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縣法院對馬莊村原支部書記 馬某職務侵佔案當庭審理並宣判'

溫縣 銀行 農村 溫縣法院 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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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上午,溫縣法院對張羌街道馬莊村原支部書記馬某職務侵佔一案進行宣判,馬某以職務侵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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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上午,溫縣法院對張羌街道馬莊村原支部書記馬某職務侵佔一案進行宣判,馬某以職務侵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溫縣法院對馬莊村原支部書記 馬某職務侵佔案當庭審理並宣判

2009年6月,被告人馬某利用其時任馬莊村報賬員的職務便利,以領取果園專項補助的名義,將村集體果園承包費佔為己有。

2012年10月21日,馬某利用時任村黨支部書記、村委主任的職務便利,指使村報賬員馬某某從馬莊新型社區建房集資賬戶轉給其個人銀行賬戶15萬元,後使用虛假付款條據衝賬,將該15萬元非法佔為己有。

2013年8、9月份,馬莊村新型社區新建房屋出售時,馬某和村報賬員馬某某 (已判刑)商量後決定各自侵佔一套房。 2014年1月二人未繳納購房款,由馬某某直接開具二人的房款收據,馬某和馬某某分別侵佔住房一套,後使用虛開票據和收入不記賬的方式衝賬,其中馬某侵佔購房款114324元,馬某某侵佔購房款 115000元,共計229324元。

2017年12月,溫縣紀委在查處馬某某侵佔糧食直補款時,馬某某上交縣紀委103002元違紀款,其中50000元繫馬某安排馬某某從某公司上交的村集體土地租金中支取。後馬某用溫縣某超市已報賬的60000元重複報賬,將上述50000元土地租金從賬上衝銷從而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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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上午,溫縣法院對張羌街道馬莊村原支部書記馬某職務侵佔一案進行宣判,馬某以職務侵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溫縣法院對馬莊村原支部書記 馬某職務侵佔案當庭審理並宣判

2009年6月,被告人馬某利用其時任馬莊村報賬員的職務便利,以領取果園專項補助的名義,將村集體果園承包費佔為己有。

2012年10月21日,馬某利用時任村黨支部書記、村委主任的職務便利,指使村報賬員馬某某從馬莊新型社區建房集資賬戶轉給其個人銀行賬戶15萬元,後使用虛假付款條據衝賬,將該15萬元非法佔為己有。

2013年8、9月份,馬莊村新型社區新建房屋出售時,馬某和村報賬員馬某某 (已判刑)商量後決定各自侵佔一套房。 2014年1月二人未繳納購房款,由馬某某直接開具二人的房款收據,馬某和馬某某分別侵佔住房一套,後使用虛開票據和收入不記賬的方式衝賬,其中馬某侵佔購房款114324元,馬某某侵佔購房款 115000元,共計229324元。

2017年12月,溫縣紀委在查處馬某某侵佔糧食直補款時,馬某某上交縣紀委103002元違紀款,其中50000元繫馬某安排馬某某從某公司上交的村集體土地租金中支取。後馬某用溫縣某超市已報賬的60000元重複報賬,將上述50000元土地租金從賬上衝銷從而侵佔。

溫縣法院對馬莊村原支部書記 馬某職務侵佔案當庭審理並宣判

綜上,馬某職務侵佔數額474183元,案發後,馬某已將上述侵佔的款項全部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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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上午,溫縣法院對張羌街道馬莊村原支部書記馬某職務侵佔一案進行宣判,馬某以職務侵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溫縣法院對馬莊村原支部書記 馬某職務侵佔案當庭審理並宣判

2009年6月,被告人馬某利用其時任馬莊村報賬員的職務便利,以領取果園專項補助的名義,將村集體果園承包費佔為己有。

2012年10月21日,馬某利用時任村黨支部書記、村委主任的職務便利,指使村報賬員馬某某從馬莊新型社區建房集資賬戶轉給其個人銀行賬戶15萬元,後使用虛假付款條據衝賬,將該15萬元非法佔為己有。

2013年8、9月份,馬莊村新型社區新建房屋出售時,馬某和村報賬員馬某某 (已判刑)商量後決定各自侵佔一套房。 2014年1月二人未繳納購房款,由馬某某直接開具二人的房款收據,馬某和馬某某分別侵佔住房一套,後使用虛開票據和收入不記賬的方式衝賬,其中馬某侵佔購房款114324元,馬某某侵佔購房款 115000元,共計229324元。

2017年12月,溫縣紀委在查處馬某某侵佔糧食直補款時,馬某某上交縣紀委103002元違紀款,其中50000元繫馬某安排馬某某從某公司上交的村集體土地租金中支取。後馬某用溫縣某超市已報賬的60000元重複報賬,將上述50000元土地租金從賬上衝銷從而侵佔。

溫縣法院對馬莊村原支部書記 馬某職務侵佔案當庭審理並宣判

綜上,馬某職務侵佔數額474183元,案發後,馬某已將上述侵佔的款項全部退還。

溫縣法院對馬莊村原支部書記 馬某職務侵佔案當庭審理並宣判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某利用擔任村委報賬員、村委主任、支部書記的職務便利,將村集體資金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鑑於馬某能夠認罪認罰,且能悔罪並退出全部違法所得等情節,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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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上午,溫縣法院對張羌街道馬莊村原支部書記馬某職務侵佔一案進行宣判,馬某以職務侵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溫縣法院對馬莊村原支部書記 馬某職務侵佔案當庭審理並宣判

2009年6月,被告人馬某利用其時任馬莊村報賬員的職務便利,以領取果園專項補助的名義,將村集體果園承包費佔為己有。

2012年10月21日,馬某利用時任村黨支部書記、村委主任的職務便利,指使村報賬員馬某某從馬莊新型社區建房集資賬戶轉給其個人銀行賬戶15萬元,後使用虛假付款條據衝賬,將該15萬元非法佔為己有。

2013年8、9月份,馬莊村新型社區新建房屋出售時,馬某和村報賬員馬某某 (已判刑)商量後決定各自侵佔一套房。 2014年1月二人未繳納購房款,由馬某某直接開具二人的房款收據,馬某和馬某某分別侵佔住房一套,後使用虛開票據和收入不記賬的方式衝賬,其中馬某侵佔購房款114324元,馬某某侵佔購房款 115000元,共計229324元。

2017年12月,溫縣紀委在查處馬某某侵佔糧食直補款時,馬某某上交縣紀委103002元違紀款,其中50000元繫馬某安排馬某某從某公司上交的村集體土地租金中支取。後馬某用溫縣某超市已報賬的60000元重複報賬,將上述50000元土地租金從賬上衝銷從而侵佔。

溫縣法院對馬莊村原支部書記 馬某職務侵佔案當庭審理並宣判

綜上,馬某職務侵佔數額474183元,案發後,馬某已將上述侵佔的款項全部退還。

溫縣法院對馬莊村原支部書記 馬某職務侵佔案當庭審理並宣判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某利用擔任村委報賬員、村委主任、支部書記的職務便利,將村集體資金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鑑於馬某能夠認罪認罰,且能悔罪並退出全部違法所得等情節,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

溫縣法院對馬莊村原支部書記 馬某職務侵佔案當庭審理並宣判

縣財政局、民政局、農業農村局、司法局的負責人和分管三資工作的副職,各鄉鎮(街道)黨(工)委書記、紀(工)委書記、分管三資工作和分管民政所工作的副職鄉(鎮)長及部分村支部書記,張羌街道辦事處所有班子成員、中層幹部及各村支部書記,馬莊村三委班子成員共計130餘人旁聽了庭審過程。通過旁聽庭審活動,使黨員幹部親歷庭審現場,瞭解犯罪事實,聆聽沉痛懺悔,用“案中人”警醒“身邊人”,提醒黨員幹部提高自身“免疫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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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上午,溫縣法院對張羌街道馬莊村原支部書記馬某職務侵佔一案進行宣判,馬某以職務侵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溫縣法院對馬莊村原支部書記 馬某職務侵佔案當庭審理並宣判

2009年6月,被告人馬某利用其時任馬莊村報賬員的職務便利,以領取果園專項補助的名義,將村集體果園承包費佔為己有。

2012年10月21日,馬某利用時任村黨支部書記、村委主任的職務便利,指使村報賬員馬某某從馬莊新型社區建房集資賬戶轉給其個人銀行賬戶15萬元,後使用虛假付款條據衝賬,將該15萬元非法佔為己有。

2013年8、9月份,馬莊村新型社區新建房屋出售時,馬某和村報賬員馬某某 (已判刑)商量後決定各自侵佔一套房。 2014年1月二人未繳納購房款,由馬某某直接開具二人的房款收據,馬某和馬某某分別侵佔住房一套,後使用虛開票據和收入不記賬的方式衝賬,其中馬某侵佔購房款114324元,馬某某侵佔購房款 115000元,共計229324元。

2017年12月,溫縣紀委在查處馬某某侵佔糧食直補款時,馬某某上交縣紀委103002元違紀款,其中50000元繫馬某安排馬某某從某公司上交的村集體土地租金中支取。後馬某用溫縣某超市已報賬的60000元重複報賬,將上述50000元土地租金從賬上衝銷從而侵佔。

溫縣法院對馬莊村原支部書記 馬某職務侵佔案當庭審理並宣判

綜上,馬某職務侵佔數額474183元,案發後,馬某已將上述侵佔的款項全部退還。

溫縣法院對馬莊村原支部書記 馬某職務侵佔案當庭審理並宣判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某利用擔任村委報賬員、村委主任、支部書記的職務便利,將村集體資金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鑑於馬某能夠認罪認罰,且能悔罪並退出全部違法所得等情節,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

溫縣法院對馬莊村原支部書記 馬某職務侵佔案當庭審理並宣判

縣財政局、民政局、農業農村局、司法局的負責人和分管三資工作的副職,各鄉鎮(街道)黨(工)委書記、紀(工)委書記、分管三資工作和分管民政所工作的副職鄉(鎮)長及部分村支部書記,張羌街道辦事處所有班子成員、中層幹部及各村支部書記,馬莊村三委班子成員共計130餘人旁聽了庭審過程。通過旁聽庭審活動,使黨員幹部親歷庭審現場,瞭解犯罪事實,聆聽沉痛懺悔,用“案中人”警醒“身邊人”,提醒黨員幹部提高自身“免疫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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