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價格採購”能否抵制低價中標?

投資 法律 時政 採信通 2018-12-05

■ 陳仕豔

近段時間,“低價中標”話題成為政府採購業界討論最熱烈的話題之一,政協委員、人大代表、新聞媒體以及政府採購業界同行,從各個角度各個層面分析低價中標的危害,“餓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甲方”被描繪成低價中標引起不良後果的寫照,雖有誇大之嫌,但也確實從側面反映出低價中標給政府採購活動各方帶來了不利影響,如何避免低價中標(尤其是惡意低價中標)成為政策制定者研究的課題。筆者認為,合理採用固定價格採購方法是有效解決低價中標的良策之一。

所謂固定價格採購,是指在招標文件中提前設定固定的投標價格(或直接將項目預算值設定為投標價),投標人不需投標報價,評標辦法也不將價格列為評審因素。評標委員會只對報價之外的其他因素,如技術、質量、服務等進行綜合評定打分,並根據綜合得分情況推薦或直接確定中標人。

相關法律法規對固定價格採購已有規定,只是沒有從正面明晰出來,如2004年9月11日施行的《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五十二條規定,“執行統一價格標準的服務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分因素”。2017年7月11日新修訂並於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五十五條規定,“執行國家統一定價標準和採用固定價格採購的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審因素”。

固定價格採購,因價格已事先考察論證並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供應商不需報價,無論誰中標都以招標文件規定的價格簽訂合同,所以,能有效規避低價中標,更能有效防範惡意低價中標。實際採購中很少使用,原因有三:

一是政策導向。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立法目標之一,《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明確規定,“價格是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評審的重要因素,是評價採購資金使用效益的關鍵性指標之一”,並將“低價優先,價廉物美”作為採購評審的基本原則。在這種政策背景下,以節約財政資金為導向的“政府採購節支率”被確定為政府採購的重要考核指標,固定價格採購無法體現節支率,導致無法使用該方法。

二是認識模糊。無論是“執行統一價格標準的服務項目”,還是“執行國家統一定價標準和採用固定價格採購的項目”,相關法律法規均未對其作出明確的定義或解釋,即沒有將固定價格採購方法明確出來,導致採購人或代理機構對相關規定認識模糊,無法對固定價格採購項目進行把握。

三是不敢採用。固定價格採購的目的是為了規避低價中標,事先確定的價格往往要比價格競爭方法採購的價格要高。基於節約財政資金、促進廉政建設這一政策背景,一些採購人雖然認識到採用固定價格方法採購效果好,但因無相關案例可循,也擔心採購結果價高受到非議,或被扣上“奢侈採購”的帽子,也就不敢輕易採用。

近幾年,政府採購已經開始從注重採購程序向注重採購結果轉變,提高採購質量和效率是當前的主旋律。在這種形勢和背景下,作為享有政府採購主體權利的採購人,應消除顧慮,合理使用固定價格採購方法,努力實現物有所值和優質服務這一目標。

根據87號令關於“執行國家統一定價標準和採用固定價格採購的項目”的規定,對於執行國家統一定價標準的項目,因價格由政府制定,標準統一,採購人可依據相關政府定價文件直接採購並付費,一般不需要走政府採購程序。並且隨著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簡政放權的有效推進,國家統一定價的範圍逐步縮小,這類項目也越來越小。

對於固定價格採購的項目,應用範圍相對寬廣,特別是對於一些服務內容抽象、服務質量難以掌控、勞務人員密集型服務項目,極易出現低價競爭現象,適合固定價格採購。以公益場所保潔、物業管理、綠地養護服務項目為例進行分析:該類項目屬於勞動密集程度高、技術含量相對低、競爭性很強的服務項目,如採用價格競爭的方法採購,即使將價格分設定為最低的10分,由於競爭激烈,在報價之外的其他評審分值較為接近情況下,價格仍然是競爭的主要因素,各投標供應商會想方設法壓低投標報價以爭取價格取勝。於是,經常會出現將費用佔比最高的人員工資降低到國家最低工資標準(否則違反法律規定),其他配套裝備及管理等費用也是能低則低。評標委員會即使啟動報價異常澄清程序,各投標供應商也能說出其合理性。低價中標後,迫於成本壓力,供應商往往通過僱用老弱人員、管理人員身兼數職、減少人員數量等方式壓減費用支出,從而影響服務質量,也給合同履行監管帶來很大壓力,易引發社會矛盾。因此,此類項目適合採用固定價格方法採購:通過確定合理的招標價格,細化服務標準和人員結構,強化不誠信履約懲戒性條款,將優秀的服務隊伍選拔出來,在有效資金保障下,保質保量做好公益性服務工作。(作者單位:山東省濰坊市文化旅遊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財務科,來源:中國政府採購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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