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不能延伸作地名之爭:專家稱用商號合理,更改或侵害企業權益

日前,全國多地針對不規範地名展開的清理整治工作引發了廣泛討論。有民眾認為部分地名的更改可能會帶來不便,旗下數十家分店被點名的“維也納酒店集團”對民政部門公開的“不規範地名清單”提出了異議。

對此,有專家表示以“維也納酒店”為例,企業無需“借道”註冊商標來作為其使用這一標識的合理使用理由。部分地名的更改可能會打破當地居民常年的認知,影響其出行、生活。

稱品牌名是註冊商標,企業對“不規範地名清單提出異議

6月21日,民政部再次對各地推進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的工作提出要求。

“各地要準確把握政策,嚴格按照有關法規和原則標準組織實施,防止隨意擴大清理整治範圍。”民政部在要求中提到,各地積極推進清理整治工作的同時,仍有個別地方存在政策標準把握不夠準確、組織實施不夠穩妥等情況。當前,各地的清理整治重點仍是清理整治社會影響惡劣、各方反映強烈的城鎮新建居民區、大型建築物中的“大、洋、怪、重”等不規範地名。

商標不能延伸作地名之爭:專家稱用商號合理,更改或侵害企業權益
民政部發布推進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工作的要求。

6月11日,海南省民政廳公示了需清理整治的不規範地名清單,名單中點名了84個不規範的地名。南都記者從這份名單獲悉,這些地名多存在了10年以上,也有部分使用了1-5年,包括“夏威夷海岸”等崇洋媚外的地名、“釣魚臺別墅”等刻意誇大的地名和“156人文行館”等怪異難懂的地名。

在海南省民政廳公示的這份名單上,維也納酒店集團旗下的15家酒店被歸為“崇洋媚外”的不規範地名。6月18日晚,維也納酒店集團官網發佈聲明稱,公司品牌“維也納酒店”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成功註冊,處於有效期內的商標。

商標不能延伸作地名之爭:專家稱用商號合理,更改或侵害企業權益
維也納酒店集團官網發佈聲明。

2009年5月21日,維也納酒店有限公司將“維也納酒店”品牌名稱申請為第43類商標。南都記者從中國商標網查詢系統瞭解到,該商標在2012年9月14日獲准註冊,專用權期限至2022年9月13日。該商標的商品、服務範圍包括餐廳、飯店、咖啡廳等。

維也納酒店集團的聲明中還提到,針對海南省需清理整治不規範地名清單,公司已向海南省民政廳提出異議,等待處理結果。

民政部迴應質疑:商標不能延伸作為地名標識

“維也納酒店屬於全國性酒店,為何會納入清單中?”

在海南省民政廳於6月19日召開的通氣會上,副廳長石清理在面對這一提問時表示,清理的不是維也納的商標,而是使用不規範的地名標識。 “不規範地名清理整治,指的是地名標識。‘維也納’屬於註冊商標,商標的使用有相關規定,但是商標不能延伸作為地名標識。也就是說,商家使用這個商標沒有問題,但是不能把地圖上的地理位置寫成維也納,這是需要清理整治的內容。”

據介紹,海南省民政廳發佈的公示並不是最終結果,只是評估論證階段的一個關鍵環節。“前階段已經收集了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下一步將在充分研究分析相關意見的基礎上,組織專家對清理整治工作進行論證,使清理整治工作更具科學性和規範性。”

“地名的命名有其特定規範,商標或者商號的使用與地名的命名似乎不是一個層面的問題,並不存在直接的衝突。民間使用“商號”等代替地名也是一種約定俗稱,如同某人的‘花名’和‘正名’,應當可以並存。”南粵專利商標事務所所長餘飛峰表示,在執法過程中,要判斷這種使用是否構成對地名命名的衝突,如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允許其存在。

“商標權益由《商標法》規定並作保護,只要不違反商標及廣告的法律,都應該受到保護的。註冊了與地名相同的商標,只要已經授權的便應當允許其合理使用。地圖上應當採用正確的地名標識,從便民角度,商業性標識和地名標識兩者應當是並行不衝突的。”餘飛峰認為,在法無禁止的情況下,應允許合法的商業性標識存在。

企業使用商號指明位置屬合理行為,大面積更改地名或打破居民的認知

我國現行《地名管理條例》中規定:“凡有損我國領土主權和民族尊嚴的,帶有民族歧視性質和防礙民族團結的,帶有侮辱勞動人民性質和極端庸俗的,以及其它違背國家方針、政策的地名,必須更名。”

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陶鑫良認為,類似“維也納酒店”之類的標識,應當不屬於上述情況,也並非《地名管理條例》規範調整正式地名的目標。

“在我看來,‘維也納酒店’用的不僅僅是註冊商標,也是企業名稱中的商號,以這一標識在地圖上用來指明其地理位置,應當屬於合理且也不違法。”陶鑫良向南都記者表示,維也納酒店無需“借道”註冊商標來作為其使用這一標識的合理使用理由。商家將其企業名稱或商號用在地圖上標識其所在的建築,不應當被納入地名管理規範中的固定地名審核範圍。

“企業常常使用同一名稱的商標與商號,也往往以商號名稱來稱呼的建築名,或約定俗成成為地名。譬如萬達廣場、白玉蘭大樓、威尼斯商廈等等。”陶鑫良說。

知名知識產權律師馬東曉表示,即使沒有進行商標註冊,但一個企業或其他主體通過長期使用某一個“名稱”,同樣可以積累一定的商譽或知名度。“比如說小區的名稱並不是商業標識,但是有的小區是有知名度的,這個也是需要積累的。比如你出行打車就可以直接說一個小區的名字,司機就能找到。”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馬東曉認為,大面積更改地名首先會打破一種穩定的社會秩序,更嚴重的是可能侵害了別人享有的商標權。“企業申請一個商標,只要拿到了商標證就意味著享有這個商標的專用權。所以如果企業用使用這個商標來給大樓命名,這就是一個合法的使用,行政機關說不能用顯然就不太妥當,還可能侵害了企業的經營自主權。部分地名的更改會打破當地居民常年的認知,給他們的出行、生活帶來一定的影響。”

採寫:南都記者 秦楚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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