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敬忠等:“小農戶”與“小農”之辯——基於“小農戶”的生產力振興和“小農”的生產關係振興

葉敬忠,男,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張明皓,男,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 展學院博士生

一、鄉村振興的脈絡與“小農戶”話語

中國城市化和工業化已經進入現代化中後程,發展的不平衡性和不充分性凸顯,“鄉村病”和外部輸入性危機引發鄉村內生動力不足,高經濟增長時期所形成的鄉村發展慣性思維已難以為繼,因此如何適應社會主要矛盾結構性轉化的歷史規律成為新發展階段的重要議題。鄉村振興作為內外因素綜合作用的上層建築產物,具有化解不平衡不充分發展矛盾,以及滿足億萬農民美好生活需要的現實功能,具有廣泛的政策向心力和群體基礎。作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有機組成部分,鄉村振興不僅被提升為國家戰略,同時以33年的政治週期被賦予長時段存續的合法性。兼具政治性和持久性的鄉村振興戰略因此成為影響中國城鄉社會結構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走向的“革命性時刻”。

基於鄉村振興戰略的歷史定位和運行週期,鄉村振興戰略不僅從橫向上對農業、農村、農地和農民各系統作出總體部署,而且從縱向上為鄉村振興設定了梯次性的實現內容(表1),鄉村振興戰略內容的縱橫互構使鄉村振興戰略具備高度的系統性和漸進的操作性。鄉村振興戰略的橫向內容回答如何通過農業、農村、農地和農民系統要素的變革或系統關係的重組來激活鄉村振興的內生動力,而鄉村振興戰略的縱向內容則關注如何將鄉村置於國家現代化的系譜中“規劃”鄉村的秩序和未來方向。二者的內容關係體現了歷史和邏輯的辯證統一關係。

葉敬忠等:“小農戶”與“小農”之辯——基於“小農戶”的生產力振興和“小農”的生產關係振興

當前,鄉村振興已經成為社會各界討論的熱點,基於鄉村振興政論的強烈共識,學界普遍對鄉村振興的基本內容作出更加精微的闡釋。以鄉村振興的政策文件為根本遵循,鄉村振興的基本內容可具體化為“人、地、錢”的優先安排問題,鄉村振興的內容框架涉及全方位制度供給的“四樑八柱”,鄉村振興的內容重點是產業、人才、文化、生態和組織的“五個振興”。而鄉村振興的歷史定位則表現在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新型城鎮化和脫貧攻堅的關係之中。鄉村振興戰略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主體對象、內涵要求和城鄉發展理念的全面升級,是破解農產品供需結構性矛盾和釋放鄉村振興動能的關鍵舉措,是促進城鄉要素雙向流動和城鄉融合的戰略協同,是鞏固脫貧攻堅成果的銜接機制。

而在鄉村振興的政策文本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首次出現“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話語,學者將其視為對“大國小農”國情的自省,對資本下鄉推動土地規模經營風險的反思,對小農戶生產優勢,即家庭經營的精細管理以及土地單位面積產出效率的重新肯定。針對小農戶的生產弱勢、市場弱勢和資本弱勢,發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帶動作用和構建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等成為促進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天然藥方。而除了小農戶的產業功能外,小農戶也相應被擴展為具有實現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和生活富裕的綜合性內涵。

中央對“小農戶”的高度關注似乎為“小農主體論”和“小農存續論”提供了現實證據,關於“小農消亡論”和“小農存續論”的辯爭則再次成為焦點。基於此,相關文章或研討會普遍對“小農”和“小農戶”出現混淆使用的狀態,這集中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二者的概念區分沒有任何敏感性,認為“小農戶”和“小農”概念就是一回事;二是雖然作出一定區分,但為了對接主流的“小農消亡論”和“小農存續論”的爭論,再次使“小農戶”消匿在“小農”的一般化定義之中,認為概念之間相互置換並無不妥。“小農”和“小農戶”不同稱謂之間是否具有相同的含義,二者的關聯是什麼,“小農”和“小農戶”各自對鄉村振興意味著什麼?對“小農戶”和“小農”概念的區分不僅可以審視各自的概念邊界並以此構建學術討論的基石,同時“小農戶”和“小農”概念的釐清可以明晰鄉村振興的實踐對象,這是關乎鄉村振興主體基礎的根本性問題。

二、“小農”與“小農戶”的源流與辯爭

對概念進行區分是要對言說的概念達成合理的共識,其哲學依據是達成“大問題”和“小細節”之間的“反思平衡”。對“小農”和“小農戶”概念源流的梳理正是為了守護概念區分“小細節”的敏感性,其根本意旨在於為鄉村振興“大問題”的討論提供有理有據的共識。

(一)“小農”的概念源流:從階級實體到過程和關係主義轉向

“小農”(peasant)最初由古拉丁語pagus派生,拉丁詞意中帶有“異教徒、未開化者、墮落者”等強烈的貶義色彩,而在古英語中,peasant也可表達“附庸、奴役”的意思(轉引自王蘭蘭,2010)。在《不列顛簡明百科全書》中,“小農”被界定為“耕種土地的小土地所有者或農業勞工”。而《中國大百科全書》則將“小農”定義為“建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的基礎上,從事小規模耕作的個體農民”。可見,在中國社會和中文語境中,“農民”往往就是指這裡所討論的“小農”。古代封建社會即有“農民”,“待農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士農工商,四民有業”,且“農為天下之大本”,而“農民”除“從事農業的耕作者”的內涵之外,“農民”同時是“家天下”王朝的“臣民”,是“朕即國家”的“子民”,具有嚴格的身份依附意味。在封建社會,“農民”內部基本保持低度分化的狀態,基本保持過密型的“維生型經濟”。

隨著農村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產生和發展,“農民”內部原生型的均質化結構開始分化。“小農”開始作為農民階級結構的分析範式主要源於馬克思主義。根據恩格斯對“小農”的經典定義,即“小農”是“小塊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這塊土地既不大於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種的限度,也不小於足以養活他的家口的限度”。而小農的生產方式是“過去的生產方式的一種殘餘”,小農“排斥社會勞動生產力的發展、勞動的社會形式、資本的社會集聚、大規模的畜牧和對科學的累進應用”,“它發展到一定的程度,就產生消滅它自身的物質手段……這種生產方式必然要被消滅,而且已經被消滅”。小農生產方式的落後性使小農成為前資本主義社會受壓迫和受剝削的對象,從而固化和加劇其在社會中的無權和底層的結構性位置。而固守小塊土地和封建宗法式舊制度的小農則構成對社會化大生產和無產階級革命的阻礙,因此,無產階級在革命中要努力爭取農民支持,在革命勝利後引導農民建立合作社,將小塊土地結合起來進行大規模經營,走社會主義道路。考茨基認為,小生產雖具有一定優勢,但大生產必將取代小生產,小生產與大生產抗衡所依靠的只是勞動者最大的勤勞和努力以及無限的節儉,而有產者和無產者之間的階級對立逐漸侵入農村和農民家庭。列寧則堅持“小農消亡論”和“小農分化論”,認為小農將徹底消亡,將被新型的農村資產階級和農村無產階級所代替,同時也闡述了引導小農加入集體合作社的社會主義改造思想。“小農”的落後性和“小農消亡論”使馬克思主義經典著作關於“小農”的分析常常充斥汙名化的言語,如“小農”是“舊社會的堡壘”,“愚蠢地固守舊制度”,在“窮鄉僻壤”過著“孤陋寡聞的生活”。因此,peasant雖然可中譯為“農民”,但更多被視作具有意識形態汙名的“小農”。

除馬克思主義外,恰亞諾夫主義也對“小農”範疇進行了獨特的界定和具體的分析。恰亞諾夫在《農民經濟組織》中將“小農”視為一種獨特的社會類型和理論類型。恰亞諾夫邊際主義的“勞動—消費均衡論”和“家庭生命週期說”對小農的獨特性進行了分析,認為小農家庭農場的經濟狀況主要隨家庭消費者與生產者的比例週期性變化而起落。小農的生產和消費具有動態的均衡性,其勞動產品主要滿足家庭成員的基本需求,而不是追求利潤最大化。即使勞動的邊際報酬很低,小農家庭農場也會繼續增加勞動投入,即“自我剝削”,以獲得更多的產出。因此,小農家庭與資本主義企業有著完全不同的邏輯,小農家庭的生產方式可以抵抗資本主義的滲透。小農家庭自身的獨特性避免受兩極分化規律的支配,小農家庭的多樣性分化並非“社會分化”,而是家庭“人口分化”的結果。在世界總體進入資本主義經濟的情況下,小農經濟和家庭農場也不可能獨善其身,因此小農經濟和家庭農場未來的發展路徑是通過國家資本主義以“縱向一體化”的方式將小農農場組織起來,以使農民能夠獲得生產、加工、銷售全過程的收益。恰亞諾夫關於“小農”的研究常常被指摘為沒有采用馬克思主義的分析方法,研究脫離社會經濟和歷史背景,具有美化小農所代表的前資本主義經濟形態的色彩。因此,恰亞諾夫被視為“小農美化論”和“小農存續論”的典型代表。

提奧多·沙寧依據理論獨特性和社會獨特性的二元維度對“小農”的馬克思主義與恰亞諾夫主義爭辯進行了再組織,認為對“小農”的認識和理解可以總結為三個流派:一是不承認小農的社會獨特性和理論獨特性,小農不是特殊的社會結構類型,也無需對小農進行概念化和理論化,如列寧;二是承認小農的社會獨特性,但不承認理論分析的獨特性,小農是一種特殊的社會結構類型,但可以在一般性的理論中進行解釋,如考茨基;三是承認小農的社會獨特性和理論獨特性,小農是一種獨特的社會結構類型,在現有的理論框架中無法解釋,因此有必要重新理論化,如恰亞諾夫。

在馬克思主義與恰亞諾夫主義經典論辯之外,新古典/新制度主義經濟學和生計框架構成解讀“小農”的另外流派。新古典/新制度主義經濟學派認為,小農是理性的個體,具有理性決策的能力且不受權力關係的鉗制,小農與資本主義企業都可以被視作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單位。舒爾茨認為,傳統農業已經達到要素均衡的狀態,小農和資本主義企業傢俱有同樣的經濟理性,這直接影響後續的“理性小農”範式。生計框架則以個體農民或小農家庭為分析單位,小農個體或家庭堅持“生存優先”的原則,以“小農現在有什麼”,而不是“小農現在缺少什麼”為起點,小農可將支配和控制的生計資本轉化為生計策略,並調動主體性和能動性創造可持續性的發展機會。生計框架將階級關係和社會制度的因素抽離化,關心的是小農當下可以採取的實用性生計改善行動和策略。上述四種分析“小農”的理論話語可被再次劃分為兩條分析路線:一是基於權力關係論的政治經濟學分析,如馬克思主義將“小農”置於階級關係和無產革命聯盟中進行分析,使“小農”具有鮮明的意識形態和政治性內涵;二是基於行為動機論的純類型或純形式分析(實體主義或形式主義),如恰亞諾夫主義、新古典/新制度經濟學和生計框架立足於小農家庭單位自有資本和經濟規則進行的微觀理論分析,在某種程度上抽離了政治性和制度性的因素(表2)。

葉敬忠等:“小農戶”與“小農”之辯——基於“小農戶”的生產力振興和“小農”的生產關係振興

在不同理論話語的影響下,“小農”的實質內涵不斷豐富。沿循政治經濟學傳統,埃裡克·沃爾夫從國家與農民的不平等權力結構關係維度來定義“小農”,認為“小農”受制於其社會階層之外的權勢擁有者,並將農業剩餘轉移給統治者或將農業剩餘再分配給不從事耕作勞動的群體(轉引自潘璐,2012)。而繼承純類型分析傳統,根據小農理性化程度的梯次劃分,弗裡德曼認為,小農是以家庭為生產單位並依賴非商品化關係進行家庭再生產的類型。弗蘭克·艾利思認為,小農主要是利用家庭勞動力,從農業生產獲得生活資料的農戶,表現為不完全參與市場。而“小農”的基本特徵則表現為農業知識本土化、生活經驗世襲化、生產工具簡單化、生產生活必需品極少商品化。在純類型分析中更極端的“理性小農”模式則將小農進一步個體化和抽象化,市場理性原則構成小農類型純粹的特性。而介於政治經濟學傳統和類型分析傳統中間的“小農”範疇,如詹姆斯·C·斯科特的“生存小農論”,則既堅持小農純類型分析——將小農歸併為具有生存導向的“道義經濟”類型,又將小農與政治權力結構相關聯,繼而從日常政治和反叛行為的角度揭示小農所具有的意識形態和政治性內涵。綜合政治經濟學傳統和純類型分析的傳統,沙寧認為“小農”共由四個基本元素構成,即作為基本單元的家庭農場、作為生計主要來源的農耕、特定的生活方式,以及在政治結構中的順從地位。

“小農”的內涵隨著不同社會情境的變化而變化。沙寧將“小農作為一個過程”,認為小農不是自成一體的階級實體,而是可在不同的情勢下動態運用多元理性以應對農政結構變遷的群體。“作為過程的小農”在國家機器、規制系統以及農業企業剝奪的結構性力量之下,通過對社會和自然廣泛、根本的重組,從而變成為自主性和可持續性抗爭的“新小農”。“小農”內涵從階級實體到過程和關係主義取向的轉化中,湧現出一系列關於“小農”的解釋範式。黃宗智根據小農與市場的關係區分出三種商品化模式,即“剝削推動的商品化”“生存推動的商品化”和“謀利推動的商品化”,小農是兼具上述三種面向的統一體,因此被歸結為“綜合小農”。與此相關的還有結合風險規避和追求利潤的“過渡小農”概念。從小農與社會的關係角度,區別於傳統小農,小農已廣泛進入開放流動的現代社會,小農生產生活方式的社會化程度日益提高,因此被稱為“社會化小農”。與此相關的概念還有“動態開放型小農”和“去自給化小農”等。可見,“小農”範疇已經從體現生產資料佔有關係的階級實體向去階級化和更為社會化的小農概念轉變,體現更多的類型學分析和關係主義旨向。

從傳統四大流派對“小農”概念的研判到“小農”概念的新近延展,總體特徵表現為小農概念的去實體化趨勢。小農從“殘餘式”的階級實體轉變為對不同情境進行策略性生境變通的過程,從政治化的小農轉變為社會化的小農。在此過程中,“小農”範疇可以總結出兩大基本要點:一是小農是在不同的文明制度下的特殊存在;二是小農可以抽離相關的政治和制度性因素進行一般化分析。總體而言,“小農”是理論普遍性和存在特殊性的辯證統合體。

(二)“小農戶”的概念源流:小農“量的規定性”獨立化

“小農戶”(smallfarmer/smallholder)是小規模經營群體,是“在特定資源稟賦下以家庭為單位、集生產與消費一體的農業微觀主體”。在不同語境下,“小農戶”亦可用“小規模農戶”或“小規模農民”“小規模農業生產”“小規模農場”等來表示,不同概念表述均可抽象出家庭經營的基礎屬性。從“小農”的經典定義來看,“小塊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這部分聲明瞭小農的主體構成和土地所有制性質,是歸屬於生產關係範疇的“質的規定性”,是決定“能否成為小農”問題。而“這塊土地既不大於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種的限度,也不小於足以養活他的家口的限度”,則表明小農單元規模的計量標準和生存標準,是歸屬於生產力範疇的“量的規定性”,是說明“如何衡量小農”的問題。因此,“小農”是生產關係“質的規定性”和生產力水平“量的規定性”的辯證統一,二者不可分割。而“小農戶”概念基本發軔於“小農”概念的經典界定,在分析思維上,可將小農“質的規定性”和“量的規定性”進行理論分解。“小農戶”作為與“小農”的區分概念,是對“小農”概念“量的規定性”的獨立反映,具體關注的是“小農”生產經營邊界的問題,這是可以進行獨立操作的議題(圖1)。

葉敬忠等:“小農戶”與“小農”之辯——基於“小農戶”的生產力振興和“小農”的生產關係振興

結合恩格斯對“小農”定義後半部分的獨立分析,“小農戶”的上限是由家庭勞動力利用的最大化程度所決定,下限是由維持家庭基本生存需要所決定。在此,只能模糊地判斷任何高於上限或低於下限的標準都不能稱為“小農戶”。但是,“小農戶”的上限和下限的具體標準如何確定?恩格斯並沒有說明衡量“小農戶”相關標準的“平均值”或“近似值”。馬克思也將“小農戶”視為“一個只能用統計來判斷的問題,就我們研究的目的來說,對此也沒有必要進行詳細的探討”(轉引自張新光,2011)。據此,關於“小農戶”如何判定的問題一直成為不斷爭論的議題,爭論的焦點集中在兩個方面,即小農戶土地規模的合理限度(上限)和最低生存標準(下限)的判定問題。關於單位計量標準的確定,張新光從農戶最大耕作田畝數和農民家庭“最低生存水準“兩個方面作了深入分析,下面對這兩個方面的概括參考了張新光的分析。

一方面,從家庭勞動力供給角度來看究竟需要規模多大的土地。受制於地理條件的異質性,以及資源分佈情況、土地集中程度、土地產出率、農作物種植結構和生產技術水平等方面的差異,全國不可能設定統一的土地規模作為衡量農戶大小的標準,只能根據耕作土地規模的上限和下限的彈性區間值確定“小農戶”的分類標準。根據農業農村部的統計,截至2016年底,經營規模在50畝以下的農戶近2.6億,佔農戶總數的97%左右,經營耕地面積佔全國耕地總面積的82%左右,戶均耕地面積約5畝。因此,在政府部門的測算中,土地在50畝以下的彈性區間內均可被稱為“小農戶”。根據部分學者的估算,土地規模30~50畝基本是家庭勞動力耕作的極限和維持家庭生活完整的適度規模。在用土地規模衡量“小農戶”時,應堅持多元化的分析模式,即根據各地區土地生產力和農作類型的基本情況,來確定不同地區“小農戶”的分類標準。然而,僅按照耕地面積劃分大農戶和小農戶是僵化的辦法。衡量小農戶的土地規模標準具有特定的時空性,隨國民經濟發展、社會分工程度和技術條件的變化而變化,嚴格意義上可以說是社會性問題。

另一方面,從農戶家庭需求的角度來看何為最低的生存標準。恩格斯將下限確定為“養活家庭的限度”;馬克思認為“生活資料的總和應當足以使勞動者個人能夠在正常生活狀態下維持自己……包括工人的補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資料……”。根據農戶的物質需要和社會需要,評價農戶最低生存標準的指標不可以固定統一。例如,根據生理活動所需要的熱量指標估算,中國農民每人每日平均最低需要2400卡熱量,可以據此摺合成相應的食物量。這種生理熱量的測量方法將“小農戶”簡化為動物式的生理限度。世界銀行則在單純的物質標準的基礎上補充了社會福利,如醫療衛生、識字能力以及公共財產的獲得等情況,從而更為綜合地確定小農戶最低生存標準的界限。而目前通用的“恩格爾係數法”則根據食物消費指標來確定居民生活質量的標準,恩格爾係數在50%~59%之間的勉強度日標準則為小農戶的最低生存標準。以上測量體系雖然看似具有操作的科學性,但依然具有不確定性,其原因在於農戶家庭的異質性結構和農民動態的生活邏輯難以用所謂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簡化,小農戶最低生存標準的確定依然是需要結合歷史性和社會性因素的難題。

不同於“小農”概念中“質的規定性”(小農的主體構成和所有制關係)的清晰化,作為“量的規定性”的小農戶則在計量標準方面存在模糊性和操作難度,原因在於作為計量標準的土地規模和最低生存標準本身就具有歷史和社會的開放性。因此,小農戶需要結合實際情況才能確定具體的衡量標準。小農戶計量標準判定的模糊性並不影響本文的研究目的,即確證“小農”和“小農戶”概念的差異性所在。

(三)守護區分的敏感:“小農”和“小農戶”的概念辯爭

雖然僅一字之別,但“小農”和“小農戶”的概念相互纏繞,容易導致二者混淆和誤用,主要表現在:首先,從概念範圍方面,“小農”概念是生產關係和生產力水平辯證統一的綜合範疇。而“小農戶”則是對“小農”概念中生產力維度的獨立反映,二者在概念範圍上確實具有重合性。其次,從內容構成方面,“小農”概念定義蘊含多維取向,是社區和家庭共同定義的範疇。因為“小農”以家庭為生產生活單位,所以突出家庭經營屬性的“小農戶”概念與“小農”概念具有親和性。再次,在形式特徵方面,“小農”概念在從階級實體到過程和關係主義取向的轉變中,“小農”的意識形態和政治性色彩逐漸被抽離,特別是受經濟學理性思維的影響,“小農”的類型分析和形式分析常常佔據上風,這與偏重量化標準判定的“小農戶”概念產生合流。

上述三個方面是構成“小農”與“小農戶”概念模糊化使用和互相指代的原因。但從概念性質上來說,“小農”和“小農戶”具有特定的表達邊界,二者可以形成相互獨立的解釋範疇:首先,在概念構成方面,“小農”概念所蘊含的生產關係和生產力範疇無法二元分割,缺失任一部分則不能構成“小農”的一般化定義。而“小農戶”僅體現在“小農”概念中生產力水平的量化維度,是一套可進行獨立系統核算的合成單元。其次,在內容屬性方面,“小農”概念在使用時具有意識形態的限定性,而“小農戶”則具有價值無涉的特性。在馬克思主義看來,“小農”不僅是“落後生產方式的殘餘”,而且體現著十足的剝削關係。“古典式小農”“宗法式小農”以及“正在無產階級化的小農”均體現出不同制度的階級剝削屬性。而“小農戶”只具有“量”上的大小之別,可以依附於各種文明制度而存在,不體現階級剝削內容,只體現職業身份關係,相對來說是價值無涉的。這直接反映於“peasant(小農)”和“smallfarmer/smallholder(小農戶)”兩個英文詞語的內涵差異上。再次,在適用理論上,“小農”作為綜合性概念,普遍適用於現有的農民學理論,如馬克思主義、恰亞諾夫主義、生計框架和新古典/新制度經濟學派,但側重點依然是馬克思主義影響下的政治經濟學傳統。而“小農戶”的適用理論則是相對抽離政治和制度性因素的類型分析傳統,適用農戶經濟體系的基本原理,如恰亞諾夫的“勞動—消費均衡”理論、舒爾茨和波普金的“利潤最大化”理論、黃宗智的“過密化增長”理論、斯科特和利普頓的“安全第一”理論、巴納姆和斯奎爾的“農場戶模型”理論。這些理論的共同點均是對小農戶微觀行為邏輯進行類型分析或形式分析(表3)。

葉敬忠等:“小農戶”與“小農”之辯——基於“小農戶”的生產力振興和“小農”的生產關係振興

總之,“小農”和“小農戶”兩個概念雖然相互纏繞,具有統一之基礎,但依然需要守護概念區分的敏感性。由於“小農”和“小農戶”的差異性,我們不能籠統使用“小農”概念代替“小農戶”,從而用“小農”的概念兼容幷包地消解“小農戶”的獨立含義。二者在內容上的差異必須一一加以區分。概念的區分為基本問題的討論和命題的建構提供了出發點,對“小農”和“小農戶”概念細節的釐清不僅體現了學術話語思辨的敏感性,而且為鄉村振興命題的建構提供了客觀性基礎。

三、“小農”視角和“小農戶”視角的鄉村振興“想象”

概念形塑現實被構想和被作用的方式。“小農”和“小農戶”作為有差異的概念體系,反映了不同的知識和對象關係,對應著不同的鄉村振興“想象”。“小農戶”和“小農”各自對於鄉村振興討論究竟具有什麼意義?

(一)小農戶視角的鄉村振興:鄉村生產力範疇的產業振興

黨的十九大報告和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均提出“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而關於“小農戶”的相關表述還有“統籌兼顧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扶持小農戶”“幫助小農戶節本增效”“提升小農戶組織化程度”“幫助小農戶對接市場”“扶持小農戶發展生態農業、設施農業、體驗農業、定製農業”,以及“改善小農戶生產設施條件,提升小農戶抗風險能力”等。可見,實現或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原則在於強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小農戶的統籌發展能力,化解小農戶自身的生產弱勢、市場弱勢和組織弱勢,實現小農戶生產經營的效率改進,而路徑則是提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帶動作用和推進農業生產全程社會化服務。

中央政策文件將小農戶區別於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原因在於小農戶在經營邊界方面確實難以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相比,小農戶在生產力水平方面表現出低勞動生產率和排斥技術累進的分散式經營,因此其邏輯必然是通過農業社會化服務的形式增進小農戶生產經營的穩定性和組織性,並推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充分發揮帶動作用,以此和小農戶分攤“比較優勢”,以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小農戶統籌兼顧的方式實現現代農業的發展。“發展現代農業”是中國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關鍵舉措,從大力扶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現代農業到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說明中國現代農業的發展思路具有更為平衡和多元化的考量。

“小農戶”的本質屬性是以家庭生產經營為基礎的生產力屬性。實現或促進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則是承認小農戶所蘊含生產力潛能的合理性。小農戶視角的鄉村振興包括“立”和“破”兩個基本方向,具體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組織和穩定小農戶;二是承認並充分發揮小農戶所蘊含的生產力價值;三是將小農戶引入現代農業的發展機制,以此突破小農戶的生產經營“上限”。因此,小農戶視角的鄉村振興是歸屬於振興鄉村生產力的範疇,目的是充分發揮小農戶所蘊含的生產力合理性,以此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現代農業形成生產力聯合,從而使鄉村具備產業振興的基礎。

(二)小農視角的鄉村振興:鄉村生產關係範疇的全面振興

探討小農視角下鄉村振興的前提應充分認識到小農的去實體化趨勢和小農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已經發生的性質變化。小農的去實體化趨勢標誌著小農的階級屬性正在轉化為以“過程”和“關係”為中心建構起來的自身主體性,而社會主義制度已經消滅小農存在的階級剝削關係,並賦予小農以社會主義勞動者的合法制度身份,因此可以在小農去階級化分析的基礎上研究小農所具有的優勢特性。範德普勒格從小農與自然和社會的動態關係中審視小農所具有的優勢原則。小農與自然的關係集中表現為小農的農業組織方式。在全球範圍內的農村工業化進程中和新自由主義主導的市場經濟下,世界範圍內的農業組織模式共分化為三種類型——小農農業、企業農業和公司農業(表4)。

葉敬忠等:“小農戶”與“小農”之辯——基於“小農戶”的生產力振興和“小農”的生產關係振興

在小農的農業組織方面,小農本身不是“固有的落後”和“發展的阻礙”。小農具有一系列組織特性,如人與自然的協同生產、自主控制的資源庫、創造新奇事物的匠人工藝,以及產品的差異化和對市場關係的遠距化等。小農農業優勢在於激活農業的多功能性並創造持續的社會附加值;而企業農業和公司農業則通過規模擴張和市場壟斷的方式造成農業生產系統的失活和附加值的總體抑制。

在小農與外部社會的聯繫方面,小農依然具有維護社會穩定、食品安全、社區發展和文化保護等方面的價值。根據沙寧的理解,“小農”本身是多元性因素集合的範疇,小農的生產、家庭關係、傳統文化、社區生活方式以及政治地位始終處於動態共構的狀態,小農本身蘊含著向多維優勢轉化的特性。鄉村振興具有總體性,鄉村振興戰略內含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關係、傳承和保護優秀農耕文化、發揮鄉村和農業的獨特價值和多元功能、重塑鄉村治理關係以及改善農村生活方式等內容,而小農本身可以牽動豐富的自然社會關係,這與鄉村振興的基本內容具有高度的互嵌性。因此,“小農”可以作為鄉村振興的擔綱對象,以發揮其在鄉村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的優勢作用。而作為“量的規定性”的小農戶則主要負載鄉村振興產業發展的生產力功能,即主要發揮其在鄉村經濟建設方面的優勢。除此之外,小農戶並不能承擔鄉村振興所要體現的多元化的社會生產關係,後者只能由小農主體來實現。因此,小農視角的鄉村振興要實現的是鄉村生產關係的全面振興。

基於“小農戶”和“小農”的各自視角,鄉村振興可以具有不同“想象”。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是在承認小農戶存在合理性的前提下釋放小農戶所具有的生產力水平,從而實現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現代農業發展的聯合,以此突破小農戶生產經營的“上限”和實現鄉村產業振興的目標。小農視角的鄉村振興應充分認識小農的去實體化趨勢和小農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已經發生性質變化的事實。儘管小農性質發生變化,但小農依然保有與土地耕作、家庭關係、社區生活和獨特文化共構關係的多維特性,這些與鄉村生產關係的全面振興具有高度契合性。因此,小農有資格成為鄉村振興的主要擔綱對象。“小農戶”和“小農”都是鄉村振興的重要主體,但分別構成鄉村振興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主體基礎。

四、主體差異視角的鄉村振興政策設計

綜合上述分析可見,“小農”和“小農戶”儘管在概念上具有部分的重合性,但卻具有不同語義對象,“小農”和“小農戶”在概念性質、內容屬性和適用理論方面均呈現差異性。概念區分的“小細節”實則反映出“大問題”,反映知識和對象的不同關係。小農戶視角的鄉村振興只是從產業興旺的角度聲明振興鄉村生產力的範疇,而小農視角的鄉村振興則具有總體性,是嵌合鄉村多元生產關係的全面振興,二者對應著差異化的鄉村振興“想象”。因此,針對這兩個相互區別的概念,鄉村振興應在政策設計方面體認二者之間的差別。

首先,小農戶作為純粹生產力水平“量的規定性”,只具有大小之別,而無意識形態化的優劣之分,擁有限定土地規模和生存標準的“小農戶”本身是一定水平生產力的體現,同時又具有難以突破的生產經營上限。當前,小農戶具有生產力存續的合理性,“農戶家庭是經濟社會發展的‘源頭活水’,而且與現代農業發展具有高度的適應性”。因此,應充分保護併發揮小農戶潛在的生產力水平,同時,生產力的水平上限僅僅依靠小農戶的內生動力難以突破,因此提升小農戶的組織化程度、推進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實現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小農戶的統籌發展等是突破小農戶單元規模和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必然邏輯。從此角度看,鄉村振興的政策措施具有高度的合理性。小農戶在自身性質上具有生產組織的上限和下限,但小農戶內部依然存在“量”上的差異,不同小農戶在土地規模、生存標準、家庭構成以及資本稟賦等方面都存在顯著差異,因此在具體設計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時應注意分級化和分類化的銜接機制,保障不同小農戶的生產經營權益,最大化地釋放不同層次和不同類型小農戶生產經營的潛力。

其次,小農作為生產關係和生產力的統一範疇,本身承載著遠比小農戶更為多元和全面的鄉村振興內容。“小農”概念自從誕生之日起就承載著意識形態和階級關係的政治化內涵,後來的演化過程使“小農”作為一種“過程”或“關係”,且“小農消亡論”一直不絕於耳。小農的變遷需要必要的過渡階段,目前小農本身關聯著豐富的社會生產關係,這與鄉村振興的實現目標具有天然的耦合性。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小農已經轉化為社會主義勞動者,且將在長時間內存續。因此,在鄉村振興的政策制定上應充分重視和保護小農所具有的價值,發揮其在食品安全、社區發展、農耕文化傳承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作用,從而彙集億萬小農之力助力鄉村全面振興。在鄉村振興中對小農的未來應抱有自然順勢的態度,無論小農是否或何時徹底退出歷史舞臺,但現階段切不可以行政手段強制“改造小農”“分化小農”“去小農化”,甚至“摧毀小農”。

“小農戶”和“小農”都是鄉村振興的重要主體,鄉村振興未來的成效將取決於國家對待小農戶和小農的智慧。針對兩類具有差異性的主體,鄉村振興的政策設計應採取差異化的思路,對小農戶和小農設計不同的政策內容。在小農戶方面,應強化產業振興的扶持政策,調動小農戶的生產潛能,創建小農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及現代農業發展的統籌銜接機制。在小農方面,應充分重視和保護小農所蘊含的豐富社會關係,推進小農和鄉村振興目標的互嵌和整合。同時,政策設計不能顧左右而言他,名義上扶持小農戶或小農,但實際上卻盲目推進資本下鄉和土地流轉來侵蝕農利;政策設計也不能因此失彼,將扶持小農戶的政策和扶持小農的政策混為一談。作為生產力和生產關係振興的綜合範疇,鄉村振興需要發揮小農戶和小農各自的主體作用。

來源:南京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1期

葉敬忠等:“小農戶”與“小農”之辯——基於“小農戶”的生產力振興和“小農”的生產關係振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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