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汕一婦女拿鐵錘將兒子頭部砸到多處粉碎性骨折,案情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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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星期五

2018年7月20日,對誠誠(化名)來說,原本應該是一個普通的星期五,但這一天發生的事情卻讓他的家庭蒙上了一層陰影。當天中午,誠誠一家正在吃午飯,爸爸接了個電話便出門了,家中剩下他、媽媽、還有愛調皮搗蛋的弟弟恆恆(化名)。爸爸剛離開,媽媽就拉著弟弟讓他去廁所洗衣服,大概過了幾分鐘,媽媽從廁所出來,好像拿了什麼東西,很快又回到廁所裡,這一次她將廁所門反鎖了。過了幾十秒鐘,誠誠聽到廁所傳來一聲異響,接著是弟弟的喘息聲和哭聲。誠誠想要進廁所看看弟弟發生了什麼事,可媽媽卻把他拉出家門,並把家裡的鐵門關上。誠誠被媽媽拉著一直跑,可是他想著弟弟,便用力掙開媽媽,掉頭跑回了家,誠誠喊弟弟開門,可是弟弟只是一直哭,沒有來開門。還好不久爸爸回來了,打開了廁所門,誠誠看到弟弟倒在地上,身上和地面都是血……與此同時,媽媽自己跑到城區的一超市報警,已被民警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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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心病作祟

俗話說,虎毒不食子,為何本案中的被告人畢某竟如此狠心?這一切都起源於疑心病。據畢某投案後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及辨認筆錄,她在案發前一段時間夢見丈夫與其表姐有染,當面質問丈夫多次皆沒有得到正面迴應,於是她懷恨在心,案發前兩三天她就曾想不開,想割脈自殺但未果。案發當日,她又想起此事,覺得自己受到欺騙,心中氣憤,於是趁丈夫外出,便想打死平時特別不聽話還經常罵人的小兒子以報復丈夫。其丈夫也證實,妻子畢某案發前便有些反常,經常無緣無故去敲別人家的門大吵大鬧,並說他有外遇之類的話,案發當天家中監控被妻子用布擋住,只能聽見妻子叫小兒子到廁所後“砰砰砰”的聲音和小孩子哭的聲音。後經法醫精神病司法鑑定所鑑定,畢某患心境障礙,抑鬱發作,案發時處在“抑鬱發作”期,對本案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但具有訴訟能力。

檢察官辦案

經鑑定,恆恆頭部多處粉碎性骨折,部分為凹陷性骨折;據醫院病歷記載,傷者傷後神志嗜睡,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案發後,為了治療,這個家庭已花光了家中所有積蓄,雖得到社會捐助10多萬元,但在前期治療也全部花費殆盡,且家中上有身患殘疾的老人,下有未成年的孩子需撫養,這個窮困的家庭已無力承擔後續治療費用。

承辦檢察官在案件審查過程中瞭解到這個家庭的困難後,意識到他們應該符合國家司法救助的條件,便及時將線索移交區檢察院訴訟監督部,訴訟監督部檢察官立即聯繫恆恆父親,引導他辦理申請國家司法救助的材料,正式展開救助。在檢察官的幫助下,恆恆(化名)父親齊某以遭受犯罪侵害造成生活困難為由,請求區檢察院予以司法救助。區檢察院迅速啟動救助程序,按照司法救助的相關規定,組織辦案人員對該案進行全面審查,在核實申請條件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後,立即依照法律規定作出司法救助決定,最終為恆恆家庭申請了22000元的司法救助金並及時予以發放,緩解其生活困難。同時,承辦檢察官還幫助其聯繫有關學校,落實恆恆的入學問題。目前,恆恆已基本恢復健康,重返校園。

2019年3月22日,該案開庭審理,區檢察院認為,畢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鑑於其有自首情節和家中的實際情況,遂提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從輕判處。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畢某無視國家法律,持械故意殺人,致人重傷,侵犯他人的生命權,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區檢察院指控其犯故意殺人罪(未遂)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最終,法院依法予以減輕處罰,以故意殺人罪(未遂)判處被告人畢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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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釋法

一、《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時,由於精神障礙,致使其辨認能力減弱,控制能力下降。這類精神病人在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時,一方面具有一定的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其辨認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又因精神疾病而受到明顯削弱,所以在追究刑事責任時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本案中,由於缺乏溝通和關愛,丈夫對妻子的猜疑、異常行為採取了不予理會的方式,致使畢某心理崩潰,對生活失去信心,進而演化為對丈夫的氣憤和生活的絕望,導致心情壓抑無處排解,形成心理疾病,最終激發矛盾。畢某在案發時處在“抑鬱發作”期,對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司法救助是檢察機關踐行人權司法保障的重要途徑,也是司法人文關懷的集中體現。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權,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生活面臨急迫困難的當事人採取的輔助性救濟措施。本案中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傷,而加害人系其直系親屬,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符合司法救助情形,故區檢察院予以救助。

三、畢某為“報復”丈夫殺害親生兒子的行為,不僅是對生命權的漠視與踐踏,更是違背了社會倫理道德。無論如何,生命都是無價和至高無上的,敬畏生命、尊重生命,是每一個人最起碼的人性和良知,任何踐踏生命的行為,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和良心的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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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區檢察院、潮陽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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