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潭市鎮黨委原副書記王強自首退贓 從輕處罰獲緩刑'

湘鄉 王強 湘潭 刑法 跳槽那些事兒 湘潭在線 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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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湘鄉市人民法院依法對潭市鎮黨委原副書記王強作出了一審判決。

經查,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王強在擔任湘鄉市翻江鎮人民政府副鎮長、長韶婁高速湘鄉市翻江段第十四標段標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以支付村民徵地拆遷補償款的名義分3次從湘鄉市長韶婁高速翻江鎮建設協調指揮部借出人民幣20萬元,後以用作工作協調經費等為由,安排人員偽造20萬元的領據衝抵了該筆借款。該20萬元用於王強的個人開支。

王強於2018年10月9日自動向湘鄉市監察委員會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並主動退繳贓款20萬元。據此,法院依法判決王強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追繳王強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並上繳國庫。

通報指出

王強主動投案(中央巡視組移交件辦理中 湘鄉2名幹部自動投案)並積極退贓,依法受到從輕處罰獲緩刑,無疑具有很好的示範效應:促使那些仍在猶豫觀望的“問題幹部”意識到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果斷消除僥倖心理,相信組織,依靠組織,早日放棄對抗審查、欺瞞組織的錯誤心理與行為,明白只有主動投案才是唯一的正確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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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三十一條 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一)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

(二)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積極退贓,減少損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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