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維持原判,歙縣這名科級幹部獲刑五年六個月'

歙縣 移民 黃山市 黃山市廣播電視臺 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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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原歙縣移民安置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範特生犯貪汙、受賄、單位受賄罪上訴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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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原歙縣移民安置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範特生犯貪汙、受賄、單位受賄罪上訴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維持原判,歙縣這名科級幹部獲刑五年六個月

2019年6月26日,歙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歙縣移民安置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範特生貪汙、受賄、單位受賄案。宣判後,被告人範特生以一審判決對其量刑過重等為由上訴至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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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原歙縣移民安置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範特生犯貪汙、受賄、單位受賄罪上訴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維持原判,歙縣這名科級幹部獲刑五年六個月

2019年6月26日,歙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歙縣移民安置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範特生貪汙、受賄、單位受賄案。宣判後,被告人範特生以一審判決對其量刑過重等為由上訴至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維持原判,歙縣這名科級幹部獲刑五年六個月

歙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單位歙縣移民安置委員會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被告人範特生犯貪汙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對退出的犯罪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尚未退出的犯罪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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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原歙縣移民安置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範特生犯貪汙、受賄、單位受賄罪上訴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維持原判,歙縣這名科級幹部獲刑五年六個月

2019年6月26日,歙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歙縣移民安置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範特生貪汙、受賄、單位受賄案。宣判後,被告人範特生以一審判決對其量刑過重等為由上訴至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維持原判,歙縣這名科級幹部獲刑五年六個月

歙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單位歙縣移民安置委員會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被告人範特生犯貪汙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對退出的犯罪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尚未退出的犯罪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二審維持原判,歙縣這名科級幹部獲刑五年六個月

被告人範特生提起上訴後,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一審被告人),聽取了其辯護人及一審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和辯護人的意見,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一審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上訴人(一審被告人)範特生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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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原歙縣移民安置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範特生犯貪汙、受賄、單位受賄罪上訴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維持原判,歙縣這名科級幹部獲刑五年六個月

2019年6月26日,歙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歙縣移民安置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範特生貪汙、受賄、單位受賄案。宣判後,被告人範特生以一審判決對其量刑過重等為由上訴至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維持原判,歙縣這名科級幹部獲刑五年六個月

歙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單位歙縣移民安置委員會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被告人範特生犯貪汙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對退出的犯罪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尚未退出的犯罪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二審維持原判,歙縣這名科級幹部獲刑五年六個月

被告人範特生提起上訴後,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一審被告人),聽取了其辯護人及一審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和辯護人的意見,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一審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上訴人(一審被告人)範特生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二審維持原判,歙縣這名科級幹部獲刑五年六個月

通訊員:李美蓉、吳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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