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糾正私改裝車輛違法行 男子不滿用空水杯拍打輔警獲拘留

刑法 交通 法律 跳槽那些事兒 四川新聞聯播 2019-05-17
交警糾正私改裝車輛違法行 男子不滿用空水杯拍打輔警獲拘留

現場視頻截圖

四川新聞網宜賓5月16日訊(李夢雪 張貞燕 記者 周瑜原)5月15日上午10時40分左右,宜賓市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民警正帶領六名輔警按照“迎慶2號”專項行動工作要求在翠屏區西街口開展交通執法工作,一輛車身三面貼著廣告牌的三輪車從東街朝著西街方向駛來,這也引起了交警們的注意。根據近期宜賓市交通整治工作的具體要求,這種流動廣告三輪車不僅影響市容市貌,而且影響交通,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

該執勤交警一行人員將該騎著流動廣告三輪車的男子攔截下來,現場對男子進行口頭宣傳並告之其必須將車身的廣告牌拆除。但該三輪車主表示,廣告牌是商家安裝在車上進行宣傳,為此商家每月會給自己一定的報酬,堅決不同意拆除。

在現場持續宣傳無果的情況下,交警將該男子控制住對其車身廣告牌進行了強制拆除。在拆除過程中,男子強力掙脫了控制,將車頭的一個塑料大水杯取下來,做出向交警潑撒的動作。以為是開水交警立即躲閃一旁,然後他用空水杯朝其中一名輔警頭部用力拍打,其餘人員立即上前將其控制,欲將其帶離街面至西街口的交警崗亭。在帶離過程中,該男子仍然不斷用腳踢打路邊停著的電瓶車,還用嘴咬傷兩名輔警的手腕。

交警糾正私改裝車輛違法行 男子不滿用空水杯拍打輔警獲拘留

5月15日11時08分,翠屏區公安分局東城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後,兩名值班民警立即趕往現場將該男子帶回派出所進行進一步調查。目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翠屏公安辦案民警提醒,公民遇到民警執法過程中一定要理性、配合,任何阻礙民警執法、暴力襲警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今年2月出臺的《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第三條明確規定: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不受妨害、阻礙,民警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威脅、侵犯,民警及其近親屬的人格尊嚴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侮辱、貶損。但在執法過程中仍有部分人不配合,挑釁公眾底線、蔑視警察權威、或通過街頭鬧事擴大社會影響,無視警察存在......

實際上,在接處警現場,公民應該絕對服從警察,任何原因都不能成為對抗警察的藉口。面對警察執法時,你必須知道的三件事!

一、一般情況下,警察身著制服、佩帶警銜、警號,並不需要出示證件。只有在便衣情況下執法時才需聲明並出示警官證《人民警察法》規定警察執行公務時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另一種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證件。

二、辱罵執法警察,會被直接拘留。根據《人民警察法》第35條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屬於妨礙執法民警依法執行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之規定,對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前款從重處罰。

三、妨害執行公務,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事業單位人員受委託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時,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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