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冠心病,你們不能收監” !揚州檢察:聯動監督收監一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

揚州 冠心病 句容 鎮江 江蘇 檢察日報 經濟 江蘇檢察在線 20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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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王金林 秦國玉

近日,經江蘇省揚州市區兩級檢察院依法監督,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再次犯罪的惡勢力集團首要分子劉某終於被法院收監執行,送往鎮江市句容監獄服刑。一向以“嚴重冠心病”為“護身符”的劉某看到執行通知書時,再也不吭聲了。

2016年11月16日,劉某因開設賭場罪被廣陵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但因劉某患有較為嚴重的冠心病、陳舊性前壁心肌梗塞,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2017年1月5日,法院作出對其暫予監外執行十個月的決定,時間從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11月4日,並在期滿後延長暫予監外執行五個月。

暫予監外執行之初,劉某還算老實,但有了“冠心病”作為“護身符”,他內心一直蠢蠢欲動。2017年春節,劉某在熙熙攘攘的返鄉人群中覓得“商機”,遂與魏某、李某僱用20餘人“重操舊業”開設賭場。劉某團伙組織較為固定且分工明確,有專人佈置崗哨、調度車輛、抽頭漁利。在開設賭場期間,該團伙常對參賭人員施以威脅、放貸、監督手機使用等非法手段,共非法獲利112萬餘元。2017年10月,該賭場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

2018年9月20日,經揚州市廣陵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廣陵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劉某等人為惡勢力犯罪集團,而劉某為該犯罪集團主犯,且系首要分子。鑑於劉某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之前又犯罪,依法數罪併罰,決定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一審判決後,案件其他同案犯提出上訴。2018年12月29日,揚州市中級法院裁定維持原判。裁定生效後,法院因劉某患有冠心病並未將其交付執行。

兩次判決,皆因罪犯患有冠心病未被交付執行。作為惡勢力集團首要分子的劉某到底能否被收押?廣陵區檢察院調查後認為,劉某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重新犯罪,且與他人共同實施犯罪而形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以威脅、放貸等非法手段,在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同時劉某系該案主犯和首要分子,屬於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雖患有疾病,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規定,應當認定其為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為有效解決劉某收監問題,揚州市檢察院與廣陵區檢察院聯動發力共同破解難題。揚州市檢察院及時與揚州市看守所召開聯席會議,就劉某的病情及社會危險性問題深入探討,協調解決收押問題。同時,廣陵區檢察院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儘快將劉某送交揚州市看守所羈押。

就在廣陵區法院準備將劉某送交揚州市看守所過程中,劉某突然下落不明,廣陵區檢察院立即督促公安機關啟動網上追逃。近日,經公檢法三家合力,劉某最終被抓獲,並被送往鎮江市句容監獄執行刑罰。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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