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詐騙得6000餘元判刑6年!乾的賣菜的事,量的販粉的刑!

刑法 法律 跳槽那些事兒 電信 台州林律師 2019-04-14
電信詐騙得6000餘元判刑6年!乾的賣菜的事,量的販粉的刑!

【背景】

在2018年政府工作的建議中提出整治電信網絡詐騙等突出問題,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於是轟轟烈烈的行動開始了!

【案情】

楊某是某網絡詐騙集團的工作人員,主要負責在社交群裡“宣傳”電信詐騙的內容,如高薪求職、找工作等,然後將有意向的被害人拉到另外一個“培訓群”,俗稱“拉小白”,楊某在集團持續實施了約三個月的詐騙行為,直接參與的騙得被害人人民幣約66000元,期間集團詐騙金額約1200000元。楊某按照自己參與的直接詐騙的金額,提取約10%的提成,非法所得6000餘元。

電信詐騙得6000餘元判刑6年!乾的賣菜的事,量的販粉的刑!

【判決】

起訴書指控楊某犯詐騙罪,系從犯,數額特別巨大(按集團詐騙金額1200000計算)。法院依照起訴書的指控判決楊某有期徒刑6年!

【裁決觀點】

法院判決的依據是“兩高一部關於電信詐騙司法解釋”【法發〔2016〕32號】第四條第(二)款:多人共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對其參與期間該詐騙團伙實施的全部詐騙行為承擔責任。在其所參與的犯罪環節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從犯。故作出如上判決。

電信詐騙得6000餘元判刑6年!乾的賣菜的事,量的販粉的刑!

【個人觀點】

對於此案,本辯護人覺得判決不公平。

首先,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參與程度更深更久的人,非法所得有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危及成千上萬個被害人,量刑也不過十五年。

其次,楊某隻做“拉小白”的行為,與集團的其他人沒有任何的犯罪意識聯繫,要求楊某承擔其參與期間的集團所有人犯罪行為的責任,明顯加重了處罰。

電信詐騙得6000餘元判刑6年!乾的賣菜的事,量的販粉的刑!

按照本人對於“兩高一部關於電信詐騙司法解釋”【法發〔2016〕32號】第四條第(二)款的理解及辯論,個人認為應當對該解釋再作細化:

多人共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對其參與期間該詐騙團伙實施的全部詐騙行為承擔責任。此處的承擔的全部詐騙責任,僅指對詐騙罪名的定性承擔責任(如個人詐騙金額未達立案標準而集團詐騙金額已達立案標準,則個人按詐騙罪判處)。對於個人的量刑,可參照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及其直接參與詐騙金額的認定來量刑。

結合本案,本人對於楊某的犯詐騙罪的定性是沒有異議的,對於其量刑,應當按照其直接參與詐騙的約66000元的金額確定量刑檔次,即在三年至十年內量刑,再結合楊某的從犯及其他酌定從輕的情節,作出最後的量刑。

電信詐騙得6000餘元判刑6年!乾的賣菜的事,量的販粉的刑!

【臆想】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楊某犯詐騙罪;根據“兩高一部關於電信詐騙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詐騙數額巨大。因楊某參與程度不深,系從犯,根據《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其減輕處罰,楊某歸案後如實交代犯罪行為,又有退贓情節,認罪、悔罪表現較好,對其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電信詐騙得6000餘元判刑6年!乾的賣菜的事,量的販粉的刑!

【法律鏈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兩高一部關於電信詐騙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一)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