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康泰克製毒、民警淪為毒販……江蘇法院公佈6起涉毒犯罪引關注

中國江蘇網訊 “6·26國際禁毒日”來臨之際,6月25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報全省毒品犯罪案件審理情況,201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審毒品犯罪案件4712件,審結5587件,同比均有下降。其中,5公斤以上毒品案件佔比接近20%,涉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案件數量佔比為90%,遠超海洛因等傳統毒品,“互聯網+物流”成為毒品犯罪重要手段。

一同公佈的6起涉毒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江蘇省首例因製造毒品被判處死刑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駕車衝撞抗拒抓捕的毒品犯罪案件,非法設立用於組織他人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絡平臺案件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販賣毒品案件等引人關注。

用康泰克膠囊製毒,“絕命毒師“被判死刑

2014年4、5月份,被告人金東嶺與妻子馬珍林糾集被告人靳星辰、劉全共謀使用康泰克膠囊研製並銷售甲基苯丙胺(冰毒),商定由金東嶺夫婦出資、靳星辰研製、劉全銷售,所得利潤三方平分。5月中旬,4人先後來到金東嶺在泰州市姜堰區的租住處,又購買了製毒設備、原料等,由靳星辰使用劉全提供的康泰克膠囊研製甲基苯丙胺未果。

同年5月下旬,劉全因故離開,被告人金東嶺與靳星辰又共謀使用麻黃素研製甲基苯丙胺,所得利潤均分。金東嶺夫婦出資租房併購買了麻黃素等原材料,金東嶺、靳星辰還向唐雲、楊傑、方操超(均另案處理)學習了製毒方法,掌握了製造甲基苯丙胺的技術。同年6月下旬至10月下旬,向被告人塗欽昌、“誠信出素”等人購買麻黃素共計20餘千克,由金東嶺、靳星辰全部用以製造甲基苯丙胺(依據其製造方法,每克麻黃素約可合成出0.5克甲基苯丙胺),再由金東嶺、馬珍林、靳星辰共同通過網絡聯繫並以快遞方式銷售給馮樹剛(另案處理)等人。

同年10月,靳星辰因故離開,被告人金東嶺、馬珍林繼續通過網絡銷售甲基苯丙胺。同月下旬,金東嶺、馬珍林再次向塗欽昌購買了25千克麻黃素,並將其中約19千克用於製造甲基苯丙胺,後因恐罪行敗露將所得製毒溶液銷燬。同年12月中旬,金東嶺在河北省獻縣租住房屋,安排馬珍林用快遞寄送2千克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劑至該租住處用於銷售。

同年12月23日,公安人員抓獲金東嶺,在其獻縣租住房內查獲甲基苯丙胺1988.66克,甲基苯丙胺片劑17.39克。2014年12月30日、2015年3月17日,公安機關分別抓獲靳星辰、劉全。

經審理,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金東嶺犯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靳星辰犯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涉案人員也均被判刑。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金東嶺等人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報送最高人民法院。今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被告人金東嶺的死刑,6月21日,金東嶺被依法執行死刑。

案例評析:近年來,一些犯罪分子為了牟取更加高額利潤,把目光轉向了製造毒品,導致製造毒品和製毒物品犯罪等源頭性犯罪形勢加劇。被告人金東嶺等人通過網絡購買製毒原料後,在泰州市大肆製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並通過網絡聯繫、快遞郵寄方式銷往外地,形成了制、運、販一條龍的毒品犯罪模式,社會危害性極大,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性質、情節和毒品數量,分別判處死刑、死緩、無期徒刑的重刑,體現了對源頭性毒品犯罪的從嚴懲處。

毒販駕車強行衝卡上演“警匪大片”

被告人成正林夥同他人駕車從江蘇省常州市出發,於2014年12月11日到達廣東省惠州市,後成正林駕車至廣東省陸豐市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用於販賣。當晚,成正林、盧沼華駕車運輸毒品至陸豐市內湖高速收費站時被常州、陸豐兩地公安民警攔截,成正林駕車衝卡。民警在鳴槍警告無效後開槍,當場擊斃盧沼華、擊傷成正林。經搜查,在成正林駕駛的轎車中查獲甲基苯丙胺共計29911.65克。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成正林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成正林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該案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報送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被告人成正林的死刑。

案例評析:本案中兩名販毒人員購買了近30公斤冰毒用於販賣,被公安機關在廣東省陸豐市內湖收費站攔截後,被告人成正林駕車衝撞社會車輛及民警,造成多名民警受傷,抓捕民警在鳴槍示警後開槍,當場將成正林擊傷,同車人員盧沼華擊斃。成正林繫累犯,販賣、運輸毒品數量特別巨大、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判處死刑罰當其罪。

網絡平臺成毒友聚集地

被告人樑力元於2016年底至2017年初期間,加入“名流匯”“CF中國”網絡平臺,在平臺中以視頻方式和他人共同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3月,被告人樑力元主動聯繫網絡技術員“OV”,重新架設“名流匯”視頻網絡平臺,通過名流匯QQ群、名流匯QQ站務群對平臺進行管理,交付網絡維護費、服務器租賃費等,發展平臺會員,對平臺內的虛擬房間進行管理。經查,該平臺在此期間以虛擬房間的形式組織大量吸毒人員在一起視頻吸毒,吸毒人員在房間內發佈“666”等聚眾吸毒暗語,居住在蘇州的陸洲、樑菊(已判刑)等人通過該平臺達成毒品買賣意向並在線下交易毒品。

被告人汪慶於2016年至案發,在組織吸毒活動的“名流匯”視頻平臺等非法網絡中活動,並結識吸毒人員劉某某,後於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間,接受劉某某的買毒請託,從平臺結識的販毒人員處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並由上家通過快遞方式將毒品直接郵寄給劉某某,三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24克,被告人汪慶獲取差價900元。

被告人樑力元於2017年5月9日,在吉林省白山市渾江區被抓獲,公安機關在其越野車內查獲甲基苯丙胺2包,淨重11.28克。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樑力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被告人汪慶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樑力元提出上訴,二審期間撤回上訴。該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評析:信息網絡技術促進了社會經濟發展,極大便利了社會生活,但網絡也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成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被告人樑力元重新架設並管理維護視頻網絡平臺,發展平臺會員,以虛擬房間的形式組織大量吸毒人員在一起視頻吸毒,加速了吸販毒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傳播擴散,成為毒品犯罪滋生蔓延的溫床,社會危害很大。樑力元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中關於“利用信息網絡,設立用於實施傳授製造毒品、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的方法,販賣毒品,非法買賣製毒物品或者組織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佈實施前述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的情形,同時,該網站會員人數眾多,加入會員需要視頻吸毒驗證,陸洲、樑菊等八名會員均因販賣毒品被判刑,可認定為“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

民警竟成毒販被判9年半

2017年12月14日,李某某向高郵市公安局報告微信暱稱為“天天拜佛”(系被告人駱力)的人有販賣毒品嫌疑,高郵市公安局經審批後決定採取控制下交付。當月14日、15日,李某某通過微信與被告人駱力約定以人民幣7000元(含毒資和路費)購買一套甲基苯丙胺(冰毒),交貨地點在高郵市臨澤賓館。2017年12月15日13時許,被告人張衛東(系公安民警)、駱力從鹽城市坐車到高郵市臨澤鎮臨澤賓館,被告人駱力先到該賓館301房間與李某某見面,看到毒資後打電話給被告人張衛東,被告人張衛東來到301房間後將甲基苯丙胺交給李某某,拿到毒資7000元(系高郵市公安局事先準備)後下樓。高郵市公安局在賓館樓下抓獲被告人張衛東,從賓館三樓抓獲被告人駱力,從李某某處提取甲基苯丙胺23.66克。

高郵市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張衛東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駱力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張衛東提出上訴。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13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評析:毒品犯罪嚴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危害人民群眾身心健康。國家工作人員本應自覺抵制毒品、積極參與禁毒鬥爭。但是近年來,國家公職人員吸毒或者涉足毒品犯罪的情況偶有發生,嚴重敗壞黨風政風、社會風氣,損害黨和政府形象。本案張衛東系公安民警,知法犯法,法院根據張衛東系國家工作人員這一情節,依法予以從嚴懲處,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決打擊毒品犯罪的態度。

記者 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