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 | 電力央企可審批所屬企業混改方案!《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正式發佈

6月5日,國務院國資委正式對外發布《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簡稱《清單》)。

此次重點選取了5大類、35項授權放權事項列入《清單》。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開展授權放權,就是要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直接干預,以管資本為主履行好出資人職責,同時落實授權和監管相結合的要求。

總體而言,此次《清單》分類授權放權的思路更加清晰。

據《證券日報》記者梳理,《清單》根據各中央企業的功能定位、發展階段、行業特點等實際,將授權事項分為對各中央企業、綜合改革試點企業、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企業和特定企業4種類型。

具體來看,適用於各中央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包括中央企業審批所屬企業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主業處於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除外);中央企業決定國有參股非上市企業與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事項等21項。此外,適用於各類綜合改革試點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4項;適用於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6項;適用於少數特定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4項。

中國建材集團董事長宋志平認為,《清單》是《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實操層面的重要文件,對企業健全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形成靈活高效的市場化經營機制、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6月5日,華潤集團祕書長、新聞發言人藍屹表示,長期以來,華潤受制於境外企業身份,在對內地投資中受制於行業准入、股權比例、會計及稅務準則等因素,限制了自身優勢的發揮和產業佈局的展開。該授權放權事項的明確,為華潤集團在粵港澳大灣區積極佈局、大力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新動能產業創造有利條件。

中國企業聯合研究部研究員劉興國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一方面,目前仍有不少與企業經營有關的權限仍沒有掌握在企業手中,國有企業往往難以像民營企業那樣快速對市場變化作出反應;另一方面,國資委作為監管主體,對自己所有的與企業經營有關的權力,究竟應如何有效返還給企業,並沒有可借鑑的成功經驗,因而往往難以確保授權放權既符合監管需要又符合企業發展需要。

“正是出於這樣的目的,國資委才提出建立授權調整機制。”劉興國如是說。

事實上,在國資委放權授權過程中,如何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一直都是業內關注的焦點。對此,國資委有關負責人明確表示,“該放的放權到位,該管的管住管好”。

“整體上看,《清單》在管好、放活等方面前進了一大步,同時加強了授權定期評估、調整收回等監管機制,真正實現了授權與監管相結合、放活與管好相統一。”宋志平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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