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施暴者抓到,“全民喊打”的義憤該讓位於司法理性了

性侵犯 刑法 法律 大連 南方都市報 2019-06-29

施暴者抓住了!昨日晚間,大連警方通報“女子半夜遭毆打”案件進展,犯罪嫌疑人王某被抓獲。王某對其“酒後於22日凌晨路遇被害人吳某,對其使用暴力並強制猥褻”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相關案件正在辦理中。

深夜發生的惡性傷人事件,也在幾天後的深夜告破,稱得上大快人心。從警方通報透露出的信息看,嫌疑人“使用暴力並強制猥褻”的行為已被定性為“犯罪事實”,深夜暴行的實施者可能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留給公眾的懸念是,被害人“臉部軟組織挫傷”的最終傷情鑑定將決定嫌疑人是否會被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責。在現行法律對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中,司法鑑定的輕傷和輕微傷是本案按《刑法》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的邊界,不過,即便皮膚軟組織挫傷可能大概率屬於輕微傷,嫌疑人無法被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本案所涉的強制猥褻行為已涉及《刑法》猥褻罪,而後者並無傷情鑑定的要求,而且深夜以暴力手段強制猥褻的行為也不可能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情況。

客觀地說,不論是不構成輕傷的治安管理處罰,還是最終可能被司法認定強制猥褻的刑事犯罪,國家法律對此類施暴惡行均有充分的懲處設計,而遠未到“罰不當罪”的情況。

圍繞本案所發生的輿論熱議,應當說,前期全民目擊深夜暴行和全民動員的網絡緝凶,對推動、督促和協助案件調查和進展都居功至偉。在嫌疑人落網進入司法追究程序後,輿論的熱議則更應當趨於理性,讓專業的司法判斷來接棒。

在前一輪討論中,不乏對本案所涉犯罪以及可能被追究責任情況所做的分析,認為“施暴男子恐怕很難以故意傷害罪被追究刑責”的擔心,並進而呼籲修改和降低現行法律對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而在部分網絡情緒中,或也心生本案可能的後續處理似乎與前期引發的輿論憤怒“不甚匹配”的感覺……但必須要說,即便是現行法律需要修改,如願修改後的法律也需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無法適用於本案處理,更何況,法律對本案所涉情況的處理和應對並非如部分輿論所擔心的“不匹配”。

深夜施暴,因為新媒體手段的技術加持使得案發現場實況為眾人所目擊,嫌疑人相關行為的惡劣、殘暴令人憤怒,但此時尤其有必要呼籲輿論抱持基本的理性和冷靜,將全民目擊的惡行交付司法的最終認定和判斷,而後者的專業和理性更是國家法治對其的基本要求,不能因輿論熱議而加重對個案的處罰。雖然本案不至於到“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地步,但司法機關同樣面臨要有能力不被法律外因素影響和左右的考驗,嚴厲且及時地打擊犯罪,要能與依法保障嫌疑人合法權益無縫銜接、緊密結合,才是國家法治所應展現的風采。

大連女子被打事件進行至今,只有全民網絡緝凶的功成身退與理性司法的順暢接棒,才是健康的公共討論與公民參與所應有的表現,也是現代化的社會治理所應持的基本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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