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週刊 | 事發江都,五齡童將老人撞成九級殘'

幼兒園 不完美媽媽 手術兩百年 江都新聞 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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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往常一樣去幼兒園接孫女放學走著走著突然一個小孩撞倒了我一把將我撞進了醫院醫生診斷右股骨脛骨折手術治療換了人工髖關節最終被鑑定我九級傷殘誰應該對我的損失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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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某天下午3點50分,金某前往被告某幼兒園接孫女放學,在學校大門內側與放學在園區內玩耍的5歲兒童小寶相撞,金某跌倒受傷。

金某隨後被送往江都人民醫院治療,次日轉至蘇北醫院治療12天,醫院診斷:右股骨脛骨折。此後,司法鑑定所對金某作出傷殘鑑定:金某右股骨脛骨折,行右人工髖關節置換術後,構成九級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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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某天下午3點50分,金某前往被告某幼兒園接孫女放學,在學校大門內側與放學在園區內玩耍的5歲兒童小寶相撞,金某跌倒受傷。

金某隨後被送往江都人民醫院治療,次日轉至蘇北醫院治療12天,醫院診斷:右股骨脛骨折。此後,司法鑑定所對金某作出傷殘鑑定:金某右股骨脛骨折,行右人工髖關節置換術後,構成九級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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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圖片

事故發生後,小寶的父母以及幼兒園分別給付金某20000元醫療費。金某認為,該起事故中自己的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累計有27萬餘元,應當由小寶家和幼兒園承擔,於是將小寶及其父母,以及幼兒園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法 院 審 理

江都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小寶的家長在其放學後疏於看管,未能盡到監護之責,放任小寶在園區內奔跑,導致其與原告相撞,造成原告跌倒受傷,因被告小寶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傷害的,應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故小寶的父母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事故發生在幼兒園園區內放學期間,此時學生及家長人流量較大,被告幼兒園應安排人員維護園區內秩序,盡到管理職責,被告幼兒園對原告的受傷存在過錯;原告金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幼兒園內疏於觀察,與被告小寶相撞,其自身也存在過錯。

1

綜上,江都法院酌定,被告小寶及其父母對原告金某的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被告幼兒園承擔原告金某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剩餘損失由原告自行負擔。經過核算,原告金某的各項損失為30萬餘元。

最終,江都法院判決

被告小寶父母再賠償原告損失13.5萬餘元

被告幼兒園再賠償原告損失4.2萬餘元

江都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史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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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某天下午3點50分,金某前往被告某幼兒園接孫女放學,在學校大門內側與放學在園區內玩耍的5歲兒童小寶相撞,金某跌倒受傷。

金某隨後被送往江都人民醫院治療,次日轉至蘇北醫院治療12天,醫院診斷:右股骨脛骨折。此後,司法鑑定所對金某作出傷殘鑑定:金某右股骨脛骨折,行右人工髖關節置換術後,構成九級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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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後,小寶的父母以及幼兒園分別給付金某20000元醫療費。金某認為,該起事故中自己的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累計有27萬餘元,應當由小寶家和幼兒園承擔,於是將小寶及其父母,以及幼兒園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法 院 審 理

江都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小寶的家長在其放學後疏於看管,未能盡到監護之責,放任小寶在園區內奔跑,導致其與原告相撞,造成原告跌倒受傷,因被告小寶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傷害的,應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故小寶的父母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事故發生在幼兒園園區內放學期間,此時學生及家長人流量較大,被告幼兒園應安排人員維護園區內秩序,盡到管理職責,被告幼兒園對原告的受傷存在過錯;原告金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幼兒園內疏於觀察,與被告小寶相撞,其自身也存在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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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江都法院酌定,被告小寶及其父母對原告金某的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被告幼兒園承擔原告金某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剩餘損失由原告自行負擔。經過核算,原告金某的各項損失為30萬餘元。

最終,江都法院判決

被告小寶父母再賠償原告損失13.5萬餘元

被告幼兒園再賠償原告損失4.2萬餘元

江都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史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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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給學生的家長以及學校都帶來了警示。新學期伊始,各位家長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孩子,以避免孩子因為調皮、淘氣造成他人損失,繼而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各個學校也要做好管理工作,尤其是在上學放學的高峰期,要安排人員維持秩序,以免發生意外。

來源:今日江都

作者:王誠 李雅茹

編輯:阿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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