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為洩私憤燒岳母工廠,被判蹲監2年'

刑法 不完美媽媽 岑溪 梧州中院 2019-07-21
""一男子為洩私憤燒岳母工廠,被判蹲監2年

岑溪市的趙某因與妻子鬧離婚,為洩憤竟然持汽油到岳母的工廠潑灑,欲放火燒工廠,所幸被及時制止。儘管沒有造成嚴重後果,趙某還是觸犯了刑律。岑溪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趙某構成放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

"一男子為洩私憤燒岳母工廠,被判蹲監2年

岑溪市的趙某因與妻子鬧離婚,為洩憤竟然持汽油到岳母的工廠潑灑,欲放火燒工廠,所幸被及時制止。儘管沒有造成嚴重後果,趙某還是觸犯了刑律。岑溪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趙某構成放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

一男子為洩私憤燒岳母工廠,被判蹲監2年

案 情 回 顧

趙某與妻子韋某的感情一直不睦,兩人經常吵架。2018年6月,韋某回孃家居住。9月5日,趙某決定約妻子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於是通過微信聯繫韋某,約好當天15時在韋某母親的電子廠門口碰面。

當天14時許,趙某駕車到韋某母親的電子廠與韋某匯合。出門不久,趙某便發現汽車汽油不足,便向朋友借了一瓶汽油以備不時之需。半個小時後,趙某來到韋某母親的電子廠門口,但始終不見韋某的身影。趙某不滿,看到副駕駛位上的汽油,便用手機拍了一段視頻發給韋某,揚言如果韋某15分鐘內不到就燒了其母親的工廠。 韋某看到趙某發來信息後,急忙打電話給母親說明情況。韋母立即從廠裡出來,隨後與趙某發生爭執。趙某的情緒越發激動,拿著裝滿汽油的礦泉水瓶衝入廠內,將汽油倒在通道。韋某的母親和弟弟趕忙阻止並大聲叫喊讓工人離開,隨後兩人合力將趙某控制並報警。

法 院 審 理 認 為

岑溪市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的行為構成放火罪。趙某已著手實施放火行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予以減輕處罰。趙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雖未得逞,但仍構成放火罪!

為什麼??

"一男子為洩私憤燒岳母工廠,被判蹲監2年

岑溪市的趙某因與妻子鬧離婚,為洩憤竟然持汽油到岳母的工廠潑灑,欲放火燒工廠,所幸被及時制止。儘管沒有造成嚴重後果,趙某還是觸犯了刑律。岑溪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趙某構成放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

一男子為洩私憤燒岳母工廠,被判蹲監2年

案 情 回 顧

趙某與妻子韋某的感情一直不睦,兩人經常吵架。2018年6月,韋某回孃家居住。9月5日,趙某決定約妻子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於是通過微信聯繫韋某,約好當天15時在韋某母親的電子廠門口碰面。

當天14時許,趙某駕車到韋某母親的電子廠與韋某匯合。出門不久,趙某便發現汽車汽油不足,便向朋友借了一瓶汽油以備不時之需。半個小時後,趙某來到韋某母親的電子廠門口,但始終不見韋某的身影。趙某不滿,看到副駕駛位上的汽油,便用手機拍了一段視頻發給韋某,揚言如果韋某15分鐘內不到就燒了其母親的工廠。 韋某看到趙某發來信息後,急忙打電話給母親說明情況。韋母立即從廠裡出來,隨後與趙某發生爭執。趙某的情緒越發激動,拿著裝滿汽油的礦泉水瓶衝入廠內,將汽油倒在通道。韋某的母親和弟弟趕忙阻止並大聲叫喊讓工人離開,隨後兩人合力將趙某控制並報警。

法 院 審 理 認 為

岑溪市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的行為構成放火罪。趙某已著手實施放火行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予以減輕處罰。趙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雖未得逞,但仍構成放火罪!

為什麼??

一男子為洩私憤燒岳母工廠,被判蹲監2年

法 官 說 法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不要求造成實際後果,只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可構成,其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以放火等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趙某出於洩憤,故意在工廠內潑灑汽油欲實施放火行為,足以威脅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及財產安全,危害了公共安全,構成放火罪。

刑法第23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趙某欲實施放火行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於犯罪未遂,因此法院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一男子為洩私憤燒岳母工廠,被判蹲監2年

岑溪市的趙某因與妻子鬧離婚,為洩憤竟然持汽油到岳母的工廠潑灑,欲放火燒工廠,所幸被及時制止。儘管沒有造成嚴重後果,趙某還是觸犯了刑律。岑溪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趙某構成放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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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回 顧

趙某與妻子韋某的感情一直不睦,兩人經常吵架。2018年6月,韋某回孃家居住。9月5日,趙某決定約妻子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於是通過微信聯繫韋某,約好當天15時在韋某母親的電子廠門口碰面。

當天14時許,趙某駕車到韋某母親的電子廠與韋某匯合。出門不久,趙某便發現汽車汽油不足,便向朋友借了一瓶汽油以備不時之需。半個小時後,趙某來到韋某母親的電子廠門口,但始終不見韋某的身影。趙某不滿,看到副駕駛位上的汽油,便用手機拍了一段視頻發給韋某,揚言如果韋某15分鐘內不到就燒了其母親的工廠。 韋某看到趙某發來信息後,急忙打電話給母親說明情況。韋母立即從廠裡出來,隨後與趙某發生爭執。趙某的情緒越發激動,拿著裝滿汽油的礦泉水瓶衝入廠內,將汽油倒在通道。韋某的母親和弟弟趕忙阻止並大聲叫喊讓工人離開,隨後兩人合力將趙某控制並報警。

法 院 審 理 認 為

岑溪市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的行為構成放火罪。趙某已著手實施放火行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予以減輕處罰。趙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雖未得逞,但仍構成放火罪!

為什麼??

一男子為洩私憤燒岳母工廠,被判蹲監2年

法 官 說 法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不要求造成實際後果,只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可構成,其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以放火等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趙某出於洩憤,故意在工廠內潑灑汽油欲實施放火行為,足以威脅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及財產安全,危害了公共安全,構成放火罪。

刑法第23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趙某欲實施放火行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於犯罪未遂,因此法院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一男子為洩私憤燒岳母工廠,被判蹲監2年

來源:岑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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