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招募」最新肺癌臨床試驗藥物:注射用普那布林濃溶液、AZD9291(泰瑞沙)、SPH1188-11

藥品 肺癌 癌症 心血管病 清華細胞治療 清華細胞治療 2017-09-14

目前,在我國,

經歷手術、放化療、

國內上市的靶向藥物治療後,

很多的患者

都會處於一種束手無策的尷尬境地,

而參加新藥的臨床試驗,

嘗試最新的抗癌藥物,

可能會是這部分患者最後的,

也是最充滿希望的一條出路。

本期,我們特選擇部分

最新正在招募的肺癌臨床試驗,

希望大家帶來幫助:

若有興趣參加的患者,

往下拉

可詳細瞭解入選標準及排除標準等信息!

注:本試驗信息來自CFDA “藥物臨床試驗登記與公示平臺”,本公眾號只負責信息推送,感興趣的患者可自行聯繫相關研究機構及主要研究者,具體入組要求還需進一步諮詢相關醫生。

01

注射用普那布林濃溶液

試驗題目:評價普那布林+多西他賽治療NSCLC的安全和有效性

適應症:適用於既往採用1種或2種非紫杉烷化療方案治療後出現進展的、至少有一處可測量肺病灶的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NSCLC)患者;患者可能也經先前的程序性死亡受體-1(PD-1)/程序性死亡受體-配體1(PD-L1)檢查點抑制劑免疫療法治療失敗。一線治療方案應是以鉑劑為基礎的方案

目標入組人數: 國際多中心試驗:總體550人, 中國440人;

主要研究者:

韓寶惠;醫學博士,主任醫師(上海市胸科醫院)

石遠凱;醫學博士,主任醫師(中國醫學科學院腫瘤醫院)

入組標準:

1年滿≥ 18週歲的男性和女性
2ECOG體力狀態≤2
3經組織病理學或細胞學證實的非小細胞肺癌(NSCLC)
4採用1種或2種治療方案治療轉移性疾病過程中或之後出現疾病進展。晚期(IIIB期)或轉移性疾病(IV期)的治療方案可以是化療或免疫療法。為使用不同藥物控制毒性而對方案所做的改動不構成新的治療方案。基於鉑劑的化療之後的維持治療不視為獨立的治療方案。早期疾病的輔助或新輔助化療和/或放化療不能算作既往化療。既往放療不能排除在外。既往接受過PD-1/PD-L1抑制劑免疫療法不構成排除標準。既往治療晚期或轉移性疾病必須包括以鉑劑為基礎的方案
5沒有控制住的腦轉移或軟腦膜受累的腦轉移患者,現無症狀且影像學檢查顯示病灶至少已經穩定且中間至少有4周未出現新病灶的患者可以入組。需要甾體類藥物繼續治療腦轉移的患者可以入組;入組之前其給藥劑量必須保持穩定至少4周。
6患者必須有至少一處經過CT或MRI檢查證實為符合RECIST 1.1標準的≥10 mm的可測量肺病灶。腫瘤影像學評估在隨機化前28天內進行。
7所有非鱗狀NSCLC患者必須接受第19號外顯子缺失、21號外顯子L858R置換突變檢測。只有那些未出現EGFR敏化突變的患者才是合格的且其必須在以鉑劑為基礎的化療之後出現疾病進展。
8按照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CTCAE)(4.03版)的規定既往化療、手術或放療的所有不良事件必須已經消退至≤2級,但是神經學不良事件除外,其必須消退至≤1級
9在研究藥物給藥前的14天內,中心實驗室提供了下述實驗室檢查結果:無論是否給予輸血或生長因子支持,血紅蛋白≥9 g/dL;無論是否給予生長因子支持,絕對中性粒細胞計數≥1.5×109/L;無論是否給予輸血或生長因子支持,血小板數≥100×109/L;血清總膽紅素≤1.5×正常上限(ULN),除非患者被確診為Gilbert疾病,在這種情況下,血清膽紅素≤3.0×正常上限(ULN);AST和ALT≤2.5×ULN(≤1.5×ULN,如果鹼性磷酸酶>2.5×ULN);血清肌酐≤1.5×ULN
10預期壽命超過12周
11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篩選時妊娠試驗結果呈陰性。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既往未行子宮切除術的性成熟女性或者有證據表明過去12個月內有月經的女性。但是閉經12個月及以上的女性如果閉經很可能是既往化療、抗雌激素或卵巢抑制引起的則仍認為具有生育能力:a.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即有月經的女性)在研究藥物首次給藥前24小時內尿液妊娠試驗結果必須呈陰性(尿液妊娠試驗結果呈陽性需要通過血清妊娠試驗進行確認);b.入組研究的具有生育能力的性活躍女性必須同意在研究過程中和研究藥物最後一次給藥後3個月中使用2種認可的避孕方法。有效的生育控制包括(a)宮內節育器(IUD)加一種屏障法;(b)穩定劑量的荷爾蒙避孕至少3個月(例如,口服、注射、植入、經皮給藥)加一種屏障法;(c)2種屏障法。有效的屏障法有男性或女性避孕套、子宮帽和殺精子劑(含有殺精化學品的乳膏或凝膠);或(d)伴侶切除輸精管;男性患者性活躍且其伴侶為絕經前女性:同意治療期間和研究藥物最後一次給藥後至少3個月使用上述入選標準11b中的2種避孕方法
12簽署知情同意書

排除標準:

1在接受研究藥物前3周內接受化療、生物治療、免疫治療、放療或研究藥物(治療性或診斷性)。在首次研究藥物給藥前4周內接受除診斷性手術外的重大手術
2重大心臟病史:在研究藥物首次給藥前1年內(時間窗18天內),曾有心肌梗塞或缺血性心臟病病史;未得到控制的心律失常;有先天性QT延長病史;符合活動性缺血性心臟病表現的ECG結果;紐約心臟病學會III級或IV級心臟病;未得到控制的高血壓:儘管接受抗高血壓藥物,但是血壓一直高於150 mmHg(收縮壓)和100 mmHg(舒張壓)
3既往接受多西他賽的患者
4在過去的一年內(時間窗18天內)既往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或腦血管意外。隨機化前3周內任何神經學毒性≥2級
5有出血性腹瀉、炎症性腸病或未得到控制的消化性潰瘍病史(雷尼替丁或其同等藥物和/或奧美拉唑或其同等藥物的伴隨治療是可以接受的)。有腸梗阻或其他已知導致易患腸梗阻或慢性小腸運動減弱的嚴重消化道疾病病史
6未得到控制的、需要全身治療的活動期細菌、病毒或真菌感染
7已知感染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或患有活動性甲型、乙型和丙型肝炎
8已知既往對含有聚山梨醇酯80、聚氧乙烯15-羥基硬脂酸/聚乙二醇15羥基硬脂酸(Solutol HS 15/Kolliphor HS 15)的藥品發生過敏反應的患者
9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受試者
10其他部位腫瘤,除非緩解已經超過5年時間(接受根治性治療的非黑色素瘤性皮膚癌或原位宮頸癌也不能排除)
11研究者認為會對患者構成過高風險的身體異常。此類異常的例子包括無法控制的糖尿病、需要腸外抗感染治療的感染、肝衰竭、精神狀態的變化或可能干擾患者理解知情同意書的精神異常。
12不願意或無法遵守方案中規定的程序。

02

AZD9291(泰瑞沙)

試驗題目:治療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的III期研究

適應症: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目標入組人數:國際多中心試驗:總體530人, 中國120人

主要研究者:周彩存,主任醫師(上海市肺科醫院)

入組標準:

1男性或女性,年齡不小於18歲
2病理確診的肺腺癌
3腫瘤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NSCLC,已不適合開展根治性手術和放療
4與EGFR-TKI敏感性有關的兩種常見EGFR突變(Ex19del,L858R)腫瘤至少攜帶一種,或者還合併其他EGFR突變
5患者必須提供未經染色的存檔腫瘤組織樣本,並且大小能夠滿足中心實驗室分析EGFR突變狀態所需
6患者須為初治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NSCLC,且適合採用研究中心為其選定的吉非替尼或厄洛替尼進行一線治療。如果滿足所有其他入選標準,允許既往使用過輔助和新輔助治療(化療、放療、研究藥物)

排除標準:

1接受過下列任何一項治療:既往對局部晚期/轉移性NSCLC開展過全身性抗癌治療;EGFR-TRI進行過既往治療;研究藥物首次給藥前的4周內,曾行重大手術;研究藥物首次給藥前4周內,曾對30%以上骨髓進行放療,或者開展過大面積照射;患者正在使用(或者在研究藥物首次給藥前1周內無法停用)的某些藥物或草藥補充劑,已知是細胞色素P450(CYP)3A4的強誘導劑;其他抗癌療法;停用其他試驗性藥物的時間不到該藥的5個半衰期或獲知接受過任何類似物治療。
2合併有其他惡性腫瘤或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並且在研究藥物首次給藥後2年內需要進行治療
3患有脊髓壓迫、症狀性、不穩定腦轉移但已完成徹底治療、未使用甾體類藥物以及在完成徹底治療和甾體類藥物治療後精神狀況穩定至少達2 周的患者除外
4確診患有重度或未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未控制高血壓患者和活動性易出血體質;或活動性感染,包括乙型肝炎、丙型肝炎、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5難以控制的噁心和嘔吐,慢性腸胃疾病,患者無法吞嚥藥品製劑,曾行重大腸切除術,可能影響AZD9291的充分吸收
6在靜息狀態下,3 次ECG 檢查得出的平均校正QT 間期(QTc)>470 msec,QTcF值採用篩選期門診心電圖儀輸出的數值;各種有臨床意義的心律、傳導、靜息ECG 形態異常;可能增加QTc 延長風險或心律失常事件風險的各種因素或,家族史中一級親屬有長QT 綜合徵或不到40 歲就不明原因猝死,或任何可能延長QT間期的各種合併用藥。
7有下列既往史:ILD,藥物性ILD,需要類固醇治療的放射性肺炎,臨床上有活動的ILD

03

SPH1188-11片

試驗題目:SPH1188-11片治療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的I期臨床研究

適應症: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目標入組人數:國內試驗18-36人

主要研究者:曹軍寧,碩士,主任醫師(復旦大學附屬腫瘤醫院)

入組標準:

1年齡18-70週歲,男女均可。
2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非小細胞肺癌(NSCLC),臨床分期為ⅢB或Ⅳ期,曾接受過第一代EGFR-TKI和/或化療失敗或不能耐受(第一代EGFR-TKI包括但不限於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埃克替尼等);無論EGFR狀態,且不能接受根治手術或放療。
3按照實體瘤療效評價標準(RECIST,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版本1.1,患者至少具有一個可測量病灶。
4預期生存3個月以上。
5ECOG-PS評分為0-1分。
6育齡女性必須在試驗用藥開始前7天內行妊娠試驗且結果為陰性,並在試驗期間同意採取有效的避孕措施直至研究藥物終止後3個月。男性必須同意在研究期間採取避孕措施直至研究藥物終止後3個月。
7理解並自願簽署知情同意書。

排除標準:

1在開始試驗用藥前7天內或5個半衰期(取其長者)內使用EGFR-TKI(包括但不限於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埃克替尼等)。
2既往使用過2代或3代EGFR-TKI的受試者(包括但不限於阿法替尼、奧希替尼等)。
3在開始試驗用藥前4周內使用過細胞毒化療或其他抗腫瘤藥物。
4在開始試驗用藥前4周內進行過大手術(除外血管支架植入術)。
5在開始試驗用藥前4周內接受放療。
6在開始試驗用藥前7天內使用CYP3A4的強抑制劑和/或強誘導劑和/或CYP2D6強抑制劑。開始試驗用藥後無法停用CYP3A4的強抑制劑和/或強誘導劑和/或CYP2D6強抑制劑。
7在試驗用藥開始前7天內,實驗室檢查: -血常規:中性粒細胞絕對數<1.5×109/L,血小板<100×109/L,血紅蛋白<90g/L; -肝功能:總膽紅素>1.5×ULN(肝轉移或Gilbert’s綜合徵時總膽紅素>3×ULN),ALT>2.5×ULN,AST>2.5×ULN (肝轉移時ALT或/和AST>5×ULN); -腎功能:血肌酐>1.5×ULN且肌酐清除率<50ml/min,僅在血肌酐>1.5×ULN時計算肌酐清除率,採用Cockcroft Gault公式計算肌酐清除率。
8根據美國國立癌症研究所常見不良反應事件評價標準(NCI-CTCAE 4.03)有2級及2級以上慢性毒性反應(不包括脫髮、既往鉑類為基礎的化療導致的神經毒性)未痊癒者。
9脊髓壓迫或腦轉移,除外無症狀的患者或穩定的4周內無須使用激素治療的患者。
10根據研究者判斷,存在嚴重或不能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如不穩定或不能代償的呼吸、心臟、肝臟、腎臟或代謝性疾病)的證據。活動性出血性疾病、活動性感染性疾病包括乙肝表面抗原陽性且HBV-DNA檢測>檢測下限,或丙肝抗體陽性,或HIV抗體陽性。
11心臟標準:QTc>480msec。存在可導致QTc延長或心律失常的因素如充血性心力衰竭、低鉀血癥、先天性長QT綜合徵,長QT綜合徵的家族史,其他已知可延長QT間期的合併用藥。存在任何不穩定的心血管疾病(包括紐約心臟病學會NYHA心功能分級達Ⅲ或Ⅳ級、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穩定性心絞痛、一年內心肌梗塞病史、四級高血壓)。LVEF<50%。
12既往患間質性肺病、藥物誘導的間質性疾病、需要激素治療的放射性肺炎或任何具臨床證據的活動性間質性肺病。
13存在特發性肺纖維化。
14有顯著的胃腸道異常,以腹瀉為特徵。
15存在吞嚥困難或影響藥物吸收的消化道疾病或存在其它不能口服藥物的障礙或疾患。
16一年內有角膜炎、潰瘍性角膜炎、嚴重乾眼症等顯著的眼科疾病史。
17在五年內患有任何其它惡性腫瘤(完全治癒的宮頸原位癌或基底細胞或鱗狀上皮細胞皮膚癌除外)。
18既往有明確的神經或精神障礙史,包括癲癇或痴呆。
19已知對試驗藥物或該產品的任一賦形劑過敏。
20在開始試驗用藥前4周內參加其他藥物臨床試驗。
21同時接受其他任何抗腫瘤治療。
22妊娠或哺乳期婦女。
23研究者認為不適宜參加本研究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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