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察布市政協原主席常永福被提起公訴

來源: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綜合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烏蘭察布5月16日綜合報道 據最高檢官網消息,日前,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政協原主席、黨組書記常永福(正廳級)涉嫌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濫用職權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向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常永福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常永福利用擔任興和縣委書記,烏蘭察布市委常委、祕書長、辦公廳主任、副市長、政協主席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經責令其說明來源,仍有鉅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在履行職權過程中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常永福簡歷

烏蘭察布市政協原主席常永福被提起公訴

常永福,男,漢族,1956年5月出生,察右前旗人,1975年8月參加工作,1976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烏蘭察布市原政協主席、黨組書記。

1976年8月至1978年3月,在察右前旗禮拜寺鄉學校任教;

1978年3月至1979年12月,在烏蘭察布盟師範學校政史系學習;

1980年1月至1984年4月,在烏蘭察布盟師範學校任教;

1984年4月至1994年7月,在烏蘭察布盟盟委組織部工作,先後任組織部幹部一科副科長、科長,組織部副部長;

1994年7月至1998年7月,任集寧市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

1998年7月至2004年4月,任興和縣委書記;

2004年4月至2008年1月,任烏蘭察布市委常委、祕書長;

2008年1月至2008年7月,任烏蘭察布市委常委、副市長;

2008年7月至2013年1月,任烏蘭察布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其間2009年1月至2013年3月,兼任烏蘭察布市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任烏蘭察布市政協主席、黨組書記;

2017年1月退休。

2018.07 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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