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水上警方破獲今年禁漁期最大非法拉電網捕魚案!

漁業 東荊河 法律 長江 武漢晚報 2017-05-05

武漢晚報(微信ID:whwb82333333)訊(記者萬勤 通訊員徐韜劍)今年禁漁期以來,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驅使,在夜晚偷偷駕船進入長江武漢段,採用兩船之間拉電網的手段,對長江的水產品實施非法捕撈。昨日,水上公安分局宣佈:水上警方匯同漁政部門組成執法專班,4月27日晚上,在東荊河水域巡查時發現有三條長9米左右的船隻,拉著電網在江面電魚,抓獲犯罪嫌疑人3人查獲作案船隻三條,作案大功率電瓶3個,自制兩米長的電網一個,自制電舀子一個,魚900餘斤,其中約400餘斤是非常小的魚苗。

武漢水上警方破獲今年禁漁期最大非法拉電網捕魚案!

今年4月26日,武漢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舵落口派出所及武漢漁政執部門接到群眾舉報,稱有一批人駕著船經常在長江武漢段東荊河水域電魚。經過核實,水上警方確定為這夥人是東荊河水域附近的居民,經常結夥到東荊河水域電魚,並在次日凌晨4點左右離開。

武漢水上警方破獲今年禁漁期最大非法拉電網捕魚案!

4月27日晚上11點50分左右,那三條船再次出現在江面,並開始用電網和電舀子進行非法捕撈作業。聯合執法專班的30名執法人員立即展開行動,在這三條船的岸邊進行蹲守,由於晚上能見度較低,執法船隻比較大,在江面強行靠近電魚船隻執法的話會有很大的安全隱患。前期經過會議決定,沿著電魚船隻的岸邊蹲守,等小船快靠岸的時候再抓捕。

4月27日凌晨2點10分左右,電魚船隻朝著長江武漢段東荊河水域大澗口村方向返回,聯合執法專班迅速向大澗口江邊集結布控,船靠岸後有另一夥人帶著磅秤迅速到江邊收魚,正當他們滿載而歸的時刻,武漢水警及漁政執法部門迅速上前將此團伙一網打進。

武漢水上警方破獲今年禁漁期最大非法拉電網捕魚案!

經查,謝某、劉某宏、劉某富,均是武漢蔡甸區人,都是蔡甸區桐湖農場居民,他們聽說在江裡電魚投入成本少,獲得的利潤比較大,就相約一起從事非法捕撈。目前,涉案犯罪的3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捕撈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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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擊野生魚食用也有危害。

魚的神經傳導是通過其自身組織內的電阻完成的,遭遇強烈電擊刺激後,其內腺體會分泌一些刺激性物質,這些物質往往對人體是有害的。電在魚體內傳導過程中,與魚體內各組織電阻有關,而血液是電阻最小的。所以一般來說,電都是通過魚的血液在體內傳遞,導致血液內細胞成分發生變化。這種變化同樣對人體也是有害的。由於很多人長期在城市周邊的汙濁河水中電魚。在汙染水域,“那些魚吃下去的主要是河裡的浮游生物、寄生蟲、有機碎屑、汙穢垃圾等腐變食物,因此,魚體內必然積累著不同重金屬超標等有害毒素物質,人處於這個食物鏈的末端,長期食用就會導致慢性中毒。其次是電魚器採用高壓電捕魚,對人也有極大的傷害。有時候電魚器使用不當或者電魚器漏電,會把電魚人自己電死。這種事情在使用電魚器的人群中時有發生

二:非法捕魚也會涉嫌犯罪:

很多人認為,大江大湖大武漢,撈點野魚不算啥,這裡普個法: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號

第六十三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戰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一百條 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於相關的單位犯罪。

根據刑法第340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刑法第346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編輯:陳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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