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董事長剛落馬又被曝與供應商糾紛 被判還款沒人覺得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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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實際控制人王振華涉嫌猥褻女童被刑拘,新城控股迎來至暗時刻。但這件事餘溫還未徹底消散,新城控股的一起供應商押金案,又讓外界對它議論紛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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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實際控制人王振華涉嫌猥褻女童被刑拘,新城控股迎來至暗時刻。但這件事餘溫還未徹底消散,新城控股的一起供應商押金案,又讓外界對它議論紛紛。

新城控股董事長剛落馬又被曝與供應商糾紛 被判還款沒人覺得冤

據瞭解,浙江家園門業有限公司與新城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投標押金案糾紛一案中,被告浙江家園門業有限公司因為區區20元與新城控股鬧上了法庭,這對於新城控股這樣的大公司來說,讓人匪夷所思。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一審民事判決書如下:

原告浙江家園門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家園門業)與被告新城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城公司)對外追收債權糾紛一案,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於2019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3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之委託訴訟代理人何晟穎、周淑蓉,被告之委託訴訟代理人陶紫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家園門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退還原告投標保證金人民幣200000元;2、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告系門類產品製造企業。為拓展業務參與被告內部投標需要,原告於2016年3月4日向被告開立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城支行的賬戶轉賬支付200000元,用途為投標保證金。

2016年5月初,原告陷入債務危機停產,後成立浙江家園門業有限公司清算組。2017年9月15日,江山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破產清算申請,同日指定浙江萬盛律師事務所擔任原告的管理人,並於2017年10月14日在《人民法院報》刊登公告,載明:"本院根據浙江家園門業有限公司等3公司……上述3公司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上述3公司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

後來,管理人曾安排人員前往被告處對接退款事宜並再次送達書面通知書,被告簽收後拖延支付,至今無果。另,2017年12月13日,原告已經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原告認為被告佔有原告投標保證金,一直拖延不予退還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原告及其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為此,原告提起訴訟。

被告新城公司答辯稱,根據被告招標文件中的規定,若投標人未參與投標的,招標人有權將投標保證金沒收。原告未實際參與被告公司後續的招標活動,故被告不同意退還保證金。

綜上,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3月4日,原告向被告賬戶轉賬200000元,附言:投標保證金。後,原告未中標。2017年9月15日,江山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破產清算申請,並指定浙江萬盛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2018年10月18日,原告管理人向被告送達通知書,要求被告退還投標保證金200000元,無果。為此,原告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能否沒收200000元投標保證金。被告發起2016-2017年度室內門、踢腳線、背景牆戰略採購招標活動,原告向被告支付投標保證金,雙方成立招標投標合同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本案原告未中標,被告依法應退還保證金。現被告主張原告未參與投標,其可依約沒收投標保證金。但招標活動中"如投標方未參與投標的,招標人有權將投標保證金沒收"的條款明顯不利於投標人,投標人若同意該條款,應作出明示的承諾。

被告提交的招標文件無原告簽字,亦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原告曾就此與被告達成協議或作出明示的承諾。故被告的抗辯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新城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浙江家園門業有限公司投標保證金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新城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雖然目前浙江家園門業有限公司已經因陷入債務危機而停產,但就當時情況而言,新城控股的做法還是讓人感到困惑。即使存在由於資金或者市場的變動,房產企業發展受到阻力,但對於綜合實力靠前的新城控股而言,應該不缺這區區20萬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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