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法院普法:肇事逃逸 負全責 不適用緩刑 賠償1.5萬判7個月

五河 法律 交通 刑法 五河法院 2019-05-31

近日,五河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姚小傘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2015年9月的一天晚上9時10分許,被告人姚小傘駕駛 “力帆”牌小型普通客車,沿304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13公里50米路段時,撞上前方同方向被害人駕駛的人力三輪車,造成被害人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被告人姚小傘駕駛事故車輛逃逸。經五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姚小傘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五河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鑑定:被害人的損傷已構成重傷二級。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人姚小傘與被害人達成了和解協議,除保險及車主賠償的費用以外,再補償被害人1.5萬元,取得了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姚小傘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一人重傷的交通事故,肇事後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適當,予以支持。鑑於被告人姚小傘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庭審中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系初犯、偶犯,與被害人達成了和解協議,賠償了被害人的全部損失,取得了諒解,有悔罪表現,均可酌定從輕處罰。鑑於被告人姚小傘肇事後逃逸,經評估,其不具備社區矯正條件,不適用緩刑。為打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吳濤 王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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