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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 劉三姐 法律 民俗 追逐光影的刺客 2017-06-18

裁判要旨

“一源多流”的民間傳說及其改編作品,若評論文章中論及不同類型、不同時期的改編作品創作淵源,如果該評論文章為獨立作品,未引用改編作品的內容,與各改編作品既不構成相同,也不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則不侵犯改編作品著作權人的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裁判文書摘要

一審案號(2016)桂02民初47號
二審案號(2016)桂民終409號
案由侵犯作品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糾紛
合議庭周冕、張捷、覃嵐
書記員陳雪嬌
當事人上訴人(一審原告):鄧奕
上訴人(一審原告):鄧儀
上訴人(一審原告):鄧綺秀
上訴人(一審原告):鄧翊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柳州日報社
裁判日期2017年2月24日
一審裁判結果駁回鄧奕、鄧儀、鄧琦秀、鄧翊的訴訟請求
二審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涉案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裁判文書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桂民終409號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一審原告):鄧奕。

上訴人(一審原告):鄧儀。

上訴人(一審原告):鄧綺秀。

上訴人(一審原告):鄧翊。

以上四上訴人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陽遠德、潘毅,柳州市方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柳州日報社,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陽天,社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XX,廣西華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航,廣西華尚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鄧奕、鄧儀、鄧綺秀、鄧翊因與被上訴人柳州日報社侵犯作品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糾紛一案,不服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一審法院)於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桂02民初47號民事判決(簡稱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6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7年1月18日進行證據交換,於同年1月19日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鄧翊以及上訴人鄧奕、鄧儀、鄧綺秀、鄧翊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陽遠德,被上訴人柳州日報社的委託訴訟代理人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鄧奕、鄧儀、鄧綺秀、鄧翊在一審訴稱:其父鄧昌伶(1973年病故)原系廣西克強中學校長,根據民間傳說於1953年創作了《劉三姐》劇本,這一智力成果是具有完整的獨創性。柳州彩調劇根據該劇本完成了彩調劇《劉三姐》這一方案之初稿,相繼又完成彩調劇《劉三姐》第三、五、八、九方案戲劇作品,這些戲劇作品都是根據鄧昌伶同名劇本改編,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05)桂民三終字第7號民事判決書認定。鄧奕、鄧儀、鄧綺秀、鄧翊作為繼承人於2007年9月取得《劉三姐》彩調劇劇本著作權人資格。柳州日報社在沒有實質性內容和證據的情況下,2016年1月17日在《柳州晚報》上刊登的《電影<劉三姐>與柳州作家肖甘牛》一文中公然宣稱“彩調劇《劉三姐》又是根據民間故事《劉三姐》改編的,”同時敘說“這可能是較早的劉三姐文學作品”,不僅如此,還評論“這個民間故事不管是彩調劇《劉三姐》還是電影《劉三姐》都被吸收進去,沒太大的改變。這是肖甘牛的貢獻”等等,這嚴重侵犯鄧奕、鄧儀、鄧綺秀、鄧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柳州日報社不僅歪曲事實,張冠李戴,而且不尊重客觀事實,宣稱彩調劇《劉三姐》是根據民間故事《劉三姐》改編而來,全歸結於肖甘牛的“貢獻”,這是一種侵權行為。早在2000年1月18日《柳州日報》對電影《劉三姐》署名重新規範,確認今後出版電影《劉三姐》光盤中註明“根據廣西柳州同名彩調劇改編”。綜上,柳州日報社的行為不僅誘導讀者的思想理念,同時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也給鄧奕、鄧儀、鄧綺秀、鄧翊帶來極大的心靈創傷。柳州日報社侵犯了著作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柳州日報社將“莫懷仁”稱為“莫壞人”,歪曲和篡改了他人的作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四、五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提起訴訟,請求:

1.確認柳州日報社侵犯了鄧奕、鄧儀、鄧綺秀、鄧翊作品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2.判令柳州日報社至少2次在報刊上公開刊登侵權事宜,並公開賠禮道歉;3.判令柳州日報社支付精神損失費50000元;4.本案訴訟費均由柳州日報社承擔。

一審被告辯稱

柳州日報社在一審辯稱:一、柳州日報社於2016年1月17日刊登作者肖傑明署名文章《電影<劉三姐>與柳州作家肖甘牛》,旨在宣傳、弘揚民族文化,該文在肯定肖甘牛對民族文化貢獻的同時,並沒有排斥、否定、詆譭其他人對民族文化的貢獻。宣傳正能量是柳州日報社的職責,柳州日報社未從中牟利,也未違反法律的規定。二、鄧奕、鄧儀、鄧綺秀、鄧翊認為柳州日報社侵犯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與事實不符。《電影<劉三姐>與柳州作家肖甘牛》稱“電影《劉三姐》是根據柳州彩調劇《劉三姐》舞臺劇本改編的,而彩調劇又是根據民間故事《劉三姐》改編的”,“1956年9月全國發行的《新觀察》雜誌發表了柳州作家肖甘牛與兒子肖丁三合作的民間故事《劉三姐》,這是根據宜山縣下梘村的傳說整理成文的,雖然有增刪但基本上還是原汁原味的,這可能是較早的劉三姐文學作品了”,“這個民間故事不管是彩調劇《劉三姐》還是電影《劉三姐》都被吸收進去,沒太大的改變。這是肖甘牛的貢獻。”《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第(四)項規定,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根據上述法律關於署名權的規定,該文對鄧昌伶在其戲劇作品《劉三姐》上表明其作者身份並在作品上署名不產生任何影響,讀者不會認為戲劇作品《劉三姐》的作者除鄧昌伶外還另有其人。歪曲主要是指在修改他人作品時,故意或過失曲解了作者的原意;篡改,則是在未經作者同意的情況下,就對他人的作品的名稱、內容進行改動。根據上述法律關於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規定,作者肖傑明認為彩調劇《劉三姐》是根據民間故事《劉三姐》改編,屬於評論性的個人觀點,其肯定肖甘牛對民族文化的貢獻,未否定包括鄧昌伶在內的其他人對民族文化的貢獻,對包括鄧昌伶在內的其他對民族文化有貢獻的人並未產生排斥、詆譭的作用,並不是對鄧昌伶的戲劇作品《劉三姐》內容的修改和改動,與保護作品完整權無關。鄧奕、鄧儀、鄧綺秀、鄧翊還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桂民三終字第7號民事判決作為柳州日報社侵權的依據,該判決只是確認彩調劇《劉三姐》第三、五、八、九方案系鄧昌伶彩調劇《劉三姐》的改編作品,對於鄧昌伶的彩調劇《劉三姐》與上述民間故事《劉三姐》之間的關係問題並未涉及。相反,該判決認定鄧昌伶的彩調劇《劉三姐》未公開發表,且1957年9月才將該劇本寄給省戲改會,根據《電影<劉三姐>與柳州作家肖甘牛》一文,1956年9月,肖甘牛與兒子肖丁三合作的民間故事《劉三姐》已在發行全國的《新觀察》雜誌發表,鄧昌伶的彩調劇《劉三姐》吸收民間故事《劉三姐》的內容並非不可能。綜上,鄧奕、鄧儀、鄧綺秀、鄧翊認為柳州日報社侵犯其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屬於主觀臆斷,缺乏事實依據,理由不能成立。三、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柳州日報社刊登《電影<劉三姐>與柳州作家肖甘牛》,未構成侵權,未從中牟利,未違反法律的規定,鄧奕、鄧儀、鄧綺秀、鄧翊主張精神撫慰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所述,鄧奕、鄧儀、鄧綺秀、鄧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請求予以駁回。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鄧昌伶系鄧奕、鄧儀、鄧琦秀、鄧翊的父親,鄧昌伶於1953年12月8日創作完成了《劉三姐》彩調劇劇本。鄧昌伶於1973年因病去世。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05)桂民三終字第7號民事判決書認定,民間文學中存在著劉三姐的傳說,劉三姐的傳說流傳時間長、地域廣,其傳說的民間故事中已經存在劉三姐、劉二、財主、秀才、老漁翁等人物原型,並有劉三姐傳歌、對歌、盤歌、拒絕豪紳託媒求婚、被老漁翁搭救、騎鯉魚昇天成仙等故事。鄧昌伶以民間傳說及民間故事為基礎,在繁雜、散亂的傳說素材中,精選出幾個典型的故事情節,進行整理、加工、提煉,經過構思和佈局,安排成按照一定時空順序發展的、具有結構完整的戲劇作品,鄧昌伶的彩調劇本《劉三姐》具有獨創性,鄧昌伶對其創作的《劉三姐》彩調劇劇本享有著作權。

2007年9月10日,鄧奕、鄧儀、鄧琦秀、鄧翊對鄧昌伶《劉三姐》彩調劇劇本向廣西壯族自治區版權局申請版權登記,廣西壯族自治區版權局2007年9月10日頒佈的《版權證書》記載,作品名稱:《劉三姐》彩調劇劇本,作品類型:文字作品,作者:鄧昌伶,著作權人:鄧奕、鄧儀、鄧琦秀、鄧翊,作品完成日期:1953年12月8日,作品登記日期:2007年9月10日,作品登記號:桂作登記:20-2007-A-167號。

2016年1月17日,柳州日報社在其出版的《柳州晚報》第16版《副刊•講舊事》刊登了《電影〈劉三姐〉與柳州作家肖甘牛》一文,文上記載作者為肖傑明。鄧奕、鄧儀、鄧琦秀、鄧翊認為該文侵犯了其享有的《劉三姐》彩調劇劇本的署名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並要求柳州日報社承擔侵權責任,遂訴至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鄧奕、鄧儀、鄧琦秀、鄧翊是否享有保護鄧昌伶《劉三姐》彩調劇劇本著作權中署名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權利;二、柳州日報社是否侵犯鄧昌伶《劉三姐》彩調劇劇本所享有的署名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三、鄧奕、鄧儀、鄧琦秀、鄧翊要求柳州日報社至少2次在報刊上刊登侵權事實、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5萬元精神損失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關於鄧奕、鄧儀、鄧琦秀、鄧翊是否享有保護鄧昌伶《劉三姐》彩調劇劇本著作權中署名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權利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作者死亡後,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鄧昌伶依法享有其於1953年12月創作完成的《劉三姐》彩調劇劇本的著作權,鄧昌伶於1973年因病過世,鄧奕、鄧儀、鄧琦秀、鄧翊作為鄧昌伶的繼承人,享有依法保護鄧昌伶《劉三姐》彩調劇劇本署名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權利。

關於柳州日報社是否侵犯鄧昌伶《劉三姐》彩調劇劇本所享有的署名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問題。關於署名權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使用他人的作品,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本案中,鄧奕、鄧儀、鄧琦秀、鄧翊認為,柳州日報社在其出版的《柳州晚報》第16版《副刊•講舊事》刊登的《電影〈劉三姐〉與柳州作家肖甘牛》一文中寫到“但電影《劉三姐》是根據柳州彩調劇《劉三姐》舞臺劇本改編的,而彩調劇又是根據民間故事《劉三姐》改編的”、“這個民間故事不管是彩調劇《劉三姐》還是電影《劉三姐》都被吸收進去,沒太大的改變。這是肖甘牛的貢獻”,該文稱彩調劇《劉三姐》是根據民間故事《劉三姐》改編的,將全部的貢獻歸功於肖甘牛,侵犯了鄧昌伶的署名權。一審法院認為,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均認可彩調劇《劉三姐》並非特指鄧昌伶《劉三姐》彩調劇劇本,而柳州日報社刊登的《電影〈劉三姐〉與柳州作家肖甘牛》一文中,並未再現、引用或使用了鄧昌伶《劉三姐》彩調劇劇本的內容,劉三姐的傳說歷史悠久、流傳廣泛,文中所提及的劉三姐故事系梗概民間傳說劉三姐的內容,故柳州日報社未侵犯鄧昌伶《劉三姐》彩調劇劇本的署名權。鄧奕、鄧儀、鄧琦秀、鄧翊主張柳州日報社侵犯鄧昌伶《劉三姐》彩調劇劇本署名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關於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本案中,鄧奕、鄧儀、鄧琦秀、鄧翊認為,柳州日報社在其出版的《柳州晚報》第16版《副刊•講舊事》刊登肖傑明《電影〈劉三姐〉與柳州作家肖甘牛》文中寫到“故事中的財主叫莫懷仁,由於心腸狠毒窮人叫他‘莫壞人’”,將“莫懷仁”稱為“莫壞人”侵犯了鄧昌伶《劉三姐》彩調劇劇本的保護作品完整權。一審法院認為,如前所述,柳州日報社刊登的《電影〈劉三姐〉與柳州作家肖甘牛》一文中,並未再現、引用或使用了鄧昌伶《劉三姐》彩調劇劇本的內容,劉三姐的傳說歷史悠久、流傳廣泛,文中所提及的劉三姐故事系梗概民間傳說劉三姐的內容,《電影〈劉三姐〉與柳州作家肖甘牛》作者肖傑明並未對作品進行了修改。且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05)桂民三終字第7號民事判決書認定,鄧昌伶《劉三姐》彩調劇劇本中“莫雲”系反派角色,作為“莫雲”的反派角色及其原型,在民間故事中已存在,並非鄧昌伶的虛構和獨創,故柳州日報社沒有侵犯鄧昌伶《劉三姐》彩調劇劇本的保護作品完整權。綜上,鄧奕、鄧儀、鄧琦秀、鄧翊主張柳州日報社侵犯鄧昌伶《劉三姐》彩調劇劇本保護作品完整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鄧奕、鄧儀、鄧琦秀、鄧翊要求柳州日報社至少2次在報刊上刊登侵權事實、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5萬元精神損失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鑑於鄧奕、鄧儀、鄧琦秀、鄧翊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柳州日報社有侵犯鄧昌伶作品著作權的行為,故一審法院對鄧奕、鄧儀、鄧琦秀、鄧翊的該項訴請不予支持。

一審裁判結果

綜上所述,鄧奕、鄧儀、鄧琦秀、鄧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鄧奕、鄧儀、鄧琦秀、鄧翊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鄧奕、鄧儀、鄧琦秀、鄧翊已預交),由鄧奕、鄧儀、鄧琦秀、鄧翊負擔。

上訴人訴稱

鄧奕、鄧儀、鄧琦秀、鄧翊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本院:1、撤銷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桂02民初47號民事判決書;2、判令支持上訴人在一審提出的訴訟請求;3、本案訴訟費均由被上訴人承擔。其理由主要是:首先應當確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05)桂民三終字第7號民事判決認定,鄧昌伶享有其1953年12月創作完成的《劉三姐》彩調劇劇本的著作權,彩調劇《劉三姐》第三、五、八、九方案系鄧昌伶戲劇作品《劉三姐》的改編作品。其次,應當確認廣西壯族自治區版權局2007年9月10日頒發給著作權繼承人鄧奕、鄧儀、鄧綺秀、鄧翊的《劉三姐》彩調劇劇本《版權證書》(即作品登記證),編號為:20-2007-A-167號。《柳州日報》在其出版的《柳州晚報》第16版(副刊·講舊事)裡刊登的“電影《劉三姐》與柳州作家肖甘牛”一文中寫到:“但電影《劉三姐》是根據柳州彩調劇《劉三姐》舞臺劇本改編的,而彩調劇又是根據民間故事《劉三姐》改編的”,“這個民間故事不管是彩調劇《劉三姐》還是電影《劉三姐》都被吸收進去,沒太大的改變。這是肖甘牛的貢獻”。按其說法,肖甘牛的民間故事《劉三姐》(1956年發表在《新觀察》期刊上),是柳州彩調劇《劉三姐》和電影《劉三姐》改編的源泉。依其邏輯推理,柳州彩調劇《劉三姐》(含一至九方案)是根據肖甘牛民間故事《劉三姐》改編的,而不是根據鄧昌伶的彩調劇劇本改編的。這與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認定的事實相矛盾,全盤否決了鄧昌伶彩調劇劇本《劉三姐》智力成果的獨創性,侵犯了鄧昌伶彩調劇劇本《劉三姐》的署名權。鄧奕、鄧儀、鄧琦秀、鄧翊在一審提交的證據7《彩調劇詞典》記載,鄧昌伶於1954年根據宜山民間傳說創作四場彩調劇《劉三姐》,曾以桂劇形式演出,並將其創作的彩調《劉三姐》劇本交宜山專區文聯審閱。由此可見,鄧昌伶創作的《劉三姐》已於1954年公開發表,而肖甘牛在《新觀察》雜誌上發表的民間故事《劉三姐》是1956年,兩者間隔兩年多,是鄧昌伶的劇本吸收了肖甘牛民間故事的內容,還是肖甘牛的《劉三姐》民間故事吸收了鄧昌伶彩調劇本的內容?鄧奕、鄧儀、鄧琦秀、鄧翊在一審提交的證據7《廣西之最》記載,鄧昌伶1954年完成創作的彩調劇《劉三姐》劇本,人物如三姐、劉二、老漁翁、莫進財、莫懷仁、小牛、蘭芬和三個秀才等都已定型。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05)桂民三終字第7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彩調劇《劉三姐》第三、五、八、九方案系鄧昌伶戲劇作品《劉三姐》的改編作品”,“需在劇本前註明根據鄧昌伶同名劇本改編”,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彩調劇《劉三姐》並非特指鄧昌伶《劉三姐彩調劇劇本》”、“並未再現,引用或使用鄧昌伶《劉三姐》彩調劇劇本的內容”、“文中所提及的劉三姐故事系梗概民間傳說劉三姐的內容”錯誤。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應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柳州日報社仍然堅持一審的答辯意見,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懇請本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根據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理由及被上訴人的答辯意見,本院歸納本案爭議焦點如下:1、被上訴人柳州日報社在其出版的《柳州晚報》上刊登《電影〈劉三姐〉與柳州作家肖甘牛》一文是否侵犯了鄧昌伶《劉三姐》彩調劇劇本的署名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2、上訴人鄧奕、鄧儀、鄧琦秀、鄧翊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柳州日報社至少2次在報刊上刊登侵權事實、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5萬元人民幣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上訴人鄧奕、鄧儀、鄧琦秀、鄧翊在二審中向本院提交了三份新證據:證據1系《中國戲曲志》,欲證明1954年鄧昌伶編寫的戲劇《劉三姐》後改為桂劇本,然後又改為彩調劇本,彩調劇《劉三姐》的原創作人是鄧昌伶。證據2系《彩調劇詞典》,欲證明1956年肖甘牛在《新觀察》上發表的小說《民間故事劉三姐》是吸收了鄧昌伶彩調劇《劉三姐》的精華。證據3系2000年1月18日《柳州日報》,欲證明長春電影製片廠1960年製作的電影《劉三姐》是根據柳州同名彩調劇改編,彩調劇《劉三姐》的作者是鄧昌伶。被上訴人柳州日報社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如下:證據1及證據2的真實性均予以認可,但不能證明待證事實。證據3系複印件,無原件核對,不認可其真實性。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如下:被上訴人對證據1、證據2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證據3雖然系複印件,但蓋有柳州市圖書館地方文獻資源部複製件印章,被上訴人對其真實性雖然有異議,但未能提供反駁證據,本院認可其真實性。但證據1、證據2、證據3均不是二審新證據,且與本案爭議事實即被上訴人柳州日報社刊登《電影<劉三姐>與柳州作家肖甘牛》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無關聯性,故本院不予採信。

被上訴人柳州日報社在二審期間沒有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本院查明

在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的基礎上,本院補充查明以下事實:

2016年1月17日《柳州晚報》刊登的《電影〈劉三姐〉與柳州作家肖甘牛》一文被訴侵權的內容如下:

“1960年,由長春電影製片廠攝製的彩色故事片《劉三姐》在全國放映後,在國內引起轟動,劉三姐故事感人,歌曲廣為傳唱。1961年,電影《劉三姐》在國外公映,風靡東南亞,三姐山歌讓東南亞觀眾陶醉,收到了最佳的藝術效果,這是過去沒見過的現象。但電影《劉三姐》是根據柳州彩調劇《劉三姐》舞臺劇本改編的,而彩調劇又是根據民間故事《劉三姐》改編的,提到民間故事《劉三姐》不得不提起柳州作家肖甘牛。

1956年9月發行全國的《新觀察》雜誌發表了柳州作家肖甘牛與兒子肖丁三合作的民間故事《劉三姐》,這是根據宜山縣下梘村的傳說整理成文的,雖有增刪但基本上還是原汁原味的,這可能是較早的劉三姐文學作品了。故事中的劉三姐長得漂亮,唱山歌十分出色,名聲遠揚,遠遠近近的歌手都前來學歌、賽歌。劉三姐還用山歌為窮人說話和財主鬥爭。故事中的財主叫莫懷仁,由於心腸狠毒窮人叫他“莫壞人”,他見劉三姐敢於唱山歌罵他,於是請來三位秀才和三姐對歌,結果三位秀才被劉三姐唱得狼狽而逃……這個民間故事不管是彩調劇《劉三姐》還是電影《劉三姐》都被吸收進去,沒太大的改變。這是肖甘牛的貢獻”。

在二審庭審中,各方當事人確認,被訴侵權作品《電影〈劉三姐〉與柳州作家肖甘牛》與鄧昌伶於1953年12月創作完成的《劉三姐》彩調劇劇本既不相同,也不構成實質性相似。雖然四上訴人的委託代理人主張《電影〈劉三姐〉與柳州作家肖甘牛》一文“故事中的財主叫莫懷仁,由於心腸狠毒窮人叫他莫壞人,他見劉三姐敢於唱山歌罵他,於是請來三位秀才和三姐對歌,結果三位秀才被劉三姐才唱得狼狽而逃”該內容引用了上述鄧昌伶《劉三姐》彩調劇劇本,但並未能找到相應的出處。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鄧昌伶以民間傳說及民間故事為基礎於1953年12月8日創作完成了《劉三姐》彩調劇劇本,該事實不但有上訴人鄧奕、鄧儀、鄧琦秀、鄧翊在一審訴訟中提供的鄧昌伶創作的《劉三姐》彩調劇劇本手稿證實,而且有生效的本院(2005)桂民三終字第7號民事判決書證實,鄧昌伶作為《劉三姐》彩調劇劇本作者,系《劉三姐》彩調劇劇本的著作權人。鄧昌伶於1973年因病過世,根據201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作者死亡後,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上訴人鄧奕、鄧儀、鄧琦秀、鄧翊作為鄧昌伶的繼承人,享有依法保護鄧昌伶《劉三姐》彩調劇劇本署名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權利,對此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劉三姐》彩調劇劇本署名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是著作權人鄧昌伶享有的著作人身權,鄧昌伶死亡後,由鄧昌伶的繼承人保護而並非由繼承人享有。

一、關於被上訴人柳州日報社在其出版的《柳州晚報》上刊登《電影〈劉三姐〉與柳州作家肖甘牛》一文是否侵犯了鄧昌伶《劉三姐》彩調劇劇本的署名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201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使用他人的作品,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於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本案被訴侵權作品《電影〈劉三姐〉與柳州作家肖甘牛》是文字作品,鄧昌伶《劉三姐》彩調劇劇本是戲劇作品,兩者表達方式截然不同,在二審庭審中,各方當事人亦確認,被訴侵權作品《電影〈劉三姐〉與柳州作家肖甘牛》與鄧昌伶《劉三姐》彩調劇劇本既不相同,也不構成實質性相似。雖然四上訴人的委託代理人主張《電影〈劉三姐〉與柳州作家肖甘牛》一文“故事中的財主叫莫懷仁,由於心腸狠毒窮人叫他莫壞人,他見劉三姐敢於唱山歌罵他,於是請來三位秀才和三姐對歌,結果三位秀才被劉三姐唱得狼狽而逃”該內容引用了鄧昌伶《劉三姐》彩調劇劇本,但並未能在鄧昌伶《劉三姐》彩調劇劇本中找到相應的出處。因此,被訴侵權作品《電影〈劉三姐〉與柳州作家肖甘牛》與鄧昌伶《劉三姐》彩調劇劇本既不相同,也不構成實質性相似,也沒有引用鄧昌伶《劉三姐》彩調劇劇本的內容,即沒有使用鄧昌伶《劉三姐》彩調劇劇本,故被訴侵權作品《電影〈劉三姐〉與柳州作家肖甘牛》沒有署名鄧昌伶並不違反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被上訴人柳州日報社在其出版的《柳州晚報》上刊登《電影〈劉三姐〉與柳州作家肖甘牛》一文並沒有侵犯鄧昌伶《劉三姐》彩調劇劇本的署名權。上訴人鄧奕、鄧儀、鄧琦秀、鄧翊上訴稱,被訴侵權作品中的內容“但電影《劉三姐》是根據柳州彩調劇《劉三姐》舞臺劇本改編的,而彩調劇又是根據民間故事《劉三姐》改編的”,“這個民間故事不管是彩調劇《劉三姐》還是電影《劉三姐》都被吸收進去,沒太大的改變。這是肖甘牛的貢獻”侵犯了鄧昌伶《劉三姐》彩調劇劇本的署名權,這是上訴人對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署名權的理解有誤,其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如上所述,被訴侵權作品《電影〈劉三姐〉與柳州作家肖甘牛》與鄧昌伶《劉三姐》彩調劇劇本既不相同,也不構成實質性相似,也沒有引用鄧昌伶《劉三姐》彩調劇劇本的內容,即沒有使用鄧昌伶《劉三姐》彩調劇劇本,不可能侵犯鄧昌伶《劉三姐》彩調劇劇本的保護作品完整權。而且被訴侵權作品《電影〈劉三姐〉與柳州作家肖甘牛》的作者是肖傑明而不是被上訴人柳州日報社,根據被上訴人柳州日報社在二審庭審所述,柳州日報社對被訴侵權作品沒有作內容或文字的修改,僅僅修改了標點符號,四上訴人在二審訴訟中也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柳州日報社對被訴侵權作品作了內容或文字性修改,故被上訴人柳州日報社在其出版的《柳州晚報》上刊登《電影〈劉三姐〉與柳州作家肖甘牛》一文並沒有侵犯鄧昌伶《劉三姐》彩調劇劇本的保護作品完整權。上訴人鄧奕、鄧儀、鄧琦秀、鄧翊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於上訴人鄧奕、鄧儀、鄧琦秀、鄧翊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柳州日報社至少2次在報刊上刊登侵權事實、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5萬元人民幣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如上所述,由於被上訴人柳州日報社在其出版的《柳州晚報》上刊登《電影〈劉三姐〉與柳州作家肖甘牛》一文並沒有侵犯鄧昌伶《劉三姐》彩調劇劇本的署名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故上訴人鄧奕、鄧儀、鄧琦秀、鄧翊在一審所提出的各項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鄧奕、鄧儀、鄧琦秀、鄧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50元,由上訴人鄧奕、鄧儀、鄧琦秀、鄧翊負擔(已預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周 冕

審 判 員 張 捷

代理審判員 覃 嵐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陳雪嬌

附:電影《劉三姐》與柳州作家肖甘牛

作者:肖傑明

做為廣西少數民族民間文學作家肖甘牛的後人我表示無比的欣慰,文學愛好者們都來點贊吧!

1960年,由長春電影製片廠攝製的彩色故事片《劉三姐》在全國放映後,在國內引起轟動,劉三姐故事感人,歌曲廣為傳唱。1961年,電影《劉三姐》在國外公映,風靡東南亞,三姐山歌讓東南亞觀眾陶醉,收到了最佳的藝術效果,這是過去沒見過的現象。但電影《劉三姐》是根據柳州彩調劇《劉三姐》舞臺劇本改編的,而彩調劇又是根據民間故事《劉三姐》改編的,提到民間故事《劉三姐》不得不提起柳州作家肖甘牛。

1956年9月發行全國的《新觀察》雜誌發表了柳州作家肖甘牛與兒子肖丁三合作的民間故事《劉三姐》,這是根據宜山縣下梘村的傳說整理成文的,雖有增刪但基本上還是原汁原味的,這可能是較早的劉三姐文學作品了。故事中的劉三姐長得漂亮,山歌十分出色,名聲遠揚,遠遠近近的歌手都前來學歌、賽歌。劉三姐還用山歌為窮人說話和財主鬥爭。故事中的財主叫莫懷仁,由於心腸狠毒窮人叫他“莫壞人”,他見劉三姐敢於唱山歌罵他,於是請來三位秀才和三姐對歌,結果三位秀才被劉三姐唱得狼狽而逃……這個民間故事不管是彩調劇《劉三姐》還是電影《劉三姐》都被吸收進去,沒太大的改變。這是肖甘牛的貢獻。

肖甘牛,原名肖鍾棠,1905年出生於今永福縣。解放後曾任廣西區政協一、二、三屆委員、中國作協會員、中國文藝家協會會員。1982年1月病逝。畢生致力於民間文學創作,先後整理、編著、創作少數民族民間故事、民間長詩、民間歌謠等民間文學作品集30餘部。

受祖父影響,肖甘牛自幼愛上詩文。1927年後進入上海文學院讀書,受魯迅先生詩句“橫眉冷對千夫指,俯首甘為儒子牛”影響,改名肖甘牛。畢業後先後在梧州高中、桂林高中任教。在梧州時曾兼任《梧州日報》文藝副刊編輯,他編寫的《中國修辭學講話》等著作由上海春光書店出版。又曾到廣西大苗山和臺灣高山族聚居地採風,收集創作素材。

1956年肖甘牛來柳州定居,辭去教師之職,專門從事民間文學創作。他帶著妻子和兩個正讀小學的兒女到大苗山體驗生活、收集素材,終於寫出一批有影響力的作品。1957年肖甘牛寫的《一幅壯錦》編入全國小學語文課本,在著名電影藝術家夏衍的鼓勵下肖甘牛將《一幅壯錦》改編為電影劇本,後由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攝製成影片,獲全國優秀劇本獎和卡羅維發利第12屆國際電影節榮譽獎。這是柳州文藝工作者第一次在國外拿到大獎。

1981年,肖甘牛編寫的民間故事《燈花》發表,之後被譯成日本文字傳到日本。慘遭生活不幸的日本婦女北島歲枝讀後被書中情節所感動,放棄了一家人自殺的念頭頑強地活了下來,這消息見報後引起了轟動。之後這位日本婦女在日本幾位作家陪同下帶著兒女來到柳州拜訪了肖甘牛,並觀看了柳州地區歌舞團趕排的《燈花》歌舞劇,肖甘牛的作品成為外交之花,香飄國內外。

肖甘牛的作品為什麼這麼感人呢?我主觀認為與他的創作思維是分不開的。大概在1961年前後,我與柳州當時的幾位文學青年陪肖甘牛登鵝山遊覽,路上我們請教他關於寫作的經驗,他說創作不要被某些寫作理論束縛住,要大膽創新……是的,只有創新文學作品才有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