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辯護|涉案金額2054萬元的黃某和犯詐騙罪案被裁定發回重審'

刑法 廣州 不完美媽媽 銀行 金融 投資 鄧忠開刑事大案律師 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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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記得曾經的一名當事人家屬,在收到我參加過的某尋釁滋事案二審辯護後維持原審判決,駁回上訴的裁定書時,他極力抑制著內心的不服、不滿對我說:“聽起來,你們律師在庭上說得頭頭是道,也是蠻在理,可就是為什麼法院、法官不聽呢?”曇花一現,只為韋佗。做為一名律師,當你歷經無數次屢戰屢敗,屢敗屢戰之後,在對自己滿腹經綸產生懷疑,從而懷疑人生之際,一份公正公平的判決或裁定書,立馬會讓你滿血復活,信心倍增,鬥志昂揚!黃某和犯詐騙罪案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有效辯護經歷給予了我的就是這麼一個心理路程。

黃某和犯詐騙罪案一審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被判十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追繳犯罪所得8762001.75元,她萬念俱灰,泣不成聲。雖然宣判時,一審審判長宣告判決書後,問她是否上訴?她毫不猶豫地說:“我要上訴”,但在判後會見她時,她說不上訴了,沒人聽。我一聽她這話氣就不打一處來,“哀其不幸,怒其不爭”對她咆哮開來,大聲數落了她一頓,把自己從接受委託,到今天的會見已是第十二次了,這是超出了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會見一般以三次為限的四倍,在不同階段向不同部門遞交了四份法律意見書,甚至在一審庭上第一次咆哮公堂,為了這個詐騙案的有效辯護自己所經受的委屈倒豆子般傾洩......

黃某和詐騙案,向外公佈最初是廣州花都公安的公眾號2017年12月17日發表了一篇報道,這篇報道的題目就是《廣州花都一女子騙人2054萬,警方靠他6歲兒子抓到人》,文中稱,為全力推進“颶風2017”金融專項破案衝刺工作,花都經偵大隊領導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突出重點,全警出動,努力打現行、打涉眾、抓逃犯,最大限度提升破案效能。12月13日,通過深入分析和精準研判,成功抓獲合同詐騙(筆者注:本案三個階段三次變更罪名,從立案偵查階段之集資詐騙罪,到審查起訴階段之合同詐騙罪,最後到開庭審理時之詐騙罪)的犯罪嫌疑人黃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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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記得曾經的一名當事人家屬,在收到我參加過的某尋釁滋事案二審辯護後維持原審判決,駁回上訴的裁定書時,他極力抑制著內心的不服、不滿對我說:“聽起來,你們律師在庭上說得頭頭是道,也是蠻在理,可就是為什麼法院、法官不聽呢?”曇花一現,只為韋佗。做為一名律師,當你歷經無數次屢戰屢敗,屢敗屢戰之後,在對自己滿腹經綸產生懷疑,從而懷疑人生之際,一份公正公平的判決或裁定書,立馬會讓你滿血復活,信心倍增,鬥志昂揚!黃某和犯詐騙罪案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有效辯護經歷給予了我的就是這麼一個心理路程。

黃某和犯詐騙罪案一審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被判十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追繳犯罪所得8762001.75元,她萬念俱灰,泣不成聲。雖然宣判時,一審審判長宣告判決書後,問她是否上訴?她毫不猶豫地說:“我要上訴”,但在判後會見她時,她說不上訴了,沒人聽。我一聽她這話氣就不打一處來,“哀其不幸,怒其不爭”對她咆哮開來,大聲數落了她一頓,把自己從接受委託,到今天的會見已是第十二次了,這是超出了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會見一般以三次為限的四倍,在不同階段向不同部門遞交了四份法律意見書,甚至在一審庭上第一次咆哮公堂,為了這個詐騙案的有效辯護自己所經受的委屈倒豆子般傾洩......

黃某和詐騙案,向外公佈最初是廣州花都公安的公眾號2017年12月17日發表了一篇報道,這篇報道的題目就是《廣州花都一女子騙人2054萬,警方靠他6歲兒子抓到人》,文中稱,為全力推進“颶風2017”金融專項破案衝刺工作,花都經偵大隊領導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突出重點,全警出動,努力打現行、打涉眾、抓逃犯,最大限度提升破案效能。12月13日,通過深入分析和精準研判,成功抓獲合同詐騙(筆者注:本案三個階段三次變更罪名,從立案偵查階段之集資詐騙罪,到審查起訴階段之合同詐騙罪,最後到開庭審理時之詐騙罪)的犯罪嫌疑人黃某。

有效辯護|涉案金額2054萬元的黃某和犯詐騙罪案被裁定發回重審

警方報道

接下來報道說,2017年10月9日,有群眾報稱,犯罪嫌疑人黃某以虛開投資項目的方式詐騙其大額投資款項。經初查,2014年以來,黃某通過刻意安排旅遊、茶樓聚會等形式,利用街坊之間、朋友之間為紐帶,以“人傳人”的方式宣揚其從事的工程、銀行資金過橋等業務具有高額資金回報率,以高息引誘投資人將資金轉入黃某個人賬戶進行代管投資,初步核實騙取10名投資人金額約2054萬元。

在簡單交待案情後,報道還描述為儘快偵破此案,經偵大隊辦案民警主動放棄休息、攻堅克難,日以繼夜,輾轉多地偵查調查、蹲點守候,最後在番禺某小區內將黃某抓獲歸案。經審訊,黃某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黃某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此篇報道中的主人翁黃某就是黃某和。

黃某和家屬辦理委託時,當時考慮本詐騙案有一個客觀情形在,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印發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如何認定非法佔有目的所作的五點歸納總結“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的情形,公安、檢察均有可能揪住此情形不放而認定黃某和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而且涉案金額達2054萬元,遠遠超出了50萬元的“數額特別巨大”量刑檔次,如果構罪則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沒有任何疑義,有同行著文說律師辦的就是他人的人生——壓力山大。因此,我表示不接受委託,但黃某和的家屬對於我就本案的分析都表示認同,還是請求我接受委託,要我幫忙,沒辦法,也就接下了。

第一時間去了花都看守所會見後,感到本案並非如以上報道所說,可初步判斷本案純屬經濟糾紛,不是刑事案件,通過遞交法律意見書,和辦案人員進行積極的溝通,黃某和應該在刑事拘留最長時間37天屆滿前得以釋放,並大膽放言,她可以回家與老公、孩子共度除夕。因為接受委託的時間已是2017年12月27日了,不幾天就是2018年元旦了,元旦過後就是春節。但遺憾的是,直至收到省高院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今天,黃某和還身陷囹圄,現被羈押在花都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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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記得曾經的一名當事人家屬,在收到我參加過的某尋釁滋事案二審辯護後維持原審判決,駁回上訴的裁定書時,他極力抑制著內心的不服、不滿對我說:“聽起來,你們律師在庭上說得頭頭是道,也是蠻在理,可就是為什麼法院、法官不聽呢?”曇花一現,只為韋佗。做為一名律師,當你歷經無數次屢戰屢敗,屢敗屢戰之後,在對自己滿腹經綸產生懷疑,從而懷疑人生之際,一份公正公平的判決或裁定書,立馬會讓你滿血復活,信心倍增,鬥志昂揚!黃某和犯詐騙罪案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有效辯護經歷給予了我的就是這麼一個心理路程。

黃某和犯詐騙罪案一審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被判十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追繳犯罪所得8762001.75元,她萬念俱灰,泣不成聲。雖然宣判時,一審審判長宣告判決書後,問她是否上訴?她毫不猶豫地說:“我要上訴”,但在判後會見她時,她說不上訴了,沒人聽。我一聽她這話氣就不打一處來,“哀其不幸,怒其不爭”對她咆哮開來,大聲數落了她一頓,把自己從接受委託,到今天的會見已是第十二次了,這是超出了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會見一般以三次為限的四倍,在不同階段向不同部門遞交了四份法律意見書,甚至在一審庭上第一次咆哮公堂,為了這個詐騙案的有效辯護自己所經受的委屈倒豆子般傾洩......

黃某和詐騙案,向外公佈最初是廣州花都公安的公眾號2017年12月17日發表了一篇報道,這篇報道的題目就是《廣州花都一女子騙人2054萬,警方靠他6歲兒子抓到人》,文中稱,為全力推進“颶風2017”金融專項破案衝刺工作,花都經偵大隊領導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突出重點,全警出動,努力打現行、打涉眾、抓逃犯,最大限度提升破案效能。12月13日,通過深入分析和精準研判,成功抓獲合同詐騙(筆者注:本案三個階段三次變更罪名,從立案偵查階段之集資詐騙罪,到審查起訴階段之合同詐騙罪,最後到開庭審理時之詐騙罪)的犯罪嫌疑人黃某。

有效辯護|涉案金額2054萬元的黃某和犯詐騙罪案被裁定發回重審

警方報道

接下來報道說,2017年10月9日,有群眾報稱,犯罪嫌疑人黃某以虛開投資項目的方式詐騙其大額投資款項。經初查,2014年以來,黃某通過刻意安排旅遊、茶樓聚會等形式,利用街坊之間、朋友之間為紐帶,以“人傳人”的方式宣揚其從事的工程、銀行資金過橋等業務具有高額資金回報率,以高息引誘投資人將資金轉入黃某個人賬戶進行代管投資,初步核實騙取10名投資人金額約2054萬元。

在簡單交待案情後,報道還描述為儘快偵破此案,經偵大隊辦案民警主動放棄休息、攻堅克難,日以繼夜,輾轉多地偵查調查、蹲點守候,最後在番禺某小區內將黃某抓獲歸案。經審訊,黃某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黃某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此篇報道中的主人翁黃某就是黃某和。

黃某和家屬辦理委託時,當時考慮本詐騙案有一個客觀情形在,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印發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如何認定非法佔有目的所作的五點歸納總結“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的情形,公安、檢察均有可能揪住此情形不放而認定黃某和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而且涉案金額達2054萬元,遠遠超出了50萬元的“數額特別巨大”量刑檔次,如果構罪則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沒有任何疑義,有同行著文說律師辦的就是他人的人生——壓力山大。因此,我表示不接受委託,但黃某和的家屬對於我就本案的分析都表示認同,還是請求我接受委託,要我幫忙,沒辦法,也就接下了。

第一時間去了花都看守所會見後,感到本案並非如以上報道所說,可初步判斷本案純屬經濟糾紛,不是刑事案件,通過遞交法律意見書,和辦案人員進行積極的溝通,黃某和應該在刑事拘留最長時間37天屆滿前得以釋放,並大膽放言,她可以回家與老公、孩子共度除夕。因為接受委託的時間已是2017年12月27日了,不幾天就是2018年元旦了,元旦過後就是春節。但遺憾的是,直至收到省高院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今天,黃某和還身陷囹圄,現被羈押在花都區看守所。


有效辯護|涉案金額2054萬元的黃某和犯詐騙罪案被裁定發回重審

補偵二次後遞交的法律意見書

一審辯護是無罪辯護,辯護的理由有三:一是被告人黃某和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接案時所擔心的就是明知自己沒有歸還能力而騙取資金的情形不存在,因報案受害人都是街坊、熟人和朋友,他們在出借款項時,明知道黃某和所借何用?說得明白一點就是在黃某和向他們借錢時,他們知道借錢是還給相識中的另外一個人或者他人,有的還是直接從出借人帳號直接轉入他人帳號。二是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三是受害報案人黃某炳等並非基於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

但一審沒有采納我的辯護意見。可能因為當天庭審,傳票通知上午九點開庭,在花都獅嶺法庭,但一直等到近十一點才開庭,一個可能被判十年以上的案件,有人想在一個多小時裡走完流程,這讓人非常氣憤!當有審判員時不時打斷我的發言,一不小心地就點著了我的心頭怒火,我直接大聲懟問,你不給我說話,是不是想剝奪律師的辯護權?搞得審判長難堪極了,令到我尊重、敬愛的法庭蒙羞。這是我第一次在庭上這麼失態,現在想起來,真是失禮,罪過啊!不應該!

因為黃某和家人的堅持,我第一時間幫黃某和代寫了上訴狀,提出本案不構成詐騙罪,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採取“認輕罪”的“懷柔”策略以求在二審時得到輕判、改判。

辯護人考慮了本案事實並不複雜,沒有向二審合議庭提出開庭審理的申請,而是直接向省高院遞交了二審辯護詞。二審辯護意見依然堅持了一審無罪辯護意見:

一、上訴人黃某和自2014年以來,一直在從事墊資過橋贖樓業務,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的客觀行為

1.證人黃某好的詢問筆錄證實,其與上訴人黃某和一起出資合作從事墊資過橋贖樓業務,並曾經在一個月內取得銷售2套房的業績,墊資贖樓有利可圖,但在2017年3月政府實行對樓市的調控之後,這一塊業務才不太好做。

2.包括但不限於本案被害人陳某玲、黃某根、謝某文、黃某垣都不同程度參與了上訴人黃某和的贖樓賣樓業務。

3.被害人貸款時,均知道上訴人黃某和“所借何用”,借錢還錢的事實他們都是自覺不自覺地在默契配合,還有人主動出借。

二、上訴人黃某和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意圖,不符合詐騙罪的主觀要件

1.本案被害人均明知上訴人黃某和在從事墊資過橋贖樓業務。

2.上訴人黃某和所借款項均用於墊資過橋贖樓業務,及時還貸也是墊資過橋業務很重要的一環,與借新還舊存在本質上的區別。

3.被害人陳某玲等貸借大小不一的款項系其正常理智下的投資理財行為。

4.上訴人黃某和與被害人之間始終存在大額資金來往、還款的事實。

5.上訴人黃某和沒有攜款潛逃的行為,當她接到花都區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要求其到案接受詢問時,她還諮詢過代理訴訟的某律師,因某律師分析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認為沒有到案去接受詢問的必要,也因其剛剛找到新的工作,所以就沒有到案接受詢問,但絕對沒有逃匿行為。在歸案的前幾天,也就是2017年11月29日,她還在與被害人之一的黃某麗協商還款事宜,並達成了還款計劃《雙方承諾書》。

6.購買的手錶、汽車都是供被害人等一起使用,並是按揭貸款分期還款購買,不存在任意揮霍、浪費貸款資金的行為。

7.上訴人黃某和具有還款的能力。根據廣州市某某區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穗花價認定[2018]621號,黃某和名下房產包括廣州市某某區雅寶新城名門世家J棟2904房,現價值2482466元(大寫:貳佰肆拾捌萬貳仟肆佰陸拾陸元)、廣州市某某區新華街桂花路61號錦東花園B區C棟1808房,現價值3742578元(大寫:叄佰柒拾肆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廣州市某某區雲山大道2號之二6棟1205房,現價值1618571元,總價值共7843615元(大寫:柒佰捌拾肆萬叄仟陸佰壹拾伍元)。據上訴人黃某和說,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桂花路61號錦東花園B區C棟1808房所在的小區她還有一個車位沒有鑑定。

8. 不存在以高達月利息5%~30%引誘的事實。據黃某垣等被害人的詢問筆錄中所言,及大部分出借人所提供的借據中並未約定利息的事實,就是有約定了利息,也在4%(徐某雲、黃某婷)、5%(胡某權),沒有發現有超過7%(謝某文有說黃某和許以月利息7.5%,但辯護人沒有看到有相關證據證實)的約定月利率。

還有就是從受害報案人劉某娣的詢問筆錄所表露的心態:第一次詢問筆錄說借了25萬元,第二次詢問筆錄就說前後借了她34萬元,上訴人黃某和還了她369900元,她還要來告黃某和騙了她錢。當辦案偵查人員問:“黃某和向你借了34萬元,現在通過銀行交易記錄統計黃某和前後共轉回369900元給你,為何你仍來報案稱黃某和還欠你錢?”她答:“我無法解釋。”她這種心態是本案受害報案人的典型代表心態,只問出賬,不管進賬。賺了錢就是投資,虧了錢就是詐騙。賺了利息,還了本金,還想趁火打劫一把。

駱某賢的《借條》,借款人出具的時間是2013年3月10日,據案發時已經過了訴訟時效,已是自然債務。

再就是謝某文(證據卷9卷P82)這張《借條》共1022452.75元是庾某寶的借款,而且借條約定期限為債務屆滿後兩年,至今還沒到清償期。

而且,最主要的是上訴人黃某和在借錢時都有說清楚賺多了多給,沒有賺到錢或賺錢少就少給利息,這個是被害人均認可的,從法律上應屬於約定不明,視為沒有約定利息。

三、被害人黃某垣等並非基於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

在案證據顯示,大家明知或已知黃某和在從事銀行墊資過橋業務。銀行過橋墊資贖樓業務的特性就是快進慢出,高收益高風險,從各報案被害人的詢問筆錄中,很明顯大家的說法是一致的,他們心裡頭並不太清楚這個銀行過橋業務具體如何操作?但他們清晰知道,上訴人黃某和是在進行銀行過橋墊款業務,和炒樓業務,黃某和也確確實實在從事此兩種業務。事實勝於雄辯。從借款到收取利息,以及出借款的流向,被害人黃某恆等完全是自覺或不自覺地在配合上訴人黃某和在進行銀行墊資業務和炒樓業務,甚至於有的報案被害人還把自己的銀行卡供黃某和使用或進行套現週轉。上訴人黃某和與黃某垣等被害人之間根本就不存在因受欺騙,產生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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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記得曾經的一名當事人家屬,在收到我參加過的某尋釁滋事案二審辯護後維持原審判決,駁回上訴的裁定書時,他極力抑制著內心的不服、不滿對我說:“聽起來,你們律師在庭上說得頭頭是道,也是蠻在理,可就是為什麼法院、法官不聽呢?”曇花一現,只為韋佗。做為一名律師,當你歷經無數次屢戰屢敗,屢敗屢戰之後,在對自己滿腹經綸產生懷疑,從而懷疑人生之際,一份公正公平的判決或裁定書,立馬會讓你滿血復活,信心倍增,鬥志昂揚!黃某和犯詐騙罪案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有效辯護經歷給予了我的就是這麼一個心理路程。

黃某和犯詐騙罪案一審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被判十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追繳犯罪所得8762001.75元,她萬念俱灰,泣不成聲。雖然宣判時,一審審判長宣告判決書後,問她是否上訴?她毫不猶豫地說:“我要上訴”,但在判後會見她時,她說不上訴了,沒人聽。我一聽她這話氣就不打一處來,“哀其不幸,怒其不爭”對她咆哮開來,大聲數落了她一頓,把自己從接受委託,到今天的會見已是第十二次了,這是超出了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會見一般以三次為限的四倍,在不同階段向不同部門遞交了四份法律意見書,甚至在一審庭上第一次咆哮公堂,為了這個詐騙案的有效辯護自己所經受的委屈倒豆子般傾洩......

黃某和詐騙案,向外公佈最初是廣州花都公安的公眾號2017年12月17日發表了一篇報道,這篇報道的題目就是《廣州花都一女子騙人2054萬,警方靠他6歲兒子抓到人》,文中稱,為全力推進“颶風2017”金融專項破案衝刺工作,花都經偵大隊領導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突出重點,全警出動,努力打現行、打涉眾、抓逃犯,最大限度提升破案效能。12月13日,通過深入分析和精準研判,成功抓獲合同詐騙(筆者注:本案三個階段三次變更罪名,從立案偵查階段之集資詐騙罪,到審查起訴階段之合同詐騙罪,最後到開庭審理時之詐騙罪)的犯罪嫌疑人黃某。

有效辯護|涉案金額2054萬元的黃某和犯詐騙罪案被裁定發回重審

警方報道

接下來報道說,2017年10月9日,有群眾報稱,犯罪嫌疑人黃某以虛開投資項目的方式詐騙其大額投資款項。經初查,2014年以來,黃某通過刻意安排旅遊、茶樓聚會等形式,利用街坊之間、朋友之間為紐帶,以“人傳人”的方式宣揚其從事的工程、銀行資金過橋等業務具有高額資金回報率,以高息引誘投資人將資金轉入黃某個人賬戶進行代管投資,初步核實騙取10名投資人金額約2054萬元。

在簡單交待案情後,報道還描述為儘快偵破此案,經偵大隊辦案民警主動放棄休息、攻堅克難,日以繼夜,輾轉多地偵查調查、蹲點守候,最後在番禺某小區內將黃某抓獲歸案。經審訊,黃某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黃某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此篇報道中的主人翁黃某就是黃某和。

黃某和家屬辦理委託時,當時考慮本詐騙案有一個客觀情形在,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印發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如何認定非法佔有目的所作的五點歸納總結“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的情形,公安、檢察均有可能揪住此情形不放而認定黃某和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而且涉案金額達2054萬元,遠遠超出了50萬元的“數額特別巨大”量刑檔次,如果構罪則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沒有任何疑義,有同行著文說律師辦的就是他人的人生——壓力山大。因此,我表示不接受委託,但黃某和的家屬對於我就本案的分析都表示認同,還是請求我接受委託,要我幫忙,沒辦法,也就接下了。

第一時間去了花都看守所會見後,感到本案並非如以上報道所說,可初步判斷本案純屬經濟糾紛,不是刑事案件,通過遞交法律意見書,和辦案人員進行積極的溝通,黃某和應該在刑事拘留最長時間37天屆滿前得以釋放,並大膽放言,她可以回家與老公、孩子共度除夕。因為接受委託的時間已是2017年12月27日了,不幾天就是2018年元旦了,元旦過後就是春節。但遺憾的是,直至收到省高院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今天,黃某和還身陷囹圄,現被羈押在花都區看守所。


有效辯護|涉案金額2054萬元的黃某和犯詐騙罪案被裁定發回重審

補偵二次後遞交的法律意見書

一審辯護是無罪辯護,辯護的理由有三:一是被告人黃某和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接案時所擔心的就是明知自己沒有歸還能力而騙取資金的情形不存在,因報案受害人都是街坊、熟人和朋友,他們在出借款項時,明知道黃某和所借何用?說得明白一點就是在黃某和向他們借錢時,他們知道借錢是還給相識中的另外一個人或者他人,有的還是直接從出借人帳號直接轉入他人帳號。二是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三是受害報案人黃某炳等並非基於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

但一審沒有采納我的辯護意見。可能因為當天庭審,傳票通知上午九點開庭,在花都獅嶺法庭,但一直等到近十一點才開庭,一個可能被判十年以上的案件,有人想在一個多小時裡走完流程,這讓人非常氣憤!當有審判員時不時打斷我的發言,一不小心地就點著了我的心頭怒火,我直接大聲懟問,你不給我說話,是不是想剝奪律師的辯護權?搞得審判長難堪極了,令到我尊重、敬愛的法庭蒙羞。這是我第一次在庭上這麼失態,現在想起來,真是失禮,罪過啊!不應該!

因為黃某和家人的堅持,我第一時間幫黃某和代寫了上訴狀,提出本案不構成詐騙罪,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採取“認輕罪”的“懷柔”策略以求在二審時得到輕判、改判。

辯護人考慮了本案事實並不複雜,沒有向二審合議庭提出開庭審理的申請,而是直接向省高院遞交了二審辯護詞。二審辯護意見依然堅持了一審無罪辯護意見:

一、上訴人黃某和自2014年以來,一直在從事墊資過橋贖樓業務,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的客觀行為

1.證人黃某好的詢問筆錄證實,其與上訴人黃某和一起出資合作從事墊資過橋贖樓業務,並曾經在一個月內取得銷售2套房的業績,墊資贖樓有利可圖,但在2017年3月政府實行對樓市的調控之後,這一塊業務才不太好做。

2.包括但不限於本案被害人陳某玲、黃某根、謝某文、黃某垣都不同程度參與了上訴人黃某和的贖樓賣樓業務。

3.被害人貸款時,均知道上訴人黃某和“所借何用”,借錢還錢的事實他們都是自覺不自覺地在默契配合,還有人主動出借。

二、上訴人黃某和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意圖,不符合詐騙罪的主觀要件

1.本案被害人均明知上訴人黃某和在從事墊資過橋贖樓業務。

2.上訴人黃某和所借款項均用於墊資過橋贖樓業務,及時還貸也是墊資過橋業務很重要的一環,與借新還舊存在本質上的區別。

3.被害人陳某玲等貸借大小不一的款項系其正常理智下的投資理財行為。

4.上訴人黃某和與被害人之間始終存在大額資金來往、還款的事實。

5.上訴人黃某和沒有攜款潛逃的行為,當她接到花都區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要求其到案接受詢問時,她還諮詢過代理訴訟的某律師,因某律師分析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認為沒有到案去接受詢問的必要,也因其剛剛找到新的工作,所以就沒有到案接受詢問,但絕對沒有逃匿行為。在歸案的前幾天,也就是2017年11月29日,她還在與被害人之一的黃某麗協商還款事宜,並達成了還款計劃《雙方承諾書》。

6.購買的手錶、汽車都是供被害人等一起使用,並是按揭貸款分期還款購買,不存在任意揮霍、浪費貸款資金的行為。

7.上訴人黃某和具有還款的能力。根據廣州市某某區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穗花價認定[2018]621號,黃某和名下房產包括廣州市某某區雅寶新城名門世家J棟2904房,現價值2482466元(大寫:貳佰肆拾捌萬貳仟肆佰陸拾陸元)、廣州市某某區新華街桂花路61號錦東花園B區C棟1808房,現價值3742578元(大寫:叄佰柒拾肆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廣州市某某區雲山大道2號之二6棟1205房,現價值1618571元,總價值共7843615元(大寫:柒佰捌拾肆萬叄仟陸佰壹拾伍元)。據上訴人黃某和說,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桂花路61號錦東花園B區C棟1808房所在的小區她還有一個車位沒有鑑定。

8. 不存在以高達月利息5%~30%引誘的事實。據黃某垣等被害人的詢問筆錄中所言,及大部分出借人所提供的借據中並未約定利息的事實,就是有約定了利息,也在4%(徐某雲、黃某婷)、5%(胡某權),沒有發現有超過7%(謝某文有說黃某和許以月利息7.5%,但辯護人沒有看到有相關證據證實)的約定月利率。

還有就是從受害報案人劉某娣的詢問筆錄所表露的心態:第一次詢問筆錄說借了25萬元,第二次詢問筆錄就說前後借了她34萬元,上訴人黃某和還了她369900元,她還要來告黃某和騙了她錢。當辦案偵查人員問:“黃某和向你借了34萬元,現在通過銀行交易記錄統計黃某和前後共轉回369900元給你,為何你仍來報案稱黃某和還欠你錢?”她答:“我無法解釋。”她這種心態是本案受害報案人的典型代表心態,只問出賬,不管進賬。賺了錢就是投資,虧了錢就是詐騙。賺了利息,還了本金,還想趁火打劫一把。

駱某賢的《借條》,借款人出具的時間是2013年3月10日,據案發時已經過了訴訟時效,已是自然債務。

再就是謝某文(證據卷9卷P82)這張《借條》共1022452.75元是庾某寶的借款,而且借條約定期限為債務屆滿後兩年,至今還沒到清償期。

而且,最主要的是上訴人黃某和在借錢時都有說清楚賺多了多給,沒有賺到錢或賺錢少就少給利息,這個是被害人均認可的,從法律上應屬於約定不明,視為沒有約定利息。

三、被害人黃某垣等並非基於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

在案證據顯示,大家明知或已知黃某和在從事銀行墊資過橋業務。銀行過橋墊資贖樓業務的特性就是快進慢出,高收益高風險,從各報案被害人的詢問筆錄中,很明顯大家的說法是一致的,他們心裡頭並不太清楚這個銀行過橋業務具體如何操作?但他們清晰知道,上訴人黃某和是在進行銀行過橋墊款業務,和炒樓業務,黃某和也確確實實在從事此兩種業務。事實勝於雄辯。從借款到收取利息,以及出借款的流向,被害人黃某恆等完全是自覺或不自覺地在配合上訴人黃某和在進行銀行墊資業務和炒樓業務,甚至於有的報案被害人還把自己的銀行卡供黃某和使用或進行套現週轉。上訴人黃某和與黃某垣等被害人之間根本就不存在因受欺騙,產生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


有效辯護|涉案金額2054萬元的黃某和犯詐騙罪案被裁定發回重審

(筆者近照)

四、上訴人黃某和沒有騙取到所謂的被詐騙的財產

黃某垣等被害人大多數均已收到了黃某和按照約定還回的本金和利息,有的利息已經遠遠超過了本金,而且是被害人又將利息當做本金借給黃某和。從補偵案卷的廣州市某某區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穗花價認定[2018]621號鑑定意見來看,“經偵查,本案犯罪嫌疑人黃某和使用其名下的62220***02004507775的銀行賬戶收取上述受害報案人的資金,將大部分資金用於支付給上述受害報案人的利息及本金,部分資金用於炒房(所購房產已被本案受害報案人通過法院進行查封),剩餘部分資金用於購買車輛(所購車輛已抵押給他人,所得款項用於償還上述受害報案人的借款),暫未發現黃某和在收取上述受害報案人的借款後存在轉移資產、隱匿非法所得及用於償還非法債務等情況。”

五、本案系民間借貸經濟糾紛,不應進行刑事起訴

通過對本案的客觀事實分析論證,辯護人認為,黃某和與黃某垣等報案被害人(債權人)係為民間借貸糾紛,且報案被害人陳某玲等已經具狀向花都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案號(2017)粵0114民初3994號,法院也於2017年5月31日立案並開庭進行了審理。

(2017)粵0114民初3993號案,系被害人駱某威為原告,黃某和、庾某寶為被告,以民間借貸糾紛為案由提起民事訴訟、還有(2017)粵0144民初3994號案,原告為本案被害人黃某婷,黃某和、庾某寶為被告,以民間借貸糾紛為案由提起民事訴訟等等。“借債還錢”上訴人黃某和在儘可能的情況下現借現還,在資金週轉困難時,也儘可能變現所投資物業來返還貸款,例如把名下兩套房產委託債權人變賣抵債的行為。這本身就是正常的民間借貸活動。

綜上所述,上訴人黃某和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也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辯護人認為,本案依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認定黃某和不構成詐騙罪。懇請貴院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撤銷一審判決,宣告上訴人黃某和無罪。

司法公正!賀衛方老師說中國的法治二十年後必然昌明,到那時我們就不再為公正公平焦慮。黃某和犯詐騙罪案基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但在接下來的審理過程中,是否得到公正公平對待,我相信答案應該是肯定的。


"

司法公正!記得曾經的一名當事人家屬,在收到我參加過的某尋釁滋事案二審辯護後維持原審判決,駁回上訴的裁定書時,他極力抑制著內心的不服、不滿對我說:“聽起來,你們律師在庭上說得頭頭是道,也是蠻在理,可就是為什麼法院、法官不聽呢?”曇花一現,只為韋佗。做為一名律師,當你歷經無數次屢戰屢敗,屢敗屢戰之後,在對自己滿腹經綸產生懷疑,從而懷疑人生之際,一份公正公平的判決或裁定書,立馬會讓你滿血復活,信心倍增,鬥志昂揚!黃某和犯詐騙罪案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有效辯護經歷給予了我的就是這麼一個心理路程。

黃某和犯詐騙罪案一審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被判十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追繳犯罪所得8762001.75元,她萬念俱灰,泣不成聲。雖然宣判時,一審審判長宣告判決書後,問她是否上訴?她毫不猶豫地說:“我要上訴”,但在判後會見她時,她說不上訴了,沒人聽。我一聽她這話氣就不打一處來,“哀其不幸,怒其不爭”對她咆哮開來,大聲數落了她一頓,把自己從接受委託,到今天的會見已是第十二次了,這是超出了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會見一般以三次為限的四倍,在不同階段向不同部門遞交了四份法律意見書,甚至在一審庭上第一次咆哮公堂,為了這個詐騙案的有效辯護自己所經受的委屈倒豆子般傾洩......

黃某和詐騙案,向外公佈最初是廣州花都公安的公眾號2017年12月17日發表了一篇報道,這篇報道的題目就是《廣州花都一女子騙人2054萬,警方靠他6歲兒子抓到人》,文中稱,為全力推進“颶風2017”金融專項破案衝刺工作,花都經偵大隊領導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突出重點,全警出動,努力打現行、打涉眾、抓逃犯,最大限度提升破案效能。12月13日,通過深入分析和精準研判,成功抓獲合同詐騙(筆者注:本案三個階段三次變更罪名,從立案偵查階段之集資詐騙罪,到審查起訴階段之合同詐騙罪,最後到開庭審理時之詐騙罪)的犯罪嫌疑人黃某。

有效辯護|涉案金額2054萬元的黃某和犯詐騙罪案被裁定發回重審

警方報道

接下來報道說,2017年10月9日,有群眾報稱,犯罪嫌疑人黃某以虛開投資項目的方式詐騙其大額投資款項。經初查,2014年以來,黃某通過刻意安排旅遊、茶樓聚會等形式,利用街坊之間、朋友之間為紐帶,以“人傳人”的方式宣揚其從事的工程、銀行資金過橋等業務具有高額資金回報率,以高息引誘投資人將資金轉入黃某個人賬戶進行代管投資,初步核實騙取10名投資人金額約2054萬元。

在簡單交待案情後,報道還描述為儘快偵破此案,經偵大隊辦案民警主動放棄休息、攻堅克難,日以繼夜,輾轉多地偵查調查、蹲點守候,最後在番禺某小區內將黃某抓獲歸案。經審訊,黃某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黃某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此篇報道中的主人翁黃某就是黃某和。

黃某和家屬辦理委託時,當時考慮本詐騙案有一個客觀情形在,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印發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如何認定非法佔有目的所作的五點歸納總結“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的情形,公安、檢察均有可能揪住此情形不放而認定黃某和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而且涉案金額達2054萬元,遠遠超出了50萬元的“數額特別巨大”量刑檔次,如果構罪則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沒有任何疑義,有同行著文說律師辦的就是他人的人生——壓力山大。因此,我表示不接受委託,但黃某和的家屬對於我就本案的分析都表示認同,還是請求我接受委託,要我幫忙,沒辦法,也就接下了。

第一時間去了花都看守所會見後,感到本案並非如以上報道所說,可初步判斷本案純屬經濟糾紛,不是刑事案件,通過遞交法律意見書,和辦案人員進行積極的溝通,黃某和應該在刑事拘留最長時間37天屆滿前得以釋放,並大膽放言,她可以回家與老公、孩子共度除夕。因為接受委託的時間已是2017年12月27日了,不幾天就是2018年元旦了,元旦過後就是春節。但遺憾的是,直至收到省高院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今天,黃某和還身陷囹圄,現被羈押在花都區看守所。


有效辯護|涉案金額2054萬元的黃某和犯詐騙罪案被裁定發回重審

補偵二次後遞交的法律意見書

一審辯護是無罪辯護,辯護的理由有三:一是被告人黃某和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接案時所擔心的就是明知自己沒有歸還能力而騙取資金的情形不存在,因報案受害人都是街坊、熟人和朋友,他們在出借款項時,明知道黃某和所借何用?說得明白一點就是在黃某和向他們借錢時,他們知道借錢是還給相識中的另外一個人或者他人,有的還是直接從出借人帳號直接轉入他人帳號。二是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三是受害報案人黃某炳等並非基於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

但一審沒有采納我的辯護意見。可能因為當天庭審,傳票通知上午九點開庭,在花都獅嶺法庭,但一直等到近十一點才開庭,一個可能被判十年以上的案件,有人想在一個多小時裡走完流程,這讓人非常氣憤!當有審判員時不時打斷我的發言,一不小心地就點著了我的心頭怒火,我直接大聲懟問,你不給我說話,是不是想剝奪律師的辯護權?搞得審判長難堪極了,令到我尊重、敬愛的法庭蒙羞。這是我第一次在庭上這麼失態,現在想起來,真是失禮,罪過啊!不應該!

因為黃某和家人的堅持,我第一時間幫黃某和代寫了上訴狀,提出本案不構成詐騙罪,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採取“認輕罪”的“懷柔”策略以求在二審時得到輕判、改判。

辯護人考慮了本案事實並不複雜,沒有向二審合議庭提出開庭審理的申請,而是直接向省高院遞交了二審辯護詞。二審辯護意見依然堅持了一審無罪辯護意見:

一、上訴人黃某和自2014年以來,一直在從事墊資過橋贖樓業務,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的客觀行為

1.證人黃某好的詢問筆錄證實,其與上訴人黃某和一起出資合作從事墊資過橋贖樓業務,並曾經在一個月內取得銷售2套房的業績,墊資贖樓有利可圖,但在2017年3月政府實行對樓市的調控之後,這一塊業務才不太好做。

2.包括但不限於本案被害人陳某玲、黃某根、謝某文、黃某垣都不同程度參與了上訴人黃某和的贖樓賣樓業務。

3.被害人貸款時,均知道上訴人黃某和“所借何用”,借錢還錢的事實他們都是自覺不自覺地在默契配合,還有人主動出借。

二、上訴人黃某和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意圖,不符合詐騙罪的主觀要件

1.本案被害人均明知上訴人黃某和在從事墊資過橋贖樓業務。

2.上訴人黃某和所借款項均用於墊資過橋贖樓業務,及時還貸也是墊資過橋業務很重要的一環,與借新還舊存在本質上的區別。

3.被害人陳某玲等貸借大小不一的款項系其正常理智下的投資理財行為。

4.上訴人黃某和與被害人之間始終存在大額資金來往、還款的事實。

5.上訴人黃某和沒有攜款潛逃的行為,當她接到花都區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要求其到案接受詢問時,她還諮詢過代理訴訟的某律師,因某律師分析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認為沒有到案去接受詢問的必要,也因其剛剛找到新的工作,所以就沒有到案接受詢問,但絕對沒有逃匿行為。在歸案的前幾天,也就是2017年11月29日,她還在與被害人之一的黃某麗協商還款事宜,並達成了還款計劃《雙方承諾書》。

6.購買的手錶、汽車都是供被害人等一起使用,並是按揭貸款分期還款購買,不存在任意揮霍、浪費貸款資金的行為。

7.上訴人黃某和具有還款的能力。根據廣州市某某區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穗花價認定[2018]621號,黃某和名下房產包括廣州市某某區雅寶新城名門世家J棟2904房,現價值2482466元(大寫:貳佰肆拾捌萬貳仟肆佰陸拾陸元)、廣州市某某區新華街桂花路61號錦東花園B區C棟1808房,現價值3742578元(大寫:叄佰柒拾肆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廣州市某某區雲山大道2號之二6棟1205房,現價值1618571元,總價值共7843615元(大寫:柒佰捌拾肆萬叄仟陸佰壹拾伍元)。據上訴人黃某和說,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桂花路61號錦東花園B區C棟1808房所在的小區她還有一個車位沒有鑑定。

8. 不存在以高達月利息5%~30%引誘的事實。據黃某垣等被害人的詢問筆錄中所言,及大部分出借人所提供的借據中並未約定利息的事實,就是有約定了利息,也在4%(徐某雲、黃某婷)、5%(胡某權),沒有發現有超過7%(謝某文有說黃某和許以月利息7.5%,但辯護人沒有看到有相關證據證實)的約定月利率。

還有就是從受害報案人劉某娣的詢問筆錄所表露的心態:第一次詢問筆錄說借了25萬元,第二次詢問筆錄就說前後借了她34萬元,上訴人黃某和還了她369900元,她還要來告黃某和騙了她錢。當辦案偵查人員問:“黃某和向你借了34萬元,現在通過銀行交易記錄統計黃某和前後共轉回369900元給你,為何你仍來報案稱黃某和還欠你錢?”她答:“我無法解釋。”她這種心態是本案受害報案人的典型代表心態,只問出賬,不管進賬。賺了錢就是投資,虧了錢就是詐騙。賺了利息,還了本金,還想趁火打劫一把。

駱某賢的《借條》,借款人出具的時間是2013年3月10日,據案發時已經過了訴訟時效,已是自然債務。

再就是謝某文(證據卷9卷P82)這張《借條》共1022452.75元是庾某寶的借款,而且借條約定期限為債務屆滿後兩年,至今還沒到清償期。

而且,最主要的是上訴人黃某和在借錢時都有說清楚賺多了多給,沒有賺到錢或賺錢少就少給利息,這個是被害人均認可的,從法律上應屬於約定不明,視為沒有約定利息。

三、被害人黃某垣等並非基於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

在案證據顯示,大家明知或已知黃某和在從事銀行墊資過橋業務。銀行過橋墊資贖樓業務的特性就是快進慢出,高收益高風險,從各報案被害人的詢問筆錄中,很明顯大家的說法是一致的,他們心裡頭並不太清楚這個銀行過橋業務具體如何操作?但他們清晰知道,上訴人黃某和是在進行銀行過橋墊款業務,和炒樓業務,黃某和也確確實實在從事此兩種業務。事實勝於雄辯。從借款到收取利息,以及出借款的流向,被害人黃某恆等完全是自覺或不自覺地在配合上訴人黃某和在進行銀行墊資業務和炒樓業務,甚至於有的報案被害人還把自己的銀行卡供黃某和使用或進行套現週轉。上訴人黃某和與黃某垣等被害人之間根本就不存在因受欺騙,產生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


有效辯護|涉案金額2054萬元的黃某和犯詐騙罪案被裁定發回重審

(筆者近照)

四、上訴人黃某和沒有騙取到所謂的被詐騙的財產

黃某垣等被害人大多數均已收到了黃某和按照約定還回的本金和利息,有的利息已經遠遠超過了本金,而且是被害人又將利息當做本金借給黃某和。從補偵案卷的廣州市某某區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穗花價認定[2018]621號鑑定意見來看,“經偵查,本案犯罪嫌疑人黃某和使用其名下的62220***02004507775的銀行賬戶收取上述受害報案人的資金,將大部分資金用於支付給上述受害報案人的利息及本金,部分資金用於炒房(所購房產已被本案受害報案人通過法院進行查封),剩餘部分資金用於購買車輛(所購車輛已抵押給他人,所得款項用於償還上述受害報案人的借款),暫未發現黃某和在收取上述受害報案人的借款後存在轉移資產、隱匿非法所得及用於償還非法債務等情況。”

五、本案系民間借貸經濟糾紛,不應進行刑事起訴

通過對本案的客觀事實分析論證,辯護人認為,黃某和與黃某垣等報案被害人(債權人)係為民間借貸糾紛,且報案被害人陳某玲等已經具狀向花都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案號(2017)粵0114民初3994號,法院也於2017年5月31日立案並開庭進行了審理。

(2017)粵0114民初3993號案,系被害人駱某威為原告,黃某和、庾某寶為被告,以民間借貸糾紛為案由提起民事訴訟、還有(2017)粵0144民初3994號案,原告為本案被害人黃某婷,黃某和、庾某寶為被告,以民間借貸糾紛為案由提起民事訴訟等等。“借債還錢”上訴人黃某和在儘可能的情況下現借現還,在資金週轉困難時,也儘可能變現所投資物業來返還貸款,例如把名下兩套房產委託債權人變賣抵債的行為。這本身就是正常的民間借貸活動。

綜上所述,上訴人黃某和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也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辯護人認為,本案依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認定黃某和不構成詐騙罪。懇請貴院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撤銷一審判決,宣告上訴人黃某和無罪。

司法公正!賀衛方老師說中國的法治二十年後必然昌明,到那時我們就不再為公正公平焦慮。黃某和犯詐騙罪案基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但在接下來的審理過程中,是否得到公正公平對待,我相信答案應該是肯定的。


有效辯護|涉案金額2054萬元的黃某和犯詐騙罪案被裁定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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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記得曾經的一名當事人家屬,在收到我參加過的某尋釁滋事案二審辯護後維持原審判決,駁回上訴的裁定書時,他極力抑制著內心的不服、不滿對我說:“聽起來,你們律師在庭上說得頭頭是道,也是蠻在理,可就是為什麼法院、法官不聽呢?”曇花一現,只為韋佗。做為一名律師,當你歷經無數次屢戰屢敗,屢敗屢戰之後,在對自己滿腹經綸產生懷疑,從而懷疑人生之際,一份公正公平的判決或裁定書,立馬會讓你滿血復活,信心倍增,鬥志昂揚!黃某和犯詐騙罪案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有效辯護經歷給予了我的就是這麼一個心理路程。

黃某和犯詐騙罪案一審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被判十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追繳犯罪所得8762001.75元,她萬念俱灰,泣不成聲。雖然宣判時,一審審判長宣告判決書後,問她是否上訴?她毫不猶豫地說:“我要上訴”,但在判後會見她時,她說不上訴了,沒人聽。我一聽她這話氣就不打一處來,“哀其不幸,怒其不爭”對她咆哮開來,大聲數落了她一頓,把自己從接受委託,到今天的會見已是第十二次了,這是超出了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會見一般以三次為限的四倍,在不同階段向不同部門遞交了四份法律意見書,甚至在一審庭上第一次咆哮公堂,為了這個詐騙案的有效辯護自己所經受的委屈倒豆子般傾洩......

黃某和詐騙案,向外公佈最初是廣州花都公安的公眾號2017年12月17日發表了一篇報道,這篇報道的題目就是《廣州花都一女子騙人2054萬,警方靠他6歲兒子抓到人》,文中稱,為全力推進“颶風2017”金融專項破案衝刺工作,花都經偵大隊領導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突出重點,全警出動,努力打現行、打涉眾、抓逃犯,最大限度提升破案效能。12月13日,通過深入分析和精準研判,成功抓獲合同詐騙(筆者注:本案三個階段三次變更罪名,從立案偵查階段之集資詐騙罪,到審查起訴階段之合同詐騙罪,最後到開庭審理時之詐騙罪)的犯罪嫌疑人黃某。

有效辯護|涉案金額2054萬元的黃某和犯詐騙罪案被裁定發回重審

警方報道

接下來報道說,2017年10月9日,有群眾報稱,犯罪嫌疑人黃某以虛開投資項目的方式詐騙其大額投資款項。經初查,2014年以來,黃某通過刻意安排旅遊、茶樓聚會等形式,利用街坊之間、朋友之間為紐帶,以“人傳人”的方式宣揚其從事的工程、銀行資金過橋等業務具有高額資金回報率,以高息引誘投資人將資金轉入黃某個人賬戶進行代管投資,初步核實騙取10名投資人金額約2054萬元。

在簡單交待案情後,報道還描述為儘快偵破此案,經偵大隊辦案民警主動放棄休息、攻堅克難,日以繼夜,輾轉多地偵查調查、蹲點守候,最後在番禺某小區內將黃某抓獲歸案。經審訊,黃某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黃某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此篇報道中的主人翁黃某就是黃某和。

黃某和家屬辦理委託時,當時考慮本詐騙案有一個客觀情形在,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印發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如何認定非法佔有目的所作的五點歸納總結“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的情形,公安、檢察均有可能揪住此情形不放而認定黃某和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而且涉案金額達2054萬元,遠遠超出了50萬元的“數額特別巨大”量刑檔次,如果構罪則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沒有任何疑義,有同行著文說律師辦的就是他人的人生——壓力山大。因此,我表示不接受委託,但黃某和的家屬對於我就本案的分析都表示認同,還是請求我接受委託,要我幫忙,沒辦法,也就接下了。

第一時間去了花都看守所會見後,感到本案並非如以上報道所說,可初步判斷本案純屬經濟糾紛,不是刑事案件,通過遞交法律意見書,和辦案人員進行積極的溝通,黃某和應該在刑事拘留最長時間37天屆滿前得以釋放,並大膽放言,她可以回家與老公、孩子共度除夕。因為接受委託的時間已是2017年12月27日了,不幾天就是2018年元旦了,元旦過後就是春節。但遺憾的是,直至收到省高院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今天,黃某和還身陷囹圄,現被羈押在花都區看守所。


有效辯護|涉案金額2054萬元的黃某和犯詐騙罪案被裁定發回重審

補偵二次後遞交的法律意見書

一審辯護是無罪辯護,辯護的理由有三:一是被告人黃某和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接案時所擔心的就是明知自己沒有歸還能力而騙取資金的情形不存在,因報案受害人都是街坊、熟人和朋友,他們在出借款項時,明知道黃某和所借何用?說得明白一點就是在黃某和向他們借錢時,他們知道借錢是還給相識中的另外一個人或者他人,有的還是直接從出借人帳號直接轉入他人帳號。二是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三是受害報案人黃某炳等並非基於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

但一審沒有采納我的辯護意見。可能因為當天庭審,傳票通知上午九點開庭,在花都獅嶺法庭,但一直等到近十一點才開庭,一個可能被判十年以上的案件,有人想在一個多小時裡走完流程,這讓人非常氣憤!當有審判員時不時打斷我的發言,一不小心地就點著了我的心頭怒火,我直接大聲懟問,你不給我說話,是不是想剝奪律師的辯護權?搞得審判長難堪極了,令到我尊重、敬愛的法庭蒙羞。這是我第一次在庭上這麼失態,現在想起來,真是失禮,罪過啊!不應該!

因為黃某和家人的堅持,我第一時間幫黃某和代寫了上訴狀,提出本案不構成詐騙罪,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採取“認輕罪”的“懷柔”策略以求在二審時得到輕判、改判。

辯護人考慮了本案事實並不複雜,沒有向二審合議庭提出開庭審理的申請,而是直接向省高院遞交了二審辯護詞。二審辯護意見依然堅持了一審無罪辯護意見:

一、上訴人黃某和自2014年以來,一直在從事墊資過橋贖樓業務,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的客觀行為

1.證人黃某好的詢問筆錄證實,其與上訴人黃某和一起出資合作從事墊資過橋贖樓業務,並曾經在一個月內取得銷售2套房的業績,墊資贖樓有利可圖,但在2017年3月政府實行對樓市的調控之後,這一塊業務才不太好做。

2.包括但不限於本案被害人陳某玲、黃某根、謝某文、黃某垣都不同程度參與了上訴人黃某和的贖樓賣樓業務。

3.被害人貸款時,均知道上訴人黃某和“所借何用”,借錢還錢的事實他們都是自覺不自覺地在默契配合,還有人主動出借。

二、上訴人黃某和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意圖,不符合詐騙罪的主觀要件

1.本案被害人均明知上訴人黃某和在從事墊資過橋贖樓業務。

2.上訴人黃某和所借款項均用於墊資過橋贖樓業務,及時還貸也是墊資過橋業務很重要的一環,與借新還舊存在本質上的區別。

3.被害人陳某玲等貸借大小不一的款項系其正常理智下的投資理財行為。

4.上訴人黃某和與被害人之間始終存在大額資金來往、還款的事實。

5.上訴人黃某和沒有攜款潛逃的行為,當她接到花都區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要求其到案接受詢問時,她還諮詢過代理訴訟的某律師,因某律師分析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認為沒有到案去接受詢問的必要,也因其剛剛找到新的工作,所以就沒有到案接受詢問,但絕對沒有逃匿行為。在歸案的前幾天,也就是2017年11月29日,她還在與被害人之一的黃某麗協商還款事宜,並達成了還款計劃《雙方承諾書》。

6.購買的手錶、汽車都是供被害人等一起使用,並是按揭貸款分期還款購買,不存在任意揮霍、浪費貸款資金的行為。

7.上訴人黃某和具有還款的能力。根據廣州市某某區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穗花價認定[2018]621號,黃某和名下房產包括廣州市某某區雅寶新城名門世家J棟2904房,現價值2482466元(大寫:貳佰肆拾捌萬貳仟肆佰陸拾陸元)、廣州市某某區新華街桂花路61號錦東花園B區C棟1808房,現價值3742578元(大寫:叄佰柒拾肆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廣州市某某區雲山大道2號之二6棟1205房,現價值1618571元,總價值共7843615元(大寫:柒佰捌拾肆萬叄仟陸佰壹拾伍元)。據上訴人黃某和說,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桂花路61號錦東花園B區C棟1808房所在的小區她還有一個車位沒有鑑定。

8. 不存在以高達月利息5%~30%引誘的事實。據黃某垣等被害人的詢問筆錄中所言,及大部分出借人所提供的借據中並未約定利息的事實,就是有約定了利息,也在4%(徐某雲、黃某婷)、5%(胡某權),沒有發現有超過7%(謝某文有說黃某和許以月利息7.5%,但辯護人沒有看到有相關證據證實)的約定月利率。

還有就是從受害報案人劉某娣的詢問筆錄所表露的心態:第一次詢問筆錄說借了25萬元,第二次詢問筆錄就說前後借了她34萬元,上訴人黃某和還了她369900元,她還要來告黃某和騙了她錢。當辦案偵查人員問:“黃某和向你借了34萬元,現在通過銀行交易記錄統計黃某和前後共轉回369900元給你,為何你仍來報案稱黃某和還欠你錢?”她答:“我無法解釋。”她這種心態是本案受害報案人的典型代表心態,只問出賬,不管進賬。賺了錢就是投資,虧了錢就是詐騙。賺了利息,還了本金,還想趁火打劫一把。

駱某賢的《借條》,借款人出具的時間是2013年3月10日,據案發時已經過了訴訟時效,已是自然債務。

再就是謝某文(證據卷9卷P82)這張《借條》共1022452.75元是庾某寶的借款,而且借條約定期限為債務屆滿後兩年,至今還沒到清償期。

而且,最主要的是上訴人黃某和在借錢時都有說清楚賺多了多給,沒有賺到錢或賺錢少就少給利息,這個是被害人均認可的,從法律上應屬於約定不明,視為沒有約定利息。

三、被害人黃某垣等並非基於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

在案證據顯示,大家明知或已知黃某和在從事銀行墊資過橋業務。銀行過橋墊資贖樓業務的特性就是快進慢出,高收益高風險,從各報案被害人的詢問筆錄中,很明顯大家的說法是一致的,他們心裡頭並不太清楚這個銀行過橋業務具體如何操作?但他們清晰知道,上訴人黃某和是在進行銀行過橋墊款業務,和炒樓業務,黃某和也確確實實在從事此兩種業務。事實勝於雄辯。從借款到收取利息,以及出借款的流向,被害人黃某恆等完全是自覺或不自覺地在配合上訴人黃某和在進行銀行墊資業務和炒樓業務,甚至於有的報案被害人還把自己的銀行卡供黃某和使用或進行套現週轉。上訴人黃某和與黃某垣等被害人之間根本就不存在因受欺騙,產生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


有效辯護|涉案金額2054萬元的黃某和犯詐騙罪案被裁定發回重審

(筆者近照)

四、上訴人黃某和沒有騙取到所謂的被詐騙的財產

黃某垣等被害人大多數均已收到了黃某和按照約定還回的本金和利息,有的利息已經遠遠超過了本金,而且是被害人又將利息當做本金借給黃某和。從補偵案卷的廣州市某某區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穗花價認定[2018]621號鑑定意見來看,“經偵查,本案犯罪嫌疑人黃某和使用其名下的62220***02004507775的銀行賬戶收取上述受害報案人的資金,將大部分資金用於支付給上述受害報案人的利息及本金,部分資金用於炒房(所購房產已被本案受害報案人通過法院進行查封),剩餘部分資金用於購買車輛(所購車輛已抵押給他人,所得款項用於償還上述受害報案人的借款),暫未發現黃某和在收取上述受害報案人的借款後存在轉移資產、隱匿非法所得及用於償還非法債務等情況。”

五、本案系民間借貸經濟糾紛,不應進行刑事起訴

通過對本案的客觀事實分析論證,辯護人認為,黃某和與黃某垣等報案被害人(債權人)係為民間借貸糾紛,且報案被害人陳某玲等已經具狀向花都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案號(2017)粵0114民初3994號,法院也於2017年5月31日立案並開庭進行了審理。

(2017)粵0114民初3993號案,系被害人駱某威為原告,黃某和、庾某寶為被告,以民間借貸糾紛為案由提起民事訴訟、還有(2017)粵0144民初3994號案,原告為本案被害人黃某婷,黃某和、庾某寶為被告,以民間借貸糾紛為案由提起民事訴訟等等。“借債還錢”上訴人黃某和在儘可能的情況下現借現還,在資金週轉困難時,也儘可能變現所投資物業來返還貸款,例如把名下兩套房產委託債權人變賣抵債的行為。這本身就是正常的民間借貸活動。

綜上所述,上訴人黃某和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也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辯護人認為,本案依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認定黃某和不構成詐騙罪。懇請貴院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撤銷一審判決,宣告上訴人黃某和無罪。

司法公正!賀衛方老師說中國的法治二十年後必然昌明,到那時我們就不再為公正公平焦慮。黃某和犯詐騙罪案基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但在接下來的審理過程中,是否得到公正公平對待,我相信答案應該是肯定的。


有效辯護|涉案金額2054萬元的黃某和犯詐騙罪案被裁定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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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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