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中的人民幣禁止交易!老人用20萬收藏人民幣被判交易無效

文化 法律 收藏 北方法制報 2019-04-18

七旬老人將養老錢20萬元用作理財,不料被騙,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購買費用。4月16日,記者從北京通州法院獲悉,經審理,法院判決交易無效,老人返還北京某某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第四套、第五套人民幣,同時該公司返還老人172000元。

這位李姓老人說,自己獨居,工作了一輩子攢下二十萬元,本打算作為養老的生活費。在一次商場購物中,偶然接觸到北京某某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聽說收藏人民幣可以升值獲得高額利潤,他就動了心。在該公司工作人員的推銷下,他購買了第四套人民幣《國之瑰寶》吉祥號四套和第五套人民幣《紙幣瑰寶》吉祥號大全一套,總共花費172000元。

老人表示,購買後,他特地到銀行詢問藏品價值,結果被告知,其購買的第四套人民幣、第五套人民幣屬於流通的人民幣,依照規定,流通中的人民幣禁止交易。隨後,老人與涉事公司聯繫,欲將錢要回,但對方認為老人購買收藏人民幣屬自願行為,公司沒有責任退款。

庭審中,北京某某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答辯稱,老人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買賣行為合法,不存在無效、可撤銷的情形。

經審理,法院認為《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禁止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本案中,老人與北京某某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進行買賣的第四套、第五套人民幣屬於流通中的人民幣,不得進行買賣。因北京某某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經營流通人民幣已成規模,且從老人支付的價款中獲得相應利益,故北京某某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

法院判決,老人與北京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買賣第四套《國之瑰寶》吉祥號四套和第五套《紙幣瑰寶》吉祥號大全一套的行為無效;北京某某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退還老人價款172000元並支付利息;老人退還北京某某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第四套《國之瑰寶》吉祥號四套和第五套《紙幣瑰寶》吉祥號大全一套。北京某某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再次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一審判決,現判決已生效。

通州法院訴調辦法官劉雲飛表示,百姓為了理財升值而購買人民幣收藏品時一定要謹慎,切勿買賣流通中的人民幣。《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只有退出流通的人民幣才可以買賣。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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