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偷子案何小平投案但已過刑法追訴時效,引發追訴時效調整大討論

刑法 何小平 法律 不完美媽媽 重慶 無極普法 2019-06-17

無極普法戰士 雪地孤狼

近日,重慶“保姆偷子案”因何小平投案,但已過刑法追訴時效而再次獲得關注。保姆何小平將僱主家的男嬰偷走,這是發生在27年前的事情,何小平投案自首時已過刑法追訴時效,對此很多網友發表了看法,認為警方應當將何小平繩之以法,

除了普通網民外,3位知名律師也闡述了自己對此案的觀點,讓我們看一下律師是如何說的吧:

保姆偷子案何小平投案但已過刑法追訴時效,引發追訴時效調整大討論

“保姆偷子案”實為偷盜問題,法律與道德在此案中並不矛盾。

第一,雖然按照1979年《刑法》,難以追究保姆的刑事責任,但現行《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了追訴期限的延長問題,即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男嬰被盜後,被害人一方應該有報警。如果警方已經立案而未破案並因為某種原因未抓獲犯罪嫌疑人,則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第二,違法行為不予追究還有一個追訴期限的計算起點問題。《刑法》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保姆實施偷盜兒童的行為,雖然表面上看,過了當時法律規定的追訴時效,但是其行為的發生即產生了對兒子父母危害行為至自首和父母找到了兒子才終了,追訴時應該是從終了才計算。因此,並未超過追訴時效。

第三,即使是出於收養的目的盜竊兒童也構成犯罪。對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設立了拐騙兒童罪,即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鑑於保姆在偷盜行為多年後主動自首,當屬於犯罪中止。從這個角度不存在過了追訴時效的問題,但符合《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此案已立案未破案,無追訴時效說法

保姆何小平的行為跟以拐賣牟利為目的的人販子還是有區別的,但這絕不代表對其行為可以放縱,不受刑事法律的追究。以自己撫養為目的拐走嬰幼兒同樣構成犯罪,應以拐騙兒童罪論。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何小平以自己撫養為目的,其實施的偷盜嬰幼兒的行為不具有出賣的目的,或者說無證據證明何小平有出賣目的,因此對於何小平的偷盜嬰幼兒的行為不能以拐賣兒童罪評議。但何小平偷盜男嬰,使其脫離家庭與監護人,其行為應當構成拐騙兒童罪。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本案適用1979年《刑法》關於追訴時效的法律規定,如案發時被害人已經報案,雖然1996年,被害方認為領回了自己的孩子(實際上不是),如果案件始終未偵破,沒有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到1997年之後,已經適用新《刑法》,而本案既然已經立案,且尚在破案當中,就不存在過了追訴時效的說法。

個人認為,重慶市公安局對於何小平投案自首,做出“自首時已過刑法追訴時效,不予立案”的決定與法律規定不符。警方應當綜合法理、情理,給予何小平一個“適當”的處罰。

應從男童年滿14週歲起,計算追訴時效

此案未過刑法追訴時效。

據媒體相關報道,1992年6月朱曉娟已報警、公安機關已立案。此外,據河南省高院鑑定出錯一事,可合理推斷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法院受理朱曉娟幼子被拐一案。交叉比較後,可綜合推斷為該案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根據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拐騙不滿十四歲的男、女,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何小平拐騙一歲男嬰並撫養長大,顯然涉嫌拐騙兒童罪。拐騙兒童罪屬於常見繼續犯,根據1979年《刑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即,拐騙之日幼兒僅有一歲,則繼續狀態應當計算至男童年滿14歲之日,即1992年後的第13年——2005年。

何小平拐騙兒童罪一案應當適用1997年《刑法》,因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何小平應當被追訴。此外,1997年,何小平繼續撫養朱曉娟之子的行為,仍然構成犯罪,可以適用1997年《刑法》。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