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正刷著手機
看著股票的上下波動
“叮——”突然彈出一條手機短信
“【XX銀行】您尾號XXXX賬戶
10月19日餘額為-2XX0000元”
負債兩百多萬?!
收到短信的吳某當場就懵了
碰到這種情況的不僅僅是吳某一人
還有20人也遭遇了同樣的狀況
2018年10月10日,婺城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某公司與21位被告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一案。
要說起這案子
還得從21位股東陸續發現
“自己被負債”開始
賬戶顯示為負數?
吳某是生意人,銀行賬戶均開通了餘額變動提醒。2018年10月19日,他像往常一樣查詢手機收到的短信,卻驚奇的發現收到貨款的賬戶竟然顯示兩百餘萬元的負數。
與此同時,胡某也發現無法正常使用微信和支付寶綁定的銀行卡,剛剛到到賬的理財資金也無法轉出。待他們第一時間趕到銀行後,得知賬戶竟被法院查封了!
原來,吳某、胡某及其餘19名股東原是金華市某電子器材有限公司的職工。後該公司因政企分開,改由部分職工入股成立。於是,吳某等21名職工入股成了該公司的“小股東”。
2006年7月,公司因虧損進行清算後被吊銷。但公司在經營期間曾向金融機構借款,吊銷時尚欠17萬元本金和100多萬元利息。2018年12月22日,該債權轉讓給了浙江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後又轉讓給原告。
原告從其他公司受讓了該筆債權後,以原破產公司股東未妥善保管公司財務帳冊致無法進行清算為由,要求21名股東承擔該筆債務的連帶責任。
炸鍋的微信群
原告怎麼知道我們的賬戶?
法院憑什麼查封我們的賬戶?
為什麼我的賬戶都被查封了?
離開了這麼多年和我們有什麼關係?
一連串的問題……
21位被告沒想到離開公司這麼多年,竟然是以這種方式聚在微信群裡,大家都對此事充滿了憤怒和不解。法院的查封已經對各被告的生活造成了巨大影響:收到的貨款取不出、水電費用無法代扣代繳、生意夥伴產生了懷疑……
被圍住的法官
“叮——” “叮——”
微信時不時彈出消息
這麼多疑問無法解答怎麼辦
那麼,集體上訪!
就這樣,21位被告一起來到了
婺城法院信訪接待室
該案的書記員黃俊偉,是2018年才進法院的新干警,第一次接訪就面對咄咄逼人的21位被告。
請大家感受一下“氣勢”
鎮定!鎮定!
黃幹警一方面收集被告提交的材料,一方面耐心解釋保全程序。但明顯現場各被告對他的解釋並不滿意,嘈雜的環境和越來越激動的“21人大團”讓整個房間炸開了鍋。
這時,承辦法官吳鬆玲讓書記員黃俊偉召集其中2名被告代表進行對話,緊張的氛圍這才暫時得到了緩解……
法官助理阮君從第一次得知該案的保全情況後,就對案件情況進行了梳理,並做好了準備工作。
在接待代表的過程中,阮君有理有據地分析,同時安撫被告代表的情緒,向被告提出委託律師並選舉訴訟代表人參加庭審的建議,為案件順利進行做好準備。
井然有序的庭審
21位被告終於等到了開庭的那天。還未開庭,法庭的氣氛便劍拔弩張,尤其是原告代理律師落座後,各位被告的情緒便激動起來,甚至有被告對律師進行了人身攻擊。見此情況,承辦法官趕緊制止,並向被告強調了法庭紀律。
庭審中,承辦法官抓住主要案件事實進行審查,組織原、被告圍繞核心爭議焦點進行辯論,之後1個小時的庭審井然有序地進行著。
終於等來解封的那一天
2018年12月6日,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一審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不服判決,上訴至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8日,金華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相關查封賬戶已全部解封完畢。
法官說法
原告依法獲得的債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債務人金華市電子器材有限公司在破產清算過程中,各股東未向管理人提交財務會計資料。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第二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獲得債權後,便主張本案21名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但本案各被告因企業改制成為債務人的小股東,具有很強的時代特徵,並不必然有保管公司財產、賬冊等重要文件的義務,原告證據不足以證明各被告存在怠於履行義務的事實,其訴請不應被支持。
此外,針對21名被告爭議較大的訴訟保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該裁定執行過程中,申請保全人可以向已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執行法院,書面申請通過該系統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此案中,原告書面申請保全並提供了擔保,法院在訴訟標的額內依法採取查封措施。判決結果生效後,法官也及時對查封賬戶進行了解封,使案件取得了一個雙方都接納的結果。
這是一起國企改制的歷史遺留問題,但在法官的多番耐心組織當事人懇談、商討下,經歷了一審、二審,最終促成該案全面解決,收到了良好效果。
文 | 婺城法院 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