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湖北查辦首例非法出版發行“個人志”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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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經過正規出版發行渠道,而是通過淘寶店鋪等網絡渠道自助出版圖書並進行售賣……

《法制日報》記者今天獲悉,由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公安部聯合掛牌督辦案件——武漢“8·03”非法經營案一審已宣判,涉案金額1000多萬元,8人被判處有期徒刑。

湖北省“掃黃打非”辦公室專職副主任廖明玉介紹,此案是湖北查辦的首例網絡寫手非法出版發行“個人志”的刑事案件,涉及寫手、籌劃運作人員、編輯、印刷場所、分銷網店等全鏈條。

“個人志”與正規出版社發行的商業志不同。前者是由工作室為作者代理,進行排版、編輯、出版、印刷等環節,製作成書後進行銷售。

伴隨網絡文學的興起,“個人志”出版在十多年前應運而生,普遍存在於耽美小說圈、漫畫圈和同人圈等二次元文化圈。

案情回顧

2017年7月

湖北省“掃黃打非”辦公室接到群眾關於網絡寫手唐某網絡製售非法出版物的舉報後,責成武漢市“掃黃打非”辦公室協調公安機關查辦此案。接線索後,警方隨即對相關涉案人員展開偵查。

2017年8月

辦案民警前往杭州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調查取證,甄別整理出非法出版物交易信息1166起,涉案金額141萬元。

2017年12月10日

辦案民警兵分三路赴上海、廣州、武漢抓獲嫌疑人唐某等5人,搗毀儲存倉庫、文印部、印刷廠4處,查扣非法出版物41種20763冊。警方發現,查扣的非法出版物除唐某的外,還涉及其他地方的24名作者。於是將相關線索移交當地公安機關。經湖北有關部門鑑定,唐某所寫的5本小說為色情出版物。

2018年1月

因案情複雜、涉案人員眾多,湖北省“掃黃打非”辦公室和省公安廳治安總隊對武漢“8·03”非法經營案進行聯合掛牌督辦。3月,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公安部將此案列為2018年全國掛牌督辦案件。辦案民警多次赴杭州、廣州、上海等地調查取證。

2019年1月

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對唐某等7人提起公訴。

2019年3月

3月11日,武昌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2019年5月

5月15日,武昌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經審理查明,唐某長期在網絡上撰寫小說,以邊寫作邊連載的方式在“晉江文學城”網站刊登自己所寫的小說供他人閱讀。

唐某等人的違法犯罪過程

1

2015年中期至2017年12月間,唐某分別聯繫了開設淘寶網店的尹某、董某,通過其網店出版、發行自己的5本小說。3人就銷售額商定了利潤分成比例,由尹某、董某在網店先預售並幫助聯繫印刷,而後在網店進一步銷售營利。經查,上述小說共計印刷12372冊套,非法經營數額為118萬餘元。

2

2015年開始至案發,尹某、劉某(尹某之妻)通過其開設的兩家淘寶店鋪,還幫助另外11名作者出版、發行非法出版物,非法經營數額為434萬餘元。

3

2016年至案發,董某在網上發佈信息招攬銷售書籍業務,通過其開設的淘寶店鋪,幫助另外13名作者出版、發行非法出版物,非法經營數額為454萬餘元。

4

2016年初至2017年11月,林某宏應董某印刷書籍的要求,通過林某生找到潘某,在明知圖書系非法出版物和無印刷許可手續的情況下,印刷兩種非法出版物32150冊套。

5

2016年4月至8月期間,李某應尹某印刷書籍的要求,明知需印刷的書籍無相關手續,夥同陳某(另案處理)幫助尹某印刷非法出版物17700餘冊套。

武昌區法院一審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12萬元。被告人尹某、董某均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林某宏、林某生、潘某均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6萬元。被告人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9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3萬元。

記者從官方渠道獲悉,被告人唐某已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一審對其的判決,改判其緩刑。

記者獲得的被告人唐某上訴狀顯示,唐某認為其通過網絡委託出版代理商淘寶店工作室代理其網絡小說的“出版、印刷、發行”,出版、印刷、發行的經營主體是淘寶店代理商和印刷廠,自己並不知道相關工作室的非法經營行為,在本案中應屬於次要地位,是從犯。

接受記者採訪時,武漢理工大學數字傳播工程研究中心、國家新聞出版署出版融合發展(武漢)重點實驗室主任劉永堅認為,不論是網絡出版還是線下出版,都有統一的標準。但因為“能力不足、吸引眼球”等原因,部分平臺對相關網絡出版物內容疏於監管,未盡合理審查義務。他建議進一步加強對平臺的第三方監管,完善對網絡文學作品審核編輯制度。

劉永堅呼籲,以營利為目的線下出版發行的網絡文學作品,必須嚴格遵守圖書出版管理規定,走正規出版發行渠道。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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