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女子共謀詐騙微信好友萬餘元 觸犯刑法被處罰'

刑法 微信 法律 烏魯木齊 西部法制經濟 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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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和王某從沒想到,自己會因為200多元“好處費”觸犯刑法而被追究法律責任。每每想起此事便追悔莫及。

柳某和王某都是新疆烏魯木齊市新市區某商場不同品牌化妝品櫃檯的櫃員,2017年年底的一天,兩人的好友張某來商場找到兩人,稱有一個“賺錢的機會”。張某一直在烏魯木齊某公司上班,收入有限,但平時又比較喜歡消遣,於是時常找一些賺錢的機會。

這次,張某告訴兩人,只需要“配合演出”,事後便可給兩人好處費。原來,張某的“賺錢機會”其實就是張某通過“微信搖一搖”,將搖來的男性好友帶到兩人的櫃檯處消費,但事後張某會將消費的商品全數退還,事後兩人與張某再將男性好友支付的購物款以張某85%,兩人15%的比例進行分成。

而在找兩人合夥前,張某還以同樣的約定,與在新市區某小區開超市的好友李某達成了“合作協議”。

張某在與三人商議好後不久便開始實施自己的計劃。

2018年3月31日13時許,張某將此前添加的微信好友姜某約至李某的超市,以購買物品為名,共騙取姜某485元。

此後,張某便不斷通過微信將“搖”來的男性友人帶至李某的超市,截至2018年6月,張某已帶了32個男性去李某的超市消費,其中,消費金額少則幾十元,多則千餘元。有時,一天,張某就可以帶不同的6個人前去消費。

2018年6月16日,張某在將蒲姓友人帶至超市消費了1400餘元後,又將其帶到柳某和王某的櫃檯消費了3800餘元。事後,蒲姓男子察覺異樣,於是報了警。張某和其他三人共謀詐騙一事被揭穿。

案發後,張某、李某、柳某、王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9年1月,該案在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李某等四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累計騙取33名被害人財物共計1.8萬餘元,其中,張某、李某共同騙取1.4萬餘元,張某和柳某、王某三人共同騙取3800餘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事後,四人都已全部退贓,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自願認罪,法院在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法院判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柳某犯詐騙罪,單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王某犯詐騙罪,單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所退賠的贓款依法發還各被害人。

法官釋法: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本案中,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打著交朋友的幌子,讓約見的微信好友在李某、柳某、王某處購買物品,後又將物品退回,按照與李某、柳某、王某約定的比例進行分成,四人的行為均構成了詐騙罪。(王建武 劉曉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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