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豈能成理由,打人生事照樣捕'

刑法 沿河縣 沿河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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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龍某批准逮捕。

案情簡介:2019年5月21日1時許,犯罪嫌疑人龍某飲酒後與朋友田某旭在途經縣城團結街道王氏獨一味燒烤店時,見李某三、許某海、蔡某輝等在吃燒烤。龍某、田某旭在朝前走了一段後,又返回燒烤店,走到蔡某輝等人吃夜宵的桌子旁, 稱要與蔡某輝等人喝酒,因蔡某輝等人不認識龍某便拒絕,龍某遂對蔡某輝等人進行辱罵,李某三、許某海先後出面勸阻,被龍某用塑料凳打傷,經鑑定二人身體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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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龍某批准逮捕。

案情簡介:2019年5月21日1時許,犯罪嫌疑人龍某飲酒後與朋友田某旭在途經縣城團結街道王氏獨一味燒烤店時,見李某三、許某海、蔡某輝等在吃燒烤。龍某、田某旭在朝前走了一段後,又返回燒烤店,走到蔡某輝等人吃夜宵的桌子旁, 稱要與蔡某輝等人喝酒,因蔡某輝等人不認識龍某便拒絕,龍某遂對蔡某輝等人進行辱罵,李某三、許某海先後出面勸阻,被龍某用塑料凳打傷,經鑑定二人身體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飲酒豈能成理由,打人生事照樣捕

檢察官說法: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本案中,龍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故批准逮捕龍某。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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