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任妻子五名子女!父親留遺囑將房產留給長女,但卻被一分為六,只因一件事…'

銀行 婚姻 廣州 法律 大洋網 2019-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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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之間爭奪遺產甚至大打出手的情景,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少見。

近期,發生在廣州的一場遺產爭奪戰,涉及人員眾多,人物關係、案情錯綜複雜,連電視劇都不敢這麼演。

案例中的男主人雖然生前立下了遺囑,但在他去世後,五名子女和幾任妻子還是因為房產繼承問題發生了爭執,結果鬧上公堂,到底該怎麼分配遺產才能讓眾人心服?

立下兩份公證遺囑,房產歸長女股份給幼女

廣州男子阿良有過三次婚姻,共生育了五名子女。

其中,阿良與第一任妻子生育了女兒桃,與第二任妻子小月生育了燕、茵、小新三名子女。2013年8月,阿良與第三任妻子阿英結婚,同年生育了女兒小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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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之間爭奪遺產甚至大打出手的情景,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少見。

近期,發生在廣州的一場遺產爭奪戰,涉及人員眾多,人物關係、案情錯綜複雜,連電視劇都不敢這麼演。

案例中的男主人雖然生前立下了遺囑,但在他去世後,五名子女和幾任妻子還是因為房產繼承問題發生了爭執,結果鬧上公堂,到底該怎麼分配遺產才能讓眾人心服?

立下兩份公證遺囑,房產歸長女股份給幼女

廣州男子阿良有過三次婚姻,共生育了五名子女。

其中,阿良與第一任妻子生育了女兒桃,與第二任妻子小月生育了燕、茵、小新三名子女。2013年8月,阿良與第三任妻子阿英結婚,同年生育了女兒小琦。

三任妻子五名子女!父親留遺囑將房產留給長女,但卻被一分為六,只因一件事…

阿良知道自己子女眾多,擔心走後子女之間會發生爭產糾紛,為此生前立下了關於房產和股份的兩份遺產。

2017年2月23日,阿良在蘿崗公證處訂立兩份公證遺囑,其中一份公證遺囑記載:阿良去世後,房屋權益中屬於阿良佔有的份額全部留給阿良的女兒桃所有桃必須支付人民幣陸拾萬元給阿良治病,否則不能取得上述財產。

另一份公證遺囑記載:阿良所有的200股社區股由小琦繼承。

2017年3月4日,阿良簽署《確認書》,記載:桃繼承涉案房屋的條件是在阿良指定的銀行賬戶中轉入60萬元作為阿良的治療款項;如果阿良在治療過程中死亡,只要桃在阿良死亡後半年內向該指定賬戶轉入的款項達到60萬元,即等同於達成繼承涉案房屋所附的條件,桃可繼承上述房屋。經查明,桃向阿良指定賬戶中分三次轉賬,共計轉賬10萬元。

阿良的第三任妻子阿英則作出《放棄財產繼承確認書》,確認提前放棄繼承涉案房屋,其依法可繼承的部分將全部由桃繼承,並簽名、按捺指印。

阿英聲稱,《放棄財產繼承確認書》是其本人簽署,但放棄繼承以桃在阿良死亡後半年內支付60萬元至指定賬戶為對價。

法院判決:房產各佔六分之一份額

2017年3月20日,阿良不幸去世,阿良父母也都不在人世。

阿良去世後,雖然生前有立下遺囑,但其妻子以及子女還是因為遺產繼承問題發生了爭執,進而鬧上了公堂。2018年9月,阿良的第三任妻子阿英和幼女小琦將阿良的第二任妻子小月及阿良其餘四名子女桃、燕、茵、小新全部列為被告,起訴至黃埔法院要求確認繼承份額。

最終,這起爭產案件經黃埔法院審理後有了判決結果。關於房產部分,由阿英、小琦以及桃、燕、茵、小新各繼承六分之一的份額。此外,阿英以及燕、茵、小新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各支付桃2萬元。

法官釋法

阿良生前明明立下了遺囑,清楚表明房產歸長女桃所有,但為何法院卻沒有認定阿良這份遺囑,反而判決房產由阿英、小琦以及桃、燕、茵、小新各繼承六分之一的份額呢?

一起來看看法官怎麼說:

01

阿良的房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黃埔法院刑庭三級高級法官張慶國指出,本案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阿良於2017年3月4日簽署的《確認書》屬於代書遺囑,不能變更其於2017年2月23日立的公證遺囑。根據該公證遺囑的記載,長女桃取得遺產的前提條件是支付阿良60萬元醫療費,故該遺囑系附條件的遺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被告桃共計僅轉賬10萬元至阿良指定的賬戶,即支付60萬元醫療費的條件未成就,為此,該公證遺囑未生效,故本案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02

阿英、桃、燕、茵、小新、小琦6人有資格繼承房產

既然確定按照法定繼承處理阿良的房產,那阿良的哪些親屬可以被列為繼承人,有資格繼承房產呢?

張慶國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鑑於阿良的父母均已死亡,故阿良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為阿英、桃、燕、茵、小新、小琦。被告小月系阿良的前妻,並非阿良的法定繼承人,故不應參與遺產分配。為此,阿英、桃、燕、茵、小新、小琦在法律上有資格繼承阿良的遺產。

03

第三任妻子雖確認放棄繼承房產,為何仍可參與房產分配?

從阿英簽署的《放棄繼承確認書》看,若阿英放棄繼承涉案房屋,則她對可繼承份額不再享有處分權,無法在《放棄繼承確認書》中確認該份額由桃繼承,故《放棄繼承確認書》的真實含義是阿英並未放棄繼承,而是將可繼承份額贈與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鑑於涉案房屋的權屬人尚未變更為被告桃,說明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尚未發生轉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結合本案,原告阿英將其可繼承的涉案房屋的份額贈與被告桃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且《放棄繼承確認書》亦未經公證,為此該贈與不屬於不可撤銷的贈與。

再者,阿英在庭審中稱,若桃未支付60萬元則不放棄涉案房屋的繼承權,這說明阿英撤銷了《放棄繼承確認書》中的無條件贈與行為,故阿英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仍可在法定繼承中參與遺產分配。

04

未成年的幼女小琦是否應多分配房產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原告小琦年僅6歲,系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但鑑於小琦已繼承阿良的200股社區股,在2018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獲得分紅收益共計1.7萬元,且原告提交的證明小琦生活存在特殊困難的證據亦缺乏充分的證明力,故在分割涉案房屋份額時不再多分配給小琦。

05

長女桃支付給父親的10萬元如何處理?

鑑於長女桃支付了阿良10萬元用於阿良治病及其喪葬事宜,根據公平原則,原告阿英作為扶養義務人、被告燕、茵、小新作為共同贍養義務人應共同承擔扶養、贍養義務並補償相應款項給桃。

但是,原告小琦系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故該10萬元應由小琦以外的法定繼承人均攤,即六位法定繼承人各繼承涉案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額,除小琦以外的五位法定繼承人各承擔10萬元的五分之一(即2萬元),作為對桃的補償。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章程 通訊員李雪

廣州日報全媒體圖片記者:章程 通訊員李雪

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石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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