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受他人款物,騙取移民補償款,這些幹部被懲處!

刑法 移民 跳槽那些事兒 麗水日報新媒體 2019-06-01

違規收受群眾款物類

非法收受他人款物,騙取移民補償款,這些幹部被懲處!

警示案例 1

壺鎮鎮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原副主任蔡某在“三改一拆”工作中亂作為和非法收受他人款物問題

基本情況:2014年至2015年,在縉雲縣壺鎮鎮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任職的蔡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違法建房提供關照,不依法拆除違法建築,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及提貨卡等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49500元。

處理結果:2016年12月30日,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蔡某免於刑事處罰。2017年3月16日,縣紀委給予蔡某同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2017年3月22日,壺鎮鎮政府給予蔡某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非法收受他人款物,騙取移民補償款,這些幹部被懲處!

警示案例 2

胡源鄉農綜站原農機員張某某、章村村原黨支部委員、小黃壇自然村負責人章某一、小黃壇村原村民委員會主任章某二在農民異地轉移中的違紀違法問題

基本情況:2014年至2016年,張某某支取章村村陳莊自然村村民丁某某等13戶計27.65萬元異地轉移補助款,用於歸還個人借款或給親屬經營使用。2012年至2017年,張某某、章某一、章某二三人通過多報少發、虛報等形式騙取異地轉移補助款予以私分,達數十萬元。2010年至2017年,張某某利用職務之便,在申報異地轉移補助款、宅基地審批等工作事項中,收受村民所送現金1000元到2萬元不等,次數達16次,金額共計數十萬元。

處理情況:2018年12月,縣紀委分別給予張某某、章某一、章某二開除黨籍處分。張某某、章某一、章某二涉嫌職務犯罪已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違紀款項由縣紀委收繳並上繳國庫,違法款項隨案移送司法機關。

以案為戒

以上案例反映出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對扶貧資金侵佔、挪用,向群眾拿一點、要一點,違規為他人提供便利,在個別基層幹部眼裡都是“小事一樁”,甚至拿得坦然、要得心安。然而,正是這些“小動作”、“微腐敗”,最容易被忽略而成為“大禍害”。雁過拔毛,“拔”走的不僅是資金,更有群眾的信任;優親厚友,既損害百姓的利益,又嚴重傷害他們的感情。

堅持公私分明,先公後私,克己奉公,是對每名黨員幹部的基本要求。每名黨員幹部都應當認識到,自己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為群眾服務是分內之事,自己的一言一行都代表黨和政府的形象。一定要時刻強化宗旨意識,“不以惡小而為之”,以實際行動體現公僕的為民情懷,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紀法鏈接

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八十五條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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