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墓揚灰,該當何罪?'

通州 春節家書 湄潭檢察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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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土為安,死者為大,”在中國傳統文化中,逝者的墓葬、骨灰、遺物都是寄託親人哀思的載體,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容肆意毀損。然而,北京市通州區村民賀某卻因一樁舊怨,做出了掘墓揚灰、違揹人倫之舉。在“仇人”徐老漢下葬的當晚,賀某從墓地盜走死者的骨灰盒,扔到馬路上,導致骨灰四處散落並遭車輛碾壓、風雨沖刷。賀某因故意毀壞骨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死者家屬隨後又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和村委會連帶賠償損失費用共計5.6萬餘元。

1 骨灰安葬次日被毀

“嘭嘭嘭……”2017年10月19日早上6點,一陣急促的敲門聲打破了北京市通州區漷縣鎮的沉寂。

年近半百的徐先生聽到這異常急促的拍門聲,心裡嘀咕:“昨天剛給老爺子辦完喪事,一大早的,誰會來自己家呢?”徐先生揉了揉還沒消腫的眼睛,只聽身旁同樣不堪其擾的媳婦兒說:“昨兒老爺子剛入土,街坊四鄰都知道,按說不會有人來串門啊?你快起來瞧瞧出什麼事了。”徐先生拖著疲憊的身子,起床穿衣,衝著大門外喊道:“誰啊?”

“大徐,我是你李叔!”

“李叔啊,有事嗎?”徐先生邊說邊打開院門。

鄰居老李看了疲憊的徐先生一眼,支支吾吾地欲言又止。一股小風吹來,徐先生打了個冷戰,一下子清醒了很多,他突然有一種不祥的預感,連忙問:“李叔,您快說,出什麼事了?”

“你快看看去吧,你爸的墓地被人刨了,骨灰盒扔在大堤下面的路上了!”

徐先生的腦子頓時“嗡”地一聲,放空了幾秒鐘,等緩過神來,他撒腿跑回屋裡衝媳婦兒喊道:“老李說咱爸的墳被人刨了!”

徐先生的媳婦王女士聽聞此言,一下子坐了起來:“不可能!老李看岔了吧!咱爸一個老農民,一輩子本本分分,沒得罪過人,這種倒黴事兒怎麼可能發生在他身上啊!”

“我也覺得不大可能,但咱還是趕快過去看看到底咋回事吧!”

徐先生兩口子開上車,急速趕到事發現場。兩人坐在車裡,老遠就隱約瞧見路上有個盒子。等下車仔細一看,徐先生兩口子頓時如五雷轟頂——貼著父親照片的骨灰盒被摔碎在馬路上,骨灰已四處散落。俗話說“屋漏偏逢連夜雨”,當夜通州正好下了一場雨,散落一地的骨灰經雨水的沖刷和車輛碾壓,已泥濘難尋,所剩無幾……

見此情景,徐先生目瞪口呆,他雙手緊握,渾身顫抖,氣得說不上話來。受到刺激的王女士則號啕大哭起來:“這是誰幹的呀?太缺德了啊……”

不一會兒,村裡聽聞此事的街坊鄰居就紛紛趕到了現場。

“不是深仇大恨也幹不出這喪盡天良的事兒, 快想想你家都跟誰結過仇!”

“小王,先別顧著哭,把能收的骨灰收起來吧!”

“快報警吧。這種人必須得讓警察給他抓進去,在牢裡好好反省反省……”大家你一言、我一語,表達著對作案人的憤怒和對徐先生一家的同情。

王女士在大夥兒的提醒下報了警。很快,警察趕到並立刻封鎖了現場,進行勘驗檢查和拍照記錄。

村委會得知此消息,即刻派了兩個村民趕來,幫助徐先生夫婦處理相關事宜。家人又強忍悲痛,將徐老爺子重新下葬。

警方根據徐先生夫婦和村民們提供的線索,在村裡多次走家串戶、詢問調查,通過層層排查,反覆推敲和分析,在案發後的第21天,終於將犯罪嫌疑人鎖定在村民賀某身上。

“喂,請問是賀某嗎?我是漷縣鎮派出所。” 當警察撥通賀某的手機時,電話那頭傳來了異常平靜的聲音:“是我,我知道你們找我有什麼事,我沒打算逃。”

2 陳年舊事結怨恨

賀某因涉嫌故意毀壞骨灰罪於2017年1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11月23日被逮捕。2018年1月17日,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賀某犯故意毀壞骨灰罪。

有何深仇大恨,致使賀某竟做出掘墓揚灰之事?他的陳述,聽來令人匪夷所思。

事情要追溯到七八年前。

賀家和徐家一家住在村東頭,一家住在村西頭,原本沒有任何交集。

一天,賀某的父親賀大爺開著他那輛舊“摩的”在村裡轉悠,一不留神,和騎電動車帶著兒子的王女士撞了個正著。摔倒在路邊的王女士一邊喊疼,一邊問剛才坐在後座上的兒子:“你磕著了沒?”

“我胳膊磨掉了一塊皮!”

這邊母子倆忙著看傷口,那邊賀大爺又發動了“摩的”。

王女士的兒子小徐,一看撞人的人要跑,立刻起身追趕。按理說,人哪追得上車啊?巧的是,賀大爺的“摩的”沒開多遠就壞在了路上。小徐一把抓住賀大爺的車把,死活不讓他走。

王女士也追了上來,她沒好氣兒地說:“你撞了人還撞壞了我的車,想跑啊?”

“我老眼昏花了,也不是故意的,電動車壞了我掏錢修成吧?”賀大爺說。

“你必須賠我輛新的!”

王女士與賀大爺爭執了半天,最終賀大爺看不答應賠車是走不了了,只好同意。

最後,賀大爺賠了徐家一輛價值3000元的新電動車,此事方才徹底了結。

誰曾想,仇恨的種子就此在賀大爺兒子賀某的心中埋下,多年來,他對此一直耿耿於懷。

據賀某陳述,徐大爺下葬當天,他吃飯時喝了點兒酒,想起了老爹被王女士“訛”了一輛電動車的事兒,萌生了藉機報復之意。

當日晚上10點,他獨自一人開車來到了村裡的墓地,尋著白幡找到了徐大爺的墓,把墓挖開後取出骨灰盒放在車上,走出一段路後,隨手把骨灰盒扔出了車窗外。

經賀某回憶,作案時他沒想那麼多,更不知道這麼做是在犯罪,也沒有考慮會給徐家帶來多麼深的傷痛,只是覺得自己此舉,能替父親出氣。

3 親屬身心俱受傷害

2018年1月31日,隨著法槌的敲響,通州區人民法院宣判賀某犯故意毀壞骨灰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賀某對這一判決結果沒有異議,也沒有提起上訴。

然而,此事還遠未終結。

掘墓揚灰一事鬧得“滿村風雨”,村民們茶餘飯後都在談論。

“真是丟死人了,這樣敗壞民風的事竟然發生在我們村,我到鎮裡開會,都抬不起頭。”村主任曹某無奈地訴苦。

王女士得知是因為自己多年前的一起交通事故跟賀某一家結下的恩怨,導致公公的骨灰被毀壞,讓全家人顏面掃地,憤怒、自責的情緒和巨大的精神壓力包圍著她,她開始發燒、失聲、心臟不適。

徐老爺子的老伴、年過七旬的宋大娘,案發時剛經歷了喪夫之痛,不曾想老伴的骨灰竟被人如此糟蹋。宋大娘受不了如此大的打擊,氣得暈了過去。

宋大娘還怕被村裡人笑話,她選擇到鄰村的診所打針、輸液,治療了半個多月。此後,原本性格開朗忙於操持家務的宋大娘像變了個人似的,憂心忡忡,久臥床榻。

事發前,徐先生和王女士兩人常一起出去打工掙錢養家,現在王女士拖著病體還得照顧婆婆,家裡少了一份經濟來源。經濟壓力是一方面,更讓徐先生擔心的是,賀某雖然被判了10個月,但不像真心悔過,不知以後還會對他家做出什麼事。

徐先生認為,這件事給他們一家人造成了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嚴重損害,而賀某及家人既沒有人到家裡來看望和道歉,更沒有賠償的意思。賀某雖然被判刑了,但徐家的生活全被這事兒給徹底攪亂了。於是,徐先生一家決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之訴。

4 掘墓揚灰怎麼賠償

2018年2月2日,徐先生和宋大娘以一般人格權糾紛為由起訴賀某和村委會,要求兩者連帶賠償骨灰盒損失2600元、醫藥費356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共計56165元;並要求兩被告在村裡公開道歉。

通州法院審理認為,徐大爺已故,賀某撒骨灰的行為實際侵犯的是徐大爺的人格尊嚴及親屬的祭奠權等權利。徐大爺的親屬有權利起訴要求賀某就民事部分的損害進行賠償。

已身在鐵窗內的賀某狀況如何?

開庭前,法官助理前往北京市某監獄向賀某送達了起訴狀、開庭傳票、權利義務告知書等材料。

監獄中的賀某,略顯蒼老,情緒低落。據村主任反映,賀某沒有前科,家裡上有老母,下有兩個孩子,全家都靠他打工掙錢過日子。自從被羈押後他就沒有見過家人、朋友。收到法院的開庭傳票,他說:“我承認我做的不對,但我都已經坐牢了,還告我?我不賠錢,也不道歉。”賀某知道自己的行為一定給家人帶來了很多麻煩,他明確表示自己不會出庭,也不委託家人出庭。開庭前,法官為保障賀某的權利做了最後的努力,也聯繫了賀某的親弟弟,詢問其是否願意作為哥哥的代理人出庭,賀某的弟弟明確表示不出庭。

庭審時,賀某未到庭,徐某的代理律師和村委會均到庭各抒己見。案件事實很明瞭,賀某的行為造成了徐大爺的骨灰滅失這一客觀發生的事實。從社會倫理角度來看,中國傳統思想講究入土為安、死者為大,賀某的行為給徐家造成了精神上極大的不良影響,是徐家所不願意看到、不願意發生、意料不到的。而且這種不良影響被一般社會公眾普遍認為是不可容忍、不能接受的,並且是令人痛苦和難堪的。因此,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賠禮道歉及骨灰盒摔壞的財產賠償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關於醫藥費,宋大娘雖然主張因賀某的行為引發高血壓等疾病,產生了治療費用,但沒有提供具體的用藥及費用明細,且宋大娘年事已高,高血壓病與本案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的證據不足,因此,法院對宋大娘醫藥費的主張沒有支持。另外,王女士沒有作為原告參加本次的訴訟,王女士的醫藥費也不應該在本案中主張。

那麼,村委會該不該承擔賠償責任呢?

經法院核實,涉訴墓地是一個公益性的墓地,始建於2012年。目前大約安葬了120位村民,不收任何費用,只要是本村的人都可以在此安葬。墓地白天有一名工作人員打掃衛生,但是晚上沒有人管理。

村主任表示不同意賠禮道歉,因為兩家本來有矛盾,才有的這個事情,與村委會沒有關係,至於怎麼賠償聽從法院判決。法院認為,村委會平時對公墓履行了管理的義務,在事發後派了兩個村民協助徐家善後,應當說村委會盡到了善良管理人的義務,故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認定被告賀某掘墓揚灰之舉侵犯了死者的尊嚴,給死者家屬造成重大精神創傷,判令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並賠償骨灰盒損失2600元,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普法講堂

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將故意毀壞骨灰行為入刑以來,本案是北京市審理的首起“故意毀壞骨灰罪”案件。可見,對骨灰的尊重和保護是社會公眾的精神需求和道德倫理要求,更是有法可依的。骨灰侵權案件通常涉及刑事、民事法律交叉的問題。按照“先刑後民”的原則,被侵權人可先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本案中賀某被依法判處毀壞骨灰罪,隨後,再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

通州法院法官介紹說,骨灰是死者遺體火化後轉化而成的物質,是一種具有人格特徵的特殊物,它承載著死者死後所延伸的人格利益以及死者遺屬的精神利益。可以說,死者人格利益是對死者生前人格權益的一種延伸保護,涉及骨灰,死者本身並不可能產生精神上的痛苦,而是對死者的遺體、骨灰等存留於世的物質載體的體面對待和尊重,不允許惡意毀損。死者遺屬精神利益則是因他人對死者骨灰侵權造成嚴重後果後,從而損害了近親屬對死者哀思、虔敬之情感,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

在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主要援引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等相關規定來保護逝者及親屬的權益。在該類侵權的保護方式中,最主要的是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和精神損害賠償。關於精神賠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三條第(三)款“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和第四條“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雖然沒有一條法律是直指骨灰的,但骨灰或者遺體、遺骨的轉化物,應受到相同的保護。

本起掘墓揚灰案發生後,被侵權方承受著親人骨灰喪失難以挽回的痛苦,侵權人賀某鋃鐺入獄並被判民事賠償,可以說是兩敗俱傷。然而,面對洶湧的輿論和接連的訴訟,徐先生一家保持了冷靜剋制的態度,通過訴諸法律手段來解決問題,沒有再引發次生案件。

本案中還涉及到了公益性墓地的概念。所謂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向本轄區村(居)民提供骨灰安置服務的殯葬服務設施,包括公共墓地、骨灰堂、骨灰牆和其他形式的骨灰安置設施。一般包括鄉鎮(街道)級公益性公墓和村級公益性公墓。

該村村委會未向本村村民收取任何費用,且聘了專人對墓地區域於白天進行清掃,盜墓事件發生後及時派人協助家屬處理,已經盡到了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對於賀某的行為誰都無法預料,因此,村委會不存在過錯和重大過失,無需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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