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沒什麼收入,晚上沒事就去拉拉車門,3個月成功了7次'

刑法 法律 揚中 揚眼 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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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子晚報網8月11日訊(通訊員 王輝 記者 萬凌雲)被告人王超(化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祕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11日,揚中法院介紹,王超的作案手段就是拉車門盜竊。近日,王超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對未退贓部分予以追繳。

院方介紹,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超先後7次至揚中市三茅街道興陽南苑、裕星村四組等地盜竊,均採用拉車門的手段,竊取未上鎖車內的財物。經鑑定,被盜款物共計人民幣3060元。

其中,被告人王超盜竊李某白色豐田轎車內現金1000元,但據李某陳述當時車內有4000元現金,少了1000元以為是家人拿去用了,直到民警找上門才知道被盜。

據被告人王超交代,自己沒有什麼收入來源,都是趁晚上沒人的時候出來,拉拉車門,看到沒有鎖門的車裡存在財物就拿走。所竊錢款都用來吃飯、買鞋子、買鏡子等用光了。

揚中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超作案時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超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王超曾因盜竊被多次判處刑罰,可以酌定從重處罰。案發後,被告人王超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超當庭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主審法官表示,盜竊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以上的行為。

被告人王超系刑事責任能力人,作案手段比較簡單,正是鑽了大家疏忽大意未鎖車門的空子。被告人王超“盜亦有道”的行為仍然值得譴責、法律制裁。針對其數次盜竊及特殊身體情況,應當由相關職能部門、愛心人士進一步加大力度矯正、幫教,避免其進看守所、釋放盜竊、再進宮的死循環。

綜合王超具有坦白等情節,作出如上判罰是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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