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廂檢察】發黃色鏈接就能掙錢,開幹!判刑!'

小說 刑法 微商 法律 文章 電腦 平安城廂 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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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廂檢察】發黃色鏈接就能掙錢,開幹!判刑!

三個好友原本做微商,得知利用微信發黃色鏈接點擊就能賺錢,於是合夥開起了工作室,專門通過微信傳播黃色淫穢小說。近日,城廂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將其中一被告人黃某提起公訴,經城廂區法院審理,依法判處黃某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我瞭解過了,在微信裡發一發黃色小說鏈接,只要點的人多就能按點擊率賺錢啊!我電腦和微信群都多,一起來搞一搞怎麼樣。”2018年8月初,黃某叫上林某、李某(均另案處理)到工作室喝茶,謀劃其發黃色小說鏈接賺錢的活兒。三人一拍即合,商量由黃某出資、提供電腦、微信群,李某找上家提供黃色小說鏈接,林某負責操作發送到各個微信群裡,分紅比例按4:3:3,因黃某出資所以拿了大頭。李某通過互聯網搜索引擎一搜,發現不少這種“動手發一發,坐著等錢收”的小廣告,內容就是通過黃色小說鏈接用點擊率牟利,找到了上家張某(另案處理),並與張某約定好以客戶點擊查看黃色小說鏈接,按照每條0.2元賺取報酬。之後,張某將三部黃色小說鏈接發給李某,再由林某發到各個微信群裡,每日由李某通過數據統計工具統計點擊率。

案發後,經鑑定,黃某等人所發的三部黃色小說為淫穢電子信息;經調取CNZZ後臺統計黃某等人傳播的黃色淫穢小說鏈接的實際被點擊數共計18萬次,情節嚴重,黃某、李某、林某三人共從中獲利3.6萬元左右。

檢察官說法:

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數量達到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黃某等人通過微信網絡渠道傳播的黃色小說屬於電子文章,且是經過鑑定認定為淫褻性地具體描寫性行為、性交及其心裡感受,公然宣揚色情淫蕩形象、淫穢行為的淫穢小說,屬於“淫穢電子信息”。

黃某等人利用互聯網傳播淫穢物品,不同於傳統的方式,且以牟利為目的進行傳播,其社會危害性更大且犯罪手段隱蔽,是一種新的傳播方式,故黃某因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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