費屬於三者險範圍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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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天保

墜河車輛推定全損,又產生打撈費和河道清理費

A車主為其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另投保了三者險,保險責任限額為100萬元。某日,A駕車在大橋上行駛中不慎碰撞橋墩後墜入河道。A車主負事故全部責任。保險公司經查勘、評估,認為車輛打撈費用過高,無打撈必要,遂推定車輛全損。而河道管理部門認為,車輛的存在危害了航道的通行安全並影響防洪,故根據河道管理的規定組織強制打撈,產生打撈費20萬元及河道清理費5萬元。

打撈費和河道清理費到底屬於三者險的賠償範圍還是車損險的賠償範圍?

河道管理部門和肇事方主張該20萬元打撈費和5萬元的河道清理費屬於保險公司三者險的賠償範圍,而保險公司認為應計入車損險賠償範圍,雙方產生爭議。對本案的處理形成了兩種意見:意見一認為,打撈費性質為施救費用,應在車損險範圍內處理,河道清理費屬第三者損失;意見二認為,打撈的目的是為了航道的通行安全和順利洩洪,打撈費和河道清理費均是第三者產生的損失,均應由保險公司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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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天保

墜河車輛推定全損,又產生打撈費和河道清理費

A車主為其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另投保了三者險,保險責任限額為100萬元。某日,A駕車在大橋上行駛中不慎碰撞橋墩後墜入河道。A車主負事故全部責任。保險公司經查勘、評估,認為車輛打撈費用過高,無打撈必要,遂推定車輛全損。而河道管理部門認為,車輛的存在危害了航道的通行安全並影響防洪,故根據河道管理的規定組織強制打撈,產生打撈費20萬元及河道清理費5萬元。

打撈費和河道清理費到底屬於三者險的賠償範圍還是車損險的賠償範圍?

河道管理部門和肇事方主張該20萬元打撈費和5萬元的河道清理費屬於保險公司三者險的賠償範圍,而保險公司認為應計入車損險賠償範圍,雙方產生爭議。對本案的處理形成了兩種意見:意見一認為,打撈費性質為施救費用,應在車損險範圍內處理,河道清理費屬第三者損失;意見二認為,打撈的目的是為了航道的通行安全和順利洩洪,打撈費和河道清理費均是第三者產生的損失,均應由保險公司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

打撈費和河道清理費屬於三者險範圍麼?

立足於保險責任範圍的界定,解決案件爭議

1.車損險和三者險保險責任範圍的區分。

在一般情形下,車損險和三者險的保險責任範圍是涇渭分明的。車損險即機動車損失保險,是財產損失保險的一種。財產損失保險是以各種有形的物質財產、相關的利益以及其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範條款》對機動車損失保險中保險責任範圍的界定,其承保範圍是因特定原因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條款》還明確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施救費用數額在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為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及《河道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河道內的沉沒物、漂流物、擱淺物如果影響航行安全或影響防洪,職能管理部門可以強制打撈。因A負事故全部責任,本案中20萬元打撈費用及5萬元河道清理費屬於A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範圍,這點自無異議。但界定屬於A應當承擔責任的範圍之後,認定該賠償責任屬於車損險還是三者險的理賠範圍則對當事人權益影響很大。如果屬於車損險理賠範圍,則需要審查上述25萬元費用是否屬於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且即使屬於,保險人承擔的該費用也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即10萬元。而如果屬於三者險理賠範圍,因保險限額足夠,保險人對該25萬元就要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2.打撈費、河道清理費的性質及解釋。

筆者認為,就本案的處理應當結合費用的性質和目的進行判斷。車損險賠償的施救費用系針對的機動車的價值本身,其產生的目的在於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通過施救費用的發生,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得以降低,被保險人的損失得到了控制,進而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也得到了控制。如機動車傾覆於路邊,通過吊運,機動車得以移動至路面,為下一步的修理奠定了基礎。如果沒有吊運這一施救行為,機動車無法回覆原狀,機動車的原有價值也不能發揮。可見,施救對於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來說可以取得共贏的效果,這也符合物盡其用原則的要求。通常而言,施救費與保險標的的損失之間存在此長彼消的關係。當然,即便進行施救花費了費用,但並未奏效,保險標的仍然全損,保險人對施救費用仍予負責,只要這些費用是必要的、合理的。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施救費由保險人在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是因為該費用附著於機動車。與此相對應,三者險負擔的損失是因被保險機動車的使用造成的第三者的損失。施救費有時也是第三者支出的,但這種情形下第三者之所以施救要不是因被保險人的請求,要不是出於維護保險標的的本身。而被保險人請求的目的還是為了保持被保險機動車的本身價值。相比之下,第三者的損失雖然是由於被保險機動車造成的,但第三者的損失與保險標的本身的損失截然不同。《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第三者損失的存在與否以及損失的大小均與保險標的的本身損失沒有必然的關聯。對維護保險標的產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保險人應當在保險金額的數額內承擔。對第三者的損失,則需考慮被保險人是否應當賠償及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由被保險人賠償的第三者的損失才能計入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範圍。

本案中車輛由於打撈費用過高,單純因為恢復車輛的價值已無打撈的必要。20萬元打撈費用及5萬元河道清理費是基於維護航道的通行安全及防洪的考慮。A造成的交通事故導致了航道的通行安全受影響,產生了防洪的隱患,由此帶來的清除隱患的費用都是因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的損失。A應當對這些費用承擔賠償責任,故這些費用應當計入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範圍。當然,如果因為打撈,車輛得到了修理,機動車的價值同時得到了維護,打撈費的本身也產生了減少機動車損失的效果,也可酌情部分計入車損險的賠償範圍。畢竟,此時保險人原本要對機動車的全損10萬元進行賠償,現在因打撈其賠償車損的金額減少,讓其在車損險賠償範圍內適當負擔打撈費用是公平原則的體現。

3.對保險責任範圍的解釋應慎用不利解釋規則。

在格式合同中,由於合同提供者的優勢地位,相對的一方只能選擇接受或者離開兩種結果,而沒有協商的能力。為了打破這種附合化的狀況,合同法規定了格式條款的不利解釋原則。《保險法》也作了相應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適用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適用不利於保險人的解釋。但不利解釋規則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一定的濫用的現象。許多法院割裂了一般合同解釋與保險合同解釋的共性和關聯,將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障視為合同解釋的終極目標與判斷結果正當性的唯一標準。

對此,筆者認為,首先保險責任範圍是一個險種的基礎,是對價均衡原則的重要體現。任何險險種均存在一定的保險責任範圍,之中保險人承擔的範圍都不是無限的。對其的解釋應當立足於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法的法理、慣例等,不能對保險責任範圍隨意進行解釋。其次,應當明確不利解釋規則的適用順序。《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如果依照合同的一般解釋規則,能夠確定條款的具體含義,並無不利解釋規則的出場必要。再次,保險合同的條款的“歧義”不等同於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分歧”。保險條款的體現真實含義是什麼,應當以理性第三人的標準合理界定。即歧義只能被發現,而不能被構造。不能因為原、被告雙方對保險條款的理解不同,即當然認為條款存在歧義。本案中的車損險和三者險各有各的保險責任範圍,不能相互混淆,更不能認為三者險限額高,就為了保護被保險人或第三者而當然地將費用往該險種中裝。

(作者單位: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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