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農商行瞞報案件 董事長王俊生遭警告並罰款5萬元

王俊生 銀行 瀋陽 金融 遼寧 法律 農村 中經網財經 2019-06-11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11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佈的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遼銀保監罰決〔2019〕29號)顯示,瀋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案件瞞報的違法違規行為,董事長王俊生對上述行為直接負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遼寧銀保監局對王俊生警告並罰款人民幣5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查詢,遼寧銀監局於2014年8月20日核准王俊生瀋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處罰原文:

瀋陽農商行瞞報案件 董事長王俊生遭警告並罰款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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