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保證“不與5女子開房”永州法官迴應“不實”律師解讀:公佈姓名是否侵犯5女子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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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則手寫“保證書”在網絡瘋傳,自稱屈某某的男子在保證書上寫道:堅決跟黃某某,楊某某,沈某、唐某某,鄧某某斷絕一切不正當的男女關係,今後不再與她們電話、QQ、短信、開房等。有網友指出,屈某某為湖南省永州市中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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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則手寫“保證書”在網絡瘋傳,自稱屈某某的男子在保證書上寫道:堅決跟黃某某,楊某某,沈某、唐某某,鄧某某斷絕一切不正當的男女關係,今後不再與她們電話、QQ、短信、開房等。有網友指出,屈某某為湖南省永州市中院法官。

朋友圈保證“不與5女子開房”永州法官迴應“不實”律師解讀:公佈姓名是否侵犯5女子隱私權

保證書是否為法官本人所寫?

法官:無可奉告

近日,網友“月光下的小尾巴”在網上發佈了“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領導”微信朋友圈驚現‘保證書’”的帖子。指出該法官“執法知法又犯法”,並·永州市人民法院及湖南當地媒體。

帖子沾貼了名為“亞夫”的微信朋友圈裁屏。該朋友圈文字為:家永遠都是家,那是取代不了的愛。老婆:對不起,我錯了!徹底地錯了。最後一次請相信我。

之後是手寫的保證書:我屈某某(保證書上是真實姓名)今天慎重思量自己以前的所作所為影響到了家庭和老婆的身體健康。出於對家庭的責任,對老婆何某某(保證書上是真實姓名)說句對不起,我錯了。我在這裡保證和發誓:堅決跟黃某某,楊某某,沈某、唐某某,鄧某某(均為真實姓名)斷絕一切不正當的男女關係。保證做到,不再與她們電話、QQ、微信、短信、開房等一切聯繫,今後不再與任何女人再有不正當的關係。希望老婆相信我這次的決心。落款為:屈某某(真實姓名), 2019.7.20。目前,該網帖已被刪除。

華商報記者在永州市中院官網看到,屈某某系永州中院法官。該院2015年2月14日發佈的“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名單”中,屈某某是某庭庭長,“法官等級”是一級。2016年9月29日,“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名單”中屈某某被免去某庭庭長職務,之後任該法院某局局長。今年6月29日,《永州日報》刊發的題為“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名單”中,屈某某被任命為永州市中院刑事審判某庭庭長。

保證書中的屈某某是不是永州中院刑事審判庭某庭長屈某某?微信朋友圈中的“亞夫”是否是屈某某本人?8月6日下午,華商報記者致電屈某某,電話一直無人接聽,短信也未回覆。永州中院一工作人員獲悉記者採訪意圖後,稱此事他們並不清楚,隨後掛斷電話。昨日下午,華商報記者多次致電永州中院新聞發言人鄧述榮的電話,始終無法接通。

湖南省永州市江永縣建築材料廠職工張師傅因為集體財產被倒賣一案曾與屈某某相識。8月6日,談起屈某某時,張師傅稱,屈某某人很活絡,接待群眾時也很熱情,但他們的案子一直沒給立案,他感覺屈庭長是個嚴格執行上級命令的法官。問及屈庭長的情感生活時,張師傅說,這些他並不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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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則手寫“保證書”在網絡瘋傳,自稱屈某某的男子在保證書上寫道:堅決跟黃某某,楊某某,沈某、唐某某,鄧某某斷絕一切不正當的男女關係,今後不再與她們電話、QQ、短信、開房等。有網友指出,屈某某為湖南省永州市中院法官。

朋友圈保證“不與5女子開房”永州法官迴應“不實”律師解讀:公佈姓名是否侵犯5女子隱私權

保證書是否為法官本人所寫?

法官:無可奉告

近日,網友“月光下的小尾巴”在網上發佈了“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領導”微信朋友圈驚現‘保證書’”的帖子。指出該法官“執法知法又犯法”,並·永州市人民法院及湖南當地媒體。

帖子沾貼了名為“亞夫”的微信朋友圈裁屏。該朋友圈文字為:家永遠都是家,那是取代不了的愛。老婆:對不起,我錯了!徹底地錯了。最後一次請相信我。

之後是手寫的保證書:我屈某某(保證書上是真實姓名)今天慎重思量自己以前的所作所為影響到了家庭和老婆的身體健康。出於對家庭的責任,對老婆何某某(保證書上是真實姓名)說句對不起,我錯了。我在這裡保證和發誓:堅決跟黃某某,楊某某,沈某、唐某某,鄧某某(均為真實姓名)斷絕一切不正當的男女關係。保證做到,不再與她們電話、QQ、微信、短信、開房等一切聯繫,今後不再與任何女人再有不正當的關係。希望老婆相信我這次的決心。落款為:屈某某(真實姓名), 2019.7.20。目前,該網帖已被刪除。

華商報記者在永州市中院官網看到,屈某某系永州中院法官。該院2015年2月14日發佈的“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名單”中,屈某某是某庭庭長,“法官等級”是一級。2016年9月29日,“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名單”中屈某某被免去某庭庭長職務,之後任該法院某局局長。今年6月29日,《永州日報》刊發的題為“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名單”中,屈某某被任命為永州市中院刑事審判某庭庭長。

保證書中的屈某某是不是永州中院刑事審判庭某庭長屈某某?微信朋友圈中的“亞夫”是否是屈某某本人?8月6日下午,華商報記者致電屈某某,電話一直無人接聽,短信也未回覆。永州中院一工作人員獲悉記者採訪意圖後,稱此事他們並不清楚,隨後掛斷電話。昨日下午,華商報記者多次致電永州中院新聞發言人鄧述榮的電話,始終無法接通。

湖南省永州市江永縣建築材料廠職工張師傅因為集體財產被倒賣一案曾與屈某某相識。8月6日,談起屈某某時,張師傅稱,屈某某人很活絡,接待群眾時也很熱情,但他們的案子一直沒給立案,他感覺屈庭長是個嚴格執行上級命令的法官。問及屈庭長的情感生活時,張師傅說,這些他並不瞭解。

朋友圈保證“不與5女子開房”永州法官迴應“不實”律師解讀:公佈姓名是否侵犯5女子隱私權

之前,澎湃新聞報道,屈某某在迴應“保證書”一事時稱,“有些事情不好跟你說,我只能跟你說一句:上面發上去的東西是不實的。”對於“筆跡是否是本人的、微信號是否被盜等”問題,屈某某迴應:“這些東西我無可奉告,我相信人間自有公道。” 屈某某還說,這件事組織正在調查,作為法官也要保護自己的權利。永州中院新聞發言人鄧述榮8月3日迴應澎湃新聞時稱, “已經關注到了,正在調查,有結果會進行通報”。

朋友圈公佈5女子姓名是否侵權?

律師:5女子若未違法 公佈姓名侵權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趙良善律師認為,如果朋友圈的“保證書”確係永州中院法官屈某某所寫,屈某某侵犯了5名女子的隱私權。趙良善稱,隱私權是公民(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相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隱私權是一種私有權,不容他人侵犯。感情問題系私人問題,當事人有權允許他人知悉或者不知悉。本案中,即使該5名女子存在過錯,如涉嫌違法,由法律規制懲處,如不涉嫌違法,任何人不得擅自干涉,未經本人同意,將其姓名公佈於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趙良善指出,微信朋友圈屬於公共社交平臺,具有流量大、轉載量大、社會影響力大等特點,公然將對他人具有降低性評價內容或者涉嫌他人個人私人信息發至公共領域,屬於侵犯他人隱私及名譽,權利人可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之規定,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法律後果。

如果他人盜用法官微信賬號僅是為了發佈上述保證書內容,同樣構成侵犯隱私權,法官和5名涉事女子均可提起民事訴訟。如果盜用法官賬號是為了詐騙或者盜竊、敲詐勒索等,將根據實際發生的行為及情節進行處罰,例如盜竊罪、詐騙罪等。

如果書寫保證書的法官屈某某確實存在保證書中所述的不良作風問題,這屬於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基於其法官身份,將根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九條:“與他人通姦,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與所承辦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親屬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第一百條:“重婚或者包養情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之規定,屈某某或面臨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殷清利律師認為,隱私權雖然在我國還沒有達到完善的程度,但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二款已經將隱私權列為應當保護的民事權益的部分,而且《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還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等權利。所以應依法保護並不得侵犯他人的隱私權。

本案中,也許當事法官與其他5名女性有一定的關係,但該關係的內容披露沒有對5名女性姓名進行隱蔽或化名處理,導致5名女性圈子的相關自然人會聯繫到對其相應隱私的評價,所以5名女性的姓名及關係內容,屬於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祕密,其享有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權利。所以屬於侵權行為。

殷清利介紹,如果是他人盜用法官微信號發佈保證書,亦侵犯了當事法官及5名女性的隱私權。對此可能面臨以下責任:首先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即停止侵害,刪除所發佈的文章及內容,通過一定形式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在相應的範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次,如果該文章內容屬於虛假信息,相關人員發佈網絡後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其行為涉嫌構成網絡誹謗罪,應當依法予以立案並追究刑事責任。 華商報記者 陳有謀 編輯 王利民

本文由樹木計劃作者【華商報】創作,在今日頭條獨家發佈,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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