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調解公約》助推國際商事調解深入融合發展 --專訪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SIMC)主席林長仁和總裁全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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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調解公約》助推國際商事調解深入融合發展 --專訪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SIMC)主席林長仁和總裁全會民

調解作為一種友好的爭議解決方式,在商業實務中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應用。2019年8月7日,包括中國、美國、新加坡和韓國在內的46個國家首批簽署了《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簡稱《新加坡調解公約》,下稱《公約》),更彰顯了國際社會對調解的認同。《公約》的重要意義在於為調解後當事人達成的國際商事和解協議提供了跨境執行的法律保障。就調解及《公約》相關問題,我對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Mediation Center, SIMC)的兩位負責人進行了專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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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調解公約》助推國際商事調解深入融合發展 --專訪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SIMC)主席林長仁和總裁全會民

調解作為一種友好的爭議解決方式,在商業實務中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應用。2019年8月7日,包括中國、美國、新加坡和韓國在內的46個國家首批簽署了《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簡稱《新加坡調解公約》,下稱《公約》),更彰顯了國際社會對調解的認同。《公約》的重要意義在於為調解後當事人達成的國際商事和解協議提供了跨境執行的法律保障。就調解及《公約》相關問題,我對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Mediation Center, SIMC)的兩位負責人進行了專訪。

《新加坡調解公約》助推國際商事調解深入融合發展 --專訪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SIMC)主席林長仁和總裁全會民

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總裁全會民

全會民(Chuan Wee Meng),SIMC總裁,擁有超過20年豐富的公司法務經驗,曾經在北京擔任IBM大中華區總法律顧問長達7年時間,2018年正式加入SI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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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調解公約》助推國際商事調解深入融合發展 --專訪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SIMC)主席林長仁和總裁全會民

調解作為一種友好的爭議解決方式,在商業實務中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應用。2019年8月7日,包括中國、美國、新加坡和韓國在內的46個國家首批簽署了《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簡稱《新加坡調解公約》,下稱《公約》),更彰顯了國際社會對調解的認同。《公約》的重要意義在於為調解後當事人達成的國際商事和解協議提供了跨境執行的法律保障。就調解及《公約》相關問題,我對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Mediation Center, SIMC)的兩位負責人進行了專訪。

《新加坡調解公約》助推國際商事調解深入融合發展 --專訪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SIMC)主席林長仁和總裁全會民

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總裁全會民

全會民(Chuan Wee Meng),SIMC總裁,擁有超過20年豐富的公司法務經驗,曾經在北京擔任IBM大中華區總法律顧問長達7年時間,2018年正式加入SIMC。

《新加坡調解公約》助推國際商事調解深入融合發展 --專訪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SIMC)主席林長仁和總裁全會民

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主席林長仁

林長仁(George Lim),SIMC主席,新加坡高級律師和資深調解員,從1996年開始專注商事調解並伴隨了新加坡調解業的發展。


調解注重突破解決矛盾

毛曉飛:林先生,你從事調解工作已有20多年,調解最吸引你的地方是什麼?

林長仁:我覺得,調解是一個非常人性化的糾紛解決過程,它注重的是未來發展,而不是追究過去的對錯。我早年經歷過這樣一個案子。案情很簡單,涉及交通肇事後的責任與賠償問題。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是個20多歲的小夥子,他在公路上騎著摩托車,公路另外一邊違章停了一輛出租車,司機下車去旁邊的超市買東西。然後,來了一輛卡車試圖超過出租車,結果撞上了騎摩托車的小夥子,他在事故中失去了一條腿。在接下來的訴訟中,出租車司機和卡車司機的保險公司就在為誰的責任問題爭論不休。官司一直打了將近2年時間,後來各方同意嘗試一下調解,由我擔任調解員。在調解時,小夥子跟我說,他真的想自殺了,因為現在他沒了腿,以後找不到好工作了,估計也不會有女孩子願意跟自己在一起,生活沒什麼希望和夢想了。小夥子的父親當時也在,他跟我說,妻子得了癌症,大兒子因參與非法賭博進了監獄,二兒子又沒了腿,現在自己的生活就是在監獄和醫院之間度過。

聽完這些,我當時就覺得可能找到了解決問題的突破口。我把這些事情告訴了雙方保險公司的代表,他們也都表示十分同情,一開始非常強硬的立場得到了緩和,最後用了半天的時間就達成了賠償協議。

你想想,如果是在法庭上,一個律師跟法官說,這個小夥子的媽媽得了癌症,法官肯定說與本案無關。這個小夥子的哥哥進了監獄,法官肯定還說與本案無關。但是,在調解中,有很多因素都可能最終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調解員不必像仲裁員那樣注重法律責任,不必過多地討論十年前,還是一年前,還是昨天誰對誰錯了,而是大家都要向前看,為了這個目標找到解決方案。

毛曉飛:你認為,作為一個好的調解員需要具備哪些能力?

林長仁:我常說,調解員要掌握“3P”。第一個P是“people skills”(與人溝通的能力),調解員需要有和他人交際的能力,要對別人的反應敏感,要讓別人信任你;第二個P是“process”(程序推進的能力),也就是說,調解需要一定的步驟和程序,這個非常的重要,要有層次地進行,不是在調解員在那裡隨便地說。第三個P是“problem solving”(解決問題的能力),這也是調解成功的關鍵所在。作為調解員很重要的就是幫助當事人解決問題,要讓雙方當事人都感到滿意,取得雙贏結果。

成立五年案件標的額超24億新幣

毛曉飛:SIMC從2014年成立以來已有近5年時間,目前發展情況如何?

全會民: 從成立到現在的4年多時間內,SIMC所處理案件的總案件標的額超過了24億新幣,每年都在快速增長。2014年剛開始的時候只有3個案件,2018年有近30個案件,目前總共處理了80多個調解案件。SIMC的和解成功率達到80%以上。

毛曉飛:SIMC調解案件的當事人主要來自哪裡?中方當事人的比例如何?

全會民:目前SIMC的案件主要是跨境商事爭議,其中,工程和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的案件比較多,還有不少知識產權的案件。最多的還是新加坡人當事人,因為很多案件中至少一方當事人是新加坡人。海外當事人有來自中國、馬來西亞、英國、印度、韓國等都比較多。其中,中國當事人佔據首位,約佔海外用戶的22%。總的來看,前10位的當事人來源國中7個都是亞洲國家。

調解降低企業糾紛解決成本

毛曉飛:《公約》解決的是經調解的國際商事和解協議的跨境執行,最大的受益者應當是企業,你認為《公約》將對企業選擇糾紛解決方式帶來怎樣的影響?

全會民:我覺得,《公約》會給企業選擇調解帶來的更多心理上的保障,可以讓企業對於調解的執行性有一種安全感,解決和解協議跨境執行的問題。從企業的角度而言,調解原本就是一種低成本的糾紛解決方式。我在加入SIMC之前,一直擔任跨國公司的法律顧問,再之前也擔任過訴訟律師。一開始,我比較習慣於用訴訟方式解決商業糾紛。不過讓我改變看法的是在2012年前後,我負責處理公司一個久拖不決的糾紛,這個案子涉及與一家香港企業的長期服務合同,之前法院訴訟就進行了近10年,且無法得到根本解決,所以雙方嘗試調解。在調解之前,其實我對於調解並不是很有信心。第一次調解持續了兩天,沒有結果,但通過調解發現原本敵意的雙方都有了誠意,不再那麼地對立,大家決定各自先回去想一想,然後再找個時間再進行一次調解。結果第二次調解時,我們就達成了和解協議。

這樣,通過兩次調解就把一個持續10多年的糾紛解決了。當我給總公司彙報時,總部也非常地滿意,覺得是一個很好的結果。如果是訴訟的話,不僅還要支付昂貴的費用,花費的時間也要大大的加長。這次調解之後,我們又嘗試了幾次調解,都很快達成了協議。

毛曉飛:調解是一種低成本的糾紛解決方式,你可以說一下在SIMC調解是怎麼收費的嗎?

全會民:首先,SIMC的調解跟很多其他機構的調解不一樣,我們並不按照標的進行收費,而是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及所需時間提供“定製服務”。在SIMC調解的費用主要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調解員費用,還有一個是機構費用。調解員是按其市場費率收費,通常按小時或者按天收費。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調解員,也可以請SIMC根據其對於調解員的要求從SIMC名冊中選任調解員。如果是自己選擇調解員,可以自行詢價;如果是通過SIMC選任調解員,我們會根據當事人的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調解員並告知當事人該調解員的費用供當事人確認。

機構費用包括了申請費、選任調解員、案件管理費用、租賃場地設施等費用,根據當事人的要求提供。根據之前的經驗,SIMC所處理的國際調解案件的平均收費(包含調解員收費)為大約2萬至3萬新幣(約10萬至15萬人民幣),每一方當事人繳納約1萬至1萬5千新幣,因為調解和仲裁不一樣,通常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總費用的50%。SIMC處理案件的平均標的在2500萬-3000萬新幣之間,這樣計算下來,調解費用只佔案件標的額約萬分之四的水平。

《公約》增加國際商事調解法律融合度

毛曉飛:目前來看,當事人在SIMC調解後履約情況如何?

全會民:在SIMC進行的調解,目前為止我們的和解成功率是80%以上,現在沒有收到任何當事人沒有履行和解協議的信息,也就是說基本上100%的當事人都自行履約了調解後的和解協議。在《公約》之前,SIMC也向當事人提供了2種方式保證和解協議執行的途徑。如果當事人選擇了SIMC與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之間的“仲裁-調解-仲裁”議定書,那麼,經SIMC調解的和解協議可以經案件在SIAC的原仲裁庭製作成為仲裁裁決書。此外,2017年生效的《新加坡調解法案》也賦予了當事人另一種執行和解協議的方式,就是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將經調解的和解協議轉換為法院同意令(consent order)。不過,即使是這兩種目前已經有的方式,當事人通過這兩種將經SIMC調解的和解協議轉化為仲裁裁決或法院同意令的比例也較小。據我所知,SIMC所處理的案件中,還沒有當事人專門去法院申請過法院同意令。

毛曉飛:如果和解協議的實際履約率已經這麼高,那麼《公約》又能帶來什麼“附加值”呢?

全會民:我想,從當事人的角度而言,《公約》首先是會讓他們對調解更有信心,大家心理上會感到更有保障,也就更願意選擇調解這種友好的糾紛解決方式。其次,《公約》將有利於國際調解法律、規則以及調解文化的融合,就像《紐約公約》對於國際仲裁的影響一樣。譬如說,可能大家有所不知,老撾有著很長久的調解傳統,但主要是侷限在國內,而美國也有自己的調解文化與理念。你會發現,兩者非常之不同。現在這兩個國家都簽署了《公約》,也就意味著,在批准以後執行時兩國都會考慮遵守《公約》的規定與精神,從而促使國際商事調解制度會越來越接近,國際商事調解法律的融合度會越來越高。

毛曉飛:你期待,《公約》的簽署會對新加坡的國際調解帶來何種益處?

全會民:這麼多國家簽署《公約》本來就代表著一種共識,即調解是未來解決商事糾紛的一個很好的方向。新加坡這些年來一直在努力打造亞太的國際爭端解決中心,《公約》的簽署有利於促進包括SIMC在內的新加坡調解機構與其它國際機構的合作,共同向前推進國際調解。我們也希望,隨著《公約》的生效,案件量會有較大幅度的增長。

來源:法制網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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