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男子交定金試車時把車“忽悠”走 民警介入調查竟遭其威脅

吳剛 李彬 法律 二手車 河南一百度南陽之窗 河南一百度南陽之窗 2017-08-25

這人耍的有點大:交了定金試車時把車“忽悠”走一個多月不照面 民警介入調查竟遭其威脅

南陽市一青年到南陽市仲景北路二手車市場看中了一輛五菱之光面包車,雙方談妥了價格,簽訂了買賣協議,他在預付了定金並把一張身份證押給賣車人後說要試試車,但試車一去就無了蹤影,多次打電話,他都回答說工作太忙,改天把車款送去,一個月過去了,車沒了蹤影,車款也還沒收回來。耐人尋味的是,賣車人報警後民警調查電話詢問他時,他竟威脅民警說:我們這是經濟糾紛,公安上要是追究此事,他將狀告公安民警插手經濟糾紛。

賣車人報警稱車被騙走 公安卻無法立案

8月6日上午,南陽市淅川縣居民吳剛(化名)面見記者反映稱,他在仲景北路車管所附近經營一家二手車交易商店,7月6日,一名30多歲的男子到他們店,該男子說他是做淨化水設備的,需要一臺麵包車日常送貨,之後就看中了吳剛名下的一臺五菱之光二手面包車,雙方協商價格為32500元(車價27500元、違約金5000元),雙方簽訂了買賣協議。隨後,該男子交了4500元的定金,並拿出一張身份證做抵押說要把車開出去試試。他們當時也沒多想,就把車鑰匙和行車證給了對方讓他開車出去試車。誰知左等右等就是不見他試車回來,電話打過去,對方回答說:“現在公司有點事,車他先開走了,等明天再來把車款交了。”因為此前買賣二手車也有類似情況發生,第二天買車人都如約來把車款付清了,所以,他們也就沒再多說什麼。

哪知道,第二天、第三天都過去了,對方電話也不聯繫,也沒如約前來結付車款。電話再打過去,仍是:“工作忙,過幾天給你送過去。”就這樣,半個多月過去了。

無奈之下,吳剛選擇了報警。南陽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受理的該案,民警打電話詢問此事,買車人卻警告民警:“有這事,但我們這是經濟糾紛,你們民警要是敢追究此事,我將告你們公安民警插手經濟糾紛。”

任憑公安民警怎樣給他解釋,買車人就是不到派出所說明情況,只留下一句與此前同樣的話:“車款改幾天我會給他。”

南陽男子交定金試車時把車“忽悠”走 民警介入調查竟遭其威脅

民警查看買車人留下的身份證,身份證顯示是南陽市方城縣獨樹鎮三裡堡村李莊12號的李彬。

而買車人是不是留下身份證的李彬,兩者是不是一個人?吳剛也是一臉茫然:“當時他說把自己的身份證押在這裡,也沒仔細看身份證和買車人是不是一個人。”

民警上網查詢,該李彬的身份證是真實的。而兩者是不是一個人,因為買車人一直不來派出所配合調查,所以該案目前處於正在調查階段。最終,派出所辦案民警口頭告訴吳剛,從目前掌握的證據看,該案不符合詐騙罪立案條件,所以暫時不予立案。

買車人同意給車款 但就是不兌現

公安上立不了案,吳剛也想到了到法院起訴,自訴對方侵佔。但詢問律師後被告知:案件標的3萬元,訴訟成本加上訴訟時間,估計原告拖不起。

無奈之舉,吳剛又電話聯繫了買車人“李彬”,說讓“李彬”把車開回來,他把預付款退給“李彬”,車他不賣了。但對方回答說:“再過幾天車錢肯定給你,你也不要再找人追究此事了,我也不怕你們,你們隨便告到哪裡都行。你也是做生意的,做生意就有掙有賠,你大不了就當賠了2萬多元。”

之後再打電話,“李彬”電話通著,但就是不接。記者也多次撥打吳剛提供的“李彬”留下的電話號碼,電話通著但一直無人接聽,手機號碼顯示為鄭州號段。

8月7日下午,吳剛託人再次給“李彬”聯繫,電話終於接通了,吳剛表達了他的意見,要麼把車開回來,他把定金退了,要麼把車款結清。“李彬”電話中回覆說:“買賣協議都簽了,再等10天吧,10天后我一定把車錢給他清了。”

吳剛無奈搖搖頭對記者說:對於這樣的“死賴皮”,他也真是無語了!

昨日,吳剛告訴記者說,近幾天電話打過去,“李彬”一會兒說在鄭州,一會兒說在西安,總是說自己忙,回去一定會把車錢結清了。“李彬”讓吳剛加了他的微信,微信名字顯示是廣州世辰淨化環境電器有限公司。微信聊天,“李彬”給吳剛發了他在陝西的位置,並回復說回去後一定把錢還了,利息也一分不少。

南陽男子交定金試車時把車“忽悠”走 民警介入調查竟遭其威脅

記者也納悶:“李彬”留下的身份證是南陽方城的,電話號碼是鄭州號段,就職服務的公司是廣州世辰淨化環境電器有限公司,但他一直說在鄭州、西安等地出差,現今社會,衣食住行好多地方都是要身份證的啊?假如他留下的真是他的身份證,那他外出坐車住宿怎麼辦?聯想到他一直不到派出所說明情況,種種疑問,也只有等待警方進一步調查才能有個明晰的答案。

買主不誠信?賣主維權陷困境

河南問鼎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馳在接受記者詢問對該事件的看法是說:本案從表面上看是買車人不誠信行為導致賣車人陷入了維權困境,控告吧,公安機關不立案,起訴吧,案子太小成本太大。其實,本案的買車人在“試車”前雖然與賣車人簽訂了協議,支付了預付款並留下了身份證,但在長達一個多月的時間內不付款、不還車、不照面甚至不接電話的行為,已經有詐騙的嫌疑,因為截至目前買車人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實尚不確定,也就是說買主留下的身份證是否是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還不確定。在此情況下,公安機關至少應當受理案件並進行初查,比如對買車人進行詢問,查驗其身份信息,查證其是否有犯罪前科等等,總之不能以買車人留有身份證、簽了協議,就認為不屬於犯罪、不受理賣車人的控告。因為詐騙犯罪既有普通詐騙,也有合同詐騙,即是說買車人身份證是真實的,也簽訂了合同或協議,如果是有非法佔有目的,採取欺騙手段(比如本案中以試車為名)佔有他人的財物後逃匿的,同樣構成(合同)詐騙。如果公安機關最終不予受理或受理後不立案的,賣車人也可以以侵佔罪起訴買車人,從雙方的幾次通話錄音上看,買車人有明顯的惡意侵佔故意。但是由於該案標的不大,走法律訴訟渠道解決,賣車人可能要付出巨大的時間成本,這對他很不利。況且,該車輛目前還在買車人控制下,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或者買主利用車輛去從事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是發生交通違章行為,都會給實際車主造成麻煩。

相關鏈接: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合同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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