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個人信息可能已被賣!這個團伙靠交易個人信息獲利近1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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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互聯網的高速發展

公民的個人信息變成一種“資源”

個別不法分子

通過倒買倒賣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利

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並滋生其他下游犯罪

如電信網絡詐騙、套路貸等涉黑惡犯罪

近日

越秀警方摧毀多個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不法利益鏈條

為廣大街坊了保住多達10G的個人信息數據

今年3月,廣州越秀警方在偵辦一起電信詐騙案中,發現1名嫌疑人手機裡存有大量公民個人信息。越秀警方順藤摸瓜、精準偵查,發現多個主要活躍在廣州市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作案團伙。

經過前期偵查,警方初步掌握這些作案團伙的成員架構和交易情況:團伙成員主要從網上論壇、QQ群和微信群等各類網絡社交平臺,通過購買、交換以及利用工作之便竊取等方式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範圍涉及公民身份、住址、財產、通訊、車輛和職業等信息

4至6月期間,越秀警方先後組織警力,分成35個抓捕組,分別奔赴省內廣州、佛山、湛江各市,及安徽、江西等地實施抓捕收網行動。行動中,打掉多個收集、買賣個人信息作案團伙,截獲各類公民個人信息數據多達10G。目前,涉案的5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越秀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其中林某、馬某以及秦某等2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檢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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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前期偵查,警方初步掌握這些作案團伙的成員架構和交易情況:團伙成員主要從網上論壇、QQ群和微信群等各類網絡社交平臺,通過購買、交換以及利用工作之便竊取等方式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範圍涉及公民身份、住址、財產、通訊、車輛和職業等信息

4至6月期間,越秀警方先後組織警力,分成35個抓捕組,分別奔赴省內廣州、佛山、湛江各市,及安徽、江西等地實施抓捕收網行動。行動中,打掉多個收集、買賣個人信息作案團伙,截獲各類公民個人信息數據多達10G。目前,涉案的5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越秀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其中林某、馬某以及秦某等2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檢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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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倒賣信息獲利十幾萬元

據嫌疑人林某交待,自2017年以來,其通過網上買賣、與朋友交換等方式買賣公民個人信息多達數百萬條,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近17萬元

據瞭解,林某有著多年從事投資諮詢和金融從業經歷。2017年10月,其在一個信貸行業微信群裡看到有人叫賣公民信息資源。經過私下交流,對方稱可以將這些信息賣給他。林某覺得倒賣這些信息可以獲取中間差價,於是向對方購買了一批公民個人信息,隨後又倒賣出去。

此後,一發不可收拾的林某大肆通過多個網絡社交平臺尋找賣家和買家倒賣公民個人信息。林某落網時,民警在其電腦和手機裡發現用於出售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文件夾1000多個,個人信息1000多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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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前期偵查,警方初步掌握這些作案團伙的成員架構和交易情況:團伙成員主要從網上論壇、QQ群和微信群等各類網絡社交平臺,通過購買、交換以及利用工作之便竊取等方式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範圍涉及公民身份、住址、財產、通訊、車輛和職業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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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林某有著多年從事投資諮詢和金融從業經歷。2017年10月,其在一個信貸行業微信群裡看到有人叫賣公民信息資源。經過私下交流,對方稱可以將這些信息賣給他。林某覺得倒賣這些信息可以獲取中間差價,於是向對方購買了一批公民個人信息,隨後又倒賣出去。

此後,一發不可收拾的林某大肆通過多個網絡社交平臺尋找賣家和買家倒賣公民個人信息。林某落網時,民警在其電腦和手機裡發現用於出售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文件夾1000多個,個人信息1000多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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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作之便盜取信息牟利

嫌疑人馬某是一家通訊公司的業務代理,工作中經常會接觸到從事房產交易、保險、貸款等業務的客戶,然後利用工作之便,竊取到這些客戶的電話通話記錄。例如馬某蒐集大量房產中介的通話記錄,從中篩選通話記錄在60秒以上的電話號碼,標記為房產交易業務的潛在客戶,然後將這些潛在客戶的電話信息打包賣給其他從事房產交易業務的人員。另外,馬某還在網上與他人交換公民個人信息,通過竊取、交換和出賣的信息達數十萬條。

另一名嫌疑人羅某是一家保險公司的保險員,為了提高自己的工作業績,2019年1至2月期間,羅某多次找到與其有業務關係的某銀行某客戶經理,在該客戶經理辦公室用手抄的方式盜取200餘條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客戶姓名、性別、年齡、手機號碼、存款及理財等信息)。之後,羅某逐個撥打這些客戶電話,遊說多人購買了保險業務,並從中提成佣金4萬餘元人民幣。隨後,羅某又將部分公民個人信息分享給另一個網上認識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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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廣州越秀警方在偵辦一起電信詐騙案中,發現1名嫌疑人手機裡存有大量公民個人信息。越秀警方順藤摸瓜、精準偵查,發現多個主要活躍在廣州市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作案團伙。

經過前期偵查,警方初步掌握這些作案團伙的成員架構和交易情況:團伙成員主要從網上論壇、QQ群和微信群等各類網絡社交平臺,通過購買、交換以及利用工作之便竊取等方式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範圍涉及公民身份、住址、財產、通訊、車輛和職業等信息

4至6月期間,越秀警方先後組織警力,分成35個抓捕組,分別奔赴省內廣州、佛山、湛江各市,及安徽、江西等地實施抓捕收網行動。行動中,打掉多個收集、買賣個人信息作案團伙,截獲各類公民個人信息數據多達10G。目前,涉案的5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越秀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其中林某、馬某以及秦某等2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檢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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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作之便盜取信息牟利

嫌疑人馬某是一家通訊公司的業務代理,工作中經常會接觸到從事房產交易、保險、貸款等業務的客戶,然後利用工作之便,竊取到這些客戶的電話通話記錄。例如馬某蒐集大量房產中介的通話記錄,從中篩選通話記錄在60秒以上的電話號碼,標記為房產交易業務的潛在客戶,然後將這些潛在客戶的電話信息打包賣給其他從事房產交易業務的人員。另外,馬某還在網上與他人交換公民個人信息,通過竊取、交換和出賣的信息達數十萬條。

另一名嫌疑人羅某是一家保險公司的保險員,為了提高自己的工作業績,2019年1至2月期間,羅某多次找到與其有業務關係的某銀行某客戶經理,在該客戶經理辦公室用手抄的方式盜取200餘條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客戶姓名、性別、年齡、手機號碼、存款及理財等信息)。之後,羅某逐個撥打這些客戶電話,遊說多人購買了保險業務,並從中提成佣金4萬餘元人民幣。隨後,羅某又將部分公民個人信息分享給另一個網上認識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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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公司業務購買公民信息

2018年5月,嫌疑人秦某與他人合夥在廣州開設一家投資諮詢公司,從事貸款中介業務,主要通過向客戶推薦銀行貸款產品賺取服務費。由於從事電話銷售業務,需要大量客戶信息,秦某便想到從網上購買個人信息,並將買到的信息分發給公司話務員進行推銷業務。據秦某供述,她先後9次以每條信息0.1元至1.3元不等的價格購買個人信息達10萬餘條

警方在抓捕行動中,秦某的上家及同夥一併落網。面對警方訊問,秦某稱自己畢業於國內一所“211”大學,曾經有著一份穩定的工作,辭職後自己創業,購買公民信息僅僅為了拓展公司的銷售業務,沒有意識到這是違法行為。對於購買公民信息的違法行為,秦某表示追悔莫及,願意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偵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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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

無論是買賣個人信息的買家還是賣家

都已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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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普法君提醒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是非法行為,相關企業要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數據信息防護,加強對員工以及外包公司人員網絡安全和法治教育,杜絕公民個人信息洩露

廣大群眾注意保護好自己的個人信息,發現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線索,請及時撥打110向公安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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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這些保護信息安全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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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作之便盜取信息牟利

嫌疑人馬某是一家通訊公司的業務代理,工作中經常會接觸到從事房產交易、保險、貸款等業務的客戶,然後利用工作之便,竊取到這些客戶的電話通話記錄。例如馬某蒐集大量房產中介的通話記錄,從中篩選通話記錄在60秒以上的電話號碼,標記為房產交易業務的潛在客戶,然後將這些潛在客戶的電話信息打包賣給其他從事房產交易業務的人員。另外,馬某還在網上與他人交換公民個人信息,通過竊取、交換和出賣的信息達數十萬條。

另一名嫌疑人羅某是一家保險公司的保險員,為了提高自己的工作業績,2019年1至2月期間,羅某多次找到與其有業務關係的某銀行某客戶經理,在該客戶經理辦公室用手抄的方式盜取200餘條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客戶姓名、性別、年齡、手機號碼、存款及理財等信息)。之後,羅某逐個撥打這些客戶電話,遊說多人購買了保險業務,並從中提成佣金4萬餘元人民幣。隨後,羅某又將部分公民個人信息分享給另一個網上認識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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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公司業務購買公民信息

2018年5月,嫌疑人秦某與他人合夥在廣州開設一家投資諮詢公司,從事貸款中介業務,主要通過向客戶推薦銀行貸款產品賺取服務費。由於從事電話銷售業務,需要大量客戶信息,秦某便想到從網上購買個人信息,並將買到的信息分發給公司話務員進行推銷業務。據秦某供述,她先後9次以每條信息0.1元至1.3元不等的價格購買個人信息達10萬餘條

警方在抓捕行動中,秦某的上家及同夥一併落網。面對警方訊問,秦某稱自己畢業於國內一所“211”大學,曾經有著一份穩定的工作,辭職後自己創業,購買公民信息僅僅為了拓展公司的銷售業務,沒有意識到這是違法行為。對於購買公民信息的違法行為,秦某表示追悔莫及,願意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偵辦案件。

買賣個人信息達10萬餘條

竟然還沒有意識到這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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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

無論是買賣個人信息的買家還是賣家

都已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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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普法君提醒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是非法行為,相關企業要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數據信息防護,加強對員工以及外包公司人員網絡安全和法治教育,杜絕公民個人信息洩露

廣大群眾注意保護好自己的個人信息,發現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線索,請及時撥打110向公安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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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電信網絡詐騙、套路貸等涉黑惡犯罪

近日

越秀警方摧毀多個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不法利益鏈條

為廣大街坊了保住多達10G的個人信息數據

今年3月,廣州越秀警方在偵辦一起電信詐騙案中,發現1名嫌疑人手機裡存有大量公民個人信息。越秀警方順藤摸瓜、精準偵查,發現多個主要活躍在廣州市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作案團伙。

經過前期偵查,警方初步掌握這些作案團伙的成員架構和交易情況:團伙成員主要從網上論壇、QQ群和微信群等各類網絡社交平臺,通過購買、交換以及利用工作之便竊取等方式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範圍涉及公民身份、住址、財產、通訊、車輛和職業等信息

4至6月期間,越秀警方先後組織警力,分成35個抓捕組,分別奔赴省內廣州、佛山、湛江各市,及安徽、江西等地實施抓捕收網行動。行動中,打掉多個收集、買賣個人信息作案團伙,截獲各類公民個人信息數據多達10G。目前,涉案的5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越秀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其中林某、馬某以及秦某等2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檢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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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嫌疑人林某交待,自2017年以來,其通過網上買賣、與朋友交換等方式買賣公民個人信息多達數百萬條,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近17萬元

據瞭解,林某有著多年從事投資諮詢和金融從業經歷。2017年10月,其在一個信貸行業微信群裡看到有人叫賣公民信息資源。經過私下交流,對方稱可以將這些信息賣給他。林某覺得倒賣這些信息可以獲取中間差價,於是向對方購買了一批公民個人信息,隨後又倒賣出去。

此後,一發不可收拾的林某大肆通過多個網絡社交平臺尋找賣家和買家倒賣公民個人信息。林某落網時,民警在其電腦和手機裡發現用於出售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文件夾1000多個,個人信息1000多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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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名嫌疑人羅某是一家保險公司的保險員,為了提高自己的工作業績,2019年1至2月期間,羅某多次找到與其有業務關係的某銀行某客戶經理,在該客戶經理辦公室用手抄的方式盜取200餘條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客戶姓名、性別、年齡、手機號碼、存款及理財等信息)。之後,羅某逐個撥打這些客戶電話,遊說多人購買了保險業務,並從中提成佣金4萬餘元人民幣。隨後,羅某又將部分公民個人信息分享給另一個網上認識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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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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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越秀警方摧毀多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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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廣大街坊了保住多達10G的個人信息數據

今年3月,廣州越秀警方在偵辦一起電信詐騙案中,發現1名嫌疑人手機裡存有大量公民個人信息。越秀警方順藤摸瓜、精準偵查,發現多個主要活躍在廣州市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作案團伙。

經過前期偵查,警方初步掌握這些作案團伙的成員架構和交易情況:團伙成員主要從網上論壇、QQ群和微信群等各類網絡社交平臺,通過購買、交換以及利用工作之便竊取等方式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範圍涉及公民身份、住址、財產、通訊、車輛和職業等信息

4至6月期間,越秀警方先後組織警力,分成35個抓捕組,分別奔赴省內廣州、佛山、湛江各市,及安徽、江西等地實施抓捕收網行動。行動中,打掉多個收集、買賣個人信息作案團伙,截獲各類公民個人信息數據多達10G。目前,涉案的5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越秀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其中林某、馬某以及秦某等2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檢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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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嫌疑人林某交待,自2017年以來,其通過網上買賣、與朋友交換等方式買賣公民個人信息多達數百萬條,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近17萬元

據瞭解,林某有著多年從事投資諮詢和金融從業經歷。2017年10月,其在一個信貸行業微信群裡看到有人叫賣公民信息資源。經過私下交流,對方稱可以將這些信息賣給他。林某覺得倒賣這些信息可以獲取中間差價,於是向對方購買了一批公民個人信息,隨後又倒賣出去。

此後,一發不可收拾的林某大肆通過多個網絡社交平臺尋找賣家和買家倒賣公民個人信息。林某落網時,民警在其電腦和手機裡發現用於出售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文件夾1000多個,個人信息1000多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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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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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廣州越秀警方在偵辦一起電信詐騙案中,發現1名嫌疑人手機裡存有大量公民個人信息。越秀警方順藤摸瓜、精準偵查,發現多個主要活躍在廣州市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作案團伙。

經過前期偵查,警方初步掌握這些作案團伙的成員架構和交易情況:團伙成員主要從網上論壇、QQ群和微信群等各類網絡社交平臺,通過購買、交換以及利用工作之便竊取等方式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範圍涉及公民身份、住址、財產、通訊、車輛和職業等信息

4至6月期間,越秀警方先後組織警力,分成35個抓捕組,分別奔赴省內廣州、佛山、湛江各市,及安徽、江西等地實施抓捕收網行動。行動中,打掉多個收集、買賣個人信息作案團伙,截獲各類公民個人信息數據多達10G。目前,涉案的5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越秀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其中林某、馬某以及秦某等2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檢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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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倒賣信息獲利十幾萬元

據嫌疑人林某交待,自2017年以來,其通過網上買賣、與朋友交換等方式買賣公民個人信息多達數百萬條,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近17萬元

據瞭解,林某有著多年從事投資諮詢和金融從業經歷。2017年10月,其在一個信貸行業微信群裡看到有人叫賣公民信息資源。經過私下交流,對方稱可以將這些信息賣給他。林某覺得倒賣這些信息可以獲取中間差價,於是向對方購買了一批公民個人信息,隨後又倒賣出去。

此後,一發不可收拾的林某大肆通過多個網絡社交平臺尋找賣家和買家倒賣公民個人信息。林某落網時,民警在其電腦和手機裡發現用於出售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文件夾1000多個,個人信息1000多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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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作之便盜取信息牟利

嫌疑人馬某是一家通訊公司的業務代理,工作中經常會接觸到從事房產交易、保險、貸款等業務的客戶,然後利用工作之便,竊取到這些客戶的電話通話記錄。例如馬某蒐集大量房產中介的通話記錄,從中篩選通話記錄在60秒以上的電話號碼,標記為房產交易業務的潛在客戶,然後將這些潛在客戶的電話信息打包賣給其他從事房產交易業務的人員。另外,馬某還在網上與他人交換公民個人信息,通過竊取、交換和出賣的信息達數十萬條。

另一名嫌疑人羅某是一家保險公司的保險員,為了提高自己的工作業績,2019年1至2月期間,羅某多次找到與其有業務關係的某銀行某客戶經理,在該客戶經理辦公室用手抄的方式盜取200餘條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客戶姓名、性別、年齡、手機號碼、存款及理財等信息)。之後,羅某逐個撥打這些客戶電話,遊說多人購買了保險業務,並從中提成佣金4萬餘元人民幣。隨後,羅某又將部分公民個人信息分享給另一個網上認識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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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公司業務購買公民信息

2018年5月,嫌疑人秦某與他人合夥在廣州開設一家投資諮詢公司,從事貸款中介業務,主要通過向客戶推薦銀行貸款產品賺取服務費。由於從事電話銷售業務,需要大量客戶信息,秦某便想到從網上購買個人信息,並將買到的信息分發給公司話務員進行推銷業務。據秦某供述,她先後9次以每條信息0.1元至1.3元不等的價格購買個人信息達10萬餘條

警方在抓捕行動中,秦某的上家及同夥一併落網。面對警方訊問,秦某稱自己畢業於國內一所“211”大學,曾經有著一份穩定的工作,辭職後自己創業,購買公民信息僅僅為了拓展公司的銷售業務,沒有意識到這是違法行為。對於購買公民信息的違法行為,秦某表示追悔莫及,願意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偵辦案件。

買賣個人信息達10萬餘條

竟然還沒有意識到這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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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

無論是買賣個人信息的買家還是賣家

都已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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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普法君提醒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是非法行為,相關企業要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數據信息防護,加強對員工以及外包公司人員網絡安全和法治教育,杜絕公民個人信息洩露

廣大群眾注意保護好自己的個人信息,發現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線索,請及時撥打110向公安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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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不法分子

通過倒買倒賣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利

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並滋生其他下游犯罪

如電信網絡詐騙、套路貸等涉黑惡犯罪

近日

越秀警方摧毀多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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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普法君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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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抓捕行動中,秦某的上家及同夥一併落網。面對警方訊問,秦某稱自己畢業於國內一所“211”大學,曾經有著一份穩定的工作,辭職後自己創業,購買公民信息僅僅為了拓展公司的銷售業務,沒有意識到這是違法行為。對於購買公民信息的違法行為,秦某表示追悔莫及,願意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偵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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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普法君提醒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是非法行為,相關企業要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數據信息防護,加強對員工以及外包公司人員網絡安全和法治教育,杜絕公民個人信息洩露

廣大群眾注意保護好自己的個人信息,發現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線索,請及時撥打110向公安機關舉報。

哪些信息不能隨意晒?

手機丟了最先做的5件事是什麼?

以下這些保護信息安全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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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

你的個人信息也能交易賣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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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互聯網的高速發展

公民的個人信息變成一種“資源”

個別不法分子

通過倒買倒賣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利

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並滋生其他下游犯罪

如電信網絡詐騙、套路貸等涉黑惡犯罪

近日

越秀警方摧毀多個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不法利益鏈條

為廣大街坊了保住多達10G的個人信息數據

今年3月,廣州越秀警方在偵辦一起電信詐騙案中,發現1名嫌疑人手機裡存有大量公民個人信息。越秀警方順藤摸瓜、精準偵查,發現多個主要活躍在廣州市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作案團伙。

經過前期偵查,警方初步掌握這些作案團伙的成員架構和交易情況:團伙成員主要從網上論壇、QQ群和微信群等各類網絡社交平臺,通過購買、交換以及利用工作之便竊取等方式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範圍涉及公民身份、住址、財產、通訊、車輛和職業等信息

4至6月期間,越秀警方先後組織警力,分成35個抓捕組,分別奔赴省內廣州、佛山、湛江各市,及安徽、江西等地實施抓捕收網行動。行動中,打掉多個收集、買賣個人信息作案團伙,截獲各類公民個人信息數據多達10G。目前,涉案的5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越秀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其中林某、馬某以及秦某等2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檢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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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倒賣信息獲利十幾萬元

據嫌疑人林某交待,自2017年以來,其通過網上買賣、與朋友交換等方式買賣公民個人信息多達數百萬條,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近17萬元

據瞭解,林某有著多年從事投資諮詢和金融從業經歷。2017年10月,其在一個信貸行業微信群裡看到有人叫賣公民信息資源。經過私下交流,對方稱可以將這些信息賣給他。林某覺得倒賣這些信息可以獲取中間差價,於是向對方購買了一批公民個人信息,隨後又倒賣出去。

此後,一發不可收拾的林某大肆通過多個網絡社交平臺尋找賣家和買家倒賣公民個人信息。林某落網時,民警在其電腦和手機裡發現用於出售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文件夾1000多個,個人信息1000多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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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作之便盜取信息牟利

嫌疑人馬某是一家通訊公司的業務代理,工作中經常會接觸到從事房產交易、保險、貸款等業務的客戶,然後利用工作之便,竊取到這些客戶的電話通話記錄。例如馬某蒐集大量房產中介的通話記錄,從中篩選通話記錄在60秒以上的電話號碼,標記為房產交易業務的潛在客戶,然後將這些潛在客戶的電話信息打包賣給其他從事房產交易業務的人員。另外,馬某還在網上與他人交換公民個人信息,通過竊取、交換和出賣的信息達數十萬條。

另一名嫌疑人羅某是一家保險公司的保險員,為了提高自己的工作業績,2019年1至2月期間,羅某多次找到與其有業務關係的某銀行某客戶經理,在該客戶經理辦公室用手抄的方式盜取200餘條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客戶姓名、性別、年齡、手機號碼、存款及理財等信息)。之後,羅某逐個撥打這些客戶電話,遊說多人購買了保險業務,並從中提成佣金4萬餘元人民幣。隨後,羅某又將部分公民個人信息分享給另一個網上認識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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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公司業務購買公民信息

2018年5月,嫌疑人秦某與他人合夥在廣州開設一家投資諮詢公司,從事貸款中介業務,主要通過向客戶推薦銀行貸款產品賺取服務費。由於從事電話銷售業務,需要大量客戶信息,秦某便想到從網上購買個人信息,並將買到的信息分發給公司話務員進行推銷業務。據秦某供述,她先後9次以每條信息0.1元至1.3元不等的價格購買個人信息達10萬餘條

警方在抓捕行動中,秦某的上家及同夥一併落網。面對警方訊問,秦某稱自己畢業於國內一所“211”大學,曾經有著一份穩定的工作,辭職後自己創業,購買公民信息僅僅為了拓展公司的銷售業務,沒有意識到這是違法行為。對於購買公民信息的違法行為,秦某表示追悔莫及,願意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偵辦案件。

買賣個人信息達10萬餘條

竟然還沒有意識到這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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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

無論是買賣個人信息的買家還是賣家

都已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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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普法君提醒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是非法行為,相關企業要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數據信息防護,加強對員工以及外包公司人員網絡安全和法治教育,杜絕公民個人信息洩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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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東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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